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容、工作要求、检查方法以及法律责任。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检查依据
2.1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5月1日卫生部令第80号)
2.2主要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8204.6—201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1、3、4、5-2013;18204.2—2014
《公共场所卫生综合评价方法》WS/T199—2001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
《饭店(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5-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WS/T396-2012.
2.3规范性文件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生部商务部)卫监督发〔2007〕221号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生部商务部)卫监督发〔2007〕221号
《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生部商务部)卫监督发〔2007〕221号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卫生部体育总局)卫监督发〔2007〕205号
3检查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规范、规章的规定,根据各类标准的要求,对各类场所的重点环节依法开展全面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档案等的监督检查
4.1检查依据
4.1.1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4.1.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4.1.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1.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4.2检查内容、方法及要点
4.2.1卫生许可证
依据《条例》规定,所涉及的7类28种公共场所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监督员现场重点监督:
4.2.1.1经营单位有无卫生许可证,并核实卫生许可证的名称、地址、许可项目是否跟实际相符;
4.2.1.2卫生许可证是否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4.2.1.3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关键控制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重点提醒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4.2.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监督员现场重点监督:
4.2.2.1要求负责人复印所有从业人员的健康培训合格证,与卫生许可证一起悬挂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4.2.2.2现场抽查一部分从业人员的姓名进行核查,及时发现问题;
4.2.2.3对未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上岗的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4.2.3卫生管理档案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4.2.3.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监督员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有健全的卫生管理体系,卫生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每月是否开展自查1次,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等;
4.2.3.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监督员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能够出示当年有效的公共场所微小气候卫生检测评价报告。利用快速检测设备抽检公共场所的微小气候。
4.2.3.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监督员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能够出示当年有效的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检测评价报告;能否出示毛巾、棉织品等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记录;现场检查客用公共用品的卫生状况。
4.2.3.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重点监督消毒间的水池数量、消毒药品、消毒药物配比容器等是否齐全。
4.2.3.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重点监督通风管道清洗资料、空气过滤、冷凝盘管、加湿器等设备清洗消毒记录等
4.2.3.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重点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持有情况;抽查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掌握情况,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4.2.3.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重点监督有无过期产品、产品标签是否标注齐全、产品是否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等。
4.2.3.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重点监督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了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是方案,并就可行性可操作性提出监督意见。
