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63个参考案例

01、参考案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旨】: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未办理,并以在起诉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请求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企图获取较合同有效时更大利益的,属于恶意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8)陕01民终8145号

02、参考案例:台州某公司诉张某茂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债权让与人为实现向他人清偿债务之特定目的,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让渡超出该目的之权利,受让人虽可取得债权,但并不能终局的保有债务人就该债权所为之给付,故其受让后仍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超出该转让之目的行使权利。债权转让之特定目的系债权转让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受让人与善意之债务人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的交易安排,即使超出债权转让之目的,并非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债务人在明知债权转让之特定目的以及受让人并不能终局保有所受领之给付的情况下,与受让人达成的交易安排,实质上损害出让人利益的,该交易安排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409号

03、参考案例:何某等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投保人而言,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实向保险人告知保险标的的情况,以使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及所处的危险有客观真实的认识,从而决定是否承保及以何种费率承保。对保险人而言,应当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是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的一种合同,绝大多数是以保险单等标准化形式出现,保险合同的条款、费率是保险人单方面制定的,投保人不易理解。因此,保险人有必要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其中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明确说明义务,就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或有关条款的无效。

【案例文号】:(2020)京02民终7960号

04、参考案例:福建省某公司诉珠海市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在确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违约经济损失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第一,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即使守约方没有举证证明缔约费用、履行费用等实际损失数额,但是其实际损失客观存在的,也应当将其作为酌定数额考虑的因素。

第二,在履行合同时的诚实信用义务状况。违约方不应从自己的过错违约行为中获益。

第三,行业交易习惯。可以参考同类技术、可比期限的合同许可费数额。

第四,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19号

05、参考案例:邵某某与宁波某某液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业务上的优势,恶意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应受法律的保护。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属于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滥用,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文号】:(2014)民提字第168号

06、参考案例:祁门县祁门某协会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安徽某茶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确定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产地,应当与该地理标志的实际地域范围相一致。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方面,负有较之于普通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人更多的诚实信用义务。

Ⅱ、提交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而取得商标注册的,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未尽到积极作为义务,未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全面准确报告客观情况而取得商标注册的,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案例文号】:(2017)京行终3288号

07、参考案例:谭某祥与常某龙、常某峰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黄河淤背区具有涵养水源、增强工程抗洪能力、提供防汛材料等作用,在土地用途上具有特殊限制。承包人隐瞒承包地位于黄河淤背区的事实,明知次承包人需种植禁止在淤背区种植的高杆作物仍签订转包合同,违反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和黄河保护法保障黄河安澜的宗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次承包人请求解除转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3)鲁15民终3926号

08、参考案例:北京某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李某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行使知识产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诉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审慎行事。权利人故意以“诱导侵权”“陷阱取证”“误导性和解”“故意一事两诉”等方式滥用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制,并可视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判令权利人承担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合理开支。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35号

09、参考案例:某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姬某、徐州某家具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仿冒纠纷案

在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公司被注销,注销时其股东明确作出了关于若承诺书内容失实和存在违法失信,则其作为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的意思表示。在一审判决该公司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该行为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原公司的法律责任。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584号

10、参考案例: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对于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判断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可以将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否不正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作为基本判断因素。

【案例文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641号

11、参考案例: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诉佛山市南海区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Ⅰ、互联网企业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或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审查。

Ⅱ、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该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该竞争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

【案例文号】:(2022)沪0115民初13290号

12、参考案例:山东省某进出口公司等诉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Ⅰ、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可以成为法律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基于商业机会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只有当竞争对手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时,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Ⅱ、凡是法律已经通过特别规定作出穷尽性保护的行为方式,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予以管制;对于竞争行为尤其是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行为的正当性,应当以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基本判断标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公认的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和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应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

Ⅲ、职工在职期间筹划设立与所在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为自己离职后的生涯作适当准备,并不当然具有不正当性;只有当职工的有关行为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该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

Ⅳ、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文号】:(2009)民申字第1065号

13、参考案例:北京福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内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5)知行字第116号

14、参考案例: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认定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技术创新可以刺激竞争,竞争又可以促进技术创新。技术革新应当成为公平自由竞争的工具,而非干涉他人正当商业模式的借口。

