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精神专科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的满足群众人民精神卫生服务需求,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
实施意见
精神心理健康是人体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有效缓解我省精神专科医疗资源短缺问题,推动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22年,精神科医师数量增加至2500名,提升至3.3名/十万人口;到2025年,精神科医师数量增加至3050名,提升至4.0名/十万人口。精神科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更加优化,专科服务能力稳步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领域不断拓展,让患者享有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二、加强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三)建立省级精神疾病医疗中心。加强全省精神疾病医疗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医疗中心技术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全省精神专科领域医疗、教学、科研等综合能力,提供精神专科重大疾病、疑难复杂疾病和急危重症诊疗服务,培养精神专科师资力量和骨干人才,开展临床研究并有效转化,引进精神疾病诊疗领域新技术项目,推广适宜技术项目,加强中西医临床协作,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减少患者省外就医。
(四)完善市域精神疾病诊疗网络。加强市级精神疾病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原则上,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地级市设置1所精神专科医院,或者依托综合医院设置精神专科和病房;城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根据医疗需求开设精神心理门诊、病房。鼓励支持与京津地区合作共建精神专科医院。加强精神专科医院中医科建设,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加强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建设。
(五)补齐县域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短板。结合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进一步加强县级医院精神科建设,补齐部分县(区)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空白,提升县域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常住人口超过30万的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有病房的精神科,合理确定病房床位数;常住人口30万以下的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精神心理门诊。
(六)提升基层精神卫生服务能力。统筹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工作,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开设精神心理门诊。鼓励社会力量开设精神心理门诊,面向基层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康复等服务,补齐基层精神专科医疗资源短板。鼓励符合条件的精神科医师,全职或者兼职开办精神专科诊所,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精神科医师联合诊所,增加基层优质医疗资源。
(七)构建整合型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医联体建设,探索将精神专科医院纳入医联体统一管理,形成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连续型诊疗服务。精神专科医院和三级综合医院精神科重点收治重大、疑难复杂疾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上级医院指导下,开展精神疾病稳定期患者的基本医疗服务。充分发挥京津冀精神、心理援助、精神康复等专科联盟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合作共建、对口支援、远程医疗等形式,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延伸。支持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非营利性精神专科医院。
三、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
(八)加强精神专业专科建设。以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为核心,持续推进精神专业临床重点专科和疑难病症诊治中心建设,改善精神专科软硬件条件,重点增强疑难危重患者的诊疗能力。加强精神亚专科建设,根据患者看病就医需求,重点加强老年、孕产妇、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等重点人群,以及严重精神障碍、康复、进食障碍、睡眠障碍、抑郁、焦虑、物质依赖、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异常等特殊领域的亚专科建设与发展,提升精神专科整体医疗服务能力。
(九)推进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MDT)。鼓励精神专科医院针对疑难复杂疾病开设多学科诊疗门诊,吸纳康复、中医、药学等团队参与,建立多学科联合诊疗和查房制度。鼓励综合医院创新多学科诊疗模式,将精神专科纳入统筹管理,以冠心病、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为突破口,探索开展冠心病“双心治疗”、糖尿病控制血糖与心理联合诊疗等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躯体疾病治疗的同时,提供心理康复治疗。加强综合医院非精神科医务人员精神、心理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为躯体疾病患者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十)丰富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技术手段。推广精神疾病诊疗领域适宜医疗技术项目,并逐步向基层下沉。积极引进精神疾病领域先进治疗技术,丰富治疗手段,提升治疗水平,改善疾病预后。注重发挥中医药防治精神疾病的特色优势,推广中医药心理调摄特色技术方法。
(十一)加快精神专科信息化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与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等互联互通,整合疾病监测、预防、诊疗及康复等业务信息,推动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心理咨询服务管理、心理危机干预等业务协同管理。鼓励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建设互联网医院,开展精神疾病互联网诊疗服务。加快推进“互联网+”、远程医疗等信息化服务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便捷患者就医,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效率。
(十二)深化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精神专科医院、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性医院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服务,按《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等要求报送信息,参与或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患者应急处置、随访管理、精神康复等工作;发挥临床药师作用,推动长效药物在患者随访服务管理中的使用。完善医疗康复、社区随访和社区康复衔接服务机制,为患者提供与病情相适宜的康复服务,帮助其回归社会。对农村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严格执行农村贫困人口大病集中救治有关政策。
(十三)加强人文关怀。加强对医务人员有关常见精神障碍预防、干预和治疗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加强在医疗服务和心理健康服务过程中的人文关怀,为服务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支持,正确识别常见精神障碍症状,对其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
四、强化精神专科医疗质量管理
(十五)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强化医师依法执业意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执行《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年版)》和精神疾病临床路径、诊疗指南等,规范精神科医师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严格按照《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有关规定,规范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执业管理。加强精神专科抗菌药物、临床诊疗技术应用等管理,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安全、科学、合理的诊疗服务。
(十六)加强综合绩效考核。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将公立精神专科医院纳入公立医院综合绩效考核体系统筹管理,加强综合绩效考核,发挥绩效考核激励作用,引导精神专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五、健全精神专科医务人员队伍
(十九)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建立结构合理、职责明晰的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体系,提升精神科医师、护士和心理治疗师的配置数量。推进医疗机构引进和培养精神科学科带头人、骨干医师,强化精神科医务人员培养与培训,形成稳定、合理的精神科专业人才梯队。探索建立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职称晋升的衔接机制。
(二十)加强心理救援队伍建设。依托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专科,组建省级心理救援队伍,在重大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各市统筹辖区内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组建市级心理救援队伍。强化应急演练、物资储备,提升精神专科领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心理康复与心理疏导能力。
六、建立精神专科保障激励机制
(二十三)增强精神科医务人员职业吸引力。切实保障精神专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精神科工作特点和技术劳务价值,向精神科医务人员适度倾斜。为精神科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缓解医务人员压力,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七、有序组织实施
(二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和改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工作,将其纳入健康河北建设和深化医改的重点工作统筹推进,并结合实际,将增加精神专科医疗卫生资源供给纳入“十四五”期间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地市级精神专科医院、县级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衔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2021年1月底前制定本区域加强和改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十五)明确部门职责。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区域内精神专科医疗资源,加强精神科医务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规范精神专科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部门要加强精神医学专业医学生培养力度。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医疗保障部门要推进精神专科医保支付方式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主办单位: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单位: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计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