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8月16日讯16日,大众网记者从山东省工商局反垄断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是《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山东公开曝光七大反垄断典型案例,包括公共交通、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城市建设等多个民生领域。大众网记者了解到,被曝光的反垄断涉事单位中,既涉及公用领域的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也涉及银座家居等6家商业企业,还包括政府部门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一、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经查,当事人为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燃气经营企业,在城阳区行政管辖规划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应服务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当事人供气范围内的工商业户使用两类燃气表——智能IC卡表(以下简称卡表)和普通燃气表(以下简称普表)。卡表用户采取预付费方式,用气之前需先在IC卡内充值;普表用户与当事人签订的供气协议约定采取后付费方式,用户根据当事人抄表数量于月底前结清当月燃气费。自2010年4月16日起,当事人通过与卡表用户签订《燃气供气协议》、向普表用户单方面下发《关于预收气费款的通知》的方式,要求用户缴纳被当事人称为“预付气费款”的一笔款项,若用户不缴纳该笔款项,当事人即不予供气。用户缴纳“预付气费款”后,该笔款项一直由当事人无偿占用,并不能用于日常购气,直到用户不再用气时,当事人才会将上述“预付气费款”予以返还。经查,当事人共向209家工商业户收取“预付气费款”898余万元。经审计,当事人无偿占用该笔“预付气费款”期间所应产生的利息为5万余元。在我局行政指导下,当事人开始向工商业户退还其收取的“预付气费款”。
山东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强行要求工商业户缴纳“预付气费款”的行为是无正当理由附加给工商业户的不合理交易条件。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项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山东省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52308.49元;3、处以当事人2013年度管道燃气销售额3%的罚款6818533.79元。
二、临沂25家会计师事务所垄断协议案
经查,由于临沂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并未进行社团法人登记,不具有主体资格,其涉案协议均由25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达成并实施,因此本案当事人分别为25家会计师事务所。此外,本案在调查过程中,有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企业注销登记,因行政处罚主体已不存在,故山东省工商局对其余23家会计师事务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日照14家会计师事务所垄断协议案
四、银座家居等6家商场垄断协议案
经查,2016年1月,当事人经过协商,以规范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理由,由山东东亚金星家居有限公司起草,联合签订《告全体商户书——关于各大家居商场严禁商户参与各类商场外销售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告全体商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自2016年4月1日起,严禁所有商户参与此类由各媒体、各网站及第三方营销平台组织的所有商场外销售活动,一经发现,各家居商场均将严肃查处,并将联合采取有效措施直至清除出场”。2016年3月29日,山东省工商局与济南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约谈,要求其依法经营,于2016年4月1日前废止《告全体商户书》。行政约谈后,当事人报送了整改报告,并废止了《告全体商户书》。
山东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营业范围涉及家具、灯具等业务,处于同一地域范围内,在产品特性方面有明显的可替代性,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各媒体、各网站及第三方营销平台中,众多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与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的业务,在产品特性方面有可替代性,具有竞争关系。因此,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各媒体、各网站及第三方营销平台中的同种业务经营者,是《反垄断法》所指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当事人的行为实质上是达成联合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垄断协议后,经山东省工商局行政约谈,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及时废止《告全体商户书》,并未实际实施垄断协议。因此,山东省工商局按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各处罚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