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免试入学、相对就近”原则。根据全县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原则上按居住地址相对就近入学,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实现就近入学或相对就近入学。不得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考察或擅自附加其他条件招生。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继续实行“一网通办”,采取网上信息采集,报名就读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法定监护人需登陆“2023年郯城县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以注册填报入学报名信息。县教体局和各学校将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力求招生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三)坚持“规范办学、均衡分班”原则。起始年级班额要严格控制在55人以下,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实行标准班额。新入学的学生,要随机均衡编班,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等名义违规分班。
城区中小学和乡镇中小学分两个报名时段。
三、城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一)城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1.城区常住居民子女入学
(1)报名条件:
①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且尚未注册义务教育学籍;
②身体健康,具备基本学习能力;
③具有郯城县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本人)在学区内有自有住宅且实际居住。
(2)所需信息:
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信息;学区内房权信息(不动产权证信息、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
(3)工作流程:
(4)录取办法:
①郯城县城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自有住宅一致,均在学校片区内的;
②郯城县城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自有住宅不一致,但自有住宅在学校片区内的;
③郯城县城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郯城城区自有住宅不一致,但户籍地址在学校片区内的;
④郯城县城区户籍的学龄儿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自有住宅在学校片区内的(祖孙需在同一户口簿上),且适龄儿童本人及其父母名下无房产;
⑤非郯城县城区户籍的学龄儿童,但其法定监护人在学校片区内有自有住宅的。
条件中城区户籍是指具有城区学校招生片区内单位、社区村街、街道户籍的。条件中的自有住宅,指适龄儿童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已实际交房入住的住宅(截止2023年7月31日)。产权人为共有的,产权份额应不少于50%。房产用途(性质)须为住宅,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含公寓)、储藏室、车库等非住宅不能作为入学房产。
(5)特殊情况认定:
①社区、街道或单位建设的小产权房,提报户口簿、社区或单位出具的产权证明、缴款发票、银行交易流水以及供电公司、水务公司、暖气公司出具的收费票据及物业管理费发票等材料(半年以上)。
②因棚户区改造等原因拆迁的居民子女入学,安置房已交付或有其他房产的,提报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政府征收部门盖章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填报安置房或其他房产所属招生区域学校;安置房尚未交付且无其他房产的,填报原所属招生区域学校。
④适龄儿童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适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⑤领养或因其他原因而户口未落实无法证明亲子关系的适龄儿童,凭县民政、司法或法院等部门的书面证明、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法定监护人户籍或房屋产权所在地服务区学校报名。
2.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③父母至少一方在我县务工或经商六个月以上,在学校片区内租赁房屋且实际居住六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
①身份信息: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信息(家庭户口簿信息、父母身份证信息);
③租房证明:提供在房产部门备案的合法房屋租赁合同,在郯城县居住近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证明。
(二)城区初中招生入学工作
受学位限制,只有城区小学学籍(无城区户口和房产)的进行大数据调剂安排。
幼儿园大班升入小学一年级,由幼儿园通知学生网上报名并将报名情况上报基教科;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升入初中,由学生毕业学校通知学生网上报名并将报名情况上报基教科。
四、乡镇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招收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和六年级毕业生,中心小学各自确定辖区内各学区(教学点)的招生片区及入学条件,不得跨乡镇、区域招生。各学校根据户籍和房产对报名学生进行信息审核,严禁招收非辖区范围内的学生。
乡镇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及在乡镇驻地自购房产的参照城区学校招生方案执行。
五、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简章须向县教体局申报备案,经县教体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招生工作须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严禁学校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擅自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结束后,将新生录取信息及时上报县教体局基教科。对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存在安全、教育教学管理、招生等问题,不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落实取消招生计划或减少招生计划等措施。
六、统筹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一)残疾儿童入学工作。落实上级“零拒绝”“全覆盖”要求,积极推进融合教育,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按照“一人一案”的安置原则,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对不能坚持到校接受教育,但具有一定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做好送教上门工作,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确因身体原因需要缓学、休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出申请,报县教体局备案。各学校要认真做好辖区内残疾儿童少年摸底调查、登记评估工作,按照“一人一策”的原则能入尽入,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三)留守儿童入学保障工作。继续巩固留守儿童专项保护行动活动成果,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并在学籍系统进行标注,准确掌握在校留守儿童信息,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入学保障工作,动员和组织学校教职员工对留守儿童进行结对帮扶,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提供必要帮助,防止学生辍学。
(四)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健全完善以实际居住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合理确定入学条件,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外来经商人员等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推行混合编班、阳光分班、统一管理。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班级。
七、依法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
招生工作结束后,对未按时报名的学生,招生学校需列出名单,一式三份,毕业学校、招生学校、县教体局各一份,9月1日前毕业学校和招生学校共同负责完成该部分学生的追踪入学工作。初一新生报名实行双向评估,对小学评估巩固率,对初中评估入学率。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失学辍学儿童比对机制,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需暂缓入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县教体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各学校要开展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摸底排查工作,对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实时监测、分类建档、精准施策、及时劝返,摸底排查情况于9月30日前书面报县教体局基教科。
八、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学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实行校长负责制,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业务熟、素质高的人员参与招生工作。要认真梳理招生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建立风险清单,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妥善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招生工作顺利推进。
(四)严肃纪律,严格程序。各学校要严格遵守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严禁跨范围招生、超计划招生,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录取依据;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县教体局将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