4.3法律责任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①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③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5各类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5.1检查依据
5.2检查内容、方法及要点
5.2.1一氧化碳
公共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卫生标准值(mg/m3)
行业名称
标准值
3~5星级饭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饭店招待所
酒吧、茶座、咖啡厅
公共浴室(更衣室)
理发店、美容院(店)
商场(店)、书店
医院候诊室
餐馆(餐厅)
≤5
≤10
关键控制点:认真贯彻执行卫生标准,保证各类公共场所有足够的新风量和换气次数,进风口应选择在室外的清洁处,远离产生一氧化碳的污染源(如停车场),并且距地面、排风口保持一定距离;娱乐场所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作业的公共场所,如火锅店、烧烤店等,在营业期间应该注意通风换气。
5.2.2二氧化碳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卫生标准值(%)
宾馆、饭店
≤0.07
旅店、招待所
≤0.10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0.15
游艺厅、舞厅
公共浴室(浴室)
游泳馆
体育馆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商场(店)、书店卫生
0.15
5.2.3甲醛
关键控制点:一些新开业、新装修或者更换了新家具的公共场所,由于其涂料或者新的家具的使用,会导致空气中甲醛含量超标。可采取升高室温,加强通风的措施,以降低其空气中甲醛含量。、经营家具、油漆等化工用品的公共场所同样为监督重点
5.2.4可吸入颗粒物
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mg/m3)
1~5星级饭店、宾馆和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旅店、招待所
≤0.20
美容院
理发店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饭馆(餐厅)
候车室和候船室
候机室
旅客列车车厢
轮船客舱
飞机客舱
展览馆
候诊室
≤0.25
5.2.5空气微生物
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a.撞击法,cfu/m3b.沉降法,个/皿)
a.1000b.10
a.1500b.10
a.2500b.30
a.4000b.40
a.7000b.75
关键控制点:
公共场所一般卫生环境应保持清洁,室内清扫宜采用湿式清扫;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禁止随地吐痰,理发师给客人理发清面应戴口罩;室内应经常通风换气,开窗通风,保证有足够的新风量,使用集中空调的要做好通风管道、冷却塔、冷凝水的清洗消毒,定期清洗过滤网、风机盘管等;做好空气和公共用具的消毒。空气消毒可采用紫外线灯,也可采用药物喷洒。对客人用过的公共用品,要坚持“一客一换一消毒”。
5.3法律责任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进行卫生检测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进行卫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释义: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是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6各类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
6.1检查依据
6.2检查内容、方法及要点
6.2.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工作要求
6.2.1.1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储存
6.2.1.1.1公共用品用具、化妆品、饮水设备、消毒药剂、消毒设施、清洁杀虫药剂等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按照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发票。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出入库进行登记,文件和记录妥善保存,便于溯源。
6.2.1.1.2购置的消毒剂、清洁剂、杀虫剂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顾客使用的发用类、护肤类、彩妆类、指(趾)甲类、芳香类化妆品对人体不应有毒有害并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6.2.1.1.3美容场所毛巾与顾客床位比应大于10:1,其他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根据最大接待量按照1:3配备公共用品用具。
6.2.1.1.4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应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防潮等设施和措施。
6.2.1.1.5不同物品分类、分架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在10厘米以上。
6.2.1.1.6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
6.2.1.1.7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6.2.1.1.8美发场所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设有明显标识。
6.2.1.2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
6.2.1.2.1设立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配有明显标识。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应运转正常。
6.2.1.2.2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于密闭保洁设施。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6.2.1.2.3清洗消毒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运转正常。
6.2.1.2.5各类别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见下表)
