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的使用单位,含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第18项: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施)。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03项。(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第八条规定: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第十条规定: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不合格的,收回其批准证书。(四)《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指导原则(2015版)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5〕53号)。
(五)《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5号)。
(六)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国卫妇幼发〔2015〕56号)。
五、实施机构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机构需具备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设有妇产科诊疗项目;
(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条件;
(5)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2、人员需具备条件
(1)从事临床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2)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的操作技能;
(3)符合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4)经国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培训基地培训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以上条件任意一条。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审批数量按照《河北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2016-2020年)》规定执行。
七、申办材料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情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筹建: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文件、物品):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情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试运行: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情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式运行:
八、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1号楼二楼社会事务区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1.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五个工作日制作《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专家论证(筹建)或现场核查(试运行、正式运行)
组织专家论证(筹建)或现场核查(试运行、正式运行)。
3.审核
决定部门应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以及现场审核意见进行审核。
审核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
5.办结
(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总时限:30工作日
特别程序说明:专家现场核查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暂无
(二)收费依据
(三)收费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快递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1号楼二楼社会事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咨询窗口
0311-66635312
(三)网上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2楼投诉举报区窗口。
0311-66635200;0311-6663530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如您对办件结果不满意,可直接针对办件进行投诉。
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0311-66635347
3.网上查询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0311-66635358
主办单位: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单位: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计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