【案例文号】:(2013)民三终字第5号

15、参考案例:重庆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诉侵权人有意借由商品在区分表类别归属不明,在后于其他类别注册与权利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权利人已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同一种商品之上造成市场混淆,被诉侵权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其使用自有商标的抗辩不应得到司法支持,法院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案例文号】:(2021)渝民终96号

16、参考案例:郯城县泉源镇后某村诉宋某财、王某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在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承包方将土地流转他人时,如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土地经营权,在当事人对转让协议内容理解有分歧的情况下,应当根据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及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土地转让行为系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案例文号】:(2022)鲁13民终10314号

17、参考案例:某证券营业部、滕某合同诈骗案

【案例文号】:(2009)青刑再字第2号

18、参考案例:杭州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诉王某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

为商业目的使用与在先注册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相近似的域名,并且在使用中采用与在先域名所指示的网站相近似的栏目设置和页面布局,故意造成两者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文号】:(2008)浙民三终字第286号

19、参考案例:中粮某公司诉桐城市中粮某肉业有限公司、安徽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注册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权利如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予以避让。

【案例文号】:(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65号

20、参考案例:胡某树诉某保险公司、蓝某平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关于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问题,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按双方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赔偿权利人是否可以再次要求承保赔偿义务人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问题。对此,应考虑赔偿数额、受损害方对伤残等级认识、签订协议时的紧迫程度等因素综合加以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即属可撤销。一般只有在赔偿权利人经后续检查发现伤势较重,对自身伤情认识有重大误解,受害程度超出赔偿权利人订立协议时的合理预计范围,所支付的赔偿费用远远低于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在赔偿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情形,此时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或者承保赔偿义务人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差额损失部分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支持。除此之外,即便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些许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各方当事人应当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尔反尔,赔偿义务人履行后赔偿权利人不得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案例文号】:(2022)粤14民终270号

21、参考案例:石家庄某氨基酸有限公司、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一般仅意味着被许可人的约定保密义务终止,但其仍需承担侵权法上普遍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后合同附随保密义务。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621号

22、参考案例:某信息技术公司诉北京某安全软件公司、某安全技术公司、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竞争关系的构成不取决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亦不取决于是否属于现实存在的竞争,而应取决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具有“损人利己的可能性”。

【案例文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3283号

23、参考案例:王某甲、王某乙与某音乐学院、胡某某侵犯作品表演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068号

24、参考案例:陈某诉刘某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6)京03民终13939号

25、参考案例:上海某传媒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9)沪02民终829号

26、参考案例:南社某某有限公司诉淮安市某某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Ⅱ、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明知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注册先申请原则,抢先申请注册或受让与该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获得不当利益,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请求,判决行为人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案例文号】:(2018)苏01民初3450号

27、参考案例:刘某某等诉广州某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审诉讼是虚构事实的虚假诉讼,当事人在再审诉讼中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其要求撤诉的处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不予准许。

【案例文号】:(2013)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33-40号

28、参考案例: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保险产品的通用保险条款中要求索赔权利人必须在保险期间内起诉被保险人,且在保险期间内取得生效裁判文书,保险公司方进行赔付。该保险条款与保险行业实践做法和一般认知明显背离,采取不合理方式免除保险人的主要责任,排除索赔权利人主要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实质上弱化甚至虚化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应为无效。

【案例文号】:(2018)沪民终81号

29、参考案例:某公司诉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Ⅰ、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即违约方不履行债务的原因,并非是有能力而不履行,而是丧失了履行能力;

Ⅱ、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其明显不利;

Ⅲ、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其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同时,应当注意适用上述条款赋予违约方解除权是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行使解除权,而非任意解除权,不能仅凭违约方的意愿行使。

【案例文号】:(2023)吉民再158号

30、参考案例:王某诉某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中的高保低赔条款系确定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而非免责条款,对其不适用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但高保低赔条款不仅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而且保险人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混淆了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中给付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此时应保护被保险人的预期利益,认定高保应高赔。

【案例文号】:(2019)苏02民终5364号

31、参考案例:某集团有限公司、某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某灯饰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338号

32、指导性案例0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4)民提字第24号

33、指导性案例113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权人”,以该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形成了“市场秩序”或者“商业成功”为由,主张该注册商标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行再27号

