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知情同意权具有民事权利所反映的一般利益性,权利的实质是一种利益,民事权利的内容就是这种利益性的反映
(1)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在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基础上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要得到实现,医务人员予以配合是其行使的前提条件,即医务人员必须适当履行其告知义务,因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与民事权利一样都需要有一方义务相对人履行其相应的义务作为权利行使的条件。
(2)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的,这种权利行使方式的受限制性正是民事权利的一般特征。
2、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
二、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理依据
(一)权利的平等性
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的法律依据在于现代法治普遍承认的“任何人不得处分他人之权利”这一基本原则。在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患者无论是在知识、心理还是权力等方面,明显处于弱势的地位。从知识上说,医疗活动越来越科学化、技术化、专业化,医生往往掌握着高度专业化的知识,而患者由于相应知识的贫乏,对医疗活动一无所知,医患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从心理上讲,患者由于受到疾病的恐惧,本来精神压力就大,所以往往对医生有很大的依赖性,判断和选择能力都比较弱;从权力上说,这里的权力并非国家权力、法律权力,而是福柯所谓的“社会权力”,是存在于特定社会关系中的自上而下的权力,在这种无形压制的权力之下,患者往往要服从医师的意志。因此,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地位悬殊,作为弱势一方的患者,很难平等参与到医疗关系中,为了保证医患双方在权利上的平等性,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便应运而生。
(二)权利的自主性
(三)患者自主决定权
三、知情同意权的法律功能
知情同意权既是患者的道德和法律权利,也是医务人员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其直接作用是还原患者为医疗活动的主体地位,以患者为中心,重塑医患伦理关系。同时,也间接地对整个医疗生态和医疗制度带来结构性的影响。其法律功能如下:
(一)维护患者的尊严,保护患者的个人自主权
在传统的医患关系中,医生总是处于主导地位,患者在医生眼里仅仅是被诊治的对象,知情同意权的介入,要求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且需征得患者同意方能进行医疗活动。这使得患者在医患关系中,不再处于被动的地位了,而是真正作为一个人而不仅仅是一个生物体被医生对待,其人格尊严得到了维护,确保了患者对自己的身体及生命、健康的决定权。
(二)增强了医生的责任心,促使患者做出合理的决定,增强了患者的参与性
医患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在对医疗信息的掌握上是不平等的。知情同意权要求医生对患者详细说明诊疗的方案、在诊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疾病的后遗症,并且在取得患者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必然促使医生在告知患者前,对医疗过程中各阶段、各步骤欲采取的手段、方案等仔细、周详的予以比较、选择、取舍后做出决定,其责任心也得到了加强。也使患者感到自己时刻参与诊疗全过程,深思熟虑后才作出决定,避免了过去盲目从医,未想清楚就匆忙作出决定,事后又后悔的情况发生,参与性更强。
(三)确立和增进医患之间的信赖
知情同意权要求医生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时,不仅要向患者详尽说明,而且还要根据患者具体情况的不同对其作有针对性的说明,最好是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而不是医学专业术语进行说明,这样,通过有针对性的相互交流、互动和沟通,一方面使患者了解了医学知识,更能理解医生的医疗行为;另一方面,在患者的同意下,医生进行医疗活动时,更能有效的发挥作用。医患双方的相互信赖关系得以建立,促进了相互之间信赖度的提高。
(四)缓和了医患之间的矛盾,减少了医疗纠纷,确立了新的医患伦理关系
医生与患者不是处于对立面,而是利益的统一体,双方的共同意愿就是维护患者的健康和生命。知情同意权是患者权利在法律上的表现,法律的介入,改变了过去医生总是处于主动的、主导地位的伦理关系,而代之以医患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的新型伦理关系。这将有利于患者对整个治疗过程的了解,发挥诊疗的协同作用;相对减轻了患者对医生的压力,医患之间更加信赖,有利于发挥双方在诊疗过程中的共同监督作用。从而实际上减少了相互间过去那种互不信赖、互相猜疑的情况,缓和了相互之间的对立、矛盾,大大改善了医患关系,降低了医疗纠纷。
