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开始报名!这些省份高级职称报考通知已出职称卫生技术考试

关于提供2023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服务的通知。

目前各地陆续发出关于2023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主要信息,一起来看一下吧~

广东卫生高级职称考试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部属驻穗及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3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高级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依据

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2〕6号)要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凡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先参加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申报,并作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考试对象及免试人员范围

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周期内,可自愿报名参加本年度高级资格考试。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可报考;离退休人员不可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可报考。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免于参加高级资格考试,人员名单由各地各单位按要求上报,上报方式另行通知。

(一)新冠病毒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援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根据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援派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援派期1年或以上的我省援藏援疆援青援川的专业技术人才。

2.各地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选派到广西、四川、云南、贵州四省区参加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省委组织部统一选派到艰苦欠发达地区从事帮扶工作满1年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3.根据《广东省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实施意见》(粤卫〔2019〕70号)要求,援外任务为1年期及以上的援外医疗队队员。

三、考试专业

根据我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专业设置情况,考试设普通内科等104个考试专业(见附件1)。考生应根据现从事的工作,根据评审专业与考试专业对应关系(见附件2),选择合适的专业进行考试,有执业注册要求的,必须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并已登记注册。凡申报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类副主任医师职称的,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申报副主任护师职称的,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及有效期内的注册页。多机构执业医师应通过主要执业机构报名考试。

四、考试内容及方式

(一)考试内容。高级资格考试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与水平。

(一)网上报名及单位审核(2023年4月20日至5月10日)。

报名提交成功后,考生须直接从网上打印一份《广东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样式见附件3),本人签名后连同所有报名材料原件,提交至所在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审核。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考生报名表和报名材料原件,认真审核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具意见及公章,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将同意报考的所有考生报名表报送至所在报名点,部属、省属单位直接快递至所在考点。

(二)报名点审核(2023年4月21日至5月15日)。

各报名点需在2023年5月15日24:00前完成报名点所有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在报名表相应栏加具意见及公章,并按要求提交至考点。

(三)考点审核(2023年5月16日至5月26日)。

各考点需在2023年5月26日24:00前完成考点所有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在报名表相应栏加具意见及公章,并按要求将考生报名数据提交至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

考点及所设报名点要按照“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原则严格审核,对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各考点要及时反馈至考生并进行核实确认。自主评审单位的考生,报名、审核程序相同,考点可以单位审核意见为准。考区将视审核情况对考点、自主评审单位的审核工作进行通报。

(四)网上缴费(2023年5月29日至6月2日)。

(五)准考证打印(2023年6月27日至6月30日)。

(七)成绩查询。

考试成绩将于考试结束后一个半月左右公布,届时考生可以在广东卫生人才网查询、打印考试成绩。

六、成绩合格标准

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试成绩5年有效。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享受相应倾斜政策: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成绩合格线调整为55分。

(二)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男满58岁、女满53岁的考生,不划定合格分数线,成绩供评审参考。

七、考务组织要求

(一)考区管理。高级资格考试考务组织实行“考区—考点—考场”三级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设考区,由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具体负责考试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具体考务管理工作由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承担。

(二)考点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设考点,负责考务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监督指导。各考点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报名点。

(三)考场管理。各考点必须根据各专业报名人数落实设置考场。考场应具备相应场地、设备条件,能保证相对集中和有效管理,且方便考生赴考。原则上每个考点设置一个考场,申报人数较多且具备开考条件的可申请增设考场。

(四)防疫要求。根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要求,各考点要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加强考务及考生等人员健康管理,做好人员宣传引导和场地消毒,切实做好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贵州卫生高级职称考试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提供2023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服务的通知》(卫人才发〔2023〕4号)考务计划安排,结合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考评工作实际,经研究,定于2023年7月1、2日开展我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将组织考试考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考试考务管理组织机构按照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形式进行,由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成考点负责本辖区内申报人员的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由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组织工作由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具体负责,同时作为省直考点受理在筑有关单位申报人员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二、参加考试人员范围及有关倾斜政策

