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互联网医疗诊疗管理办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以下为王旭东教授撰文全文:
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1.1“互联网+医疗”的发展
1.2“互联网+医疗”优化传统医疗服务模式
1.2.1在线诊疗服务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1.2.2可穿戴设备普及促进量化式健康管理
医疗设备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大部分诊疗服务从传统医学模式中依赖医生的望闻问切、触视叩诊逐步转化到借助健康数据的量化处理[5]。可穿戴设备作为当前互联网与医疗深度融合的新兴产物,通过连接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实现不同人群的健康管理。最常见的是为慢病患者提供体征监测,由可穿戴医疗设备持续性动态采集病患的各项生理指标,通过传输到相应配对的移动终端进行二次加工,将指标数据以连续变化的曲线直观呈现给患者,以实现自我健康状况的监测和记录。不仅如此,数据的云端存储和使用还方便了患者家属及医师及时获取患者健康数据,一旦离群值出现,异常信息将以短信邮件等形式即刻传送给患者本人、家属及其主治医生,提醒患者及时就医[6]。此外,类似智能手环、手表等广受欢迎的日常使用类的可穿戴设备,也可同时支持运动计步、睡眠监测、心率读取等数项人体数据,并经大数据分析提出健康与运动管理建议,可满足大众的自主健康管理需求。
1.2.3社交平台搭建实现医—医、医—患、患—患多向沟通
2冷思考:“互联网+医疗”中存在的问题
毫无疑问,伴随着当今社会电子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以及大众健康管理意识不断觉醒,“互联网+医疗”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由于传统医疗体制的制约、监管体系的滞后、技术稳定性欠佳等原因,互联网医疗的崛起在优化传统医疗服务模式的同时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2.1优质医师资源缺乏的问题
2.2在线医疗的安全性存疑
2.3患者信息与隐私存在泄露风险
3对策建议:应对“互联网+医疗”发展困境
3.1巧借多点执业平台,促进优质医师积极加入互联网医疗
3.2加强法律制度监管,确保网络医疗服务安全
3.3多方联动,建立健全患者隐私保护机制
【分析】:《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简单粗暴地给一个概括就是,计算机版的处方最终还得变成纸才能有效。
那么这第一张电子处方在法律效力方面,到底咋算?
由电子处方的立法现状
总览《处方管理办法》,对电子处方没有详细的规定,只有第二十八条有一个含糊的指代。但是第二十八条规定中提及的所谓“电子处方”,实际上只是“电脑输入版”处方,与现在医疗界热议的电子处方含义相去甚远。
而如果参考“处方”这个词的定义: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那么,电子处方应该独立于纸张之外,作为一张有效的处方存在,而不是“电脑输入版”。
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支持数字签名,暗示着,不管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效且合法地表现内容,即可认定为有效书面文件。而在电子签名方面,电子处方并未被《电子签名法》列入不适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之内,所以,综合现有立法,我们完全可以认为,电子处方有其存在的合法性。
电子处方的有效性浅析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所以,可以推论电子处方的有效要件有两个:
1、开具电子处方的医师和提供电子处方开具平台的医疗机构身份合法。
2、有效的签名。
作为互联网开具的电子处方,在医师和医疗机构的身份认证方面还是有些尴尬:网络实名制还有很大的漏洞,如果患者百分之百确认了你是真医疗机构、真医师,那基本上该患者也肯定去过你的实体所在地了(医院、诊室等),电子处方的开具显得不那么必要,甚至多此一举(给我张打印处方,我直接去取药,还快一点),而若是无法实地考察的,大部分患者可能无法确定网络对面的医师是否真实,是否冒用。
此外,作为电子处方的电子签名,也由于医疗的特殊性,应该采用严格的技术手段来防止冒用和篡改。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精心培育、重点扶持,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目前,园区集聚了一批计算机软件开发、嵌入式系统软件开发、云计算数据中心、数字电视前端设备开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VR、3D打印、工业设计等领域的企业,产业集聚效应初具形态。截止2015年底,园区实现主营业务收入9亿元,同比增长93%;实现税收总额2600万元,同比增长30%。累计发明专利142项,软件著作权125项。已成为丽水市信息经济特别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高地。
在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硬件配套的同时,园区也抓紧完善政策等软环境建设。目前已制定并出台了《绿谷信息产业园重大项目招商入园决策评价服务工作管理办法》、《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及项目招商政策》、《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人才公寓管理细则》等政策。
秀山丽水,更是创业高地,走“生态+”产业方向不动摇
围绕丽水市委、市政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战略决策,园区以“三生”融合发展理念为指引,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明确产业定位和未来发展方向,科学编制产业规划,实现园区资源的优化整合。目前,园区以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的软件研发和信息服务、智慧安防、智慧健康、VR等产业为主导,培育“互联网+创意设计”、“互联网+商务”等新业态,深化智慧应用,打造园区产城融合新模式、智慧生活新体验、创新创业新生态,为丽水市信息经济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积极发展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的软件研发和信息服务
