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在高峰头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二楼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高峰头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276119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临沂市郯城县高峰头镇镇驻地,高峰头镇人民政府(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76117。
3.网上申请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高峰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可在高峰头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郯城县政府网站”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