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医疗纠纷发生科室的分布情况从调查材料的分布范围上看,医疗纠纷发生科室几乎遍布医院所有的临床、辅诊和医技科室。从发生数量上看,主要集中在内科、外科、骨科和妇产科。其中,在120例医疗纠纷中,内科发生医疗纠纷41例(34.2%),外科38例(32%),骨科12例(10%),妇产科14例(11.3%)。具体到每个科室,内科主要发生在心血管内科(9.2%),外科主要发生在普通外科(10%)和心胸外科(10%)。结合不同临床科室医疗纠纷的发生情况来看,医疗纠纷多发的科室均具有医师责任重、技术要求高、紧迫性强、风险性高的特点。
2.3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每例医疗纠纷可能由多个原因造成,本文按主要原因归类统计,众多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中,以医方的医疗过错为主(57.5%),主要包括医疗技术水平欠缺、临床经验不足、发生漏诊、误诊,甚至错诊等。而患者及其家属因对医学专业知识的不了解、对医疗行为的不理解,加之医患沟通不足、告知不到位、医生服务态度恶劣,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
3讨论与建议
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有很多,本文将主要从社会因素、患方因素、医方因素3方面进行分析。
3.1医疗资源供需不均衡、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等社会因素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埋下伏笔在120例医疗纠纷中,以社会环境因素为主引发医疗纠纷的有8例,占6.7%。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医疗资源供需严重不均衡,且对现有资源的利用亦不均衡。根据《2011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简报》显示,2011年,医院医疗服务量增速呈下滑趋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量所占比重略有下降;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差别悬殊;医疗卫生资源利用和病人就医流向不合理状况无明显改善,仍主要流向城市大医院。其次,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合理。目前很多医院关心更多的是如何扩大规模、提高创收,而对患者的医疗过程和情绪调解不够。对院内感染、病历保存、医疗器材维护等方面的管理缺失,对医务人员的配置、医务人员职业培训方面缺乏合理性和全面性,使得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混乱,运行不成机制,因此容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3.2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对诊疗结果的高度期望、与医方的配合不足等患方原因亦成为缓解医疗纠纷的“拦路虎”在120例医疗纠纷中,以患方医学知识缺乏为主要原因的有25例,占20.8%。对此原因的分析如下。首先,患者法律维权意识增强,对诊疗结果期望值过高。随着物质财富的不断积累,人们对健康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而对诊疗效果怀揣有高度期望。就医中患者会主动采取法律等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了解患者病情发展、治疗方案、医疗费用等方面的真实信息。但由于本身对医疗知识的缺乏以及医学信息获取的滞后性,往往难以达成其对医疗行为的充分、完全理解。另一方面,患者自身与医疗行为存在密切联系,良好的诊疗效果的取得需要患者及家属密切配合医务人员的治疗和护理。但往往因患者或家属缺乏基本的医学常识,谎报病情、不遵医嘱或未如实陈述病情,导致医生的判断与真实情况偏离,进而导致误诊或出现意外,引发纠纷。同时,亦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个别患者受利益的驱使,借对医疗的不知情而对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进行指责和索赔。
3.3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医患沟通告知不足等医方因素,成为导致医疗纠纷的最主要原因首先,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发生,是导致医疗纠纷的首要原因。本文研究的120例医疗纠纷中,以此为主要原因的有69例,占57.5%。有些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低、经验不足等客观因素导致误诊或者治疗失误;有些因为压力过大、工作量过大而导致的主观方面对某些疾病的诊疗不到位,亦或因为病历书写不规范、遗嘱不明确等引发医疗事故。其次,医患者之间缺乏沟通,告知不到位,服务态度差,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在120例医疗纠纷中以此为主要原因的有14例,占11.7%。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时,缺乏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没有向其详细充分说明该疾病本身存在的并发症、自然转规等风险,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使得患者对该疾病没有基本认识,一旦发生意外,很容易造成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务人员的误解,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3.4对策和建议
3.4.1加强医院管理,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在120例医疗纠纷中,有69例是与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因素有密切关系的。提高服务质量的关键是要转变服务观念,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因此,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养成良好的服务态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技术培训,熟练掌握诊疗操作常规;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机制,应用绩效管理来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
