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沂源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长期招聘公告
根据沂源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沂源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长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范围
1.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
2.部分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4.本次招聘岗位均为初级专技岗位,年龄应在40周岁及以下(1983年4月及以后出生)。
5.符合招聘岗位的学位、学历、专业、资格等(具体岗位要求详见附件1)。
6.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下同)应聘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就业协议单位,下同)同意。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应聘的,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在职人员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被国家机关录用、被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人员是指与单位签订初步就业协议的人员。
7.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认可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8.根据《关于转发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文件的通知》(鲁卫科教字〔2021〕2号)文件精神,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
9.不能应聘的情形详见应聘须知(附件2)。
二、招聘岗位及具体要求(见职位信息栏)
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由招聘单位根据岗位特点和单位实际制定,招聘岗位具体要求详见《2024年沂源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长期招聘岗位一览表》(附件1)。
三、招聘办法
(一)报名与资格初审
每批次面试结束后,未招满的岗位将在沂源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并继续接受报名,岗位招满即止,未招满的岗位报名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16:00。
本次招聘主要为我县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县内在编(含总量控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应聘。
(二)网上报名
报名需提交的电子版材料如下:
1.报名表(详见附件3)。表中照片处需插入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要求纯色背景、面部清晰可辨、jpg格式、大小15—45k)。承诺事项处需本人签名。符合“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应聘人员,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本人为x年x月毕业即参加社会招收规培且于x年x月住培合格的xx专业人员”“本人为于x年x月住培合格的xx专业人员”。
2.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应聘人员须用有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身份证及信息必须一致。
3.符合岗位学历、专业要求的学历证书。
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一级学科的,还需同时提交学校出具的所学具体专业(二级学科)的说明。
4.招聘岗位有学位要求的,还需提交与学历证书相对应的学位证书。
7.属无业人员的需提交处于无业状态的个人书面承诺(可参照附件6样式出具)。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人员)应聘的,还需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可参照附件7样式出具)或解聘材料。
劳务派遣人员应聘的,提交的同意应聘或解聘材料需同时加盖派遣单位和工作单位公章。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教师应聘的,还需同时提交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应聘或解聘材料。
(三)网上初审
招聘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网上填写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网上初审结果不作为确定符合应聘条件的最终依据。现场资格审查与网上初审结果不一致的,以现场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四、考试与资格审查
(一)初试
初试成绩不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各岗位的招聘计划数,按1:5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资格审查范围人员;初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最后一名初试成绩并列的,初试成绩并列人员全部进入资格审查范围;不满上述比例的按实有人数确定进入资格审查范围人员。具体要求以沂源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初试公告为准。
(二)资格审查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审核通过人员不符合应聘资格或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初试成绩在初试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并面向社会公示,每批次递补资格审查只进行一次。
(三)面试
(四)成绩计算与排名
初试、面试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面试成绩不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考试成绩,分岗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排名顺序。如同一个招聘岗位出现应聘人员面试成绩相同,安排初试的,则按初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排名顺序;初试成绩相同或未安排初试的,进行加试确定排名顺序。
五、考察和体检
六、公示和聘用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继续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七、咨询、监督及其他
2.本次招聘发布的公告、岗位一览表等信息中的“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别、本基数。
4.应聘人员若认为招聘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具体行政行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