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电子病历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医疗信息化水平,保障患者隐私和医疗质量,订立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通过信息系统记录、存储、传输和使用的包含患者健康信息的电子化表达形式。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保证电子病历中记录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可读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录入电子病历之前,应先核实患者身份,确保录入的信息与患者全都。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查阅电子病历时,应依据工作需要查阅必需的信息,并在完成后及时退出系统。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备份和恢复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电子病历进行备份,并依照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存储,以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在发生重点事故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对电子病历进行紧急备份,并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恢复。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2.病历信息录入:系统应提供病历信息录入功能,医生可通过输入的方式记录患者的诊断、病史、用药情况等信息。
录入过程中应支持输入诊断代码和药物代码的自动补全,减少录入错误和重复工作。
3.病历信息管理:系统应支持病历信息的整合和管理,包括对已录入的病历信息进行保存、查看、修改和删除的功能。
4.医嘱管理:系统应支持医生对患者开具的医嘱进行录入、管理和查询。
医嘱录入时应可以选择常用医嘱,同时支持医生手动输入医嘱内容。
对于影像检查等特殊医嘱,系统应支持医生上传相应的文件,并与病历信息关联。
5.电子处方:系统应支持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可以选择药品并生成电子处方。
对于开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药物相互作用等风险,系统应提示医生进行警示,以提高用药安全性。
6.检查、检验结果管理:系统应支持医生录入和管理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
医生录入结果时,系统应支持数据的自动计算和分析,以便医生快速了解患者的健康状态。
同时,系统还应支持报告的打印和存档功能。
8.数据安全保护:系统应具备强大的数据安全保护功能,包括数据加密、身份认证、访问权限控制等。
同时,系统还应定期备份数据,并支持数据恢复和迁移。
9.数据共享与互连:系统应支持与其他医疗系统(如医院信息系统、实验室信息系统等)的数据共享和互连,以便医疗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提高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协作性。
10.用户界面友好:系统的用户界面应简洁易用,操作逻辑清晰,减少医生的学习成本和操作错误。
同时,系统还应支持用户自定义界面设置,以满足不同医生的个性化需求。
总之,一个功能规范齐全的电子病历系统能够帮助医生更好地记录、管理和共享患者医疗信息,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电子病历功能规范:按照《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及结合医院需要设计病历格式,实现不同病历之间的数据共享。
1.病历书写支持1)一般文字输入、排版功能。
支持中英文字输入、分段、首行缩进等文字编辑功能。
2)支持病历模板调用功能。
3)支持表格式病历。
4)特殊符号的输入功能.如摄氏度符号等特殊字符的快速输入功能。
5)文本在同一病人病历间的拷贝。
6)检验、检查结果的调入。
7)电子病历的痕迹显示功能,可选择是否显示病历的修改痕迹。
2.病历安全保密控制1)屏蔽外部文件复制功能,防止病历内容在不同病人间的复制引起的描述病情千篇一律,张冠李戴,前后矛盾。
2)病历修改权限的控制,严格按照三级医生检诊权限对病历内容的修改进行控制,3)运转及出院病历的封存。
可暂时封存(解封)运转中病历,封存出院归档后的病历。
病历一经封存,临床科室均不得修改.3.病历及时性监控及提醒1)通过多个时点对病历完成时限进行监测.入院、病情状态的转换、交接班、转科、手术、出院、死亡等多个时点设置病历完成的时限,并形成数据。
3)转科、出院时需提醒医师停医嘱.4)医生可在工作站查询病历完成时限监控信息.4.病案回收及归档1)严格按照出院后3天,死亡后7天病案必须归档的规定对纸质病案及电子病历进行回收,由病案科病历回收人员对回收的病历进行确认,并对纸质病历的完整性进行评价。
2)回收后的病案处于封存状态,临床医师不得修改。
3)如病历不完整或缺陷、缺页,则由病案回收人员退回,退回内容含纸质病案及电子病历,待临床科室补齐病历病案回收人员再次进行回收审查工作。
5.病历质量控制1)主观性评分.可设置主观性评分的内容及分值,评分内容均区分在院及出院评分。
并在对病案进行审阅的时候可对该评分标准进行评定。
2)客观性评分。
可通过对病历完成时限信息、医嘱信息、电子病历信息等信息的加工、提取、判断,动态生成自动评分内容及分值。
第一部分规范概述背景国家医改政策中明确提出“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
陈竺部长在2010年卫生工作会议上把“探索建立电子病历。
逐步试行电子病历,并与居民健康案相对接,改善服务,提高效率。
”作为今年推进医院改革、加强医疗管理的重点工作内容。
为了落实推动电子病历的发展,卫生部医政司提出研究制定《电子病历功能规范》,并将任务交给CHIMA(医院管理研究所)。
卫生部电子病历书写规范卫生部已经印发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应该具备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该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使用、数据保存、共享和管理。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分为必需、推荐和可选三个等级。
