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王**寻衅滋事罪,王**王**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

2014年1月8日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左*,务工。2014年7月8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曾用名王磊),务工。2004年8月13日因抢劫罪被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年8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务工。2014年8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韦**,山东**事务所律师。

一审请求情况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4)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王*己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费、被告人左*犯窝藏罪、被告人王*乙、王*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王*己、左*,被告人王*乙及其辩护人王**,被告人王*丙及其辩护人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9日零时许,被告人王**、王*己二人持猎枪窜至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杨家庄村伦达国贸城工地门口,无故将彭*乙右眼部打伤并用枪托击打彭*乙的头部,致其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甲潜逃,被告人左*明知王*甲是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犯罪嫌疑人,仍于2014年6月16日利用别人的身份证在临沂宾馆开房间为王*甲躲避公安机关抓捕,并于2014年6月24日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在临沂**有限公司租用一辆“别克凯越”轿车为王*甲使用。

2014年7月份,被告人王*己窜至临沂市高新区罗*街道涧头村,委托被告人王*乙以10000元价格将一支单管猎枪以抵押的名义给了被告人王*丙。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张*甲等的证言、被害人彭**的陈述、被告人王**、王**、左*、王**、王**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王**持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王**、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左*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分别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王**、王**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王**、王**的刑事责任;以窝藏罪追究左*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系累犯且犯数罪,被告人王**犯数罪,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己供认无辩解。

被告人左*供认不辩解。

被告人王*乙供认不辩解。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枪支的所有人及最终持有人均不是王*乙,被告人只是在枪支抵押流转过程中起辅助帮助作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是过渡的持有,而不是持续持有,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文化低,对枪支的管理无知;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表现好,应从轻;被告人十年前曾经犯罪,但罪行和本次罪行非同一罪行,公诉机关未指控该情节,不应加重处罚。

被告人王**供认不辩解。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自首,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王*甲在临沂宾馆137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4日13时许,王*丁在王*甲家找到了被告人王*甲所持猎枪并上缴公安机关。2014年8月5日0时,公安机关在如馨宾馆217房间将被告人王*己抓获。

被告人王**、王*己分别于抓获当日进行尿检,证实二人均吸毒;被告人王*己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彭**的陈述:

我和王*甲邻村,所以都认识,平时没有什么交往,他是芝麻墩办事处埠前店的,有36岁左右,身高一米七左右,身材中等,手机号1353333.他开的那辆车车牌号可能是鲁Q。

王*甲拿的是一支长管猎枪,有半米长,好像是双管的,枪托是木头的,被捣掉了,掉地上了。另一个青年拿的也是一支长管猎枪,这支比王*甲拿的那支要长很多,估计近一米长,好像是单管的,声音很响。

弹壳是那两辆车的人过来捡弹壳了,虽然我阻止来。但他们人多,有可能有捡走的弹壳,我看着的是枪托和一个弹壳,弹壳在晚上看好像是紫色的,是圆柱形,有10公分长。这些人中我认识的有王*,王*的弟弟(“工业”)、“帅帅”、马**、其他人我记不清了。

当时我自己从工地出来见的王*甲,王*甲开枪后,俺工地看铺的伙计王**出来看来。我的右眼周围被王*甲用枪打伤了,医生从里面取出来的碎屑,我的头顶左侧被他用枪托捣伤了。

证人证言。

(1)证人张**的证言:

王*甲他们两人都是拿的长管的猎枪,王*甲手里拿的是双管的,有半米多长,另一个青年拿的那个枪有多长我没看清。

王*甲打枪时,我记得就我和彭*乙在场。

(王**在场吗?)没注意,我记得我喊他报警的时候,他还在院里的。

(2)证人王**的证言:

我是王**的大舅哥。王**于2014年5月29日凌晨用猎枪把彭*乙打伤了,后来,到了6月26日,公安机关将王**抓获了,要求将猎枪上缴,2014年7月14日13时许,我到王**家的车库内翻找,找到了一把猎枪。然后,我就带着这把猎枪来上缴公安机关。

王*甲家位于芝麻墩办事处皇山社区埠前店村13号楼一单元5楼东户,他家的车库是在楼北侧,从东往西数第二个车库。

这把猎枪有80公分长,单管,枪托是棕色的木质的,安装子弹的时候是将枪膛折开,放入猎枪子弹。

(3)证人马*的证言:

我没有参与打架。现场有王**,还有一个叫“二龙”、一个姓彭的还有五六个我不认识的人。就有一个姓彭的额头破了,姓彭这个人家是徐村的是我同学科*的弟弟。

我和王**是同学关系。

(4)证人彭某甲的证言:

前几天我听说我的兄弟彭**说他被王*甲用猎枪打伤了,因为我和王*甲比较熟悉,我就想看看是谁打的我兄弟。我看了下河东区锐思特酒店门口的监控录像,我看到一辆蓝色的福特皮卡车停在了门口,这种颜色的车在附近很特别,我就知道只有王*甲开着一辆,从车上先下来的是王*甲,我和他比较熟悉,一眼就能认出来,第二个下车的是王*己,我和王*己是初中同学,从他的相貌、体型、动作就能认出来。

(5)证人王**的证言:

2014年5月28日晚上,我们在麦颂KTV玩的,在大厅里和人拉呱的,后来,到了晚上12点钟以后,我哥王**给我说:“彭*乙叫王*甲打了,我得过去看看,刚一块喝的酒。”然后,俺哥就开车走了,车上拉了好几个人,我就记得有帅帅,别的记不清是谁。过了一会,我也想去看看,就打车去了红太阳家具的路口那里,我到了路口位置就让出租车停下了,然后,我就步行朝东走,走的过程中,我就看见九**出所的警车从西边来了,然后,我哥的车叫人开走了,谁开的我不知道。到现场的时候,我看见我哥王**和马**都在,还有彭*乙,士伟,二龙,王**(平时称其小*)等人也在场。过了有五六分钟,我就步行到了西边,打车去了麦颂。

我在现场什么都没做。(你在现场捡蛋壳了吗?)没有捡。我看见现场有一个弹壳和一个枪托,弹壳是红色的。

(6)证人杨*的证言:

2002年我经别人介绍认识了王**,出于同情,我让他在工业园区办公室干点杂货。后来一起投钱承包了石头塘,但2011年他在我去南方出发的时候,他私自把鱼塘转包出去了,把投资的钱都卷跑了,之后就再也没见过,联系不上了。但是我绝对没有给过他枪,也不知道他为什么这么说。以前承包鱼塘的时候,他吸毒,还去转安警报器,我当时“熊”他来,他不服,我打了他两巴掌,不知道是否和他结了仇。我去双月湖任职期间,没有发生过暴动,也就是老百姓上访,没有过激的行为。也没有弄过什么器械防身,根本就不需要。

王*己曾在临沂市**委会办公室干临时工,后因打仗被开除,期间王*己曾借了我125000元钱承包石头塘所用,后又转包出去,也没有还钱。

(7)证人李*的证言:

杨*有个养狗场,我从2010年开始给他的狗场当饲养员,一直到今年8月份才不干。我干饲养员期间没见过杨*给王*己枪支,养狗场里也没有枪支。

(8)证人张**的证言:

杨*2005年左右任双月**党委书记,我是林村书记,我们是上下级关系。王*己是罗庄区工业园管委会临时工,是办公室驾驶员。2008年左右,王*己在俺们村承包了两个石头塘,那个时候我认识的他。2011年左右,王*己把石头塘转包出去了。王*己有无违法违纪行为,我不清楚。

(9)证人刘*的证言:

王*己在2002年左右至2011年左右之间在临沂市**管委会上班,当时他就在管委会办公室车队当驾驶员,他主要就是开公务车,谁有事谁就叫他开着车去办事。

鉴定意见

(1)(河)公(伤)鉴(法)字(2014)30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

被害人彭*乙顶部头皮有4cm1cm皮下出血,压痛,右上下眼睑肿胀,右眼球片状出血,右上眼睑有0.2cmf缝合创口,右下眼睑有1.4cm缝合创口,右下眼睑外侧有0.4cm缝合创口,右眉弓外侧有0.4cm缝合创口,其他未见异常。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b及第5.2.5a条之规定,彭*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临)公(刑)鉴(痕)字(2014)70号枪支鉴定书,对从王*甲处缴获的枪支进行鉴定:

单管猎枪长75.5CM,枪管长43.5CM,口径1.87CM,其弹膛可以装填一发制式的12号猎枪子弹,其击头、击针、扳机、闭锁、排壳和枪管弹膛等装置均完好且均是制式的猎枪机件,按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鉴定标准,可以认定送检的单管猎枪能够填制式弹药,认定其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具有致伤力枪支。

