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郯城县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学科教学水平,满足教育现代化发展对师资的迫切需求,2024年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部分学校拟招聘紧缺学科教师3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和计划
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根据岗位特点和学校实际制定,岗位和计划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二、招聘范围
高等院校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优秀毕业生;对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不含独立学院)的毕业生其学历、学位放宽至本科、学士(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目录见附件2);对在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师范类高校学生从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毕业生其学历、学位放宽至本科、学士,参加师范类高校学生从业技能大赛获奖的学科与招聘计划的岗位相对应。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身体条件和其他条件。
4.应聘人员须在2024年9月3日前取得相应学制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报考岗位所需的教师资格证书。
5.应聘人员招聘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1988年8月以后出生),博士生招聘年龄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83年8月以后出生)。
6.郯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实行总量控制备案管理人员不得应聘;其他在职人员应聘的,应出具有用人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
7.定向、委培毕业生应聘,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8.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应聘须经教育部认定具备同等学历、学位。
9.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二)不符合招聘情形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或影响期未满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规定情形的岗位。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登记
(二)现场资格审查
对招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对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其招聘资格。
地点: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郯城县东城新区师郯路东首,6712房间)。
报名人员本人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1.《2024年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部分学校招聘紧缺学科教师报名登记表》;
2.诚信承诺书;
3.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从业技能大赛参赛获奖证书及复印件;
6.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两张一寸同底版正面免冠照片;
8.已就业的往届毕业生属在职人员应聘的,应出具有用人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
9.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聘的,还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应现场缴纳面试考务费每人70元。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提供二代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纸质版办理减免手续。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提交家庭所在地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出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发的《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等。
五、考试内容及方法
面试以试讲形式进行,试讲10分钟,主要考察教学语言、教态、板书等教学基本功,以及教学设计和教学效果等内容。面试成绩按照百分制计算,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六、考察和体检
考察体检人选确定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察、体检。可结合实际自主确定考察、体检先后顺序,并等额组织。因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体检不合格等情况造成岗位空缺的,从同一岗位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一)考察
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招聘资格。
(二)体检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应聘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
体检不合格的,取消招聘资格。
七、公示和聘用
八、其他
1.对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应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对招聘工作中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