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临沂中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17件,比2014年同比上升64%。其中,新收著作权案件106件;商标案件39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2件,包括特许经营合同2件、商业诋毁2件、侵害企业名称权1件;技术合同案件1件。另有2015年旧存案件74件,2016年共有各类在审案件591件。全年共审结案件401件,结案率68%。调撤案件274件,调撤率68%。此外,临沂中院还依法适用诉中临时措施,及时有效地固定侵权证据、制止侵权行为。受理诉中临时措施申请案件4件,裁定支持率100%。
附:2016年度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1、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九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批发城兴庄食品销售部、宗守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养元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依法取得5127315号"六个核桃"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在有效期内。同时,"六个核桃"商标经过原告养元公司多年的使用,先后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九仁公司在其生产的涉案侵权产品上以突出颜色和字体标注"六仁核桃"字样,临沂批发城兴庄食品销售部、宗守阳销售了该侵权产品。
【审判】
2、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娜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兰花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1282109号"兰花"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经营场所位于临沂市临沭县常林西大街兴隆商场"鲁东南水暖管件中转库"商铺系于2011年3月14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姚娜,该涉案产品的手柄上标有"兰花岛"字样,"兰花岛"的"岛"字比"兰花"两字小一半多,且处于手柄末端夹角处,非常不明显。正品水嘴的手柄同样位置标有"兰花"商标,"兰花"商标右上角标有注册商标标志。涉案产品的塑料包装袋上标有"上海兰花实业有限公司"字样。
3、原告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来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依法取得第1550716号"沂蒙老乡"文字商标、第8021715号"沂蒙老乡"图文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33类开胃酒;蒸馏饮料;酒(利口酒);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米酒;黄酒;料酒;食用酒精(截止)。被告在其经营的"美味香菜馆"销售标有生产商"临沂善和米酒有限公司"和"沂蒙菊花米香型白酒"字样的白酒,其外观包装采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在构图、图案、颜色、文字等方面高度一致图案,仅在文字方面将"好喝不上火"改为"好喝不上头"、"老乡"改为"菊花",并注明"米香型白酒"。
4、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钻石钱柜餐饮娱乐中心、莒南县芭缇雅餐饮娱乐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86年在台湾成立。自1993年以来,原告积极参与大陆经济建设,为业内最早KTV企业,依法注册并享有"钱柜"系列商标的专用权,包括第779781号"錢櫃CASHBOX"、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第6744917号"CASHBOX錢櫃K.T.V"等注册商标。被告莒南县钻石钱柜餐饮娱乐中心在经营过程中,不仅在其商户字号中使用"钱柜"字样,而且大量使用与"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5、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万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五"美羊羊"系作者罗应康于2003年12月18日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后原告以受让取得方式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被告万福珠宝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为一卡通小羊形象的白银吊坠,其在整体形象、羊毛形状、羊角及表情等方面,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羊羊"美术作品十分近似,其不同点仅在于眼睛、嘴巴、刘海等细节。
6、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临沭县御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7、原告临沂鹏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栋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原告临沂得鑫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被告张艳原为原告临沂得鑫服饰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11月辞职。2014年6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主张被告辞职后利用原告的销售渠道、制作工艺、原告培养的工人并利用原告设计的帽子和背包款式,制作与原告经营的同类产品,将产品销售至原告客户,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艳承诺在二年内(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日11日)不得从事与原告临沂得鑫服饰有限公司经营的相同或相似的拉菲草帽和拉菲草包等拉菲草产品的制作、生产、销售行为,原告临沂得鑫服饰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张艳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艳违反上述承诺,由被告张艳支付原告临沂得鑫服饰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整,如因此给原告临沂得鑫服饰有限公司造成其他经济损失,原告临沂得鑫服饰有限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二、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临沂得鑫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400元,被告张艳负担1000元。
三、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9、原告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鞋业公司")与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贸易公司")、被告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商城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10、原告山东万卷国际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教育体育局、临沂鼎泰招标有限公司、江苏大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