(3)(临)公(刑)鉴(痕)字(2014)83号枪支鉴定书,

对从王*丙处缴获的枪支进行鉴定:

是国产制式的12号单管猎枪,猎枪号码为3379144,单管猎枪长114.8CM,枪管长80.2CM,口径1.82CM,其弹膛可以装填一发制式的12号猎枪子弹,其击头、击针、扳机、闭锁、排壳和枪管弹膛等装置均完好,其击头与扳机能够连动,可以完成击发操作,按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鉴定标准,可以认定其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具有致伤力枪支。

勘验检查笔录

临*(东)刑勘(2014)138号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在现

场发现了一枚红色的猎枪子弹壳和一截木质枪托,彭*乙脸部有伤。

5、书证

(1)临公东扣字(2014)014号及其扣押清单,证实了公

安机关依法将王*甲所用的猎枪予以扣押。

(2)户籍证明两份,证明被告人王**、王*己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3)抓获经过一份。证明被告人王**、王*己系被抓获归案。

(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各一份,证实被告人王*己于2014年1月8日被河**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25日刑满释放。

(5)现场检测报告书一份,证明被告人王**、王**被抓获的当天,进行毒品检测,检测方法为:胶体金法,结果呈阳性,即被告人王**、王**吸毒。

6、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截图一份:证明从蓝色卡上先下来的是王*甲,后下来的是王*己。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甲供述和辩解:

我和王**去打的彭**,用的是一支单管的猎枪,枪管很短,猎枪总长度约60公分,枪托是木质的,打的是12个型号的猎枪子弹。这是2013年初,王**给我的。平时我放车库里,那天晚上我和彭**噘仗后我回家拿的枪。

王*己拿去的那支猎枪单管的猎枪,有一米长左右,黑色的,我记得他的那支枪之前枪托有点松动,那天晚上他的那支猎枪的枪托掉现场去了,怎么掉的我不知道。

(王*己用猎枪开枪打他了吗?)我见到彭**的时候,我的车头是朝西南停放的,王*己下车打枪的时候是站在车的副驾驶位置的,我不知道他是不是用枪打彭**了。

(2)被告人王**的供述:

窝**

被告人左*在得知被告人王**因持枪并将人打伤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情况下,于2014年6月16日用“刘守滨”的身份证在临沂宾馆137房间开房为被告人王**躲避公安机关抓捕提供帮助。同年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左*用自己的身份证在临沂**有限公司租用鲁Q“别克凯越”轿车一辆为被告人王**使用。

2014年7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左*抓获。被告人左*抓获当日的尿检结果呈阳性,即吸毒。

另查明,被告人左*因吸毒于2014年4月29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

1、书证

(1)车辆租赁合同。证明左*于2014年6月24日从临沂易**限公司租赁轿车一辆供被告人王*甲使用。

(2)临沂饭店开发区店出具证明材料一份,证明持有身份证信息为刘**的男子开的房间,该房间内居住的顾客被公安机关抓获。

(3)检测报告书一份,证实抓获当日被告人左*尿检呈阳性,即吸毒。

(4)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左*因吸毒于2014年4月29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

(5)户籍证明两份,证明被告人左*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6)抓获经过一份。证明被告人左*系被抓获归案。

2、被告人供述

车牌号鲁Q的别**越是我于2014年6月24日让左*给我租的车,押金2000块钱是我给交的。是他出面租的,我怕公安查到。被告人左*的供述:

(2)被告人左*的供述:我与王*甲是朋友关系,2014年4月份,我和帅*(即王**)、王*甲在临沂经济开发区尚客优宾馆内吸毒让河东禁毒大队逮了,当时,我和帅*是在同一个房间吸毒的,王*甲在别的房间吸毒的,之后,我们仨都被拘留了,当时的2000块钱罚款是王*甲帮我交上的,后来,我和王*甲就熟悉了。

到了2014年6月初,帅*给我说:“俺舅(指王**)跟别人闹仗来,开枪把人给打了。”我说:“我听别人说了。”我在外面玩的时候,别人都议论王**开枪把人打了的这个事。帅*告诉我的时候,离王**开枪打人不到一个星期,王**开枪打人是5月底的事情。我听说是在红太阳家具城路口,王**和王*己开枪把‘市委’打了。