(一)凡申报2023年度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均须参加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三年有效。

省直考点负责受理在筑的中央驻黔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省直属单位及驻黔部队医疗机构的考生报名和组织考试。非在筑的中央驻黔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和省直属单位的考生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自治州考点报名参加考试。

(二)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参加我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三)享受提前(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免于参加我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三、申报评审类别

申报评审类别为:社会化评审、副高级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认定(简称“基层认定”)、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简称“民营专项评审”)。

四、报名资格条件

(一)社会化评审和民营专项评审资格报名条件

申报人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健康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申请报名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资格报名条件

申报人符合《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中有关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报名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高层次人才参评资格报名条件

对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博士,凭学历学位证明和企事业单位聘用材料申请报名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规定

1.2012至2015年期间取得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的,符合申报社会化或民营专项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可申请报名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从2016年起取得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后,需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合并计算达到规定年限,符合申报社会化或民营专项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申请报名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取得“Ⅱ类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符合《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要求,符合申报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条件的,可申请报名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报考医师、护士专业的,须具备相应执业准入资格,执业注册单位应为现工作单位。

五、考试内容、专业设置及考试方式

(一)考试内容

(二)专业、级别设置

2023年我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设置心血管内科等113个考试专业(见附件1),考试级别为副高级。

(三)考试专业选择

1.社会化评审及民营专项评审考试专业选择

根据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需求,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专业按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文件中的109个专业(含3个新增专业)设置(详见附件2),新评审条件出台后,按新评审条件规定的评审专业实施。

社会化评审及民营专项评审申报人应根据本人现从事(聘任)的专业以及有关执业资格准入方面的要求,选择相应的专业报考,并与拟申报评审的专业、级别相一致。

2.申请“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考试专业选择

申请“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的考生,申请“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和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仅限于《贵州省2023年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附件3)上的专业。

(四)考试形式和考试日期

(一)报名方式。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六、考务工作安排

(四)考区审核考生报名资格。5月30-6月2日。

(五)考点考区上报考场信息。6月7日前。

(六)编排考场、试室和考生座位。6月14日前

七、考试成绩效用

(一)申报2023年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不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2023年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除全省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免试及2022年度已报名参加考试并合格的申报人员外,均须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送评。

1.参加考试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级别为省、市、县级医疗机构的,考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工作单位级别为乡镇级医疗机构的,考试成绩达到55分为合格。工作单位对应级别详见附件5。

2.对我省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水城区、正安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赫章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晴隆县、望谟县、册亨县、锦屏县、剑河县、榕江县、从江县、罗甸县、三都水族自治县)申报“社会化评审”“民营专项评审”的县级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成绩达55分为合格。

3.考生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查询当年度个人参加考试成绩。考试合格人员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布,合格人员文件及名单附件可作为申报及送评依据,合格人员考试成绩三年有效。评审当年未通过评审的考试合格人员,成绩有效期内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取最高分纳入综合评价。

4.免试人员按照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考试分数按照同级别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综合评价。即:工作单位级别为省级三甲,考试成绩按照省级三甲单位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工作单位为市州级,考试成绩按照市州级单位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以此类推。免试人员申报评审及考评结合综合评价事宜另行通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免试人员要严格把关。

八、考评工作纪律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实施。要严肃纪律,规范考试行为,对在考试工作中违反、破坏考试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及(黔人社通〔2020〕11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九、其他事宜

(一)一线医务人员范畴。通知涉及的一线医务人员以《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援鄂医疗队员记功奖励决定》中有关人员名单和各市州卫生健康局、省直属、委直属各有关单位2020-2022年度盖章上报的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名单为准。

(二)考试收费。各考点考试费收取按照《关于核定我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2〕250号)规定标准执行,考试费每人每次120.00元(含按协议上缴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取的技术服务费部分);考试费核算缴纳待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结束后另行通知。