以丽水市及全省传统产业机器换人和智能化改造为方向,积极发展以机器人为核心的智能制造应用软件服务产业,计划集聚一批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的软件研发和信息服务企业,重点引进国内机器人龙头企业项目,支持一批机器人整机及关键控制系统创业企业成长,形成一条集总装、零部件、软件开发、后续服务为一体的完整机器人产业链,打造成为全省机器人和智能装备应用创新中心。
一是打造“互联网+绿色生态”示范区。聚焦乡村旅游、智慧农业、农村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大力推进“互联网+”在绿色生态方面的融合应用,通过本地“互联网+”新业态培育,支撑形成管理强、服务优、覆盖广、可拓展的互联网智慧应用体系,将园区打造成为全省“互联网+绿色生态”的应用体验和业态培育示范区。
二是建设信息经济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途径,加强省级科技孵化器建设,积极打造“智能机器人创新研发中心”、“‘互联网+绿色生态’应用体验区”、“智能机器人设计创客村”、“智能机器人设计文化节”等众创平台,重点鼓励和支持“泛大学生”群体创办电子商务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互联网企业,使园区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高地。
三是以推进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为主线。其中,主力发展工业机器人,提升发展智能装备,积极发展服务机器人,配套发展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关键零部件,打造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系统集成、行业应用于一体的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创新集群。
四是重点发展智能制造应用软件服务业。重点发展工业机器人、数控加工装备和智能识别系统、运程监控系统等智能测控装置与系统,推广具有感知、决策、执行功能的各类智能制造成套装备和智能产品。重点研发制造业核心软件和基础设计平台,加强开发嵌入式软件、工业控制操作系统、大型复杂系统仿真软件、安全控制系统和安全防护产品研发。
五是加快系统集成服务业发展。面向合成革、电子信息、木制玩具、带锯床、文具制造、智能物流等行业需求,扶持培育和支持一批满足行业应用的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设计集成企业;依托全市开展智能工厂应用示范,组织实施关键岗位机器人替代工程,加快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培育壮大一批专业工程技术服务公司。
积极探索智慧健康养老产业
充分发挥丽水优质的生态环境优势,借力“互联网+”,加快大数据和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健康休闲领域的应用创新,培育跨界融合的智慧大健康产业。
一是推进智慧健康设备研发。引进一批可穿戴健康设备、智能血压仪器、智能健身设备、GPS定位仪器等新兴“互联网+健康”设备企业。支持穿戴式植入式等个性化智能健康医学装备研发,推动健康数据接入“健康云”。
三是搭建“智慧健康”服务平台。推进以智慧医院、远程医疗、预约转诊、公共健康信息服务平台等核心的“智慧健康”体系建设。培育建设健康医疗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医疗卫生信息资源跨医院、跨地域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培育壮大新兴软件和信息技术产业
二是发展物联网产业。积极发展智慧安防产业,推进传统安防产业与互联网技术融合,发展智能监控、远程可视化监控等新产品,并推进安全产品和技术民用化。重点发展监测和传感元器件、无线传感网络设备、系统集成以及网络运营服务等领域,培育各类物联网应用服务。
加快培育发展“互联网+”新业态
二是集聚发展“互联网+创意设计”。引导文创企业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产品整合、设计、施工、金融、监理等一体化创意设计服务。融合“互联网+设计智造”思维,创新创意设计模式,通过打造“互联网+创意设计”的O2O平台,导入众创、众设、众造等模式,打通产品设计与O2O营销互动环节,促进平台聚合、供需结合、营销融合与资源整合。
一、实施范围及主题
(一)实施范围:各民营医院
(二)活动主题:“规范促发展、质量提内涵”
二、组织领导
组建县“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三、工作原则
(一)完善制度与规范行为并重。民营医院要完善各种规章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规范医疗行为。
(二)全面梳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民营医院要全面梳理和排查临床科室、辅助科室、实验室和后勤安保等部门安全隐患,查找医疗质量管理漏洞、薄弱环节,发现问题,形成整改台账,进行“销号”处理。
(三)专项活动与长效机制相结合。民营医院要全面开展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自查,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进行“销号”处理。在“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基础上,医疗机构要建立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医疗机构管理能力的提升。
四、工作内容
(一)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民营医院要按照《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核心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强化核心制度的日常督导,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建立并实施病案质量控制体系和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以科室环节质控为基础,以终末病历质控为重点,注重病案首页填写质量,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5.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民营医院应当向社会公开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医疗机构依法登记的主要事项、诊疗科目、职能科室设置),服务信息(包括主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服务指南、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服务承诺等),行业作风建设情况,患者就医须知等。切实提高价格透明度,在机构内显著位置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其中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情况。