3.4.3拓宽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建立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当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主要包括医患自行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法院诉讼解决和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等四种,其中以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取得了最为显著的成效。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及时告知患者各种处理方式,使其对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充分的了解,做出最恰当的选择。同时,因第三方调解机制本身具有效率高、成本低、方式灵活、调解率高等优势,使之受到医患双方的青睐。因此,医院应完善由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的工作流程,使医疗纠纷的处理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并认真配合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工作,使医疗纠纷得到妥善、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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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视角;医疗纠纷;法治意识;安全管理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改革,医疗体系逐渐完善和健全,人们对医疗卫生观念也在相应转变,对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的需求也日益提高。但由于医疗资源的总量与患者需求、区域配置之间的不平衡,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医患纠纷数量逐渐增大,医患关系也日趋紧张。剖析医患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作为突破口,完善法治化背景下医院安全管理方面的优化路径,从而建设好法治医院、平安医院。
一、当前医院医疗纠纷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从我国裁判文书网统计出,2013年至2018年间涉及医疗事故的裁判文书数量呈现出波动中上升的趋势:2013年1991件呈现低谷,高峰期在2017年6342件,2018年略有下降为5464件。[1]裁判文书网上显示的数据仅是包含了已经到法院并且经过审理的案件,还有大部分的医疗案件和纠纷在医院、政府以及其他第三方调解机构得到了调解和处理。医患纠纷从最初的矛盾演化为医疗案件,会经历一段过程。深究近年来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一)医学专业性导致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等
医学是一门复杂、高深的学科,医学生要经过长期系统化的理论培训、临床实践培训,且需通过专业化的执业考试后才能成为医务工作者。此外,医学界对人体生命科学复杂性的研究具有局限性,加上患者个体的差异性,多种因素决定了医疗本身存在着极高风险性。对于患者而言,对当前医学科学发展的局限性和疾病风险的未知性等方面认识不足,自然处于弱势地位。[2]与医生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相比较,双方形成了严重信息不对等。
(二)优质医疗资源与患者需求的不平衡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虽然数量较多,但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综合水平等与满足人民群众医疗需求还存有一定差距。我国虽然实行分级诊疗制度,但是分级诊疗的实际运行情况并不乐观。患者更倾向于到具有权威性的三甲医院看病治疗。三甲医院原本主要是针对疑难重症进行治疗,但不得不分配许多优质医疗资源到一般症状的解决和处理上。这种情况导致了大医院的挂号难、看病难问题,“黄牛”和“号贩子”也就相继出现,上述矛盾长期无法得到合理处理解决,便使得民众抱怨的声音越来越大。[3]
(三)医患双方沟通不足、解决机制不畅
二、法律视角下医疗纠纷处理和医院安全管理的难点
(一)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护人员法治观念薄弱
(二)医患纠纷处理过程中,部分患者法治意识缺位
近年来,在一些“医闹”事件中,部分患者对医院任意打、砸、闹,采取极端行为围堵医院、要挟医院和政府,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扰乱了社会和谐稳定。部分患者采取极端方式不仅不能解决医疗纠纷,反而还会触犯法律的底线;不仅没有维护到需要维护的合法权益,还会使自身受到法律的制裁。应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保护自身权益;我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医院安全管理方面,安全保卫力量还需优化
三、法治视角下医疗纠纷处理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医疗法律体系,推进医疗服务法治化
(二)加强医患沟通交流,及时化解医患纠纷
(三)提升安保能力,保障医院安全稳定运行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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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规范沟通;重症知识普及;医疗纠纷;家属满意度
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多且复杂,它不仅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而且在一定程度让患者及其家属产生不信任感,可能让医院形象折扣[1]。为此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一直是医疗管理的重点。有研究[2,3]表明医疗纠纷发生主要与沟通不当有关,占60%~80%,可见规范沟通对医疗纠纷发生预防有重要作用。重症监护病房(ICU)收治的多为危急重、病情复杂且变化快患者,加上ICU对环境特殊要求,家属通常不可陪护或自由探视,易让家属与ICU工作人员产生沟通障碍,特别是关于家属对疾病认知度方面,因家属对疾病认知程度低造成沟通不当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比例大。因此,研究某院对2014年1月-2015年12月收治的ICU患者家属进行规范沟通联合重症知识普及的干预效果,探讨其对医疗纠纷发生率的影响。
1.1对象资料
收集某院2014年1月-2015年12月收治的ICU患者家属100例,随机数字表格法将患者家属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各50例。对照组中男23例,女27例;年龄20岁~65岁,平均34.7±5.4岁;与患者关系:配偶33例,子女17例;文化程度:大专及以上16例,中学20例,小学及以下14例。观察组中男21例,女29例;年龄21岁~68岁,平均35.0±5.2岁;与患者关系:配偶32例,子女18例;文化程度:大专及以上14例,中学21例,小学及以下15例。研究经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患者家属知情并签订同意书,排除精神异常、身体不健康等家属。对比两组家属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1.3观察指标
⑴入院24小时内、入院1周后通过本院自行设计的问卷表调查两组患者家属疾病认知程度,包括病情表现、治疗方案、并发症及预后等,均行4级评分。⑵治疗结束后通过自行设计的问卷表调查两组患者家属满意度,包括服务态度、专业水平、沟通能力等,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3个等级。总满意率=100%-不满意率。⑶治疗结束后统计两组医疗纠纷发生率,并分析其原因,包括医护人员对家属治疗需求不了解、家属问题、医护人员工作忙等。