34、指导性案例166号: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7)京02民终8676号

35、参考案例:北京某某包子铺诉山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6)民再238号

36、指导性案例0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

37、指导性案例0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Ⅰ、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Ⅱ、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例文号】:(2013)渝高法民终字00292号

38、参考案例:某游乐公司诉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行政赔偿案

PPP项目模式,系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项目,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以实现项目的共赢,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范畴。作为行政协议一方主体的行政机关,在履约过程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循,较之行政相对人要更加严格。如行政机关先存在违约行为,再单方行使行政职权解除行政协议,则属违法;由此给协议相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行政赔偿。

【案例文号】:(2023)吉71行终264号

39、参考案例:北京某某旅游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告明知其获准注册的商标具有重大权利瑕疵,仍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通过工商投诉侵权等方式行使权利,上述行为名为“维权”,实则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应紧密围绕商标法立法目的,从权利取得是否正当、权利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行使权利是否造成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察,刺破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权利”面纱,为商标权的取得和行使划定了正当合理的界限。本案系因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件。

【案例文号】:(2021)京73民终4553号

40、参考案例:某美术学院诉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

三维动画片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源文件是在制作三维动画片的过程中运用计算机技术所产生的所有过程文件,与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关系不同,动画片与其源文件不构成同一作品。对于涉及三维动画片的委托创作合同,当事人未约定交付源文件,对应否交付源文件产生争议,人民法院结合三维动画片源文件的范围、特点及其作用,适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界定应当交付的源文件范围(动画片主角的建模文件,包括模型、贴图和绑定文件以及特有场景的建模文件,包括模型和贴图文件)。

【案例文号】:(2012)民终字第00115号

41、参考案例:某村委会诉马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合同约定的价款因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显得偏低不属于情势变更,村委会拟在案涉承包地上建设村文化广场、某村委会办公室等公共设施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情势变更,在当事人未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判决解除合同,与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不符,也有悖于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文号】:(2017)青民再23号

42、参考案例:张某某诉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Ⅱ、航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如航班发生延误,承运人应就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承运人主张免责需满足:一是航班延误系因客观原因导致,存在合理的理由;二是承运人对因航班延误可能对乘客造成的延误后果已经采取了合理的补救措施或因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

Ⅲ、考虑航空运输业的特殊性,旅客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时应尽一定的注意义务,乘客自身的过失与损失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文号】:(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89号

43、参考案例:某强公司与某茂公司、某利公司、陈某堂、张某执行复议案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执行程序中一方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关涉原生效法律文书实体权利的重大变化,关涉到其他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能否允许当事人转让债权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应同时审查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及债权转让原因的合法性。债权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执复54号

44、参考案例:山东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将他人技术成果非法申请为自己的专利,在该非法申请的专利权依法返还他人后,转而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

45、参考案例: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某、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行为人明知其诉讼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诉讼中存在明显不当且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构成恶意诉讼,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9)沪民终139号

46、参考案例:美国某公司诉某生物公司、某药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被诉侵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有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行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定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数额时的考量因素。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0号

47、参考案例:刘某某诉常州某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除名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剥夺股东资格的方式,惩罚不诚信股东,维护公司和其他诚信股东的权利。如果公司股东均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其行使除名表决权丧失合法性基础,背离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目的,该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文号】:(2018)苏04民终1874号

48、参考案例:申某某诉重庆某建设公司、盘州某房产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仅对一审法院未获支持的诉讼请求具有上诉利益,有权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提出上诉。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所作陈述不存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因另案结果于己不利而自我否定已获一审法院支持的本案主张,有违诉讼诚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

49、参考案例:周某诉无锡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擅自转移、处分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被诉侵权产品,致使有关侵权事实无法查明的,构成对诚信诉讼原则的违反,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可以对被诉侵权人采取罚款等民事强制措施。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334号

50、参考案例:某财务公司诉上海某银行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沪民终962号

51、参考案例:厦门某卫浴有限公司诉邯郸某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18号

52、参考案例:温某保险诈骗案

材质保真险是网络交易发展过程的产物,具有合法性。行为人诱使卖家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原则,使得其所购商品必然不符合标准,以达到获取理赔金的结果,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在理赔过程中,对保险公司隐瞒真相,导致保险公司认识错误,作出支付赔偿金的处分财产决定。对该网络交易中的保险诈骗行为定性,优先考虑是否符合保险诈骗罪,再考虑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行为方式的认定,主要在于厘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编造的内容。