6.健全后勤管理制度。民营医院要有后勤保障管理组织、规章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后勤保障服务能够满足医疗服务流程需要,水、电、气、物资供应等后勤保障满足医疗机构运行需要。建立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包括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明确值班岗位职责、人员资质和人数,并保证常态运行。实行医疗机构总值班制度,总值班人员需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严格依法执业,规范诊疗行为
2.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用耗、诊疗。民营医院要建立各专科常见疾病的临床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流程,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医务人员按照制度、程序、规范和流程对患者进行疾病诊断、评估,并制定诊疗计划。对疑难危重患者、恶性肿瘤患者,实施多学科评估和综合诊疗。
4.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尊重民族习惯和,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民营医院要完善保护患者隐私的设施和管理措施。
(三)加强日常管理,构建长效机制
1.加强日常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民营医院要充分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和信息化手段开展日常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
5.加强医疗机构文化建设。民营医院要按照“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建设和培育单位文化,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诚信服务,提高核心竞争力,构建长效机制,为医疗机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0月-2020年11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2月-2022年9月)
(三)总结交流阶段(2022年10月-2022年11月)
民营医院要以我委评定的先进民营医院为典型,进行现场交流,学习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民营医院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开展“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对于推动医疗卫生领域供给侧改革,促进民营医院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要以本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改进医疗质量,提升自身服务和水平。
全面实施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主要做法汇报材料
宁强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
近年来,宁强县积极探索推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医改模式,2018年,宁强县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根据前期改革实践经验,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抓手,合理规划县域医共体建设,确定由2家县级公立医院牵头与18个镇(办)卫生院组建2个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形成县镇村三级医疗机构责任、利益、发展、服务、管理共同体。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落实四个到位,健全保障体系
(一)坚持高位推动,领导重视到位。县委、县政府始终将深化医改摆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坚持县委书记、县长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主动作为、具体抓。多次召开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医共体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加强顶层设计,政策配套到位。修订完善《宁强县医疗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及系列配套文件,形成政府主导、卫计局牵头、部门联合、县镇医疗机构实施的工作模式。按照“三不变、六统一、三加强”原则,2家医共体总院牵头分别制定了医共体内人员、财务、绩效考核、药品耗材及设备等管理办法,医共体建设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三)健全工作机制,运行监管到位。将医共体建设纳入县委、县政府重点督查事项,成立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督导组,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建立以“服务质量、患者满意、职工认可、费用控制、成本控制”等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体系,将技术带动、医疗资源下沉、群众健康改善等作为重要指标,严格考核奖惩。2家医共体总院分别成立了“一办两中心”(医共体建设办公室、医保结算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加大对医共体分院人、财、物监管力度,确保医共体建设有序推进。
二、深化两项改革,提升医共体建设水平
