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台儿庄区人民医院急需紧缺人才招聘公告
为进一步加快人才梯队建设,优化人才结构,根据医院岗位空缺情况和发展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进行2024年台儿庄区人民医院急需紧缺人才招聘工作,现将有关通知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条件;
(五)国内外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六)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七)人员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1988年6月24日以后出生);特殊岗位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83年6月24日以后出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在职人员应聘的,须经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同意;定向、委培毕业生应聘的,须经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已签订就业协议的2024年应届毕业生,须与签约单位解除协议或经签约单位同意。提供同意报考证明或离职证明材料确有困难者可在体检时提供。
枣庄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报考。枣庄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后,自销编之日起3年内不得报考。
二、招聘的岗位、专业及具体要求(见职位信息栏)
招聘岗位、开考比例、专业及具体要求详见《2024年台儿庄区人民医院急需紧缺人才需求岗位表》(附件1)。
(二)报名方式
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应聘人员在资格待审核期内可修改报名信息,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初审通过,信息不能更改。报考人员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人员在应聘期间的表现,将作为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
报名人员应按照规定流程和时限,尽早完成各环节操作,因“压哨报名”而影响初审结果的,后果由报名人本人承担。
(三)资格初审
为维护招聘工作的严肃性,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对伪造学历、学位、证书、证明、材料等的人员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报考和录用资格人员,或在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环节中发现与招聘条件不相符人员,查实后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一切后果由应聘报考者本人承担。
(四)网上缴费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8〕1427号)核定的标准,考务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
减免考务费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应聘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农村绝对贫穷家庭的应聘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或者出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发的《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
(五)面试准考证打印
四、招聘方式
面试成绩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按照百分制计分。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由主考官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面试设定最低分数线70分,最终按照应聘人员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考察范围人员。如面试成绩相同,按不去掉最高和最低分重新计算面试成绩,仍然相同的,采取评委打分中最低分较高的进入资格复审、考察范围。
面试成绩按规定程序在台儿庄区政府网站公布。
五、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考察合格人员,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选。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具体事宜在台儿庄区政府网站公布。
六、公示聘用
对资格复审、考察、体检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台儿庄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
受聘人员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受聘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七、其他
对违反公开招聘考试纪律的应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对招聘工作中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18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