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非常年轻,且诊断性刮宫是妇产科日间短小手术,《麻醉记录单》显示患者手术仅用时10分钟,结果却因10分钟的小手术造成如此严重且残酷的后果,我接待当事人一家的时候,心情颇为沉重,因此下定决心务必为她争取最大补偿。
经检索《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妇产科分册》发现:“诊断性刮宫术条件允许,可根据患者要求或如患者精神紧张或患者为无性生活史者可酌情予以镇痛药,或采用静脉麻醉或宫旁阻滞麻醉。”可见诊疗规范明确只有在患者要求或精神紧张或无性生活史才考虑镇痛,且镇痛方式亦非仅有全麻一种方法。医方既未向患者询问是否采用麻醉,也未告知其它麻醉方式,直接采用全身(静脉)麻醉,增加了诊疗风险,导致患者发生出现严重的损害后果,医方侵犯了患方的知情选择权,与患方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附录: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无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轻微伤残,不影响工作和生活。
十级:未受伤残影响。
三、法院最终判决
一审法院参照司法鉴定意见及苏某某目前的客观情况,认定被告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明显医疗过错,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到主要责任。酌定医院承担90%的责任,判决被告医院赔偿苏某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30万元。
医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录:医疗事故法律规定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人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如下:
1、完全责任,对医疗事故需要承担100%的责任:
2、主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60%至90%的责任;
3、次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20%至40%的责任;
4、轻微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四、给我们带来的反思
第一、手术有大小,麻醉无小事。
哪怕再小的手术,麻醉医生也要做好最全面的准备。越是小手术,发生意外后患者家属越是难以接受。像无痛胃肠镜检查或者无痛人流,诊断性刮宫这样的小手术在麻醉医生眼里可能无足重轻,普遍心里不够重视。殊不知,危险无处不在,只要有麻醉,生命危险时刻伴随。
第二、门诊日间手术室比大手术室内更危险。
因为门诊日间手术室往往只有一个或两个麻醉医生单独麻醉,关键时候只能靠自己,来不及喊人帮忙。所有抢救设备必须准备齐全,尤其是气管插管设备,呼吸机,各种抢救药物,呼吸球囊、听诊器、鼻咽通气道,口咽通气道,气管导管,喉镜、喉罩一应俱全。麻醉诱导前确保检查麻醉机必须保证随时备用状态,以备不时之需。脉氧,血压,心电监护必须到位。时刻严密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变化。要知道,危险往往在你准备不充分或思想麻痹大意的时候发生,让你措手不及。手术前多准备一套紧急用物,患者生命安全就多一份保障。
第三、日间手术室麻醉和手术室内麻醉医疗文书同等重要。
用药抢救,生命体征变化必须如实记录。不出事怎么都好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不管是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还是律师都是拿原始麻醉医疗文书做评判标准。没有记录做得再好也没有用。医疗鉴定和司法判决是一个讲究证据的地方,不是讲理的地方。绝对禁忌麻醉记录单造假修改数据,任何医疗纠纷进行医疗司法鉴定都是专业临床专家在鉴定。是不是真实数据专家一看便知。
第四、麻醉医生一定要谨小慎微,事无巨细,用心观察,反应迅速,按照规矩做麻醉,按照规范做麻醉。当好“生命的守护神”。认真做好每一台麻醉是对患者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负责,一旦惹上医疗官司,真的是心力憔悴。
本文目的旨在提醒各位同行以此为鉴,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由于认知有限,观点难免有错误之处,希望各位专家同行给予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