必需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推荐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目前可以暂不具备,但在下一步发展中应当重点扩展的功能;可选功能是指为进一步完善电子病历系统,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现的功能。
电子病历的管理以建立数据中心为基础,实现信息实时上传和自动备份到医院数据中心和第三方存储中心,在设定一定权限的基础上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并保障数据安全。
4.提供记录权限修改操作日志的功能。
第八条用户认证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必需的功能:1.电子病历系统的使用者必须经过规范的用户认证,至少支持用户名/密码、数字证书、指纹识别中的一种认证方式。
2.系统采用用户名/密码认证方式时,要求用户必须修改初始密码,并提供密码强度认证规则验证功能,避免用户使用过于简单的密码。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一、引言电子病历管理规范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对电子病历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可靠。
本规范适合于所有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管理工作。
二、术语定义1.电子病历:指以电子方式记录和存储的病历信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史、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医嘱等。
2.电子病历系统:指用于电子病历管理的软件系统,包括病历录入、存储、查询、打印等功能。
3.电子病历管理员:指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的人员。
4.电子病历操作员:指负责电子病历录入、查询和打印等操作的人员。
三、电子病历管理要求1.系统安全性1.1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安全可靠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环境,确保病历信息不被非法访问、篡改和丢失。
1.3电子病历系统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建立完善的灾备机制,以防止数据丢失和系统故障。
2.病历录入规范2.1电子病历录入应按照医疗机构的标准化操作流程进行,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医嘱等内容。
2.2电子病历录入应遵循规范的编码标准,如ICD-10、DRG等,确保病历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3电子病历录入应及时完成,避免因延误导致病历信息不完整或者错误。
3.病历查询与打印3.1电子病历系统应提供快速、准确的查询功能,支持按照患者基本信息、就诊日期、诊断结果等条件进行查询。
3.2电子病历系统应支持多种打印格式,包括患者病历摘要、病程记录、检查报告等,以满足不同需求。
4.3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病历保密和隐私的意识。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安排,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使用、数据保存、共享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既包括应用于门(急)诊、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也包括检查检验、病理、影像、心电、超声等医技科室的信息系统。
第五条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分为必需、推荐和可选三个等级。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5.系统采用用户名/密码认证方式时,管理员有权限重置密码。
第三条定义1.电子病历:指通过电子设备手记、存储、管理和传输的病历信息。
2.电子病历系统:指用于管理和处理电子病历信息的软件系统和设备。
3.电子病历管理人员:指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的责任人员。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创建与维护第四条电子病历的创建1.电子病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操作系统中依照规定的格式创建。
2.创建电子病历时,应准确填写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电子病历的维护1.医务人员应依照规定对电子病历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维护,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2.电子病历的编辑、修改、删除等操作应依照权限管理制度进行,并留存相应的操作记录,确保操作的可追溯性。
第六条电子病历的归档1.患者出院后,电子病历应及时归档存档,并依照规定的时限保管。
第三章电子病历的使用与查看第七条电子病历的使用1.医务人员在使用电子病历时应依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2.医务人员在使用电子病历时应认真核对患者的身份,并确保使用的是正确的电子病历。
第八条电子病历的查看1.医务人员在查看电子病历时应敬重患者隐私,严禁随便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情。
卫生部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5)提供向患者主动提示检查检验报告异常结果的功能。
第三十六条外院检查检验报告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推荐的功能:1.提供外院检查检验报告采集功能,能将外院的电子检查报告导入系统,或将外院的纸质检查报告扫描后归集到本系统中统一管理和展现。
第六节电子病历展现功能第三十七条病历展现功能是以直观、有效、便捷的方式展现患者的病历资料,为医护人员全面、有效掌握患者的病历资料提供支持。