床上卧具、浴巾、毛巾、浴衣裤、垫巾、围布等棉织品
公共饮具
拖鞋(非一次性)、脸盆、脚盆
美发美容工具、修脚工具
清洁工具
3D眼镜
清洗方法
使用洗涤剂手工洗涤或机器洗涤
可使用洗涤剂手工洗涤或机器洗涤
手工清水洗涤
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清洁客房、卫生间的工具应分开,面盆、浴缸、坐便器、地面、台面等清洁用抹布或清洗刷应分设。
——
消毒方法
宜用物理消毒方法,可采用流通蒸汽100℃作用20分钟、煮沸消毒作用15分钟~30分钟,或远红外线消毒碗柜125℃作用15分钟以上。不宜用热力消毒的可用化学消毒方法,消毒间内至少应设有3个饮具专用清洗消毒池,消毒前洗刷干净,用含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25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浸泡30分钟后清洗。
在固定场所或容器内进行消毒。不耐热的可浸泡在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1000毫克/升的消毒液中,浸泡30分钟,清洗后备用。耐热的可经流通蒸汽100℃作用20分钟~30分钟,或经煮沸消毒作用15分钟~30分钟。
宜用物理消毒方法,可采用专用的无臭氧紫外线箱消毒,或用高压消毒。
采用化学消毒的,在固定场所或容器内进行。非金属类工具,使用有效氯含量50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浸泡30~60分钟后清洗;金属类工具使用浓度2%戊二醛溶液,作用60分钟浸泡消毒。
每场间隔期间用75%的医用酒精对本场使用过的3D眼镜进行擦拭消毒。
保洁方法
(1)消毒后的棉织品要在洁净处自然晾干或烘干,然后及时放入密闭保洁柜内存放,且做到对各类不同棉织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2)星级宾馆饭店设立专用布草间,普通旅店设置密闭储存布草设施。布草间只用于储存清洗消毒后的洁净布草。脏棉织品设有专用收集容器,应密闭并有标识。
消毒后的饮具要在洁净处自然晾干或烘干,然后及时放入密闭保洁柜内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消毒后的拖鞋(非一次性)、脸盆、脚盆要在洁净处自然晾干或烘干,然后及时保洁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消毒后的工具要及时保洁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消毒后的3D眼镜要及时保洁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6.2.2检查内容
6.2.2.1核查资质
6.2.2.2现场检查,量化分级
6.2.3检查要点
6.2.3.1重点检查项目
6.2.3.1.1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不同物品分类、分架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在10厘米以上。现场查阅物品采购、验收台账。
6.2.3.1.2清洗消毒设施:标识明显,消毒剂在有效期内,有消毒液配比容易,消毒设备应运转正常。饮具达到光洁涩干、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异物。现场检查各项消毒记录,询问洗消人员掌握清洗消毒基本程序的情况。
6.2.3.1.3公共用品用具更换保洁:公共用品用具分类保洁存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现场查阅消毒更换记录,询问从业人员公共用品用具更换消毒的流程。
6.2.3.1.4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核实及验证,为后续处理建立证据。
6.2.3.2重点检查范围
6.2.3.2.1旅店:布草间、拖鞋消毒、公共饮具消毒
6.2.3.2.2沐浴:公共饮具、拖鞋消毒、客用棉织品保洁
6.2.3.2.3文化娱乐:公共饮具
6.2.3.2.4美容美发:皮肤传染病专用工具、美容美发工具消毒
6.2.3.3抽样检测
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抽检计划,安排抽检工作,覆盖各类型各卫生等级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6.3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7游泳场所池水水质和循环过滤消毒设备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
7.1检查依据
为了规范现场卫生监督工作,保证游泳者身体健康,提高游泳场馆池水水质卫生质量,防止传染病的暴发与流行,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规程》(CJ122-2008)特制定本规程指引。
7.2检查内容、方法及要点
7.2.1执行的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
水质指标
标准
浑浊度,度
水温℃
22-26℃
pH值
6.5-8.5
泳池游离性余氯(mg/L)
0.3-0.5
浸脚池游离性余氯(mg/L)
5-10
尿素(mg/L)
≤3.5mg/L
细菌总数(个/ml)
≤1000
大肠菌群(个/l)
≤18
7.2.2需要重点监督的各项水质指标
7.2.2.1浊度
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影响游泳者的心理感受,而且影响安全性,高浊度的水使得救生员看不清水底。更重要的是,浊度高,则水中细菌及有机物含量高。如果过滤效果好,则细菌含量能下降90%以上,同时消毒剂的用量可以大幅度下降。
7.2.2.2余氯
余氯值太低,无法确保消毒效果,余氯值太高,影响游泳者感官感受。使用臭氧消毒的游泳池,余氯可以控制较低,如0.2mg/L,单纯使用氯消毒的游泳池,应控制在较高范围,如1.0mg/L。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余氯应保持在0.3-0.5mg/L。
7.2.2.3尿素
7.2.3对于公共泳池内的水及空气质量的卫生监督首先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7.2.3.1控制好池水的清澈度,降低和减少操作的危害(指救生员可以看清躺在池底的溺水者)
7.2.3.2控制好池水的质量,防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
7.2.3.3控制好来自消毒副产物的危害,通过以下要素的组合来达成上述要求:
7.2.3.3.1处理过程(颗粒物、污染物及各种微生物),包括过滤和消毒(去除和灭活传染性微生物);
7.2.3.3.2池水分配(保证池内消毒剂有效分配、很好混合和排除被污染的水):
7.2.3.3.3定期和间隔补充新鲜水(稀释水处理不能去除的物质);
7.2.3.3.4清洗(去除泳池池壁表面的生物膜、池底的沉淀物和过滤介质上的各种物质);
7.2.3.3.5室内泳池的通风(去除挥发性消毒副产物和氡元素)。
浑浊度是最重要的水质指标,它不仅仅涉及安全,低浊度的池水意味着低的微生物的含量和低的化学药品需求量以及低的消毒副产物。
7.2.4室内游泳池的空气质量是很重要的,原因如下:
