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公共文化机构功能提升的探索实践
以新馆建成为契机,全面提升三馆一院的服务水平,展示区公共文化建设新姿。区文化馆在对基层文化建设做好组织、指导的同时,要在提升创作水平、提供服务平台和做好资源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区图书馆以提升服务水平为基础,在引导社会读书、形成直管模式和搭建数字化平台等服务特色,拓展其“公共空间”的功能,打造“城市文化客厅”。对已经完成的2个街镇图书馆直管模式项目和3台24小时自助图书馆,要抓紧总结形成运行、管理办法。同时,继续在有条件的街镇图书馆开展图书馆直管模式探索试点,不断完善公共图书馆的体系化建设。博物馆、陆俨少艺术院要在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承传统文化、进行理论研究、开展文化交流等方面,进一步发挥好作用。要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合作与互动,寻求资源介入和理念更新,通过项目合作、活动开展和机构进驻等方式,不断展示历史,宣传文化。要以市将出台《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草案)》为契机,不断规范对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提高设施利用率,高效发挥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作用。完成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统一形象标识的设计、制作和启用,便于识别与宣传。
以保护传承、展现魅力为重点,不断扩大地区特色文化影响力
加大地区特色文化的研究宣传力度
继续加大科举文物的征集力度,不断丰富科举文物的馆藏资源,组织中国科举文化展赴湖北省、广西省巡展。深化科举文化的理论研究工作,积极参与全国性的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好《科举学论丛》。主动加强与各地孔庙的联系和业务交流,促成秋霞圃国家研究院落户孔庙。开展孔子与国学文化的课题研究,进一步发挥孔庙在传统文化传承中的作用和影响,推进“孔庙活化”工作。与浙江画院共同编辑《陆俨少传》,丰富陆俨少山水艺术研究资料。继续做好《文化丛书》的编辑出版工作和办好专业刊物《画坛》,承续地方历史文脉。
拓展博物馆和美术馆的公共服务功能
搞好公共博物馆的免费开放服务,在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举办文物普查图片展巡展和嘉博讲坛系列活动,吸引市民走进博物馆。以博物馆新馆开馆为契机,积极进行文化交流,开展馆际互办展览活动,引进“保利圆明园国宝展”、“湖北楚墓出土文物展”、“清代康雍时期外销青花瓷精品展”、“广西民族服饰、银饰展”等特展。组织好“从走出来的山水画家学术邀请展”、“陆俨少、齐白石艺术交流展”以及“故乡行”系列书画交流展览活动。进一步拓展公共美术馆的社会教育职能,继续开展“爱上美术馆”公共教育系列活动,培养市民书画赏析能力,提升市民的文化素质。
深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机制,以国家级和市级保护项目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传承人的作用,做好后继人才的培养工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日活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宣传,扩大传统文化项目的社会、市民的知晓率。举办非遗项目展览,在继续做好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校园活动的同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巡展活动向社区延伸。
以加强服务、统筹监管为手段,不断推动文化市场规范繁荣发展
强化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
创新市场监管模式,通过深化行业专管员和借助全区城市综合管理联勤机制,推进文化市场网格化管理。完善“文化市场三级联动巡查员”工作机制,提高市场掌控能力。积极探索文化市场各经营门类的特点和规律,重点形成“市场问题发现机制”,以适应监管领域不断拓展的需求。继续深化“网吧”分类管理、道口协查等工作机制,确保市场的规范有序。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数据库管理系统功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信息的及时性。加强信息互通,抓好文化市场信息员和市场监督员队伍建设。
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规范夜景照明行为,美化城市夜景,展示西安历史文化名城形象,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和开发区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美化城市夜景为目的的装饰性照明。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夜景照明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科学设置、节能环保、突出特色、和谐美观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第七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建设等部门编制市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夜景照明分区规划,并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一)繁华商业区和城市主要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
(二)城市广场、绿化、雕塑、喷泉、车站、桥梁、风景名胜区、河湖水域及沿岸景观地带等公共场所及临时性重大活动的景观照明场所;
(三)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体设施;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主要大街以外五十米以上的非住宅类建(构)筑物;
(六)市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及分区规划确定的其他场所。
城市繁华商业区、主要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和城市景观地带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城市广场、桥梁、文物景点等政府部门管理的建(构)筑物或场所的夜景照明设施,由其管理部门设置;其他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场所,由其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第十条设置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市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图案、造型、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避免光污染;道路两侧的夜景照明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三)符合环保要求,有防火、防风、防漏电等安全设施;
(四)采用平时、一般节假日、重大节假日(庆典活动)的分级亮化模式。