第三十九条病历资料的查询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必需的功能:提供分类检索、查阅病历的功能。
第四十条电子病历的浏览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一)必需的功能:提供可浏览患者各类电子病历内容的独立软件。
(二)推荐的功能:提供基于WEB方式的电子病历浏览软件。
第四十一条电子病历的展现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一)必需的功能:1.提供查阅并展现历次就诊病历资料的功能,包括门(急)诊、住院、体检等不同的资料类型。
2.提供在各个医疗记录显示及处理界面中显示患者基本信息的功能,患者基本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患者唯一标识号码、门诊号(住院号)和病案号等。
3.提供将患者的生命体征观察值以趋势图形式展现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1.提供将患者历次检查检验结果数值型指标以趋势图形式展现的功能。
2.提供对文字型检查检验结果,对照显示历史结果的功能。
(三)可选的功能:1.提供同时展现多项生理指标的变化趋势图的功能。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二章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中医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中医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中医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一、引言电子病历是指将患者的医疗信息以电子形式进行记录、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为了确保电子病历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范。
1.2电子病历系统应定期备份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
2.数据完整性2.1电子病历系统应能够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诊断结果、医嘱、检验结果等关键信息,并确保这些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2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数据校验功能,能够自动检测和纠正输入错误和逻辑错误。
2.3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审查和验证功能,能够对医疗信息进行审核和验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数据交流和共享3.1电子病历系统应支持与其他医疗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流和共享,实现医疗信息的互通互联。
3.2电子病历系统应支持标准化的数据格式和协议,以确保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3.3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数据导出和导入功能,方便患者在需要时将自己的医疗信息导出到其他系统或者平台。
4.2电子病历系统应支持多种查询方式,包括按照患者姓名、病历号、诊断结果等进行查询。
5.数据存储和归档5.1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足够的存储容量,能够存储大量的电子病历数据,并确保数据的长期保存和安全性。
5.2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数据归档和备份功能,确保数据的长期保存和可恢复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病历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管理法》和《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以电子方式存储、传输和管理的病历资料,包括纸质病历的数字化和原始电子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电子病历的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和销毁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真实性原则:电子病历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三)安全性原则: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数据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电子病历信息安全;(四)完整性原则:电子病历的存储、传输和使用应保持病历内容的完整性;(五)连续性原则:电子病历的存储、传输和使用应保持病历信息的连续性。
第二章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病历系统,实现病历信息的数字化管理。
第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查询、修改、删除等功能;(二)病历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功能;(三)病历信息的备份、恢复和迁移功能;(四)病历信息的安全防护功能;(五)病历信息的访问控制和审计功能。
第七条电子病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二)具备良好的用户界面和操作便捷性;(三)具备较强的数据处理能力和稳定性;(四)具备良好的扩展性和可维护性。
第三章电子病历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制定电子病历使用规范,明确电子病历的使用范围、权限和流程。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电子病历的管理,确保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病历的审核制度,对电子病历的采集、录入、修改和删除等活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加强电子病历的备份和恢复工作,确保电子病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加强电子病历的安全防护,防止电子病历信息泄露、篡改和破坏。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培训与监督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电子病历使用技能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电子病历管理水平。