四、从李丽云案分析我国关于知情同意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其实,如果单从道德层面上讲,医疗服务行业作为一种神圣的职业,在道义上应该去救,即使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只要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有好处、无愧于良心也应当在所不辞。但是,由于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多,使得医疗界更多考虑的是法律制度,他们认为即使关系到患者的生命,也不能置法律于不顾,贸然进行手术的后果是医生和医院都无法承担的,因此,让医生履行救死扶伤的义务,作出有利于患者的选择,简直是一种英雄式的壮举,不仅需要足够的勇气和胆识,还需要坚实的法律后盾。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看出,我国虽然明确规定了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但是却没有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含义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往往就会产生歧义和误解。至于医生在从事何种医疗行为时应充分履行其告知义务来实现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我国立法仅仅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而缺乏概括性的规定,同时,医生对其所应尽的告知义务采用何种标准也缺乏相应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五、对完善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立法思考
(一)明确的界定患者享有的知情同意权
患者享有的知情同意权是一个过程,而不是形式,更不仅仅是一纸同意书,它包括两个内容:第一,充分知情权。首先,医生应当以浅显易懂的语言向患者告知与其疾病有关的信息,使得患者能够了解自己的病情、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及其成功率和治疗效果、检查治疗的价格,最终使得患者能够克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其次,应该采取口头表达和书面说明并重的方法。这一过程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让患者真正的知情。第二,自行决定权。当患者了解到医疗机构的专家意见后,患者就会面临多种选择,是拒绝还是同意选择何种治疗方案是否接受治疗这时候就产生了患者的同意与拒绝的问题。可以说,患者的同意权应该是患者自主选择的权利,是患者的主动行动,而非被动接受。
(二)规范医疗告知、说明义务的法律程序
知情同意权与保护性医疗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通常会引起医疗纠纷,如某医院麻醉师因履行告知义务而忽略了保护性医疗,最后导致病人在得知自己将要接受的手术治疗有较大的危险性后,因精神紧张而引发心脏病猝死,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如何解决这方面的冲突呢,只有依靠医生的自由裁量了。目前通常的做法是,医生遇到那些患有癌症的患者,先告知其家属,从而由家属决定是否告诉患者。这样就把医生的责任转嫁给了家属。其实,医生应该对患者的心理状态和精神状态进行了解,从而在诊断的基础上向家属提出是否告知患者的建议。必要时,也可以请心理医生参与治疗,以保障患者的精神健康。
(三)完善立法,正确规范知情同意权,着眼于病人的权利来立法
我国关于病患知情权利的立法已经滞后于“以病人权利为主题”的新型医患关系的现实,应根据这种新型医患关系的特点,将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的关于病患权利的规定,统一于患者权利这一完整体系之下,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对病患权利包括对病患知情同意权利的保护。医患双方要清楚的知道知情同意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医方如何履行义务才能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等等,这必须通过立法加以确定。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知情同意权的现状,建议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专门立法,系统的规定知情同意权的概念、权利的内容、权利行使的方式、什么情况下构成权利的滥用、知情同意权和其他权利的关系、医方如何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及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后果等等。只有对知情同意权进行正确的规范,医患双方才能有法可依。
(四)医生应尽的告知义务的标准
除此之外,患者也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不要以知情同意权为借口,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结语
综上所述,知情同意权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医生义不容辞的道德义务。在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今天,真正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能有效的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医院应当讲诚信,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以患者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尤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更应当考虑患者的利益。同时也应该限制一些新闻媒体对医疗事故的片面炒作。相信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患方的知情权会真正的落到实处,这样,在医患双方之间才会实现真正的公平,才能更好的实现医疗宗旨——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才能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