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2023年7月公开选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公告
为补充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有关规定,2023年7月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下属事业单位拟公开选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10名,具体岗位参见《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2023年7月公开选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招聘岗位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条件及有关要求(见职位信息栏)
(一)招聘对象
(二)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德;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本公告及《招聘岗位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有关要求
1.报考人员身份
报考人员须于2023年7月18日以前通过普通高等教育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
2.学历、学位及所学专业要求
(1)考生的学历、学位须与岗位要求相符。低学历不能报考高学历要求的岗位,高学历可以报考低学历要求的岗位,但必须符合岗位的专业要求,必须具备高学历相应的学位。
(3)对含有两个以上培养方向的专业,如招聘岗位已明确具体培养方向的,考生须符合具体培养方向方可报考。如《目录》中的“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A120202)”,某岗位设置为“企业管理(限:财务管理)(A120202)”,则此专业中财务管理方向的考生方可报考,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的考生不可报考。除《目录》中有列出培养方向的专业外,其他毕业证上专业名称后面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
(4)报考者所学专业必须与岗位要求的学历层次相对应。如岗位要求学历为“研究生”,学位为“博士”,专业为“免疫学”,若报考者硕士研究生的专业为“免疫学”,但博士研究生的专业为“法医学”,则不符合要求。
3.年龄要求
岗位“最高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的,即1987年7月18日后出生,岗位“最高年龄”要求为其他年龄的,以此类推。
4.工作经历要求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近两年内,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
6.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7.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8.未经现工作单位同意报考的深圳市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3.各招聘单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4。
4.报名时提交以下材料:
(1)宝安区卫生健康局2023年7月公开选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报名表
(2)个人有效身份证及户籍本。
(3)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4)岗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详细证明材料。
(5)工作经历证明(见附件3)。
(6)反映个人能力和实绩的证明材料。
(7)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报考的,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应聘人员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取消考试及聘用资格。以上材料均提供电子版、复印件或扫描件,其中学历学位验证证明,如报名时来不及提供的,最迟在资格复审时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二)资格初审
根据招聘条件和报名材料,由选聘单位组织审核人员对报名参加公开选聘人员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所有符合岗位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进入技能考核(笔试或技能操作)环节;没有考生符合资格条件的岗位,则取消该招聘岗位。
资格审查只是对报考者提供材料的初步审核,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在后续招聘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因考生提供的证件、资料虚假造成的所有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三、考试
技能考核(笔试或技能操作)结束后,在技能考核成绩60分以上的考生中,依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该岗位聘用人数3倍确定入围面试人选。
技能考核(笔试或技能操作)内容由招聘单位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设置。
(二)面试结束后,按技能考核及面试各占总成绩的50%计算总成绩,总成绩60分以上人员,按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等额确定体检人选。如总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高低确定体检人选;如技能考核成绩和面试成绩完全相同的,由招聘单位根据考察情况决定体检人选。
四、体检
五、考察
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招聘单位须在30日内对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情况、岗位匹配度、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以及人事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考察。
经考察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按程序取消聘用资格。
六、公示
经招聘单位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由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七、聘用
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八、试用期
事业单位应与新聘人员约定试用期,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新聘人员属初次就业且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
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用人单位与其签订5年期限的聘用合同。聘期内,聘用人员拟调离该单位的,视为违约,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九、其他事项
1.本公告未尽事宜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2.对在招聘过程中违反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