1.4统计学方法
2.1患者家属疾病认知程度
入院1周后,两组病情表现、治疗方案等疾病认知程度评分较入院24小时内均明显上升(P<0.05),且观察组上升幅度明显大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详见表1。
2.2患者家属满意度
观察组患者家属总满意率96.0%,较对照组的72.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详见表2。
3讨论
3.1重症监护病房医疗纠纷发生原因
3.2规范沟通与知识普及对医疗纠纷的影响
4结语
综上所述,规范沟通联合重症知识普及通过了解重症监护病房患者家属需求,能显著提高其疾病认知度,最终提高患者家属满意度,减少医疗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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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各医疗单位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患双方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患方出现故意殴打医务人员、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拒不尸检等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的医疗纠纷。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是指因重大医疗纠纷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医疗秩序的。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各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处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成立重大医疗纠纷引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安排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按照分配的工作岗位,各司其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卫生部门职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预案,预防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发生,及时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并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应在接待投诉人时进行实时录像和同步录音,并妥善保存录像录音资料。
第八条在重大医疗纠纷引发处置时发现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机构内部保卫部门应立即在职责范围内处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四)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抢夺医疗文书或医疗物品,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六)在医疗机构内或大门口设灵堂、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当公安机关依法参与处置时,医疗机构要确定专人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要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做宣传、疏导工作。
第四章公安机关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引发报警后,要迅速出警到达现场,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重大医疗纠纷引发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应立即制止,对严重危害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依法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重大医疗纠纷引发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要快侦快办,依法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民政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重大医疗纠纷中贫困人群的救助工作。
第六章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大规模的重大医疗纠纷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第十六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引发报告后,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第十九条对平息后的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事发地乡镇政府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调查,防止事件反复。
第七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和单位领导报告,单位领导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对出现本预案第八条所列情况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患者及其家属可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接到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立即由本单位的医务科负责调查、处理或确定专人调查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纠纷案件的报告后,应督促医疗单位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处理,如达成和解协议,处理即告终止。对投诉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好接待和说服工作,并与事发医疗机构联系,进行协调处理。对卫生行政部门已参与,经多次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
第二十三条为查明医疗纠纷案件的原因,医疗机构和死者家属可以提出尸体检验的要求。如因拒绝或拖延尸体检验而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尸体检验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死者家属应将检查后的尸体及时进行火化或安葬。
