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适用范围………………………………………………………4
1.4工作原则………………………………………………………5
1.5事件应对和响应分级…………………………………………6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8
2.1县指挥部………………………………………………………8
2.2县指挥部成员部门及职责……………………………………8
2.3镇(乡)级组织指挥机构……………………………………14
2.4专家咨询委员会……………………………………………14
2.5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14
2.6应急联动机制………………………………………………15
3监测、评估和预警………………………………………………16
3.1监测…………………………………………………………16
3.2风险评估……………………………………………………16
3.3预警…………………………………………………………17
4事件报告、通报和信息发布……………………………………17
4.1事件报告……………………………………………………17
4.2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18
5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19
6后期处置………………………………………………………20
6.1总结评估……………………………………………………20
6.2抚恤与补助…………………………………………………20
6.3征用及劳务补偿……………………………………………20
7应急保障………………………………………………………20
7.1人员保障……………………………………………………21
7.2经费保障……………………………………………………21
7.3应急物资保障………………………………………………21
7.4通信与交通保障……………………………………………21
7.5应急培训与演练……………………………………………21
7.6健康宣传与教育……………………………………………22
8附则……………………………………………………………22
8.1预案管理……………………………………………………22
8.2预案实施……………………………………………………22
附录………………………………………………………………23
附录1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23
附录2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报告标准(试行)……35
附录3名词解释…………………………………………………4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危害,科学有序、精准高效应对本县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绵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和《梓潼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生物灾害事件、动物疫情、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1.4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统筹抓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和经济社会发展。
(2)统一领导,整体联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强化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行业(领域)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预防和救治的责任链条,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统筹使用应急资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5)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专业医疗救援队伍为骨干,其他防控力量积极参与配合的快速反应、高效应对机制。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努力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
(6)依法规范、科学应对。严格依法依规,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高应急处置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优化整合各类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做到分级分区、精准施策,提高应急处置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5事件应对和响应分级
1.5.1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5.2应对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1.5.3响应分级
(1)县级响应。
(2)镇(乡)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镇(乡)根据本行政区域事件处置需要评估启动镇(乡)级应急响应,相应响应启动程序可参照县级应急预案制定。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指挥部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梓潼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协调。县指挥部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常务副指挥长,县卫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成员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卫健局,为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由县卫健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县指挥部成员部门及职责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传染性疾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和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协调、指导各镇(乡)开展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收集、整理、报告传染性疾病疫情防控工作信息;依法发布疫情信息与防控工作动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控有关区域建议。负责做好中医医疗机构疫情监督管理及医护人员培训等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预防。发挥中医药独特作用,运用中医药配合救治病例,开展中医药治疗分析总结。
县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和突出涉稳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由社会稳定领域向政治安全领域传导演变,确保全县政治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县政府外事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外、涉港澳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在梓外籍人员及港澳同胞的应急救治工作,加强与市委外办沟通联系,加强在梓外籍人员、港澳机构管理,提醒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医疗物资保障组各成员部门,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医疗物资的储备、生产与调度工作,与成员部门及专家对接,由县卫健局负责对县级医药储备规划现状、物资的种类多少进行评估并提出调整需求意见。牵头各成员部门做好县级医药储备并指导各镇(乡)做好医药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协调保障全县医疗机构、医用物资储备及生产企业电力保供。
县教体局: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及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健康宣传教育和师生员工个人防护,落实校内健康监测和日常检查措施。
县民宗局:负责指导各宗教场所配合卫健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依法查处打击涉及疫情违法犯罪,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敏感事件;协助卫健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管理和信息推送。
县民政局:指导殡仪馆做好接运遗体的消毒防疫和火化工作。做好养老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会同应急部门指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等国内外团体、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捐助经费和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县司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行政立法。整合各类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提供坚实法律服务保障。
梓潼生态环境局: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后,负责组织对水、大气等环境的应急监测并提出污染处置措施工作建议,配合卫健部门对公众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负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供水应急工作及生活污水的无害化处置,指导各镇(乡)住建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提供紧急避难场所、隔离场所等。
县交通运输局: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督促城市公交、出租车、道路客运等企业加强对驾驶员和客运站等一线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交通运输企业进一步加强对候车室、交通工具及旅客人流密集场所的通风、卫生消毒工作。做好旅客疏导,加大运力保障。负责做好邮政快递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严防疫情通过寄递渠道传播。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畜间、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县商务经合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重要生活物资(粮油、食盐、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除外)的协调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加强对商业流通单位的卫生管理和经营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督促所属商业单位落实各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经济合作系统和县政府驻外办事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联防联控工作。
县文广旅局:负责督促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星级农家乐、民宿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预案,建立健全登记跟踪、测温、消毒等制度。督促文化娱乐场所、公共文化场馆等室内场所加强通风,落实设施设备消毒措施;负责督促旅行社做好旅游团队的卫生防疫管理,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登记、观察工作,防范疫情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药械的质量安全监管。
县信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访维稳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参保患者救治的医疗保障工作。将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开通防治药械采购应急绿色通道。
县大数据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数据支撑工作。
县武警中队:组织协调驻梓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镇(乡)级组织指挥机构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2.5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2.5.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感染控制,样本采集检测,传染病个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配合疾控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医疗秩序,落实院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措施。
2.5.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提出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的建议,指导、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县疾控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2.5.3卫计监督执法机构
