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前签字,是医院逃避责任的手段吗?很多人都误解了医生治疗医疗机构患者隐私

相信不少人都有过这样的疑惑:每次手术前,医生都让患者或家属签一堆文件,搞得人心慌慌,甚至有人觉得这是医院为了逃避责任、撇清关系的套路。

“这不就是告诉我出问题了你自己负责吗?”

其实,你可能真的误会了,手术同意书背后隐藏的意义,远比你想象得要复杂,也更重要。

它不仅是法律上的一道程序,更是一种对患者知情权的尊重。

可惜的是,很多人带着“签字=甩锅”的误解,错过了这份文件真正的价值,也让自己在就医时多了很多焦虑和不必要的压力。

在手术前签字,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医疗环节,既有法律依据,也包含了对患者权益的保护。

很多人可能觉得这是医院用来推卸责任的,但实际上这种签字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规范医疗行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26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当患者需要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医疗机构必须提前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清楚,并征得同意后才可以实施。

这一条规定的意义在于,明确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让患者能够清楚地了解自身的病情、治疗的必要性、手术的目的、可能出现的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接受治疗。

所以说手术同意书不是随便一张纸,而是法律层面非常重要的文件。

它的内容通常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手术的名称和目的、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并发症、替代治疗方案、患者的签字等。

患者在签字后,表示自己知晓了手术的风险,并愿意接受手术。这不仅体现了患者的自主决策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可能出现的风险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使患者家属签了字,也不代表医院和医生可以因此免除所有责任。

如果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因为操作不当或者疏忽大意而导致问题出现,医疗机构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手术同意书只是在风险和不可控因素方面划清了界限,而不包括医疗过失的免责。因此,这一环节并不是医院在“甩锅”,而是为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2010年生效,现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医疗行为的合法性需要基于“知情同意”的前提。

如果医生未告知患者手术可能的风险和并发症,即便手术成功,患者也有权对医生或医疗机构提出质疑。

同样,若医生隐瞒了某些手术风险或夸大手术效果,则可能会涉及侵权行为。

这些法律条款都体现了我国在医疗管理中对“知情同意”原则的重视,而手术签字正是落实这一原则的方式。

从医疗实践的角度来说,签字的意义远远超出了“法律程序”本身。这是医生与患者之间一次重要的沟通,也是医疗透明化的重要体现。

通过签字,患者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手术的必要性和可能的风险,避免了盲目或过度治疗。

而对于医生来说,这一环节也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不必要的矛盾。

上文说到,手术前签署手术同意书既是对患者知情权的尊重,也是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但如果患者身边没有家属或者紧急情况无法联系家属,那是不是手术就不能进行了?

其实并不是这样。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医生在特殊情况下依然可以进行手术,当然这一切都有严格的规定和依据。

我国法律明确指出,在紧急情况下,比如患者生命受到威胁而需要立即进行手术时,医生可以不经过家属签字,直接实施必要的医疗措施。

这项法律的核心目的,是在保护患者生命权的同时,为医生的及时救治提供法律支持。

这一规定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应对一些紧急医疗场景。

例如,心脏骤停、脑出血、严重创伤等情况,医生必须分秒必争地展开治疗,如果硬性要求必须等到家属签字才能动手术,那可能会严重影响救治效果,甚至危及患者生命。

而法律允许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先行救治,是对患者生命权最直接的保护。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先救治后告知”的做法并不是无限制的,必须满足两个重要条件:一是患者病情危急,救治不容耽搁;二是无法取得患者或者家属的明确同意。

如果不属于这种紧急情况,医生仍需遵循手术前的知情同意程序,向患者或者其家属详细说明病情、治疗方案和可能的风险,并获得同意后才能实施手术。

这是尊重患者自主权的重要体现。

但如果患者不是处于紧急状态,而身边又没有家属,医生又该怎么办呢?

在这种情境下,医生和医疗机构会尽量遵循法律和伦理要求,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比如未成年人或意识不清醒的人),手术同意权通常由其监护人行使。

这一点在《民法典》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目的就是在关键时刻避免因为程序问题而耽误患者救治。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医生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手术,即使没有家属签字,也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行事。

医生需要记录下患者的病情、急救措施和决定手术的原因,医院也需要留下审批记录。

这些文书不仅是医疗行为的证明,也是日后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

此外医生在救治过程中也需尽快与患者家属取得联系,事后向其说明患者的病情、手术过程和结果,确保家属知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医生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过患者或者家属同意,擅自实施手术,可能会被认定为侵犯患者权益。

我国法律对这种行为有明确的约束,医生和医疗机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知情同意原则始终是医疗行为的重要基础,除非在无法避免的紧急情况下,医生才可以“先救治,后告知”。

在医疗领域,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信任是至关重要的,这种信任不仅有助于提高治疗效果,还能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但近年来,医患关系中出现了一些紧张和不和谐的现象,影响了双方的互动和合作。

医生肩负着救死扶伤的责任,他们需要具备高尚的医德和精湛的医术,以赢得患者的信任。

但医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可能在有些时候导致治疗效果不尽如人意,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应当以真诚的态度与患者沟通,解释医疗过程中的风险和可能的结果,减少患者的不安。

患者在患病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需要依赖医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来恢复健康。

因此,患者对医生的信任,是治疗过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然而部分患者可能因为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或者受到一些负面事件的影响,对医生产生不信任。

这不仅不利于自身的治疗,还可能加剧医患之间的矛盾。

要建立和巩固医患之间的信任,双方都需要付出努力。

只有在相互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医患关系才能更加和谐,医疗效果才能得到提升。

参考资料:

[1]金涛.给手术签字备个“争端解决器”[J].健康管理,2011,2(06):112-115.

[2]扶青.手术签字与患者利益最大化[N].衡阳日报,2017-12-18(002).

THE END
1.医方的告知说明义务(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什么?刘芳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那么什么是以上规定中所指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什么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https://lawyers.66law.cn/s29142480e6e35_i1213026.aspx
2.诊断治疗以及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履行的程序医院规章制度1 、病人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享有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本制度。 2 、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应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病人在门诊、住院期间,接受手术、有创检查 ( 血管造影、取材活检、骨髓穿刺、血管穿刺、支气管镜检、胃肠内窥镜检查等 ) 、特殊治疗 ( 药物化疗、放射治疗http://www.tufh.com.cn/Html/News/Articles/102341.html
3.什么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律师普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定义了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含义: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https://m.110ask.com/tuwen/12090930834166400672.html
4.特殊治疗指什么特殊治疗一般指病情需要采用特殊治疗方法,而且需要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治疗。特殊治疗比较特殊疾病主要包括器官移植、组织移植或者安装人工器官、骨髓移植等,这些疾病都需要采用特殊治疗方法,而且需要的医疗费用也比较高,所以叫做特殊治疗,进行这些治疗时一定要去正规的https://www.miaoshou.net/article/rWEwNn4jjyG2vA4B.html
5.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规定包括什么?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https://www.64365.com/zs/1518271.aspx
6.病情告知和谈话制度住院指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https://www.hzhhyy.com/index.php/home/index/detail/cate_id/93/id/3368.html
7.贵阳市司法局建议提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第二十六条规定:http://sfj.guiyang.gov.cn/zfxxgk_5617550/fdzdgknr/jytadf_5616667/202311/t20231120_831028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