第十一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设施技术规范、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从事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或城市广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分区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本办法实施前未配套建设夜景照明设施或者现有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不符合本办法和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进行建设或者改造。
第十三条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规划、建设事项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和分区规划对附属的夜景照明设施工程方案进行审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附属的夜景照明设施建设内容进行审查,并查验建设单位与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同步建设夜景照明设施责任书。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时,对建设项目的夜景照明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督促建设单位将夜景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城市大型、标志性建(构)筑物以及重要文物景点、广场的夜景照明设计方案,应当通过专家委员会论证,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方案初审后,报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重大夜景照明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建立全市夜景照明工程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市建设、规划、财政、电力等部门,协调解决夜景照明工程推进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夜景照明管理控制中心系统,对城市夜景照明设施运行实行统一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相应的夜景照明控制系统,并与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夜景照明管理控制中心系统联网。
第十八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夜景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有关规定,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十九条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夜景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城市夜景照明的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其管理部门负责维护。设施运行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夜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
第二十一条维护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执行夜景照明设施维护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设施运行正常,整洁美观,图案文字清晰、完整。
第二十二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用电实行电价优惠,电费收取按路灯电费标准执行。夜景照明设施用电应当与单位内部商业、办公以及其他照明用电负荷分开,并安装电表单独计量。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物质或者挖坑取土;
(二)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渣土、垃圾或者设置建(构)筑物,堵塞、覆盖维修通道或者设施设备;
(三)擅自停用、拆除、迁移、改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
(四)擅自接用城市夜景照明电源;
(五)擅自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或者张贴、悬挂物品;
(六)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七)盗窃、损毁、非法占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
(八)其他危害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城市夜景照明建设管理情况纳入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具体考核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市夜景照明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并加强日常巡查和抽查,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夜景照明设施运行工作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城建计划。
(一)未按规定建设或改造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
(三)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未按规定修复、维护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夜景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盗窃、损毁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和市辖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9日起施行。
城市夜景照明1.一般概念:泛指地域或城市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2.特定区域概念:专指自然地理区划中的区域景观。
3.类型概念:指相互隔离地段,按其外部特征的相似性,归为同一类型的景观,如建筑景观、园林景观、草原景观、江河景观和森林景观等。
自然景观
naturallandscape
只受到人类间接、轻微或偶尔影响,自然面貌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天然景观,如高山、极地、热带雨林及某些自然保护区等。
人文景观
又称文化景观culrurelandscape
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景,是自然风光、田野、建筑、村落、厂矿、城市、交通工具和道路以主人物和服饰等构成的人文现象的复合体。
夜间景观
关键词:博物馆管理现状改进策略
中图分类号:G26
文献标识码:A
博物馆作为人类文明成果最集中展示的窗口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作为一个历史文明古国历来都十分重视博物馆的建设。然而,基于我国博物馆的特殊属性,长期以来面临着资金缺乏、技术落后、人才队伍不足等困境,全国各地博物馆的管理并不尽如人意。
一、加强博物馆建设的意义