游泳池大厅内空气的温度、湿度和空气的流速应适当,以给场馆工作人员和使用者提供一个舒适的使用环境。
对消毒副产物浓度的控制以及对空气温湿度的控制,能使建筑物免受“侵蚀性环境”的危害。
7.2.5突发事件的应对
意外粪便排泄物或呕吐物排入至游泳池中:
意外粪便释放到游泳池或相似水环境能够造成传染病的暴发,这与排泄物中的病毒、细菌和致病原生动物有关,呕吐物可能有类似的影响。
如果排泄物是固体大便,应该快速排除,用勺子将其从池中排除,并对勺子进行消毒,保证使用过的勺子下一次使用时细菌和病毒不会再进入池中,此种情况下,只要池子在其它方面运行正常(保持消毒剂浓度),不需要进行进一步处理。
如果大便是流体状的(腹泻)或者有呕吐物,这种情况非常危险,因为粪便或呕吐物更可能包含致病菌。即使多数消毒剂对许多来自意外粪便排泄物和呕吐的细菌和病毒能较好地去除,但来自腹泻和呕吐物中的原生动物,隐孢子虫和贾第鞭毛虫对常规浓度的氯消毒剂有抵抗力。因此,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应立即让游泳者离开游泳池。
◆立即清空池中的游泳者;
◆尽可能多地清除池中的排泄物,并对使用过的设备进行消毒;
◆将氯浓度提高到20ppm,pH值调整在7.2-7.5,处理8小时;
◆至少循环过滤6个周期,石英砂过滤工艺应加入适当的混凝剂;
◆处理完毕后,对过滤器进行反冲洗,并将反冲洗水排至下水道;
◆处理完毕后,检测池水的余氯及pH值,符合标准后,方可开放。
7.3法律责任
未建立与经营规模、项目相应的卫生设施(包括: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池水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
未建立循环净化消毒装置的运行管理制度或未建立泳池清洗消毒制度和程序。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每年对池水质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8沐浴场所浴池水水质和循环过滤消毒设备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
8.1检查依据
8.2检查内容、方法及要点
8.2.1浴池水水质要求浊度≤30度水温:40~50℃
8.2.2设施要求
8.2.2.1新建、改建、扩建沐浴场所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审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8.2.2.2建有浴池的沐浴场所,必须能够实现池水循环处理,安装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
8.2.2.3浴池补水必须经过平衡水箱进行,循环管线不得与饮用水管线直接相通。
8.2.2.4建有浴池的沐浴场所必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浴池清洗消毒工具、消毒药剂或消毒设施。
8.2.3管理要求
8.2.3.1经营者应建立与浴池管理有关的卫生制度,具体应包括循环净化消毒装置的运行管理制度、浴池清洗消毒制度和程序、浴水质自检及登记管理制度。
8.2.3.2经营者必须保障浴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正常有效运行,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设施的管理和操作。
8.2.3.3浴池应每日补充新水,补水量不低于池水量的20%;并根据浴池水质状况,定期彻底更换池水。
8.2.3.5营业期间,应定期对于池水中消毒剂余量进行检测并记录。
8.2.3.6每年定期对浴池水质进行卫生检测。
8.2.4检查对象:供顾客沐浴、浸泡消费的冷水浴池、热水浴池、泡池及温泉泡池。
8.2.5检查内容
8.2.5.1检查池水卫生状况:包括池水的浑浊度、表面漂浮物;水中余氯浓度。
8.2.5.2检查水中余氯浓度,查验自检记录。
8.2.5.3检查循环水泵房:查看循环净化消毒装置的运行状况;检查运行记录,包括循环过滤装置的运行检查、消毒药剂的使用情况、砂缸的反冲及过滤材料的更换情况。
8.2.5.4检查浴池清洗消毒工具及其使用情况,检查浴池清洗消毒记录。
8.2.5.6检查浴池水卫生检测资料。
8.2.6检查要点
8.2.6.1确保循环净化消毒装置的正常运行。
8.2.6.3查验进行浴池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8.2.6.4从业人员对掌握卫生管理制度的掌握情况。
8.3法律责任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
未建立循环净化消毒装置的运行管理制度或未建立浴池清洗消毒制度和程序。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未按规定每年对浴池水质进行卫生检测。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9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和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
9.1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WS/T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4-2012)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9.2检查内容、方法及要点
9.2.1现场调查:
询问该单位各类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有多少套;每套系统供风区域、设计参数;冷却塔有多少台、消毒方式;新风取风方式;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安全性等情况。
9.2.2现场检查:
9.2.2.1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9.2.2.2卫生管理档案。
9.2.2.2.1卫生学评价报告书。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9.2.2.2.2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9.2.2.2.3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9.2.2.2.4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9.2.2.2.5空调系统竣工图。
9.2.2.2.6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9.2.2.3风口
9.2.2.3.1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
9.2.2.3.2应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9.2.2.3.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9.2.2.3.4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9.2.2.4机组