(四)考试考务工作安排事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由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按国家和我省卫生类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另行通知。

浙江卫生高级职称考试通知

一、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

1、《2023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受聘担任现技术职务证书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临床、口腔、中医、公卫和护理类专业的须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电子化注册证书。

二、考试缴费。

三、准考证打印。

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卫考办函〔2015〕1号),考试试题均为客观题,采用计算机统一评分,不接受成绩复核申请。

重庆卫生高级职称考试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委委属(代管)单位,各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我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59号)精神,从2016年起申报评审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专业能力考试。经研究,现就2023年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23年4月20日—5月20日。

二、报名方式

考生关键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报考专业)填写错误,确需修改,由考生填写申请书,注明本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和需要修改的报名信息,加盖单位公章,由本人携带申请书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于5月22日前工作日内提交至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考试部(江北区建新东路三号附一号百业兴大厦22楼2214)进行修改,逾期不再受理。

网上报名实行诚信申报,不进行资格审查及现场确认(待每年申报评审副高职称时一并审核)。

三、考试内容、专业设置及考试方式

(二)专业设置。2023年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共设置107个考试专业,详见《2023年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考生应根据本人现从事的专业及执业准入有关要求,认真阅读目录下方的说明,选择相应的专业报考(医师类应根据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选择相应专业报考),并与拟申报评审的专业相一致。个人拟申报评审专业未开考的(即附件所列专业之外的),可选择相近专业报名参考。

四、考试安排

五、注意事项

(一)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和市人力社保局转发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61号)精神,对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按照国发明电〔2020〕10号文件精神认定的一线医务人员),免于参加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

(二)在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评价中实行考评结合是完善人才评价方式的具体举措,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考试政策及具体通知宣传到位,确保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知晓本通知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通知本单位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确保人人知晓、积极准备、顺利参考。

(三)考生及所在单位要切实维护学术诚信,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行为,对在考试工作中违反、破坏考试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开展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7号)精神,向重医附一院等8家三甲医院下放了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试点单位组织开展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须将全市统一组织的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成绩作为必备条件。

(五)考试考务费按照中央考试单位考务费收费标准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我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6〕111号)执收,即100元/人次,其中考试费60元/人次,考务费40元/人次。

(六)2023年重庆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改革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广西卫生高级职称考试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各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管理机构:

经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从2019年开始,我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提前一年进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提供2023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服务的通知》(卫人才发〔2023〕4号),2023年只安排1个批次高级职称人机对话考试。为更好地开展我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2024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定于2023年7月1—2日进行。为做好2024年度我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范围、对象及条件

(一)报考范围、对象。

1.在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报考。

(二)报考条件。

取得职称年限截至2024年6月30日。申报高级职称时以当年度的评审工作部署文件确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为准。

下列人员可免参加专业能力考试:

1.具有民族医执业类别资格申报民族医高级职称的。

2.援外医疗队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国外执行援外任务期间申报高级职称的;2022年的援外医疗队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回国1年半内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

3.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卫生系列高一级职称的,可免专业能力考试一次。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关爱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病毒感染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线医务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

二、考试内容、专业及形式

(一)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为申报者应具备的与其申报资格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技能。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

(二)考试专业。

考试专业为115个(详见附件1、附件2)。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有关规定及卫生系列职称改革有关政策,除部分急需紧缺专业外,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报考专业与执业范围及申报评审的专业应当一致或相近,因考生个人选择考试科目错误而无法参加后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的,后果由考生自负。考试级别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

(三)考试形式。

(二)报名所需提交的材料(原件备查)。

1.《2024年度广西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报名表》(一式一份,需经考生确认、签字,单位核实并盖章);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3.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4.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在区外(含中直、部队)取得职称,到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需提供重新确认的职称证书(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除外)〕;

5.需执业资格上岗的,提供相应执业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函〔2014〕713号),全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位考生120元。