(一)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打造管理共同体。深入推进医院人事、薪酬和财务管理制度改革。一是全面落实医共体总院人事自主权。镇(办)卫生院成为医共体总院的分院,分院院长(卫生院院长)由医共体总院任免,鼓励总院科室主任或技术骨干到分院担任主要负责人。医共体成员卫生院的人员统一归医共体总院管理,实行人员统一招录、培养、调配使用,人员双向流动不受限制,总院按照“强基层”的原则自主安排。医务人员在医共体内任一医疗机构注册后,即可在医共体内任一医疗机构执业。二是优化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允许医共体的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将收支结余部分的70%用于绩效分配,30%留作卫生事业再发展基金。医共体分院的绩效考核由总院统一进行,薪酬由总院统一分配。总院院长纳入各分院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对年终考核为优秀的医共体团队进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扣减当年一定比例的财政经费,并追究总院领导责任,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解聘总院院长职务。三是实行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医共体分院的财务、财产统一归入医共体总院,分开建账、独立核算;各分院设立备用金,用于日常业务支出,周转使用,大额资金支出按程序报批。
(二)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形成利益共同体。改革医保支付模式,实行医共体医保基金按人头总额预算包干支付方式,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激励约束机制。新农合按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10%提取风险基金和按人头提取门诊费用及大病保险基金后,剩余基金按不低于95%进行总额预算,交由医共体包干管理使用;医共体总院负责按现行医保政策对辖区参合群众(除普通门诊大病保险外)医疗费用进行结算报销,支付按规定产生的签约服务费用。合疗基金结余部分80%由医共体总院分院、村卫生室按9:1比例分配,主要用于绩效考核,20%用于医共体事业发展;合理超支部分(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由医共体与合疗经办中心按2:8比例分担;不合理超支由医共体总院承担。
三、推进“互联网+医联体”,助力医共体建设
为进一步提升医共体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宁强县积极推进“互联网+”医联体建设,提高医院收治能力,降低病人外转率;县域2家医共体总院分别与医共体内各分院建成了远程教学、会诊、会议系统,初步建成三、二、一级医院和村卫生室四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形成了线上线下互动协作、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服务能力提升、基层群众受益的良好局面。县天津医院与北京航天中心医院结成互联网+紧密型医联体关系,聘请北京航天中心医院副院长担任县天津医院名誉院长,成立北京航天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和急诊科专家工作站,在“医院管理、学科建设、技术指导、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帮扶。建立互联网+医联体服务中心,实现两地医院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在县天津医院建立了患者数据集成共享平台、远程视频会诊平台、远程影像会诊平台、教学系统,通过远程影像会诊平台可将疑难患者MR、CT、DR影像数据传输至北京航天中心医院影像中心,由专家阅片、影像报告,并自动回传县天津医院医生工作站,医师打印报告供临床使用,初步实现了远程学术交流、远程技术讲座、远程现场示教、远程病例讨论、疑难复杂病例远程医疗会诊,真正使“下级检查、上级诊断”变成了现实。
四、弘扬中医国粹,促进医改深入发展
在医共体建设中,加强中医药专科建设,强化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与推广,积极发展中药生态种植和健康服务产业,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廉、验’治未病的作用,满足患者就近诊疗廉价就医的需求,减轻患者的就医负担,以中医药广泛应用推动医改的深入发展。
五、实现四个突破,社会满意度大幅提升
(三)合理控费效果显著,患者就医负担减轻。按人头总额预付制赋予了医共体自主控费动机,医共体从医保获得的补偿费用由“医院收入”变成“医院成本”,迫使其主动开展精细的成本管理与成本控制,从“要我控费”到“我要控费”转变。医院成为“医保基金守门人”,让内行去监管,有的放矢,效果更明显,上下转诊制度、分级诊疗也能得到严格落实,让患者少得病、少得大病、人人健康,实现医、患、医保三方利益和目标趋同;二、三级医院优势医疗资源下沉,一些急、难症患者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二级三级医院坐诊专家的有效诊治和基层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及更高的农合报销比例。同时,从“医保”向“健保”转变,从而有效减轻了群众就医负担,提高了医保基金利用率,也保障了基金安全。今年6月份以来,对县内2家和县外3家医疗机构涉及52例参合住院患者违规报销案例进行严厉处罚。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十七条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十九条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第三章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应当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以集中招标方式采购药品的,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药品现货销售,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的销售人员,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场销售药品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九)其他主要信息虚假的。
(一)片面宣传或者夸大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缺陷的;
