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推进博物馆建设,提升社会服务职能,传播历史文化知识,同时为了弘扬志愿者精神,促进群众文化交流,北京鲁迅博物馆(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广招在校大学生及社会志愿者,特此制定志愿服务章程。
第二条志愿者是指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不为物质报酬、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志愿者具有无私奉献、不计回报、爱岗敬业、团结互助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北京鲁迅博物馆(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以北京鲁迅博物馆为平台,利用自身兴趣和特长服务社会,以传播博物馆文化和传承社会文明为己任。
第三条志愿者是博物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博物馆面向社会开放的重要环节、也是走向社会的主要桥梁和纽带。北京鲁迅博物馆(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吸收热爱博物馆事业、志愿推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愿意在博物馆为公众服务的人士为本馆志愿者。
第四条为规范北京鲁迅博物馆(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志愿者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志愿者的报名条件与招募流程
第五条志愿者的报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我馆志愿者章程及工作细则,愿意履行相应义务,服务我馆的工作安排;
二、热爱祖国传统文化,对公益事业有正确的理解和认识,愿意以北京鲁迅博物馆(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为平台义务弘扬和传播优秀文化;
三、身心健康,遵纪守法,乐观向上,善于交流,诚实守信,具有团队精神;
四、报名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中国历史文化、文学等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普通话流利且标准,外观朴实大方。教师、老干部、资深教授、大学生,掌握其他语种者优先。年龄应在18——65周岁之间,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放宽要求。
第六条志愿者招募流程
一、我馆每年将根据工作的发展状况、需求和人员流失率,定期招募新志愿者。
四、面试通过者需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并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七条志愿者招募类别
一、个人志愿者
二、拥有20名志愿者以上的单位和集体,可报名成为团体志愿者。
第八条志愿者退出:
第三章志愿者小组和服务内容
第九条志愿者小组划分
志愿者小组共划分为讲解组、社会教育活动组、综合组三个小组。各小组平等独立,互相协调,统一服从社教部领导。
第十条各小组服务内容
一、讲解组
(二)部分展厅进行讲解活动。
二、社会教育活动组
(一)积极参加定期的教育活动,协助老师准备活动所需材料。
(二)活动期间维持纪律,并带领学员完成活动内容。
三、组合组
(一)协助社教部工作人员为志愿者提供服务,如排值班,领用发放服务物资等;
(二)开放服务工作的总结整理,撰写宣传稿。
(三)其它综合类工作。
第四章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志愿者权利
一、免费使用博物馆部分业务书籍及学习资料。
二、本馆举办的讲座及其它教育活动享有优先参与权。
三、对改进博物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接受志愿者服务教育培训的权利。
第十二条志愿者义务
一、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按时到岗参加志愿服务;
二、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三、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志愿服务期间,志愿者有完全负责自身身心健康的义务。
第五章志愿者管理
第十三条志愿者应保持健康向上的积极风貌,遵守基本礼仪规范,做到仪容大方,仪表整洁,仪态端庄,如因礼仪产生非常消极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将取消志愿者资格。
一、仪态:站姿得体、直立挺拔;坐姿端正、上身直立;避免蹲姿,不勾肩搭背,不椅墙靠墙而立,不席地而坐。
二、着装:整齐规范、干净整洁,上岗期间统一佩戴志愿者工作证件,如发生遗失损坏应及时报告更换。
三、语言:大方得体,说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四、动作:使用肢体语言得当,指人指路时,五指微并、手掌斜向上指示,切忌单独使用手指指点。
五、禁忌:避免当众打哈欠等不雅体声,当众抓挠身体;上岗服务前使用有刺激性气味食物等行为举止。
第十四条服务期间不能带包、带水,手机需调到振动。值班期间不能聊天、玩手机游戏、听音乐等与值班无关的事情,更不能擅自离岗。
第十七条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期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私人事务,不接受任何馈赠,不擅自携带馆内公共财物外出。
第十八条注意讲解时与观众交流的互动性,讲解不能偏离史实,不得擅自修改编纂讲解稿内容,了解并注意尊重各方客人的习俗和礼节。
第十九条在讲解过程中发现安全、卫生或馆陈列方面的问题要及时通知博物馆值班人员,对于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要迅速报告馆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志愿者考核与评定
为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志愿者的竞争力,总结志愿者工作、树立先进典型,博物馆每年将对志愿者服务进行考核与评定。
一、考核项目:出勤情况、服务表现、讲解水平、业务能力等,通过自我评定与组织评定的方式进行双重考核。
二、评定级别:优秀、合格、不合格.对于优秀的志愿者将颁发优秀志愿者证书,不合格的将被取消志愿者资格。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博物馆有权撤消其志愿者资格,被撤消者不得重新申请本馆志愿者: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
二、言行与志愿者身份不符,有损博物馆及志愿者形象者;
四、身体健康状况较差,不适合继续从事志愿服务者。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北京鲁迅博物馆(新文化运动纪念馆)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