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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六安、宿州、德州、淄博、日照、晋城、绥化、固原、嘉兴、濮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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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案涉赠与行为发生在贾女士与刘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刘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该处分的行为作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更非基于家庭的共同投资经营,而是用于其与谷小姐的“感情沟通”。这一行为严重损害配偶贾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合法享有的所有权,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贾女士以谷小姐获赠财物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请求返还,于法有据,亦合情合理,故法院判决支持了贾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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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读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发生的赠与纠纷,法院在处理时会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综合考虑。
本案中,刘先生虽然是从个人账户将款项赠与谷小姐,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先生支付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法定理由时,夫妻一方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本案的裁判,对违背忠诚义务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赋予尽到忠诚义务的一方以合理途径保障其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权利,具有维护家庭伦理、正面引导社会道德风尚的作用,是践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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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提醒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法定义务。现实中,违背忠诚义务的一方往往不仅在情感上背叛另一方,更有任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存在,使得尽到忠诚义务的一方在承受情感打击的同时,面临其合法财产权利被侵害的风险。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非因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行为无效,另一方可向接受财产的第三人主张返还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