(二)利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评比、排序结果,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对比,借以突出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
(三)其他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的情形。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通信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关键词:事业单位老同志医养结合模式
一、建立医养结合养老体系的必要性
1.建立医养结合养老体系是适应老龄化趋势的客观需要。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渐增高,我国人口出现高龄化、空巢化,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上升趋势已成为“新常态”,从而导致社会和家庭抚养负担加重,医疗和护理负担加重。建立医养结合养老体系,使医疗和养老合二为一,可以同时满足老年人的医疗需求和养老需求,有利于事业单位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老年人的基本保障,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建立医养结合养老体系是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养老服务和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提出了明确要求,既要为居家社区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等公共服务,也要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和医疗相融合的服务。目前,各地通过政府试点、机构探索、社会协作等方式,形成了一些好的医养结合模式。探索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医养结合养老模式,也是事业单位当前适应健康服务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改革需要。
3.建立医养结合养老体系是推进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的有效途径。医养结合服务的内容应以基本养老服务为基础,以医疗服务为重点,在做好老年人生活照护服务、精神慰藉服务的基础上,着重提高医疗诊治服务、大病康复服务、临终关怀服务的质量。建立符合老同志实际需求的医养结合养老体系,有利于事业单位适应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向,主动衔接老龄化社会服务保障体系,综合利用各种养老资源做好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更好地满足老同志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广大老同志安享幸福晚年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4.建立医养结合养老体系是完善离退休干部服务的重要课题。热科院与广大的事业单位一样,在养老服务体系方面以自我管理为主的服务模式。目前有离退休人员2925人,主要集中居住在海口、湛江、儋州三个院区,离退休干部普遍进入高龄化、高发病、高依赖以及空巢期,虽然三个院区均设有医护室,但存在着医疗、长期照料服务等经费少,条件不完善,缺乏专业医疗指导和相应的支撑系统,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等问题。如何在“新常态”的发展阶段解决庞大的老年群体的养老医疗服务,提高老干部的生活生命质量,已成为当前热科院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主要作法
近几年,热科院湛江院区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从自身实际出发,大胆实践,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同时,探索建立单位健康医疗服务模式,创新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方式,拓宽医养结合养老服务内容,取得较好成效。主要作法如下:
1.领导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制度。一是院所对院区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高度重视。院了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工作组织体系的意见,按照“业务归口、单位负责、院区协调、属地服务”原则,搭建院、所齐抓共管、职责明确的层级式离退休人员工作格局,并进一步明确了院区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工作职责,强化了对院区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二是设立院区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活动中心为老干部提供日常生活服务和医疗保健服务项目,确保了老干部服务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三是建立健全医务室管理办法及岗位制度,如《医务工作管理办法》、《医务人员岗位职责》等,强化及规范内控管理,定期召开医疗小组会议,强化对医药公司进行询价、考察,并在医务室推行医药数字化管理、药品软件化管理、电子发票软件化管理和门诊处方软件化管理。
4.改善硬件条件,搭建保健平台。一是改善老同志文体活动的硬件条件。加强对活动场所的建设与维护,对门球场、户外健身器材、鹅卵石足底按摩路、多功能羽毛球场等进行了建设与维护;对活动中心办公室、会议室进行了装修,居住楼走廊内专门加装扶手,为老同志提供一个优美舒适的休养环境。二是为老干部创造了优美的医疗环境和方便的就诊条件。如对活动中心医务室进行了装修,诊室宽敞明亮空气怡人,在医疗室周围被绿色草坪环绕,室内配置了雨伞、轮椅,良好的诊疗环境,细致入微的工作赢得了老干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依赖。三是为缩短医患之间的距离,在做好医疗工作的同时,逢春节、重阳节等重大节日,都会组织老同志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通过感情的投入,和老干部建立了和谐的氛围,取得患者充分信任,不但治疗了患者的疾病,也改善了患者心理变化,促进了老干部的身心健康。
