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徐敏良,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6]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凡涛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占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凡涛及其辩护人徐敏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孟凡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宜认为是犯罪;2、起诉书指控的资金已经全部追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4)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从2012年2月,乡镇人社所就应该向农保处按月上报本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人员名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郯城县很多乡镇人社所每月就上报死亡人员名单工作,存在不上报或者上报的很少的情况,不报、瞒报、漏报问题非常突出。我记得到了2014年,国家出台了丧葬补助政策之后,乡镇人社所上报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名单的情况才有改观,比之前要多很多,但是一些乡镇仍然存在不报、瞒报、漏报的情况。我记得2013年10月开始认证的时候,全县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总数在12万多人,我印象中最后可能采集了有10万多人的信息,这样算来差不多有2万人没有参与认证。认证结束之后,认证结果未做比对,仅凭乡镇人社所上报认证结果,乡镇是否上报以及乡镇上报的结果是否全面,县社保中心和农保科都没有进行监督和考核,使集中认证工作流于形式。2014年和2015年集中认证结束之后,乡镇人社所就没有再给我拷过认证结果。
(6)证人颜某2的证言证实,我一共参与了3次资格认证。第一次是2013年底,我刚参加工作还没定岗,就被抽调到人社所帮忙进行信息采集,当时我跟着干了大约有40天后,我就到经贸办工作了。第二次是2015年4月份,人社所进行了一次资格认证。第三次就是今年正在进行的这次认证,这次我参与的也很少,到现在还没进行完。
(7)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信用社居民养老保险发放大体流程是:每月县社保中心将居民养老保险金拨付给信用社,信用社根据往月发放人员名单进行发放,如果收到联社会计科发来的新增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就将新开卡的人员列入发放名单中,如果收到人社所送来的死亡人员名单,就将死亡人员账户予以停发。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从我分管重坊镇人社时开始,重坊人社所的所长就是孟凡涛,一直到了2015年2月,徐某1接任人社所所长。因为发放工作大部分是需要县里给操作,人社所所长孟凡涛基本上很少向我汇报过这方面工作。我记得县人社局安排过各个乡镇每年对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进行集中认证。我也专门向党委申请了这块工作的经费,要求人社所一定要做好认证工作。
(9)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重坊镇人社所是县人社局的一个下设业务部门,具体业务属于县人社局管理。在具体业务当中,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块业务主要受郯城县人社局农保处管理。
(10)证人徐某2、吴某、曹某1、周某、刘某1、刘某2的证言证实,孟凡涛任人社所长期间,没有要求过我们各个村级协理员按月上报死亡的待遇领取人信息。2013年的时候,人社所组织在全镇开展了认证活动。认证完了之后,也没有听说人社所给谁停发了养老金,也没有安排核对过没有认证的人员是否死亡了。孟凡涛没有告诉我们认证结果,他更没有安排过对认证结果进行公示。
(11)证人曹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担任庙山镇人社所所长之后,发现在死亡人员报送这块存在漏洞,在2012年底,就每月各村会计向我们人社所报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情况,我向庙山镇政府申请将这块工作纳入庙山镇政府对各村的考核内容里面。如果各村会计没及时、全面上报其村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情况,一旦被我们发现就给予扣分,也就相当于扣他们的工资。同时我对各村上报死亡情况也进行了严格规定,每村每月必须向庙山镇人社所上报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名单并加盖村委公章,即使当月该村没有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也应该上报空白表中注明本月无死亡情况,并加盖村委公章。
(13)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我们归昌乡人社所也有职责每月上报注销人员名单。因为村里没有向我们人社所上报死亡注销人员名单。村里没有上报,我们也无法掌握这块数据了。在2014年3月份,国家开始实施丧葬补助政策之后,村里才开始向我们上报待遇领取人员名单。村里没有上报待遇领取人员名单,我们有督促职责,但是在具体工作过程中,我们人社所督促没有到位。我记得从2013年开始,每年都是10月份左右,县人社局组织各个乡镇人社所开展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2013年全归昌有650人左右未参与认证。其中有一部分人的养老金没有停发。我觉得应该是县农保处的工作人员没有认真进行比对,没有把未参与认证人员全部比对出来,导致有些待遇领取人员未参与认证,其养老金没有及时停发。
2、鉴定结论
(1)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报告书证实,重坊镇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死亡人员延领养老金总计人民币470605元。
(2)山东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证明证实,重坊镇死亡人员徐颜氏原多计算2个月120元应减除;孙桂英原计算多领养老金170元应减除。
3、书证
(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2011]2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1]24号)证实,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宣传方案的通知(郯政发[2011]84号)、郯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证实,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协理员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
(3)郯城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工作职责证实,负责对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或企事业单位的业务经办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考评。
(4)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责证实,负责会同村协理员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等情况进行公示。
(5)村协理员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责证实,协理员协助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或企事业单位进行领取人员资格认定,并协助领取人及时办理领取手续;负责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公示和领取人员领取资格公示。
4、综合证据
(1)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发及立案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孟凡涛的自然身份情况。
(3)孟凡涛个人简历证实被告人孟凡涛于2011年8月至2015年3月任重坊镇人社所所长。
(4)扣押清单、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情况说明证实,全县各乡镇延期领取养老保险金8681395元已全额追回。
5、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孟凡涛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