卫计监督执法机构主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职业卫生以及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卫生监督工作。
2.6应急联动机制
3监测、评估和预警
3.1监测
建立健全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机制,县卫健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县实际,重点开展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症状监测、实验室监测,以及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等部门,针对预防本行业、本领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开展行业、领域内日常监测。
3.2风险评估
3.3预警
4事件的报告、通报和信息发布
4.1事件报告
4.1.1积极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和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及有关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2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发生单位、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动物防疫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单位。执业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人。
4.1.4县疾控中心接到突发网络直报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限内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规定报告县政府、县卫健局和市疾控中心。
4.1.5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客观、真实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得缓报、谎报、瞒报、漏报。
4.2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时期情况和工作需要,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可能波及的毗邻区域各有关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人民政府或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要以网络直报为依据,最迟5小时内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最迟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县委、县人民政府或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市级专项指挥机构要求,由市级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主体原则上为县政府或指定有关部门(单位);较大及以上事件发布主体原则上为市政府或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其中,重大及以上事件报省政府或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审定后发布。
5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
6后期处置
6.1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级牵头承办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6.2抚恤与补助
6.3征用及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为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由人社部门作出相应规定。对参加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者,按规定及时给予赔付。
7应急保障
7.1人员保障
按照“专业化、实战化、标准化”的原则,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应急队伍体系,并加强培训管理。县卫健局要及时调整完善更新由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疾控中心和卫计监督执法大队组成的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编队人员名单,不断提高卫生应急队伍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能力。
7.2经费保障
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疫情处置等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单位)专项建设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7.3应急物资保障
医疗防护用品、药品等应急医疗物资的生产、储备,由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平战结合原则进行生产监测调度和生产能力备份建设,各级储备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应急医疗物资进行储备,并实现轮换轮储。
7.4通信与交通保障
7.5应急培训与演练
各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置技术和能力,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定期针对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中非专业人员开展培训或讲座,提高其应急基本知识、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
7.6健康宣传与教育
各有关行政部门应持续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宣传活动,采用多种形式提升公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本知识、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众应急技能提升行动。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县卫健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国家有关机构改革和法律法规、上位预案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解释、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报县政府批准。
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梓潼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纳入本单位专项预案。
各镇(乡)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应急预案。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梓潼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梓府办发〔2008〕79号)同时废止。
附录
附录1
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传染病类
(一)甲类及参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
1.鼠疫
(1)腺鼠疫
一般事件:发现1例腺鼠疫病例。
较大事件: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现10—19例腺鼠疫病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出现死亡病例。
重大事件: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及以上腺鼠疫病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2)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
较大事件:发生1例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霍乱
一般事件:1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9例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重大事件: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
4.肺炭疽
较大事件:发现1例肺炭疽病例。
重大事件: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1周内发现2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2个县(市、区)发现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炭疽病例。
(二)乙类传染病
1.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一般事件: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一周内发现3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散发病例。
较大事件: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一周内发现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多点散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5例及以上。
重大事件:发现明确的人传禽流感疫情。
2.炭疽
一般事件: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3.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较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细菌性或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累计发病10例及以上,且出现死亡病例。
4.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一般事件: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累计发现5例及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事件: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累计发现10例及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
5.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
一般事件: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1—99例甲肝或戊肝病例。
较大事件: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0例及以上甲肝或戊肝病例,或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6.乙肝、丙肝、HIV
一般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现5例及以上医源性感染病例。
较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现10例及以上医源性感染病例。
7.伤寒(副伤寒)
较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伤寒或副伤寒病例,或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8.麻疹
一般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99例麻疹病例;或达到报告标准,且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199例麻疹病例,或累计发病20—4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重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或累计发病50—9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9.猩红热
较大事件: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10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10.登革热
一般事件:一个县(市、区)在一周内,新发登革热本地病例为5—9例;或2周内同一自然村、学校等集体单位出现3例及以上本地感染的登革热实验室确诊病例。
较大事件:一个县(市、区)在一周内,新发登革热本地病例达10—99例;或一个市(州)内有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暴发疫情(2周内同一自然村、学校等集体单位出现3例及以上本地感染的登革热实验室确诊病例)。
11.布鲁氏菌病
一般事件:3周内,同一乡镇、社区、饲养场、牲畜集散地、屠宰加工厂等场所发现10—19例及以上本地感染布鲁氏菌病例。
较大事件:3周内,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49例布鲁氏菌病例。
12.肺结核(结核病)
同一人口密集场所(包含学校)在半年或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分级事件或一般事件)。
13.流行性出血热
一般事件: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区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并出现死亡。