5.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专业技能。一是加强医疗健康服务队伍的自身建设,建设“学习型”医疗健康服务队伍,逐步向服务型、专业化、高素质方向发展,每年选送医务人员参加卫计局、热科院、省社保局等组织的培训。定期选派医务人员到三甲医院进修,不断提升专业技术理论和技能。二是全面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改善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强化医护人员在医疗健康服务过程中的说话的语气、方式和态度,以及在诊疗、查体、做心电图等时用肢体语言,时时处处体现出对老干部的尊重和爱护,缓解了他们的急躁情绪和思想顾虑,让老干部感触到视病人如亲人的感觉。三是强化精细化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医护人员从老干部的常见病入手,熟练业务扩展知识,用通俗的方法、耐心的态度和崇高的责任为老干部解释各种健康和疾病问题,上门为老干部家属培训简单急救常识,千方百计地帮助他们建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政策,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继续巩固完善医疗联合体建设,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为切入点,探索城乡居民签约服务,逐步落实上下联动、急慢分治、双向转诊、分级诊疗服务模式。
(二)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市级医院与受援卫生院结合实际签订2016年度对口支援协议,明确对口支援目标任务,细化支援措施,强化监督考核,带动受援医院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升。
(四)提高老年病医疗护理服务能力,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提高老年病的诊疗管理水平及医疗护理质量,增强康复医疗能力,建立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有效衔接机制。
(五)继续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做好各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统一药品目录、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零差率销售工作;继续加强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要达到30%,二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要达到45%,其他市级综合医院使用比例不低于50%,专科医院应优先配备基本药物,凸显基本药物主体地位。各医院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基本药物使用制度,促进基本药物合理应用。落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建立部分药品价格谈判机制,规范和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六)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理顺工作流程,推进制度落实,做好对困难群体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七)深入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扩大专业及病种覆盖面,扩大医院覆盖面,提高临床路径入组率,提高出院患者完成路径率。
二、严格依法行政,持续加强医疗机构准入和行业监管
(九)结合医改和全市医疗卫生“十三五”规划,编制出台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十)依法加强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理,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批行为,配合监督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持续实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十大指标”运行监管目标责任制,持续实施一级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万里行目标考核工作。积极推动医院向精细化管理发展,带动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服务效率、合理用药、费用控制等关键指标进一步好转。
(十二)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安排做好2016年度全省三级医院巡查工作。
(十三)按照省卫生计生委“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做好医院评审评价工作。
(十四)加强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明确的限制类和备案类医疗技术管理工作,做好医疗质量动态监管。
(十五)加强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管理,进一步加强急诊科、重症医学科、手术部、麻醉科、产房、血液净化室、新生儿病房、口腔科、内镜室、消毒供应中心(室)及药学部等医疗机构重点部门、重点科室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以及口腔诊所的医院感染控制管理工作,提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能力。
(十六)持续加强合理用药监管工作。重点突出卫生院及以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监管,加大处方点评和督查力度。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药师队伍建设,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以及上报工作,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水平。
(十七)完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市级医疗机构质量控制带头作用,重点加强检验、病理、麻醉、心血管介入、急救、血液透析、新生儿等专业质量控制工作,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十八)继续做好医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严格标准、严肃考纪,加大考场违纪违规查处力度,建立合格医师队伍。进一步规范执业医师注册管理。
