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发〔2021〕29号)
发文机构:国务院
《通知》提出,要加快发展数字健康服务。加快完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处方等数据库,推进医疗数据共建共享。推进医疗机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加快建设智慧医院。
关于全面加强老年健康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卫老龄发〔2021〕45号)
发文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国家中医药局
《通知》部署了14项老年健康服务内容,包括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服务、做好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高老年医疗多病共治能力、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加强老年人用药保障、加强老年友善医疗服务等。
关于印发“十四五”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规划的通知
发文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
《规划》明确了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了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的6项主要任务和6大重点领域。6项主要任务包括:优化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全周期管理、推动地方标准化工作、鼓励发展团体标准、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全面推广标准化理念;6大重点领域包括:结合新时期新形势的需求,以标准化助力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引领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促进重点人群健康、支撑卫生健康事业创新发展、保障卫生健康事业安全发展。
关于抓好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意见落实的通知
(国医改秘函〔2022〕6号)
发文机构: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2〕3号)
《指导原则》首次明确了公立医院“分院区”的概念,原则上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公立医院,在严格控制单体规模基础上建设分院区。除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以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单位、承担北京医疗卫生非首都功能疏解任务的项目单位外,不跨省设立分院区。到2025年末,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举办分院区不得超过3个等。
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2021-2022年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健推委发〔2022〕1号)
发文机构: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
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
(国办发〔2022〕3号)
发文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2〕6号)
发文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58号)
发文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改进目标》新增了“感染性休克集束化治疗完成率、非计划重返手术室再手术率”2个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指导行业有针对性地持续开展质量改进工作。
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22〕5号)
《发展规划》强调,依托现有资源持续推进国家和省级中医药数据中心建设。优化升级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扩大联通范围。落实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推进中医医院及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规范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安全防护,增强自主可控技术应用。开展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和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鼓励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诊疗系统等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信息系统研发应用。
关于印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22〕3号)
发文机构: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基层中医药实现五个“全覆盖”主要目标;明确了七项重点任务,包括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推进基层中医药人才建设、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基层中医药管理能力、深化基层中医药健康宣教和文化建设、稳步推进基层中医药改革。
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2〕76号)
关于印发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2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2〕92号)
《操作手册(2022版)》首次将“重点监控高值医用耗材收入占比”纳入考核指标,即第一批国家高值医用耗材重点治理清单公布的18种医用耗材的收入。同时,增设感染性疾病科医师占比的考核内容,意味着感染性疾病科医师成为与麻醉、儿科、重症、病理、中医医师一样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2022版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包含一级指标4个,二级指标14个,三级指标55个(定量50个,定性5个),新增指标1个(重点监控高值医用耗材收入占比);国家监测指标仍为26个。
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2〕12号)
发文机构:国家医疗保障局
医保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是信息化时代医保管理重要的技术手段。知识库、规则库(以下简称“两库”)建设是智能审核和监控的工作核心,其建设质量关系到智能审核和监控应用成效。《办法》整体上聚焦“两库”建设和管理,以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坚持公开透明,提升“两库”权威性、规范性、实用性。
关于做好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DRG/DIP功能模块使用衔接工作的通知
(医保办函〔2022〕19号)
发文机构: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通知》表示,为加快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国家医保局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开发了DRG/DIP功能模块基础版。该模块属于“基础约束”,地方要严格按照已有功能应用尽用、个性需求能配则配、订制开发最小必须、差异需求国家审核的要求开展落地应用,确保地方个性化开发既有弹性又安全可控。
关于印发有序扩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2〕527号)
发文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
《通知》指出,加快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积极推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从试点逐步转向面上推进。在第一批试点省份、输出医院基础上,有序扩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覆盖省份,扩大重点病种覆盖范围,加强优质医疗资源输出储备。
关于印发公立医院运营管理信息化功能指引的通知
(国卫办财务函〔2022〕126号)
发文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功能指引》提出了运营管理信息化建设应用框架及功能设计要求,分为9大类业务,对45级163个功能点进行功能设计,以引导各级各类公立医院运营管理信息化应用建设。
关于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2〕15号)
《规划》强调,要充分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和移动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结合发展智慧医院和“互联网+医疗健康”等要求,着力加强护理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护理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护理服务。《规划》还提到,要扩大“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覆盖面,支持医疗机构积极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延续护理、上门护理等新的护理形式。
关于印发“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22〕11号)
《规划》提出要促进全民健康信息联通应用,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建设互联网医院,支持医疗联合体运用互联网技术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优化“互联网+”签约服务。推广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第五代移动通信(5G)、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等,强化国民健康支撑与保障。
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办发〔2022〕14号)
2022年医改工作主要包括加快构建有序的就医和诊疗新格局、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着力增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推进医药卫生高质量发展4个方面21项具体任务,重点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持续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持续推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22〕2号)
发文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细则》指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22〕8号)
