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宿迁市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一起来看详细内容。
各县(区)物价(发改)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贯彻意见》(苏价医〔2017〕21号)、《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7〕23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保持与县级公立医院(二类医院下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衔接,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的提升,决定调整我市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有升有降,比价合理,结构调整,与县级公立医院相衔接”的原则,充分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合理调整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在全市范围内平衡统一执行。
二、实施范围
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公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乡镇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以及门诊部、诊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体系管理的其它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合理制定市级权限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是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类其他项目收费标准提高30%;二是在不高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病房床位费按不高于县级医院80%;物理治疗类、康复类、中医诊疗类(不含中医综合)按不高于县级医院90%。
(二)保持与县级公立医院合理的比价关系。在不高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基层医疗服务价格。
1、综合医疗服务类:门诊病历手册、院前急救费、体检费(含各类专业体检)、救护车费与县级医院同价;方便门诊1.5元/次;护理费执行县级医院80%;其他类执行县级医院90%;
2、医技诊疗类:大型设备检查执行一类医院基准价,其他与县级医院同价;
3、临床诊疗类: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执行县级医院90%;经血管介入治疗(32类),执行县级医院价格;麻醉(3301类)按一类医院原价上浮20%,各类加收执行县级医院90%;手术治疗其他项目(33类)按一类医院原价上浮50%,各类加收执行县级医院90%;疼痛诊疗类(36类)执行县级医院价格。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加收20%。
(三)降低检验、检查项目价格。降低部分检查价格,其中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取消15%上浮的规定,执行原一类医院基准价。取消检查设备中的螺旋CT超层费,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城市公立医院价格改革中已同步执行到位)。
(五)取消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取消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降温取暖费、Ⅰ级无陪护理、Ⅱ级无陪护理、Ⅲ级无陪护理、家庭式陪伴待产、螺旋CT超层、透射显象衰减校正加收、使用回旋加速器加收、甲基转移酶检测、心理干预等医疗服务项目。
(六)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为推进医联体建设,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一是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乡镇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次,参保人员自付3元/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7元/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8元/次,参保人员自付2元/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6元/次;二是增设基层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特殊医用材料编码等按照省《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苏价医〔2011〕195号)规定执行。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5元/次和20元/次。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按照70%的比例报销,并纳入年度门诊统筹报销限额。
(七)尾数取舍。医疗服务项目金额在10元以下的,尾数保留到角;金额在10元以上的,不足1000元的,尾数保留到元;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尾数保留到10元。护理类价格统一保留到角。尾数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八)县级医院价格以2010年修订版《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为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自2018年12月30日零时起实施。
五、保障措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向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是政府解决群众看病就医的社会公益事业。各县区政府是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主体责任人,各地价格、卫计、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统筹各项措施,在不超过市级方案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市区范围内基层医疗机构执行本方案确定的指导价格。
(二)提升管理水平。基层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医疗流程,努力降低成本。要紧盯门诊人次医药费涨跌幅度、出院者平均医药费涨跌幅度、每人次卫生材料费涨跌幅度、每人次检查检验费涨跌幅度、药占比、床护比、廉价药品使用等关键指标,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控制医疗总费用和次均费用,切实降低群众就医负担。
(三)强化监督管理。按照“管细、管好、管到位”的要求,各级价格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强化价格变化的预警分析,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及时受理医药价格举报和投诉,有效化解各种矛盾,依法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