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文件依据: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xx〕128号
二、参考标准:
根据人员的不同级别标准和不同的咨询形式支付专家费。
(一)人员级别标准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本办法第六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二)咨询形式
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支付标准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四)支付方式
(五)报销管理
制表人:审批: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单位其他项目的专家咨询费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参照要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只从评审项目的角度看,其他项目评审可参照政府采购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劳务费还有单独的标准,比如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非常细致: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xx〕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付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的劳务报酬,适用本标准规定。
第三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一律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第五条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第六条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第七条北京市内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外地评审专家,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八条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项目复核或者重新评审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九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十条不得支付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代表、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项目评审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二条各区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本标准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xx年12月31日。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xx〕128号)精神,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专家咨询费标准(税后)如下: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2200-3600元/人/天;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500-2400元/人/天;
(3)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900-1500/人/天。
第五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第六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项目(课题)申请支付专家咨询费需填写《专家咨询费发放申请表》(附件1),经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发放。
第八条专家咨询费实行非现金发放。通过财务处“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审核后,将咨询费直接打入专家本人银行卡。
第九条对因特殊情况确需现场支付的咨询费,需填写《专家咨询费现金发放情况说明》(附件2),并附专家签领单(附件3)。
第十一条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专家咨询费,严禁以专家咨询费名义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项目评审活动的有效开展,进一步明确我局科研项目评审过程中应遵守的财务规定,根据《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关于专家咨询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黔科通〔20xx〕183号)等有关政策及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规范统一专家咨询费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发放渠道及发放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实施项目监理、验收、成果评估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聘请专家咨询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四、“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他专项资金严格按其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