【案例文号】:(2022)浙10刑终246号

53、参考案例:七台河某选煤工程技术北京分公司诉某财产保险大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最大诚信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核心原则,其“最大”不是指其效力位阶最高,而是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的义务方面,其要求比其他民商法的更为严格。最大诚信原则通过一系列规则发挥规范作用,保险公司的及时理赔义务就是其中之一。及时理赔义务通过及时核定(含定损)、及时赔付等规范加以约束。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义务,既源自保险合同约定(约定义务),亦源自法定义务。鉴于财产损失险规范体现被保险人中心主义,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格式条款,“淡化”其及时理赔义务,从而侵犯被保险人利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保险公司最长的法定核定期间(30日,扣除保险给付请求权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核定结果通知义务、支付保险金的最长期间、违反该义务的法定责任(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保护被保险人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先予支付”义务。

【案例文号】:(2021)黑09民终1号

54、参考案例:王某、董某勇诈骗案

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伙同债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第三方虚构事实,通过骗取第三方资金以实现自身不良债权,向第三方转嫁损失,背离诚信和风险自担原则,侵犯他人财产权,数额较大的,应认定构成诈骗罪。

【案例文号】:(2018)京刑终119号

55、参考案例:上海某医疗公司诉上海某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承运人擅自转包造成承运货物毁损灭失的,构成重大过失,赔偿损失不受保价条款的约束,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向托运人赔偿。但托运人不诚信保价,影响承运人正常商业判断的,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案例文号】:(2022)沪02民终3258号

56、参考案例:大连某游艇公司诉顾某、李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99号

57、参考案例:某国际集团等诉某(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在技术比对的审查中,应秉持严格、规范的鉴定程序。在当事人得知鉴定结果对其不利的情况下,若以追加被告、撤回起诉、不参加庭审等方式拖延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及时驳回当事人不当请求,并依法缺席判决,以避免对方当事人长期处于涉嫌侵权的不稳定状态。

【案例文号】:(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

58、参考案例:某环境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京02民终3611号

59、参考案例:青岛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由某中介合同纠纷案

禁止“跳单”是民法典的新增规定,是对诚信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有利于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在中介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禁止委托人与其他中介服务提供者进行交易且多个中介服务机构对同一房屋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下,购房者作为委托人,对比多家机构的服务后选择质优价廉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行为不构成跳单。

【案例文号】:(2022)鲁02民终4730号

60、参考案例:重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游某某、某某(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2)渝民终859号

61、参考案例:某运输公司诉某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确认无效后,对于因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其赔偿责任分担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和方法确定。法院在审理时要充分考虑合同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一是要遵循诚信原则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财产损害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该实际损失不包括受偿方可得利益的损失;二是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分配双方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须有过错,即无效合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以当事人过错的轻重程度,作为划分责任的标准。若当事人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则不论发生一方受有损失或者双方都受有损失的结果,均应由双方根据自身过错的程度和性质,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文号】:(2023)鲁03民终880号

62、参考案例:西班牙EC公司诉南通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实质等同于我国法律中的合同解除制度。本案准确理解和适用公约宣告合同无效制度。一方面准确认定根本违约情形以及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间,不允许随意宣告合同全部无效,体现了公约基于诚信原则于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解约权限制性原则;另一方面根据合同货物分批交付的特点,对符合规定的允许宣告合同部分无效,即予以部分解除,并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案例文号】:(2019)苏06民初429号

63、参考案例:贾某诉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问题。向买受人交付具有完整、清洁权利的标的物,保证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是出卖人应向买受人负担的法定义务,也是诚信原则和买卖合同法律性质的内在要求。附着于房屋之上的第三人承租权,将对房屋买受人的所有权构成限制,在买受人未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出卖人将附有第三人承租权的房屋交付买受人,违背了前述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于权利瑕疵的判断,应采用“可能性”标准而非现实性标准,即不要求第三人针对标的物实际行使了权利,或第三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对买受人造成了实际妨碍;只要第三人具有就标的物行使权利的可能性,且此种“可能性”对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完整权利构成潜在的障碍或风险,即可认定构成权利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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