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涉案车辆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车辆保管与使用:严禁使用涉案车辆。交警大队在扣押涉案车辆后,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同时,各办案单位在扣押涉案车辆后,应尽快将车辆交至装备部门,不得擅自使用或挪用。
车辆认领与处置:对于无法查找到失主的车辆,办案单位应向指挥中心装备组申请公告。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综上所述,交警大队在处理涉案车辆时,必须严格遵循上述规定,确保涉案车辆的合法、合规处理。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涉案车辆的合法权益,防止车辆被非法使用或处置,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行政法-
交警支队以无合法手续为由长期扣留
涉案车辆的行为被法院判决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行政法系列5
壹: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16)最高法行再5号
案由:行政强制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交警扣押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程序
贰:基本案情
车架号码,即车辆识别代号,通常也称大架号,由字母和数字共17位字符组成,是车辆的重要身份证明。第1位字符是国家或者地区代码,中国的代码是“L”。最后8位即第10位至第17位字符代表车辆的年份、生产工厂、生产下线顺序号等信息。对于特定汽车生产厂家生产的特定汽车而言,车架号码最后8位字符组成的字符串具有唯一性。
叁:法院认为和判决
一审法院
法院认为:
判决:驳回刘云务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判决: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并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二、晋源交警一大队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扣留涉案车辆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刘云务;三、驳回刘云务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
(一)决定扣留涉案车辆的程序是否合法。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及公安部于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晋源交警一大队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车辆涉嫌套牌的,有依法扣留的职权。在再审申请人刘云务提交合法年审手续后,晋源交警一大队又发现涉案车辆无发动机号码、无法识别车架号码而涉嫌套牌时,可依法继续扣留。但是,晋源交警一大队决定扣留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当事人等行政程序。晋源交警一大队违反上述行政程序,始终未出具任何形式的书面扣留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在刘云务提供合法年审手续后,晋源交警一大队初始以未经年审为由扣留车辆的行为应已结束,其关于以车辆涉嫌套牌为由继续扣留无需另行制作扣留决定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除扣留措施,以便车辆能够返回维修站整改或者返回原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在相应部位重新打刻号码并履行相应手续,而是反复要求刘云务提供客观上已无法提供的其他合法来历证明,滥用了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
判决: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行终字第75号行政判决和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并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扣留晋A2××××号车辆的行为违法;
三、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晋A2××××号车辆返还再审申请人刘云务。
肆:律师后语
本案的争议问题涉及到行政法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本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具体、准确、细致,逻辑严谨,为判决书的典范。
1、正当程序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即告知相对人行政行为的依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提供对行政行为不服的救济途径等。具体到本案中,行政主体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决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应向行政相对人出具书面的扣留决定。
2、比例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的需要过度的措施,应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本案中行政主体在未真正调查核实的情况下,把本应是暂时性的扣留措施演变为了长期扣留涉案车辆,属滥用职权,严重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3、“找茬式”行政的否定,对于交警支队在作出行政行为和一、二审诉讼时均是以行政相对人缺乏合法车辆手续为由扣留车辆,在再审中提出行政相对人的车辆系擅自改装应强制报废的理由,有违法治国原则。
作者简介:孙承龙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经报等媒体采访。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征地拆迁、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