第二十四条收到尸体检验鉴定结果后,医患双方应当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清责任,划分责任大小,确定医方存在责任的,医患双方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的规定,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诉讼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等方式,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二十五条因医疗过失或医疗并发症致残但不需继续治疗的住院患者,其家属应及办理出院手续。对于无理纠缠,拒绝出院的,经劝说无效,医疗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对以医疗事故为借口要挟、损坏公物,殴打辱骂医务人员,聚众闹事,以及其他行为扰乱医疗单位工作秩序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常见原因
造成妇科医疗纠纷的原因主要有医方原因、患方原因、社会原因三方面。本文主要就医方原因进行探讨。
1.1孕期用药不合理
妊娠期用药直接关系到下一代的身心健康,一些药物在非孕期妇女使用是安全的,而在孕期使用可能会影响胚胎的发育,导致流产机会的增加以及胎儿畸形[2]。所以,临床医师在对妊娠患者进行药物治疗时,应尽可能地使用毒副作用小的药品,以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因用药不合理所导致的医疗纠纷。另外一种情况是患者因其他疾病就诊,医生并未详细询问患者的月经史,就给患者使用孕期禁用药物,如果后来诊断患者在用药期间已怀孕,患者又有强烈的生育要求,就会引起医疗纠纷。
1.2忽视循证医学
1.3医生知识的陈旧
医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一些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案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如果医生的医学知识未能及时更新,可能会给患者施以错误的治疗,给患者造成伤害,导致医疗纠纷。比如,卵巢内胚窦瘤是一种恶性程度很高的卵巢肿瘤,以前的治疗是手术切除子宫及双附件,由于化疗技术的发展,现在大多数的卵巢内胚窦瘤可以通过化疗治愈,而不必切除子宫,如果医生不了解这个治疗的变化,给患者切除了子宫,导致患者丧失生育功能,必然会造成医疗纠纷。
1.4忽视患者知情同意权
患者知情同意权被忽视的主要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性。由于现代医学专业性极强,未知领域太多,而患者获取医学专业知识的途径和能力有限,不可能得到与医方完全对称的信息[3]。比如,对于子宫肌瘤的治疗,必须结合患者的年龄、生育状况、肌瘤的大小、肌瘤的部位、对月经影响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治疗的方案可选择药物或手术治疗,手术治疗又可分为肌瘤剔除术或子宫切除术。对于同一个患者,治疗的方案并不是唯一的,而可能有几种选择。治疗前应向患者详细介绍各种治疗的适应证以及优、缺点,加强沟通,这样,医生与患者充分沟通后得出的治疗方案,患者比较容易接受。如果医生只介绍其中的一种治疗方法,而没有介绍其他的治疗方法,以后有可能导致医疗纠纷。
1.5病案缺陷
病案是疾病诊断、治疗及转归全过程的客观记录。妇科病案缺陷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4,5]:①病程记录不够及时、准确,尤其是在病情变化较快时;②更改治疗方案时,没有记录和(或)没有分析更改的依据;③对手术前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异常情况未进行分析及相应处理;④手术记录不准确或有错误;⑤手术记录无主刀医生审核、签名;⑥三级医生查房记录不够完善;⑦医患交谈记录不完善,无患者签名;⑧缺失重要的辅助检查报告单。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法学理论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加大了医疗机构应对诉讼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规范、详细书写病历就显得极为重要,也是医生的基础工作。因为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病历记录,是应对举证责任倒置最有力的证据之一[6]。
2防范措施
为了避免、减少医疗纠纷,减科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的损失,同时尽力保护患者的健康权益,使其损害和风险降到最低,从而获得医疗活动中的医患双赢,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
2.1加强医疗安全教育
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医务工作者防范医疗风险的意识。
2.2孕期合理用药
1979年美国FDA根据药物对人体所具有的不同危险性将药物分为5类[7]:A级:最安全,在人类进行过病例对照实验研究,证明对胎儿无不良影响。B级:动物实验及人类实验未证实对胎儿有害;或动物实验有不良反应,但人类尚无对照实验研究。C级:尚无很好的动物实验及人类的实验研究;或已发现对动物有不良反应,但在人类尚无资料说明问题。D级:已证明对胎儿有危险,但对孕妇利大于弊又必须使用的。X级:已证明对胎儿有严重危险,禁止妊娠期使用的。妊娠期推荐使用A、B级,慎用C级,不用或尽量避免使用D级,禁用X级。医生应熟悉常用药物属于哪一级药物,对于不常用的药物,应仔细查阅药物说明书后再考虑是否选用。
2.3重视循证医学
医生的临床经验固然重要,但绝不能完全凭经验实施医疗活动。医生在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必须重视证据。妇科肿瘤仅依据病史、体格检查和影像学检查往往还不能确诊,需要术中或术后病理检查方能确诊。病理要等到手术后3~5d才有结果,而手术范围在手术中就必须确定,因此,笔者认为,手术中应勤送冷冻病理检查,因为冷冻病理结果比医生的经验更可靠,法律诉讼上的举证效应更强。治疗方案的确定也必须有据可循,最好是参照权威机构的最新诊治指南。
2.4及时更新专业知识
作为一名医生,必须有活到老学到老的思想准备。医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更新自己的知识:①阅读专业杂志、新版的教科书、新版的专业参考书;②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③外出进修学习。医院应该督促并帮助医生不断更新知识,可采取下列措施:①定期进行专业知识考核;②定期进行专业知识竞赛;③多开展院内学术讲座;④鼓励医生外出进修学习;⑤基层医疗单位可以聘请上级单位专家担任顾问,定期查房及进行学术讲座。
2.5重视患者的知情权
医务人员必须增强服务意识,更新服务观念,重视患者的知情权,加强医患沟通。医务人员应该把自己的诊疗计划、治疗的进展、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并发症及时地告诉患者及其家属。对于费用较高的检查及药品,应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后方可应用。当疾病的诊治方案有多种选择时,医生应详细介绍各种方案的优缺点,然后提出合理的建议,与患者及时沟通,同意后方可实施。
2.6提高病案质量
病案书写应规范,记录要完整、及时、客观、真实、符合逻辑。不能有缺漏,与患者的重要谈话应有患者或亲属的签字。加强科室病案质量控制,保证不合格的病案不出科。院级质控人员应随机抽查病案并进行详细的检查,对好的病案予以奖励,对于差的病案予以惩罚。提高病案质量,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而且可以在出现医疗纠纷时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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