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器官捐献是高尚的、无偿的行为,在我国,器官捐献只有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下属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这一个渠道。
8月8日,安徽蚌埠怀远县人民医院查出一起医务人员打着“捐献”的旗号,贩卖人体器官的案件,现在涉案的6名医护人员已被以涉嫌侮辱尸体罪逮捕。
该案中,签署捐献协议后,死者家属获得了20万元的“国家补助”,正是这20万元的补助,让死者家属察觉出异样,揭开了这个案子。
2018年2月11日凌晨,53岁的李萍被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儿子砍伤,在进入怀远县人民医院的第5天,也就是2月15日,李萍处于脑死亡状态,自主呼吸消失。
主治医师杨素勋在病历中写道:“告知家属随时有心跳骤停可能,患者家属表示理解,要求放弃治疗。”
杨素勋是怀远县人民医院ICU主任。他在李萍的“死亡记录”一项中写着:2月15日,停止机械通气后,凌晨5点,李萍心跳停止,宣布临床死亡,开始行器官捐献。
此后,李萍的肝脏和肾脏被摘取。
在器官摘取的前一天,李萍的丈夫和女儿在一张“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上签了名。正是这张登记表引起了李萍儿子石祥林的怀疑。
由于石祥林也被有精神分裂症的哥哥砍伤,当时正在住院,遗体捐献的事情是堂哥代办的,堂哥说,当时ICU主任杨素勋告诉他:你婶婶不行了,就算抢救过来也是瘫痪在床,捐献器官的话国家补助20万。
在杨素勋的操办下,李萍的丈夫和女儿签了各种文件。石祥林发现,在那张“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上,登记单位、编号、公章都是空的,于是起了怀疑。
更让石祥林怀疑的是,为何“捐献”会有20万元的“国家补助”?
2018年5月,石祥林去了趟北京,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石祥林并没有查到妈妈的捐献记录,而工作人员说:“只要是正规合法途径捐献的,我们这里都会有记录。”
经怀远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证实,李萍的器官捐献,“是医生个人行为”。
医院ICU走廊上杨素勋的介绍
在石祥林向多部门反映此事后,听到风声的杨素勋通过中间人,给石祥林46万元“封口费”,但石祥林转身就将此事一并进行举报。5月,怀远县公安局以涉嫌侮辱尸体罪,对包括杨素勋在内的6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其中5名嫌疑人是南京一家医院的医护人员。
警方作出的尸检鉴定书还记载了李萍“捐献器官获取见证记录”,上面显示,器官获取5天后的2018年2月20日,北京一家医院在移植手术前对李萍的肝脏进行了病理检查;2018年2月24日,天津一家医院对李萍的双侧肾脏,也进行了移植前的病理检查。由此推测,李萍的肝脏卖给了北京就诊的一名患者,肾脏卖给了天津就诊的一名患者。
这起案件能够被发现,得益于石祥林在20万的补助,甚至后面事发时,46万元的巨额资金面前,依然保持清醒和正义,揭发了这一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能有人会认为,这起案件中,李萍的丈夫和女儿都签了字,李萍腹腔中的器官被取走后,“残端缝合”说明操作也不是没有敬畏心的乱来,并且还给了20万元的报酬,另一端,还拯救了两个生命,其中好像并没有谁受到了侵害,为什么要惩治他们呢?
在法律的逻辑中,不仅要考虑一个行为对社会实际产生的危害,还要考虑这类行为对社会后续会带来的危害。李萍的案件看似没人受到伤害,但是如果纵容此类非官方的器官“捐献”,到最后,一定会发生更多的偷盗、强取、贩卖人体器官的案件,危害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