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微型企业批发、零售蔬菜,免征增值税。
(四)微型企业生产销售饲料、化肥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微型企业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和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
(五)微型企业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六)微型企业生产、批发、零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七)微型企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八)微型企业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微型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微型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促进微型企业筹资融资的政策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2013年底前,金融企业对其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农村信用社、村镇
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行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三)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七)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扶持微型企业技术创新和进步的政策
(一)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微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以申请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微型企业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微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
旧方法进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四、引导微型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的政策
(一)微型企业生产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的产品,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或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二)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以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三)微型企业生产销售采用旋窑法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六)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鼓励微型企业安置特殊人群就业的政策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符合一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三)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按规定100%加计扣除。
六、免收小型微型企业涉税收费政策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购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纳税申报表等表证单书一律免收工本费。
关键词:高校税收优惠科学分类
一、高校税收优惠研究的意义
(一)消除税收认识误区
一直以来,高校对纳税有一个传统的认识误区,认为“税不进校”,高校不是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无需交纳税款。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高校收入分为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两部分。不征税收入专指高校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这部分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解释为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除此以外的各项收入均为应税收入,其中根据国家财政及税务部门的法律法规享有免税待遇,但区别于不征税收入,是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
(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高校财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管好用好各项资金。高校资金主要由财政拨款组成,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外界环境的变化,为弥补教学科研经费以及基建资金的不足,多渠道筹集已经成为高校财务的重要研究内容。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减轻了税费负担,同时避免了漏税引起的罚款,更重要的是维护了高校的声誉。
(三)节约财政资金投入
目前大多数高校的财政拨付资金不足以满足高校教学科研日常工作的需要,各种非行政事业性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口。合理利用这部分资金,高效筹划,可以发挥这部分资金的作用,鼓励上缴单位的筹资热情,同时解决了高校对财政资金的依赖,促进了高校发展。
二、高校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及分析
4.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普遍是该地区拥有优质文化资源的单位,其拥有的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等设施当地政府提倡对公众开放,是高校回馈社会的一种良好方式。为补偿一部分成本及耗损,高校通常以成本价出售门票,取得门票收入,对于这部分收入免征营业税。
5.后勤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后勤部门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等后勤保障,取得的收入在各项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这部分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政策,但仅限于以高校后勤部门或高校改制后的后勤实体为主体,向高校教师及本校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6.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某些高校由于具有农业专业或进行农业科研需要,会进行农业试验性耕种,所得农业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税。
2.高校学生免征个人所得税。学生个人进行的教育储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所获得的相应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获得的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等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等,同样免征个人所得税。
1.进口教学科研设备资料免税。高校作为传播先进文化知识的主体,要与世界先进科技发展同步,随时更新自身教学科研水平所进口或接受境外捐赠的设备、资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受赠(无论是否进口)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享受免税的设备及资料确实是国内不能生产的且不在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内,不以盈利为目的,数量也在合理范围内。
2.土地和房屋的占有及使用免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包括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在高校校区范围内实际存在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虽然还是以高校为主体进行经营,但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高校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学校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免征契税。
