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时护士有无权力---换句话说可不可以----在医生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应用抢救药物??比如说呼吸**和强心药等
案例
13:30,急诊大厅匆匆跑来两个年轻人:“快!有人过敏了!”值班护士、护士长赶紧拉着平车出去接诊,只见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被人抬出车外。患者神志不清、面色紫绀、大汗淋漓,病势危急!她们一边把患者安置到抢救床上吸氧,一边呼叫医生,医生正在午休!
过敏性休克!?护士长立即推出抢救车,拿出肾上腺素,焦急地等待着医生的到来!
一旁的护士迅速联上监护仪,血压52/30mmHg,确是过敏性休克!
“肾上腺素0.5mg肌肉注射!”,闻讯赶来的医生立即下达口头抢救医嘱。
肌注时,护士长看到该患者背部、腰部出现大片密集的荨麻疹……典型的过敏性休克。关键时刻,抢救“神药”肾上腺素的急救作用立现!与此同时,护士也迅速用生理盐水为患者建立了静脉输液通道,遵医嘱用药……医护人员严密监护患者,患者血压逐渐回升,口唇渐渐变得红润,身上的荨麻疹、红斑也慢慢平复、消失……约2h后,患者神志渐清醒,抢救成功。
上述案例和话题,说到了紧急情况下,患者危急,医生又不在场,急需用药,而护士却不能为患者用药的问题。
紧急情况下,在医生没有到来前,护士可以做什么?
《护士条例》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由此得出,护士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在医生未到之前,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紧急救护通常是:吸氧、监护、开放气道、心肺复苏等……
记住,国家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护士只可以紧急救护,不可以自行用药!
但在护理人员的教科书《护理基础学》中,青霉素过敏试验及过敏反应的处理急救措施:
立即停药,协助患者平卧,报告医生,就地抢救。
立即皮下注射0.1%盐酸肾上腺素1ml,小儿剂量酌减。症状如不缓解,可每隔半小时皮下或静脉注射该药0.5ml,直至脱离危险期。
给予氧气吸入,改善缺氧症状。呼吸受抑制时,应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并肌注**、洛贝林等呼吸**。有条件者可插入气管插管,借助人工呼吸机辅助或控制呼吸。喉头水肿导致窒息时,应尽快施行气管切开。
根据医嘱静脉注射**5-10mg或将琥珀酸钠氢化可的松200-400mg加入5%-10%葡萄糖溶液500ml内静脉滴注;应用抗组胺类药物,如肌注盐酸异丙嗪25-50mg或苯海拉明40mg……
大家看好了!按照抢救流程的顺序,我们可以看到,确定是过敏性休克的情况下,护士在呼叫医生的同时,要就地抢救,此时的抢救“神药”——肾上腺素的应用,是未说明是“据医嘱”的!后来的后续用药,则清楚明白的告诉我们:要“根据医嘱”。
急危重患者抢救,一方面值班医生分身乏术,另一方面,有个经验丰富的老主管护师,最主要的,是病床上急需救治的危重患者!此时此刻,如果护士有处方权,抢救药及时的用上……
@AAA:护士处方权值得期待!重症医学的老护士相当于半个住院医。
@zhuyapig:开放处方权,是护理专业发展的方向,一个有经验的护士,胜过主治医生,我深有体会。
@zhangyag:护士处方权值得期待!重症医学的老护士相当于半个住院医!
此时此刻,护士抢救时立即应用肾上腺素,是否可以在医生到来之前?
因为,大家都知道,国外市面上有售的肾上腺素针,则是患者自己就可以操作的。护士是患者病情的第一掌握者,教科书上不也没有说用肾上腺素前,要“遵医嘱”。
且慢!
@目标:处方权是把双刃剑,既可以治病,更可以致命。护士必须掌握生理学,药理学,毒理学,诊断学等基础知识才有可能拿到最基本的药品处方权。
@dwan:新加坡,香港,南韩,**,这四处普遍专科护理水平比较成熟的地方,其法律都不放药物处方权与资深护士。
国内抢救过敏性休克时应用肾上腺素的正确姿势:还停留在医生下医嘱(常常是口头医嘱的形式),护士执行医嘱的状态。
解读
处方护士的资格认证: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要求处方护士是具有硕士或博士学历的高级实践护士(advancedpracticenurse,APN)。
英国
护士处方的分类管理
大致分为***处方、补充处方和患者群组方案3类。***处方是指被授予处方权的护士可以全权负责患者的临床评估与诊断、决定治疗所需的药物或器具,处方范围是限定的。补充处方由1名***处方者(医生)与1名补充处方者(护士、药剂师)之间的自愿合作,当医生明确了患者的疾病诊断后,护士按照与医生共同签字同意的诊疗计划开具处方。患者群组方案是指在一些特定的临床情境下,某一类疾病的患者治疗都应该遵守的药物治疗规范流程,如糖尿病治疗指南。这些方案一般由跨学科团队制订,团队内的医生或护士只能使用方案中规定的药物。
护士处方权的实施:
1.护理处方权的实施是有权限的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限定具有处方权的护士在其自身执业范畴或专科领域内开具处方,初级保健领域的CNP所开具的药物处方集中在慢性病管理方面;而急诊和急重症病房的CNP所开具的处方以临床诊断处方、急救药物处方、消炎镇痛药物处方为多。
2.护士处方以医生的诊断为前提尤其是非***处方,处方护士要在医生诊断的基础上开具药物和非药物处方。
3.在患者疾病轻微并在社区医院就医的情况下实施***处方护士虽然是全权负责患者的临床评估诊断并开具处方,但是在患者疾病轻微并在社区医院就医的情况下实施的。一旦处方护士不能诊断患者的健康问题或患者病情严重时,则应该建议患者去上一级医院就医或报告医生。
4.处方护士与处方医生工作上有联系或需要医生指导应该在医生的同意下开处方或与医生合作开处方;而在患者病情危急时,即使没有经过处方权认证的护士也应该实施处方权,但需要对紧急情况进行界定。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获取护士处方权,没这么简单!
国内处方权的现状与展望
当下,我国的护士处方权尚未起步,护士申请处方权的资质、处方权的培训与认证、处方权的内容等尚无标准。我们在期待扩展护士处方权的同时,也要看到对护士提出的更高要求和标准。
近日,北京大学护理学院“未名护理”发布了一条消息:该校已将试点培养“NursePractitioner(NP,开业护士)”提上日程,开国内“高级执业护师”培养之先河!这意味着,未来国内的护士们,不仅有机会承担开业护士的职责,甚至很可能有望拿到期盼已久的处方权!
参考文献
基础护理学/李小寒等主编.-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8
护士条例.2008.5.12
医师法.1999.5.1
3、国外护士处方权的实施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华护理杂志2017,7期(764-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