较大事件: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并出现死亡。
14.疟疾
较大事件: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出现输入继发疟疾病例或本地感染疟疾病例。
15.血吸虫病
一般事件:以县为单位,发现本地感染的血吸虫病例、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较大事件:2周内,以县为单位,发现1—4例当地急性血吸虫病例。
重大事件:2周内,以县为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急性血吸虫病例。
16.钩端螺旋体病
一般事件: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5—19例钩端螺旋体病例。
较大事件: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20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例。
17.流行性乙型脑炎
一般事件:1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19例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或出现2例死亡病例。
较大事件:1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0例及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或出现3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8.白喉
一般事件:2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4例白喉病例。
较大事件:2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9例白喉病例,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
重大事件:2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白喉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9.百日咳
一般事件:1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0—49例百日咳病例。
较大事件:1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0例及以上百日咳病例。
(三)丙类传染病
1.手足口病
较大事件: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10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例。
2.其他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较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其他感染性腹泻病例。
3.流行性感冒及流感样病例
较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500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4.风疹
较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5.流行性腮腺炎
较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6.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较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病例。
(四)新发、再发和输入性传染病
重大事件:在本省发生全球首次发现并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传染病,短期内不断出现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在本省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病死率的传染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或发现全国已经消灭的天花等病例。
本省首例,但在全国其他省份已经发生过的传染病事件,其级别由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该疾病全国流行情况,确定事件级别。
(五)其他
1.水痘
较大事件: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10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军团菌病
一般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5—19例军团菌病例。
较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例及以上军团菌病例。
3.人感染猪链球菌病
一般事件:1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19例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例。
较大事件:1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0例及以上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例。
4.病毒性脑炎
一般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99例病毒性脑炎病例。
较大事件: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病毒性脑炎病例。
5.其他传染病
二、职业中毒
一般事件: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9例,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事件: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49例;或出现1—4例死亡病例。
重大事件: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例及以上;或出现5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三、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较大事件: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发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的事件。
四、医源性感染事件
重大事件: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院感染)事件,发现5例及以上病例,或直接造成3例及以上死亡。
五、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一般事件: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未出现死亡病例,经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较大事件: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且出现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重大事件: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且出现死亡病例,并扩散到其他县(市、区),经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附录2
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报告标准(试行)
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结疽发现1例及以上病例或疑似病例。
1.人感染禽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发现1例及以上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发生过的县(市、区)一周内发生3例及以上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
2.炭疽: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3.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4.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有2例及以上死亡。
5.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6.乙肝、丙肝、HIV:半年内,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医源性感染病例。
7.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8.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或疑似病例。
9.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10.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新发5例及以上登革热本地病例。
11.布鲁氏菌病:3周内,同一乡镇、社区、饲养场、牲畜集散地、屠宰加工厂等场所发生或发现3例及以上急性期布鲁氏菌病例;或既往5年内无本地布鲁病例报告的县(市、区)出现1例及以上本地感染的布鲁病例。
12.肺结核(结核病):县(市、区)级疾控机构在同一人口密集场所发现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病例时,应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级疾控机构报告、反馈。
13.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区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4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5.流行性乙型脑: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发现5例及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6.白喉:2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例及以上白喉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7.百日咳:1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百日咳病例。
1.手足口病: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20例及以上病例。
2.其他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20例及以上病例或疑似病例,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0例及以上病例或疑似病例。
3.流行性感冒及流感样病例: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30例及以上流行性感冒病例或流感样病例,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0例及以上流行性感冒病例或流感样病例。
4.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2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或疑似病例。
5.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3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6.急性出血性结膜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病例。
发现1例本市(州)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或我国原不存在或尚未发现由国外传入的传染病例或疑似病例。
1.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5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军团菌病:1周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发现2例及以上军团菌病例。
3.人感染猪链球菌病:1周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例及以上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例。
4.病毒性脑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病毒性脑炎病例。
5.各地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传染病发病情况。
发现1例及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病例。
(二)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3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院感染),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
2周内,在同一个县(市、区)内,同一学校医疗机构、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
附录3
名词解释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生物灾害事件、动物疫情、环境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急性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化学品泄露、职业危害和环境因素等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