博物馆在现代人类文明中是一个具有独特意义的场所,它担负着保护、展示、研究人类历史上的重要发明、生产和生活资料、不同民族文化等重要记忆元素的重任。博物馆是人类文明各个发展时期真实与客观现实的具象表现,兼具收藏历史和创造未来的作用,它揉合了自然文明与人造文明,推动着人类文化的传承与持续发展。博物馆是国家、民族重要的文化标志物,也是社会文明和发展进步的窗口与形象。加强博物馆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培养和教育下一代了解自己民族的历史与文化、激发爱国主义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对帮助本国公民和外国友人了解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博物馆管理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开始加快公共文化事业的建设,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要并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各类博物馆开始迅速兴建。至2009年,全国有合法登记的博物馆数量已经达到3020个,是1949年时博物馆拥有量的143.8倍、1978年的8.65倍,目前还在以每年100个左右的速度持续增加。然而,伴随着新建博物馆的增长,相应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设置却明显滞后,无论是博物馆的新馆设置和监管,还是馆建工程的立项、设计、施工,亦或是文物的保护、博物馆的教育与服务等各环节都未建立健全科学性、系统性的管理条例、监控标准、评价依据,造成大量博物馆管理工作的疏漏与失误。
(二)存在较多安全隐患
2011年5月,故宫博物院展品被盗事件让世人震惊,在这件看似偶发事件的背后,是全国各地大量博物馆安全措施不力的现状。由于我国的博物馆属于公益性机构,其运营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在实行免费参观政策之前已属勉强维持状态。实行免费参观以后,伴随着急剧增加的参观者,博物馆需要额外投入大量的服务费用,导致本就紧张的运营经费更加捉襟见肘,因此大量博物馆根本无法配置足够的电子监控设备或增加其他安防设施,每年文物丢失或受损的情况都有发生。与此同时,部分博物馆的管理人员安保意识不足,对安保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重视,加上本就缺失的安保管理法律法规,使得我国众多博物馆的安全保卫问题层出不穷又难以解决。
(三)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无论是新建还是已有的博物馆,其维持运营与服务的主导因素都是人,但目前我国博物馆管理人员中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仅占4.5%,中级技术人员也不过13%,其余大多数工作人员或对文物缺乏深入研究,或完全不具备文物鉴定能力,导致无法判断对文物有损或有害的物质或行为,在出现突发事件时也做不到及时、正确的处置。与文物打交道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无论是文物的收藏还是展出,都需要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的管理。高水平的博物馆管理人员队伍对于全行业的生存与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文物管理方法与手段落后
在规章制度不健全、资金投入有限、专业人员匮乏的现实环境中,我国各地博物馆均存在管理方法与手段落后的共同困境,大量博物馆至今仍然没有健全的电子管理和监控设备,几乎全部只能依靠人工管理和提供服务,使得管理效率低下的同时管理成本居高不下。
三、强化博物馆管理工作的有效策略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二)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1.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尤其是管理层人员的安保意识,对新进员工开展安保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允许上岗。
2.健全安全制度。管理层与基层从业人员均须签定《安保协议》或《安保保证书》,与个人绩效考核挂钩,出现安保事故根据协议或保证书规定予以处罚。上级领导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保巡查,对出现安保漏洞或管理失误的地方立即指出并限期整改,在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检并建立安保档案,对安保情况详细记录并归档。
3.多种安全手段并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全面设置电子监控与管理设施,结合人防、物防、技防与犬防综合进行安保工作。定期开展安保演练,发现安保漏洞及时整改。
(三)构建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1.强化培训与教育。对现有员工开展在岗技术培训,培训考核通过后上岗或根据考核成绩适当调整岗位,多次考核未通过人员可暂时留岗查看,若仍未通过考核则考虑解除聘用关系。
2.聘请高水平技术人员。向社会公开招聘具备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招聘过程公开、公示,新聘任员工须持证上岗。
3.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结合日常工作中的服务质量、安保措施、学习成果等因素开展评价与奖惩。鼓励工作人员创新管理手段,营造“创新型”工作氛围,对合理化建议积极采纳、应用并给予物质与精神奖励。
(四)引进先进的现代化管理技术
尝试建立“数字博物馆”,充分利用互联网、多媒体、音视频等技术打造虚拟博物馆,方便人民群众足不出户也能观赏到历时千年的文物,一方面避免了节假日人群集中参观给博物馆带来的超负荷的压力,另一方面扩大了博物馆的影响力、增强了学习效果。同时,在博物馆内健全电子管理与监控设施,提高管理效率与安保程度,减少人工成本,建成系统化、规范化的博物馆管理体系。
结束语
国家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事业建设的举措是推动博物馆全面健康发展的优良契机,各地博物馆管理人员应该深入挖掘博物馆潜在的文化价值,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带动博物馆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参考文献:
[1]刁红娟.当前博物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大众文艺,2014(1)
[2]罗纯新.博物馆文物管理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福州,2012(2)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公共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县委、政府总体部署,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采取专项治理行动与加强消防基础建设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落实各项火灾防控措施,有效减少较大亡人火灾,坚决遏制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全县火灾防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火灾隐患整治。
针对人员密集、易燃易爆、“三合一”、群租房、老旧住宅、高层建筑、文物古建筑、城市综合体、地下建筑等九类易发、频发火灾的场所单位,落实严防严管严控措施。
1.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按照职责分工,逐个行业、逐个区域、逐个场所开展排查,分别摸清9类场所单位数量、生产经营规模、建筑消防设施状况及消防安全管理、监管部门履职等情况,并逐个场所单位详细登记,建立台账,全部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
