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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参保人在排胎或新生儿出生之日后12个月内,持以下材料到其户籍或参保所在地辖区人社分局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1、《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申领人计划生育证明》的原件。
3、医疗收费收据原件(需加盖就诊医院的有效印章如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或医院公章)。
4、如为门诊流产的,还需提供含有“人流术”、“清宫术”、“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钳刮术”等内容的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5、参保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双面复印)。
6、参保人在中山市开户的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广发行、交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或有本人签名的借记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卡需双面复印并注明开户银行名称)。
7、在异地生育的,还需提供已在人社分局备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1、符合申领条件、缴费满一年以上的,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1)妊娠12周以下(<12周)流产的,一次性报销300元;
(2)妊娠12周以上至28周以下(≥12周且<28周),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报销1500元;
(3)妊娠28周以上(≥28周),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报销3000元;剖宫产、妊娠28周以上(≥28周)多胎的,一次性报销4000元。
2、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
注意:因特殊原因需在市外生育的,须在生育前填写《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并到其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社分局办理备案手续。否则,其费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