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22〕14号)
《意见》要求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建设对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生态的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意见》提出,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改革引领;数据赋能;整体协同;安全可控”6项基本原则。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卫老龄发〔2022〕25号)
发文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
关于印发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22〕9号)
《评价指标》紧密围绕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要求进行设计,并与全国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等工作有机结合,按照指标精炼、可操作、可衡量的原则,制定了党建引领、能力提升、结构优化、创新增效、文化聚力等五个方面的指标,引导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全面贯彻落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各项要求。
关于印发“十四五”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卫人发〔2022〕27号)
在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规划》提出要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应对人口老龄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在建设生命健康人才高地方面,提出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和培育生命健康青年人才队伍等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场景创新以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规〔2022〕199号)
发文机构: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意见》提出以更智能的城市、更贴心的社会为导向,在医疗健康、养老等领域持续挖掘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机会,开展智能社会场景应用示范。医疗领域积极探索医疗影像智能辅助诊断、临床诊疗辅助决策支持、医用机器人、互联网医院、智能医疗设备管理、智慧医院、智能公共卫生服务等场景。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22〕29号)
发文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
《办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全文贯穿了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主导思想;二是强调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应围绕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两个要点着力推进;三是要求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通过管理和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安全和数据应用的有效平衡;四是要建立防护、监测等四个体系协同的综合防控格局。
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
(国办发〔2022〕34号)
《意见》推出新一批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推动更多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应用频次高的医疗、养老、社保等领域数据纳入共享范围,推进常用电子证照全国互认共享,加快推进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应用和跨地区、跨部门互认,为提高“跨省通办”服务效能提供有效支撑。
关于启动2022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2〕325号)
《通知》指出,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真梳理辖区内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名录,于2022年10月21日前将新增和退出相应考核等级的医院名录以正式公文形式传真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与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相比,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要求,组织制定了用于绩效考核的三级手术目录、四级手术目录和微创手术目录,并根据临床实际和医疗技术发展,建立了手术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关于印发国家重症医学中心和国家重症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2〕344号)
《通知》要求,中心要建设高水平信息平台,能够为临床、科研、教学和管理提供信息支撑,实现医院内部信息整合;与区域内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区域医疗信息安全共享。信息化建设符合《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和《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2017版)》要求;信息平台建设达到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四级要求;医院电子病历建设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电子病历应用等级测评五级要求;医院核心业务系统达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三级要求。
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办函〔2022〕102号)
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健康信息化规划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22〕30号)
《规划》共五个章节,提出8个方面主要任务。一是集约建设信息化基础设施支撑体系。二是健全全民健康信息化标准体系。三是深化“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四是完善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要素体系。五是推进数字健康融合创新发展体系。六是拓展基层信息化保障服务体系。七是强化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分析应用体系。八是夯实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医药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中医药规财函〔2022〕238号)
发文机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规划》围绕中医药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目标,主要部署了四个方面的任务。一是提出推进中医药信息标准应用等3个方面具体措施。二是提出加强中医医院智慧化建设、优化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等4个方面具体措施。三是加强中医药数据资源治理,提出建设中医药综合统计信息平台等4个方面具体措施。四是推进中医药数据资源创新应用。
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
发文机构:中共中央、国务院
《纲要》在积极发展服务消费方面提出,提供多层次医疗健康服务;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公共卫生体系,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增加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有效供给。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着力增加高质量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健康旅游等服务。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
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卫医政发〔2022〕31号)
本次修订是对2020年版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的一次“更新式”修订,在保持标准主体内容不变的基础上,补充或更新了近2年来国家新发布的政策要求,并根据行业发展,对部分通用术语和编码进行了修订和完善。2022版标准共3个部分107节364条标准和监测指标。相比较于2020年版3个部分101节448条标准和监测指标,2022版的标准和监测指标少了84个。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2〕240号)
发文机构: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
《通知》指出,新冠肺炎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机构可以为新冠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并委托第三方配送。二、若患者不适宜在线诊疗,应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三、鼓励医疗机构提供24小时网上咨询服务,开展分时段精准预约。四、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对高风险人群的识别、诊断和处置能力。五、确保线上线下医疗服务一体化、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关于印发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试行)操作手册(2022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2〕335号)
《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国卫办医政发〔2022〕17号)
12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管理,推动双中心发挥积极作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紧研究推进双中心规划设置工作,印发设置规划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设置标准和程序,搭建信息系统,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截至2022年10月,已经设置了呼吸、中西医结合、老年、儿童、创伤、神经、传染等国家医学中心和儿童类别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