第十条数据存储与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一)必需的功能:1.支持对各种类型的病历资料的转换、存储管理,并采用公开的数据存储格式,使用非特定的系统或软件能够解读电子病历资料。
2.提供按标准格式存储数据或将已存储数据转换为标准格式的功能;处理暂无标准格式的数据时,提供将以私有格式存储的数据转换为其他开放格式数据的功能。
3.在存储的电子病历数据项目中保留文本记录。
4.提供电子病历数据长期管理和随机访问的功能。
5.具有电子病历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6.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数据备份机制。
(二)推荐的功能:1.以适当的方式保存完整医疗记录,能够以原有样式再现医疗记录。
2.当超出业务规则规定的时限或场景时,禁止再修改医疗记录的功能。
3.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灾备体系。
第十一条患者隐私保护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一)必需的功能:1.对电子病历设置保密等级的功能,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用户根据权限访问相应保密等级的电子病历资料。
(二)推荐的功能:提供对电子病历进行患者匿名化处理的功能,以便在必要情况下保护患者健康情况等隐私。
第十二条字典数据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必需的功能:1.提供各类字典条目增加、删除、修改等维护功能。
2.提供字典数据版本管理功能,字典数据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字典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2.为每位患者电子病历创建唯一的主索引,并记录患者基本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驻地地址等),并能够对患者基本信息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3.为患者分配其他类型标识的功能,如病案号、医疗保险号、身份证号等,并能将各类标识与电子病历唯一标识号码进行关联。
4.提供按照患者唯一标识号码、其他类型标识、基本信息项等进行分类检索,查询患者基本信息的功能。
5.对患者基本信息主要项目(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进行修改时,提供修改日志记录的功能。
第二节患者既往诊疗信息管理功能第十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提供患者既往诊疗信息的收集、管理、存储和展现的功能,使医护人员能够全面掌握患者既往诊疗情况。
第十七条既往疾病史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一)必需的功能:1.对患者既往疾病诊断(或主诉)和治疗情况等记录内容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的功能,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疾病(主诉)描述、诊断、诊断医师、诊断日期等。
2.对患者既往手术史等记录内容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的功能,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手术名称、手术日期、术者等内容。
4.采集患者既往门诊诊疗有关信息的功能,门诊诊疗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就诊日期、就诊科室、诊断等,并对患者的疾病诊断按照分类编码录入。
5.提供以自由文本方式录入诊断(或主诉)、手术及操作名称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从患者本次就诊记录中自动提取诊断信息,并将其归入诊断史中进行管理的功能。
第十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能够按照类别完整展现患者既往疾病史、药物过敏史和不良反应史、门诊和住院诊疗信息等。
第三节住院病历管理功能第二十条住院病历管理功能主要为医疗、护理和检查检验结果等医疗电子文书提供创建、管理、存储和展现等功能支持。
(二)推荐的功能:1.提供根据患者住院期间电子病历记录,自动生成病案首页中住院天数、确诊日期、出院诊断、手术及操作、费用信息、护理等信息的功能。
2.提供为临床试验病例、教学病例等特殊病历资料进行标识的功能。
第二十二条住院病历录入与编辑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一)必需的功能:1.支持病历各组成部分录入与编辑的功能。
3.提供自由文本录入功能。
4.提供在住院病历指定内容中复制、粘贴患者本人住院病历相同信息的功能;禁止复制、粘贴非患者本人信息的功能。
5.提供结构化界面模板,可以按照住院病历组成部分、疾病病种选择所需模板;模板内容应当符合该疾病现有诊疗指南、规范要求。
6.提供为医疗机构定制住院病历默认样式的功能,默认样式包括纸张尺寸、字体大小、版面设置等。
8.提供住院病历记录双签名功能,当由实习医师、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病历时,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审阅、修改,并保留书写者与审阅者的双签名。
9.防止对正处于编辑状态的住院病历在另一界面打开、编辑的功能。
2.提供病历记录和内容片断两级模板支持功能。
4.提供包含展现样式的病历记录录入编辑和保存功能;提供所见即所得的病历记录录入编辑功能。
(三)可选的功能:1.提供在住院病历记录中嵌入图片、表格、多媒体数据并进行编辑的功能。
3.提供常用术语词库辅助录入功能,术语词库包括症状名称、体征名称、疾病名称、药物名称、手术名称、操作名称、护理级别名称等。
4.提供结构化(可交互元素)模板辅助录入功能,并在病历记录中保留结构化模板形成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