3.逐一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专职经理人制度,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职责,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结合“智慧城市”建设,推行“智慧消防”管理模式,大力推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火灾高危单位,接入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积极推动老旧住宅、群租房、“三合一”场所设置应急广播、独立式烟火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设施,组织居民开展逃生自救演练。全国“两会”前,督促各重点场所单位开展1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1次电气线路检测、1次油烟道清洗,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4.深入推进消防综合治理。继续深入推进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在元旦、春节前开展联合检查,集中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依法对因电气原因引发的火灾事故严肃问责;推动用户安装电气火灾监测系统。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制度,开展集中曝光行动,推动火灾隐患的整改。
5.全力做好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消防安保工作。紧盯全国“两会”和元旦、春节、元宵节,加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重要节点期间,各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检查,发动基层组织和社会单位在烟花爆竹燃放区、老旧住宅区等重点区域场所实行实名制巡防看守。公安、消防部门在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夜查,确保消防安全。
(二)强化消防基层基础工作。
1.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县综治办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基础综合服务等管理平台,推动街道乡镇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组织,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推动指导公安派出所加强辖区小场所、小单位监督检查,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管理职责,结合治安巡防、户籍检查、社区警务等工作,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
2.开展消防安全社区创建达标验收。按照《关于创建消防安全社区活动的指导意见》(公消〔2017〕392号),县消防大队要同综治、民政、住建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社区”创建达标验收。推动社区居民住宅楼院确定消防楼长制。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期间,组织社区居民集中开展1次火灾警示教育和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元旦、春节前,组织居民清楼道、清阳台、清住宅周边,提醒居民出门要关火、关电、关气,防止发生火灾。
3.全力推动消防规划实施。县住建局要联合消防大队依托“贺兰县空间规划”做好县城和各乡镇消防规划(消防专篇)修编工作。同时县住建局要安排好2018年市政消火栓建设规划并函告消防大队做好辅助验收工作、县水务局要做好市政消火栓台帐资料并维护保养,确保全县市政消火栓建设任务,市政消火栓完好率达到98%以上。县财政局要做好消火栓维护费用保障工作。
4.全面提升“微型消防站”。各社会单位、社区、小区微型消防站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人员装备配备和培训。要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划定最小灭火单元,建立相应的快速指挥调度体系,实现实体化、实战化运作,加强初起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5.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针对农村冬春季节火灾多发、频发的特点,各乡镇场、习岗街道办、公安派出所和村(居)委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指导建立居(村)民防火公约,帮助指导广大农民、社区居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指导村(居)民及时改造危旧电器线路,规范柴草堆垛与村民住宅的堆放距离,积极消除火灾隐患,努力减少火灾事故。
6.强化灭火和应急救援准备。县消防大队要深入辖区“高层、地下、综合体和石油化工”等重点单位以及火灾易发场所区域开展实地熟悉、建立台账,完善灭火救援数字化预案;加强对辖区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的指导,组织对微型消防站队员开展个人防护、灭火器材等装备操作应用训练。建立网格化灭火救援作战体系,健全住建、财政、水务、交通、安监、卫生、气象、民政、电力、燃气等行业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信息通报制度,不断修订完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完善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健全社会联动保障机制。
(三)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开展社会化宣传培训。部署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活动,督促指导网格长、楼长、社区消防宣传大使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活动。深化消防安全“三提示”和“一懂三会”教育,对党政机关、行业部门、派出所消防民警和街道乡镇、社区负责人,以及重点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全部培训一遍。
2.广泛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各行业部门、新闻媒体针对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要节点和冬春季节火灾特点,重点宣传安全用火用电和燃放烟花爆竹知识,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消防部门要依托消防科普基地、消防站等固定阵地对外开放,邀请社会公众参观学习,开展消防技能体验,并组织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和户外视频、楼宇电视等社会媒介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社会单位要认真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落实“一懂三会”和“三提示”要求。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20日)。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制定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广泛宣传发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1月21日至全国“两会”结束)。按照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定期研判调度,组织联合督查、分析通报问题,从严从细从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元旦、春节、元宵节和全国“两会”消防安全。