9.2.2.4.1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9.2.2.4.2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9.2.2.4.3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9.2.2.4.4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9.2.2.4.5空气处理机组、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是否经常清洗保持洁净。
9.2.2.5机房
9.2.2.5.1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
9.2.2.5.2室内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9.2.2.6冷却塔
9.2.2.6.1是否对冷却水消毒。
9.2.2.6.2冷却水中不应检出嗜肺军团菌。
9.2.2.6.3当冷却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时,应先对冷却水进行消毒处理,再将水排空。
9.2.2.7冷凝水
9.2.2.7.1冷凝水集水盘不应积存冷凝水。
9.2.2.7.2冷凝水应集中排放。
9.2.2.7.3冷凝水中不应检出嗜肺军团菌。
9.3法律责任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监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10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快速检测
10.1检查依据
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原卫生部印发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该配备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提出了具体的标准。2011年,原卫生部又印发了《卫生监督机构装备标准(2011版)》(卫监督发〔2011〕88号),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标准进行了修订。
10.2检查内容、方法及要点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可以现场对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内环境、空气消毒、水质等进行快速检测,涵盖的检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噪声、甲醛、可吸入颗粒物、氨、照度、温湿度、风速、紫外线强度、水温、色度、浑浊度、PH、余氯等,以保证公共场所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检测对象
项目
仪器设备
技术参数
设备维
护要求
室
内
空
气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总挥发性有机物测定仪(PID光离子化检测器)
0-2000ppb,分辨率1ppb
定期按时维护,并通过计量认证。
二氧化碳
二氧化碳分析仪
0-5000ppm,分辨率1ppm,
精度:读数的±3.0%
一氧化碳
一氧化碳分析仪
0-50ppm,分辨率0.1ppm,
精度:读数的±3.0%
甲醛
甲醛分析仪
0.02mg/m3~1.25mg/m3,
分辨率:0.01mg/m3
可吸入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分析仪
0.001-20mg/m3,分辨率0.001mg/m3内置泵,带PM10可吸入尘筛选器
氨
氨气检测仪
0-50ppm,分辨率0.1ppm
硫化氢
硫化氢检测仪
0-100ppm,分辨率0.1ppm
臭氧
臭氧检测仪
0-100ppm,分辨率0.01ppm
氡
氡监测仪
0.1-999pCi/L,分辨率0.1pCi/L
微生物
空气微生物采样器(六级)
撞击法,10-30L/min,带6级采样头,数字流量显示,带手动升降台。
环
境
噪声
声级计
30-130db
照度
数字式照度计
0.1-200000LUX
温湿度
数字温湿度计
0-60℃,5-95%RH
风速
便携式风速仪
0-20m/s,可伸缩探头,精度:读数的±5%
热指数
热指数仪
黑球温度、干球温度、辐射热
空气消毒
紫外线强度
便携式紫外线强度计
10-1-199.9×103μW/cm2
水质
水质感官、化学、微生物指标
便携式PH计
0-14.0pH
便携式浊度仪
0-10、0-100、0-200NTU,分辨率0.001NTU
误差:±2%,长寿命光源
便携式电导率仪
电导量程:0.00-199.9mS/cm
(分段量程)
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测定仪
一般指标:总硬度、氯化物、硫酸盐、耗氧量、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铝、铁、锰、铜、锌等
波长范围:380~800nm
光谱带宽:4nm
波长准确度±1nm
精密度:±10%
其它指标:
三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
消毒剂:余氯、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地方病有关:砷、氟化物、汞、硝酸盐等
矿泉水:偏硅酸等
游泳池:尿素等
ATP荧光检测仪
检测精度:10-15mol/ATP
相对标准偏差小
10.3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不能作为最终检验结论,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或进一步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不能向社会发布或公开检测结果。但2006年颁布实施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为行政、司法、仲裁机关和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机构,必须经过资质认定。对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进行计量认证后,可以确立卫生监督检测行为的规范性、保证卫生监督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推动提升卫生监督现场检测能力,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方法进行,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可以直接用于行政执法,作为违法案件查处的证据。
11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检查
11.1检查依据