王*甲是因为开枪打了人,不敢用他自己的身份证开房间,所以叫我用别人的身份证给开房间的。他之前帮我交了罚款,我不好意思不帮他开房间。给王*甲开房间之前我知道王*甲开枪打人的事情没解决完,我知道他到处躲着的,他怕公安机关逮着他,听说公安机关到处找他的。我用刘**的身份证开房间时,我就直接给他说用他的身份证开个房间。他不知道,开好房间后刘**就走了,他没见着王*甲。

王*甲让我租车是因为他出了事,怕自己去租车被逮。他让我帮他租了车他开的。

我与王*甲一起吸过毒,我给他开房间是6月16日,过了有四、五天,大约是6月20日左右,我和王*甲在317房间‘溜冰’(指吸毒)来,“冰”是王*甲的。最近我还和刘**一起吸毒了,一个星期前,在我家里,“冰”是刘**买的。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4年7月,被告人王*己在临沂市高新区罗*街道涧头村,将其所持单管猎枪一枝以10000元的价格通过被告人王*乙以抵押的名义给了被告人王*丙。

2014年8月5日,被告人王*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8月8日9时,被告人王*丙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枪支上缴。

另:被告人王*乙因抢劫罪于2004年8月13日被山东**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辨认笔录

证实王*乙于2014年8月7日在临沂市看守所依法辨认出二鼻子的身份为王*丙,身份证:,住高新区罗西街道东磊石村。

2、书证

(1)临公东扣字(2014)056号扣押决定书及其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王*丙处扣押涉案单管猎枪一支。

(2)户籍证明两份,证明被告人王**、王**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3)抓获经过一份。证明被告人王*乙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丙系自首。

(4)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被告人王*乙于2004年8月13日被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5)检测报告书一份,证实抓获当日被告人王*乙尿检呈阳性,即吸毒。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的供述:

半个月前,我通过罗庄区沂堂镇贤孝庄的王*(注:王*乙)卖给了别人,具体卖给谁我不知道,王*给我卖了一万块钱。2005年左右,我在罗庄区双月湖街道上班,当时我给双**党委书记杨*当司机,因为当时那边发生了齐庄暴动,杨*拿了两支猎枪放我手里,让我防卫用的。后来,我不在那里当司机的时候,我就把那两支猎枪给拿走了。其中一支猎枪被芝**出所的给查走了,那次我因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被判了有期徒刑六个月,另外的这支也就是我拿着和王*甲一起去打士伟的这支,现在被我卖了。

涉案枪支只是通过王*(王**)以一万元价格抵押给了别人,并没有买卖枪支。

当时说的是押给王**,使10000块钱。我也知道王*己身上没有钱,不可能再赎回来的。我拿着枪见到王**后,他问我是谁使钱的,我说是一个朋友使的,他问跟我好不好,我说怪好,他说要是都怪好那就无所谓了,记得有钱还给我就行了。他这话的意思就是不要利息了。

我之前说谎了,那支猎枪实际是卖给王*丙了。那天王*己说你问问你伙计,一万块钱他要不,他要的话,一万块钱就卖给他。我拿着猎枪见到王*丙后,他看了看枪,问我能不能便宜点。我说枪是我伙计的,我说了不算,少了一万块钱不能卖。当时王*丙问我有没有子弹,我说回头找到了合适的,我给他弄点。我联系的是二鼻子即王*丙,卖有1万块钱,但我没有得到好处。

(3)被告人王**的供述:

买那支猎枪时就我和王*两个人在场。猎枪是放在一个黑色的渔具包里面的。猎枪的枪管是铁的,枪托是木头的,长一米半,通体用漆喷成了黑色,安装子弹时把枪膛掰开,放入子弹。王*卖枪给我时,没有子弹。当时,我还问王*有没有子弹来,他说:“回头看看有合适的,给你找点子弹。”

以上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王*己因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左*明知王**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被告人王*乙、王*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王*己、左*、王*乙、王*丙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王*己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王*己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己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出王**意图教训被害人,事出有因,不是随意殴打他人,其辩称与王**借故生非殴打他人并持具有杀伤力的凶器恐吓他人的事实不符,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左*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王*乙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当庭认罪,悔罪表现好,且前科犯罪系缓刑且已多年,故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丙系自首,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量上述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王**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从重处罚,对被告人王**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左*以窝藏罪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乙、王*丙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从轻处罚。

综上,对被告人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国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

二、被告人王*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

三、被告人左*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

四、被告人王*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

五、被告人王*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涉案单管猎枪两把(已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扣

