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农村拆迁补偿规定,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征地补偿标准,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卞庄街道朝阳居委会、和平居委会、泉山居委会、前埝头居委会、中兴居委会、祥和居委会、新华居委会、柞城前村、柞城村、东埝头村、
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卞庄街道朝阳居委会、和平居委会、泉山居委会、前埝头居委会、中兴居委会、祥和居委会、新华居委会、柞城前村、柞城村、东埝头村、大新庄村、南徐庄村、龙沂庄村、后营村、代村、晒米城前村、葛庄村、赵官庄村、仓谷屯村、大官庄村、赵洼村、西址坊村、南城里村、小城东村、小北山村、大城东村、小坊村、_右村、坝口村、刘圩子村、宋圩子村、山东头村;金岭镇东址坊村;磨山镇西三峰村、东三峰村;神山镇燕山官庄村、三山后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61000元/亩;基本农田:73200元/亩;建设用地:61000元/亩;未利用地:48800元/亩。
补偿标准:区片价:56000元/亩;基本农田:67200元/亩;建设用地:56000元/亩;未利用地:448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矿坑镇(远立庄村、凤凰庄村、郭家沟村、南坡村、东延寿村、西延寿村、前罗庄村、前马庄村、)、大仲村镇(韩庄村、立营庄村、胜庄村、刘家宅村、茶子山村、孙家馆村、殷家馆村、黄家馆村、北邱庄村、北孟庄村、北刘庄村、小徐庄村、荆山后村、代家庄村、祖居庄村、上流井村、下流井村、荆山村、郁家杭村、驻城村、南邱庄村、保合庄村、后姚庄村、前姚庄村)、车辋镇(后石河村、前石河村、高山村、九女山村、灰墩村、黄汪村、张杭村、傅家山村、龙桃峪村、沙沟村、小炉村、东庄村、南桃峪村、甘霖村、黄山峪村、平安村、官台庄村、潘庄村、埠南头村、木家庄村、宋岭村、西岭村、牡丹池村、董许村、忠义村)、尚岩镇(大泉村、陶李庄村、白山村、东南岭村、荆堂村、郑牧村、张娄村、枣庄村、后院村、白水牛石前村、周埝沟村、戚套村)、新兴镇、下村乡、鲁城镇范围内的所有行政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51000元/亩;基本农田:61200元/亩;建设用地:51000元/亩;未利用地:408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法律主观:
法律分析:1.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6.5万元/公顷;2.未利用地位于第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6.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系数按0.8计算。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8元/㎡。特殊设备的搬迁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暂定为100元/㎡/月。国家和省里出台明确规定后,按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如下: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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