因《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未提及卫生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颁布的地方法规、规章涉及控烟工作的,从其规定;其他地方按本规定执行。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根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11.2检查内容、方法及要点
省、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公共场所是否设立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吸烟区的设置位置、是否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配备专(兼)职劝阻吸烟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颁布的地方法规、规章涉及控烟工作的,从其规定。
12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检查
12.1检查依据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规范要求,制定本指引。
12.2检查内容、方法及要点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场所应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法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申办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省市在开展监督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中,应制定本地的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负责审批(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的机构,对申办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履行告知义务。申办时应提供“告知单”,“告知单”应明确列举所需申办材料的名称及内容和工作时限。
12.2.1执行标准和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GB16153)、卫生部53号文件《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和《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12.2.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提交的申办资料包括:
12.2.2.1申办公共场所的有关法律证明资料;
12.2.2.2申办公共场所的设计方案、卫生设施等技术资料;
12.2.2.3申办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测或评价资料;
12.2.2.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12.2.3卫生监督检查程序原则
遵循对申办公共场所进行资料审核、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对存在卫生问题的公共场所提出改进措施并进行复核监督检查、最后作出卫生监督检查结论。
12.2.4监督检查要点
12.2.4.1建筑设计阶段的监督检查要点为建筑、暖通和给排水设计方案;竣工验收或营业前的监督检查要点为建筑布局、卫生设施设备的设置和卫生质量检测、评价结果。
12.2.4.2各类场所的监督检查要点
根据不同类型公共场所的卫生学特征,要点如下
12.2.4.2.1住宿类场所:重点监督周围环境、公共用具消毒设施、储存间、制冰间、机械通风(地下场所)。
住宿类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源,场所周围环境清洁。场所内设置的公共用具消毒间、储存间等设施,其位置、数量和房间设施设备布局应考虑运行后用具的消毒效果和预防交叉污染。地下住宿场所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12.2.4.2.2沐浴、美发(容)场所:重点监督池水循环净化给水设施、公共用具消毒设施及机械通风。
沐浴场所的池浴必须设置池水循环净化给水设施,其运行参数应满足入池人员的最大负荷。提供公用饮具的沐浴场所和棉质品自行清洗的场所,应根据人员负荷分别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应设置公共用具消毒设施;带有染发、烫发的场所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及时排除染烫发剂释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12.2.4.2.3文化娱乐场所:重点监督机械通风和公共用具消毒间。
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度较大的场所,机械通风的设置或新风量参数的设定条件应根据人数量的负荷,结合卫生标准确定。提供饮具、眼镜的场所应设置公共用具消毒设施。
12.2.4.2.4体育、游泳场所:重点监督周围环境(露天游泳场)、机械通风、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水处理机房位置和消毒方法。
体育场馆应设置机械通风;带有观众席的场馆新风量参数的设计条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应以观众座位数为准。露天游泳场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污染源。游泳场所必须设置池水循环净化设施;重点审查水处理工艺流程、水质执行标准。采用氯气等可能发生急性中毒的水处理机房的位置应远离泳池及人员聚集场所。室内游泳馆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12.2.4.2.5文化交流场所:重点监督机械通风、采光照明(图书馆)。
展览馆(厅)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可能举办临时大型展览的展厅应考虑人员、设备处于最大负荷时的通风量。图书馆阅览室应重点审查采光照明设计条件。
12.2.4.2.6商业场所:重点监督机械通风、商业业态功能布局。
大中型商场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商场应提交其商业业态布局图及经营商品类别说明。
12.2.4.2.7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重点监督设计参数(新风量)、冷却塔水质消毒设施、室外新风口位置、取风方式、空气处理方法、冷凝水排放、风管(道)检查口。
室内新风量设计条件应达到相应场所卫生标准限值。冷却塔应
远离新风取风口和人员聚集区域或有有效隔档,应设置冷却水消毒设施。室外新风应直接获取,远离污染源。空调机组应设置粗效过滤器。冷凝水排放应考虑预防二次污染的措施。风管应设置便于监督检测的检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