(十九)继续做好无偿献血和血液安全管理工作。加大无偿献血宣传力度,巩固无偿献血成果,做好先进申报及表彰工作,建立无偿献血科学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临床用血供给,保证血液质量安全,血液核酸检测率100%。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继续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开展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工作,确保输血安全。
(二十)积极组织医政管理干部及医院管理骨干参与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
三、深入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
(二十二)认真落实省卫生计生委、日报报业集团、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持续改善医疗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展示服务成果,宣传行业正能量,争取在全省“示范医院”、“示范科室”、“优秀医务工作者”系列评选活动中榜上有名。
(二十三)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强力推进三级医院非急诊预约挂号”要求,逐步提高市人民医院非急诊预约挂号比例,合理引导患者非急诊预约,改善就医秩序,营造温馨就诊环境。
(二十四)加强基层护理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深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优质护理服务内涵建设,健全护理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管理体系。建立护士分层级管理制度,推行责任制整体护理服务模式,建立护士科学绩效考核和分配制度,调动护士工作积极性。以护士岗位需求为导向、以胜任岗位为核心建立护士培训制度。探索开展养老护理、专业护理等特需护理服务。
(二十五)积极推动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医院精细化、数字化管理水平。
(二十六)积极推动以市人民医院为轴心的全市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行动在省、市、镇及村的医疗服务领域顺利实施。
(二十七)完善“三调解一保险”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机制顺利实施,合理引导医疗纠纷进入第三方人民调解程序。所有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缴纳医疗风险基金或医疗责任险,研究制定门诊部、个体诊所缴纳医疗风险基金和医疗责任险方案。加强医患沟通,规范投诉管理,做好院内调解工作,妥善化解医疗纠纷。持续开展医疗纠纷案例分析讲评活动,强化医务人员医疗纠纷防范意识,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对“医闹”的打击力度,杜绝涉医违法案件发生。
(二十八)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体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广大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
四、多措并举,着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二十九)继续完善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按照《省乡镇卫生院急诊科建设标准》加快卫生院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按照《省急救站建设基本标准》,继续加强市急救中心和各二级医院EICU的规范化建设。继续开展对院前急救人员的岗位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活动,适应新时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医疗救治需要,提升院前急救水平。
(三十)持续做好各项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工作。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我市艾滋病医疗救治政策,疏通救治渠道,完善救治措施,充分调动定点救治机构人员积极性,认真做好督导检查工作,确实提高艾滋病医疗救治水平。建立健全各类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感染性疾病门诊和预检分诊点建设,切实做好感染性疾病的门诊筛查、检测报告和隔离救治工作;加强呼吸道、肠道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的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适时做好季节性传染病医疗救治工作。
五、实施中医药优先发展战略,提升中医事业发展能力
(三十一)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升级,大力发展中医“治未病”服务。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进基层活动,提升城乡居民中医药文化和养生保健知识知晓率。推进市中医院为龙头的中医医联体建设,力争11个卫生院全部设立中医科、中药房,积极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为群众提供简便廉验的中医药服务。以市中医院为依托,建立市级医养救治基地,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服务功能,形成健康养老特色品牌。
六、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为重点,提升医学科技教育水平
(三十二)持续做好省级重点专科和市级重点专科的管理工作;选拔、培养、引进、管理好学科带头人;加大对重点专科的扶持力度,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促进医疗技术通过引进、联合、研发等不断更新;建立和完善奖励制度和激励机制,提升区域内医疗机构急危重症诊治能力,降低市外转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