五、准考证打印

7月1—2日8:30-10:30

11:00-13:00

14:00-16:00

16:30-18:30

考场设在各设区市,具体专业场次安排将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七、成绩公布

八、考试成绩合格电子通知单打印

九、考试组织实施

考试工作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考务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健康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全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共设14个设区市考点,由各考点负责本辖区内考生的报名和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十、其他事项

(一)各考点要严格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卫考办函〔2015〕1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报名信息的真实、准确和规范。

(四)报名、考试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考生和工作人员,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黑龙江卫生高级职称考试通知

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中直有关单位、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委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提供2023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服务的通知》(卫人才发〔2023〕4号)要求,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将2023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一)凡符合《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人社规〔2022〕4号)规定条件,拟于2023年申请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中省直各单位、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委直属各

单位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对事业单位职称实行“评聘结合”的要求,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考评结合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121号)有关规定,根据单位岗位空额合理确定推荐参加考试人数,避免出现考试通过后因申报名额受限不能参评情况,造成人力和考试资源浪费。

2.现场确认2023年5月30-31日;

地点: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09号)。

三、考试内容和形式

2.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可提供用于本次考试模拟练习软件。

四、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

(二)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

《报名表》所填信息及提交的材料,将作为专业技术考试、评审及资格证书制作等依据,如个人填报信息错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准考证》领取

地址: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911房间(哈尔滨市赣水路

36号)。

(四)坐落在哈尔滨市地域外的中省直单位人员,资格审查、报名确认及准考证领取等事宜由当地负责,考试合格标准由省卫生健康委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成绩合格单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发放。

五、考试收费

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全省性职业资格及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19〕138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93元/人。

六、考试成绩公布

(一)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

(二)高级职称考试为人机对话形式,考试题型为客观题,不存在阅卷人主观因素干扰。不受理除缺考、违纪、零分外的成绩复核申请。

七、有关要求

(一)报名所需材料

1.《报名表》原件一份;

2.所有学历证书原件、学信网学历查询证明或认证报告或学籍档案原件;

3.所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4.《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粘贴到《报名表背面);

6.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被聘在岗的岗位变动工资审批表和本年度晋升工资审批表;

(二)其它有关要求

1.学历要求

(1)凡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具备黑人社规〔2022〕4号文件规定的医(药、护、技)学专业相应学历,且与申报专业相符;

(2)学历(学位)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各种学业证书、专业证书、修业证书、结业证书、委托培训证书等非国民教育证书,以及非本专业(包括继续教育培训证书)证书,不能作为晋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若为后取得学历,除提供最高学历证书外,还须提供最高学历取得前的相应学历证书。

2.资历要求

申报正、副高级职称人员必须是现专业技术资格被聘在岗5年以上,大专学历申报基层副高级职称人员必须是现专业技术资格被聘在岗7年以上。

3.报考专业要求

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分别设114个专业(见附件1: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申报人员应根据本人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及有关执业资格准入方面的要求,选择相应(相近)的专业报考,并与拟申报评审的专业、级别相一致。

4.考试要求

考生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参加专业技术考试,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5.政策倾斜

(2)降段:未享受政策倾斜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

员合格标准降低5分,援鄂人员合格标准降低10分。降段人员请填报《2023年卫生高级职称政策倾斜人员申报名册》(见附件4);

(3)提前一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或注册全科医师人员及在边境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参加高一级别职称考试。提前一年人员请填报《2023年卫生高级职称政策倾斜人员申报名册》(见附件4);

(4)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0〕13号)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3〕2号),严格执行“只可就近享受一次”的政策规定;

6.公示

申报人员提交的所有材料应在本单位公示3天,无异议者方可申报。

八、组织实施

省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同时设立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试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

附件:1.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3.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免试审核表

4.2023年卫生高级职称政策倾斜人员申报名册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7日

甘肃高级卫生资格实践技能考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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