(三)总结考评阶段(全国“两会”结束后5日内)。组织检查考评,总结固化经验做法,建立完善火灾防控工作长效机制。
四、职责分工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乡镇职责及任务。各乡镇场要加强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今冬明春火灾防控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消防工作考评重要内容。各乡镇场和街道办主要负责人是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安排并组织落实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及任务
1.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教学场所、人员集中的培训机构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学校师生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把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2.县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社区等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并做好社区消防知识培训教育工作
3.县供销社负责商场、仓储物流和成品油销售网点等商务系统单位及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县卫计局负责医疗卫生和计生系统内各单位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卫生计生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县宗教局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宗教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组织教职人员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做好宗教场所消防知识培训教育工作。
6.县文广局负责娱乐场所和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加强对娱乐场所和文物古建筑场所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依法查处行业内消防违法行为。要积极引导主流媒体参与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及时曝光企业存在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营造浓厚氛围,形成强大舆论压力。做好宾馆饭店和旅游景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对于未取得合法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宾馆饭店、景区不予进行星级评定和景区评定,对存在火灾隐患、消防设施不达标的,应撤销或降低等次。
7.县安监局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作用,积极会同公安及消防等有关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督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其他列管单位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8.县住建局要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环节的管理,强化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明确和完善住宅小区(包括零散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中有关消防方面的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审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企业和场所,一律不予审批;要检查县城及乡镇编制修订消防规划(消防专篇)情况。
9.县交通局、运管所要切实加强公交汽车、长途客运汽车、出租车和危险品运输等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10.县发改局要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并按年度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劳动密集企业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11.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与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企业和场所,依据依法不予审批;对违章生产、违章搭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落实好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12.县公安局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用足用好执法手段,集中整治火灾隐患。公安派出所要加大对居民小区、“九小场所”、群租房和“三合一”等区域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要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技术服务,统筹推进火灾防控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副县长牛东学任组长,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消防大队大队长王磊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督导考评、信息报送和情况通报等工作。各乡镇场、习岗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召开专门会议,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全力开展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工作。
(四)营造强大声势。各乡镇场、习岗街道办、各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渠道,针对今冬明春火灾特点,广泛开展针对性强的宣传。注重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宣传报道,推广典型经验,曝光重大隐患,营造浓厚氛围。要掀起强大声势,宣传县委、政府依法整治火灾隐患的决心和举措,进一步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