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也可由其管辖。
1.根据该法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的刑期和罚金数额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诈骗金额、手段、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来规定的。
1.根据该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标准并不是绝对的,各省法院、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备案。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诈骗数额的认定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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