押),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

公告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THE END
1.九曲街道召开人居环境整治现场推进会为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12月16日上午,九曲街道召开人居环境整治现场推进会,各书记层、包片科级干部、工作区书记、社区书记参加。现场会观摩了尤庄子、三官庙、柳杭头、范古墩、张斜坊、坡埠6个社区,旨在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与问题研讨,推动街道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迈向新台阶。 http://www.hedong.cn/info/2522/163628.htm
2.激活“红色动能”——市水利局红领书记任职记近年来,市水利局聚焦“党群同心”目标,先后选派高晖蓉、赵艳艳2名同志到社区担任红领书记,围绕抓引领、聚合力、解民忧、强治理,着力为基层解难题、办实事,努力在提升基层党建、优化社区治理等方面提供高标准、高质量、高效能服务。 高晖蓉同志,连续两届到河东区九曲街道吾悦社区任职红领书记,坚持党建领航,坚守为民初心http://slj.linyi.gov.cn/info/1052/16673.htm
3.现场督办!河东这6个“黑榜”重点小区!澎湃号·政务12月12日,河东区开展党代表现场督办第三季度物业企业“黑榜”小区、重点小区活动。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河东供电中心等11个单位的负责同志参与现场督办,河东区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王廷金,九曲街道组织办、物业办相关负责同志,部分社区党组织书记、物业经理、社区法律顾问参加现场督办。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668691
4.河东区凝心聚力坚决打赢人居环境整治攻坚战近日,临沂市河东区开展城乡人居环境“集中整治月”活动,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安排,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迎难而上,全力靠上,走街巷、回头看、抓长效,手把手教给个别有“等靠要”思想、畏难发愁的镇村干部抓人居环境整治的办法和路径。 12月17日,河东区委副书记潘旭,河东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刘刚,河东区https://www.yimeng.com/cms/show-4708.html
5.河东区政府党组召开会议日前,河东区政府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四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对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立70周年之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向2024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开幕视频致贺精神。传达学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I4MzA4MA==&mid=2247628699&idx=1&sn=5455933bbbd238f2b1c902635a3f72af&chksm=fa12dba13a60f7b089236fbb3fe4b92d4c8a2b98d73ca9318c8c8389ec4a3089b503d110fcf7&scene=27
6.喜报!临沭一名干警获表彰!红领调研员临沂市委党员干部近日,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表扬选派红领书记、助企服务员先进个人和单位的通报》,临沭法院四级调研员段培房喜获表彰。 全市选派红领书记先进个人名单 段培房 临沭县法院选派临沭街道惠民社区红领书记 编辑:刘杰 崔海明 扩散周知 小编披星戴月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JIR4IF70550N8GC.html
7.烟台8人5单位进入山东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宋吉革莱阳市司法局城厢司法所所长 陈晓虹(女)烟台市莱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四级主任科员 蒋洪英海阳市徐家店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周宏亮烟台市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长山街道党委书记 张海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谷红艳(女)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https://www.jiaodong.net/news/system/2022/09/05/014354305.shtml
8.临沂28人和28个班子获“全省先进”公示公告发布方国明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百泉峪村党支部书记 拟表彰和宣传的班子 兰陵县委;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党委;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党工委;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党工委;沂南县界湖街道党工委;平邑县平邑街道党工委;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党工委;蒙阴县蒙阴街道党工委;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党工委;临沂经济技术https://china.qianlong.com/2018/0626/2659601.shtml
9.河东区九曲街道新任村(社区)“两委”干部培训班圆满完成在临沂客户端讯为扎实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后半篇文章”,全面提升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服务水平和履职能力,锻造一支勇立发展潮头的基层铁军,6月6日,河东区九曲街道新任村(社区)“两委”干部任职培训班开班,街道科级领导干部、各村(社区)“两委”全体成员共330余人参加。培训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https://app.langya.cn/a/356374.html
10.河东区九曲街道九曲店村委会地址详情,位置示意图,地图位置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河东区九曲街道九曲店村委会的详细情况及周边环境,城市吧提供丰富的相关信息,包括位置示意图、交通指引、词条、问答以及周边地址名录等,让您轻松规划行程。 同时,携程旅行为您提供河东区九曲街道九曲店村委会周边酒店预订服务,包括豪华酒店、精致客栈、舒适公寓、温馨民宿以及充满活力的青年旅社等多种https://linyi.city8.com/chuxingfuwu/3261676_EPX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