3.使用车辆船舶免税。高校为满足日常运转,会购买一些自用车辆维持校内安全、绿化、办公等工作的进行,涉及航海专业的高校还会自有一些船舶。这些高校自用的车辆和船舶免征车船使用税。但如果高校将这些车辆、船舶对外出租,进行经营,则不享受该项减免。
三、高校享受减免政策的要素
(一)享受政策主体是高校
国家给予高校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实质相当于国家将财政资金的使用让渡给高校,目的是支持我国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而高校成立的独立经济实体或与高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因性质与目的和高校非盈利性事业单位相悖,不能享受上述税收减免。
(二)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高校享受优惠政策的另一项要素是应税收入全额上缴高校,在高校财务账户统一核算,计入高校银行账户。各种校办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取得的收入没有上交学校是不能享受上述税收减免的。这主要也是对税收主体是否是高校的二次甄别。
(三)减免收入分别核算
高校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前提是免税收入必须区别于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单独进行财务核算。如果不能单独核算,则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高校和税务部门准确区分各项免税收入,防止税务政策的滥用。高校财务部门可以在科研收入、其他收入和经营收入等征税收入会计科目下增设“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二级科目。同时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税金”和“应免税金”核算相对应的应交税额和免税额,从而达到账务明晰、合理减税的目的。
四、结论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财税政策;税收优惠;企业创新;作用机制
1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困境
1.1外部性导致企业收益降低
企业在研发创新过程中会产生正外部性,企业获得的收益低于社会收益。受不完善的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制度的限制,企业的研发创新成果也会产生溢出效应。有些企业通过抄袭其他企业的研发创新成果,致使其他企业无法独享研发创新收益,导致企业的研发创新动机减弱,最终阻碍了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降低了社会福利水平。在完全竞争下,不论是正或负外部性,都会促使资源配置失效,若政府不进行干预,集体福利将无法达到社会最优,导致市场功能失效,最终出现市场失灵现象。
1.2信息不对称增大企业融资难度
2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2.1降低研发创新成本,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通过税收减免、退税等具体措施,降低企业在研发创新过程中产生的研发成本,实现对企业研发创新资金投入的减负,减少研发创新对企业资金运营的影响。同时,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激励企业加大对研发创新的投入力度,提高企业研发创新成果的产出效率。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影响更大,税收优惠政策大大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研发成本,促使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创新投入,有效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进程,提高企业的专利数和成果转化率,扩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2.2有效解决企业研发创新过程中的外部性问题
政府通过税收优惠适当干预市场,能够有效解决企业研发创新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等问题,进而间接缓解企业研发创新的资金压力,减少企业的研发创新风险。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能够适当保护企业研发信息的溢出,降低企业研发信息泄露风险,增加企业研发资金收入,降低研发创新的阶段成果流出,调动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
2.3实现间接激励,引导企业优化研发流程
在企业研发创新实施阶段,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等财税政策加以有效的引导,有利于帮助企业有目的性地优化研发创新流程,提高自身研发创新效率。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能够有效减轻信息不对称对企业研发创新资金融通的影响,帮助企业更新生产研发设备,助力企业寻求外部合作,促进企业研发创新中间环节的提质增效。同时,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透露的积极信号,有助于外部投资者及时了解企业研发创新动态,减少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的融资约束,进而降低企业对外融资难度,有效缓解企业的融资压力,分担企业在研发创新方面的风险。
2.4分担企业研发创新风险
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研发创新投入资金,成为高科技企业的隐形合伙人,有助于降低企业研发创新投入成本,分担高科技企业的研发创新风险。同时,税收优惠政策还能够向外部投资者传递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信号,缓解高科技企业现金流不确定性的局面,间接降低了企业的研发创新风险。
3我国当前税收政策的不足之处
3.1研发创新要素激励不足
3.2忽视研发创新的过程激励
企业研发创新过程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高新技术产业转化三个阶段。其中,基础研究是企业研发创新的初始阶段,当前,我国科技应用创新领域发展较快,但也存在企业基础研究投入不足的问题。我国虽然已大力推行产学研合作创新模式,实现了部分领域技术转移和研发成果高效转化,但相比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仍然处于较低水平。科学技术研究与企业发展需求未能实现精准匹配,存在脱节现象。当前,现行税收政策主要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方式刺激高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通过“四技”服务的方式实现免征企业增值税,支持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可减免、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免征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加快企业研发创新。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侧重于企业应用研究,对研发创新基础研究、产学研合作及高新技术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较为缺乏,有待进一步完善。
3.3税收优惠主体有待进一步细化
3.4制度环境有待优化
税收优惠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市场活力,优化升级政府税收征管及相应服务。其中,在减轻企业税负方面,近年来我国加速出台了科技创新企业的减税降费政策,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加快企业加计扣除频率等举措,实现对我国企业税收减负。但是,国家在大力出台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也会造成财政收支缺口增大,国家应逐渐探索行之有效且不影响国家平稳运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优化升级政府税收征管及相应服务方面,我国最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以政府部门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公布,其法律效力较低,导致高科技企业对于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可持续性的预期不高,中长期税收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另外,自实行“放管服”政策以来,我国政府在简化纳税办事流程、实现网上自助办理、提升服务质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与全球平均水平相比仍有一定的进步空间。
4对策与建议
4.1完善研发成本占用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针对企业研发成本占用资金多的问题,政府可通过对增值税的存量留抵税款采取退还方式,或适当取消留抵税款的政策,并通过发行国债等方式来缓解政策改革后造成的政府收支差距增大的问题。通过政府发债、企业减负的方式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激励企业积极实施研发创新。针对企业融资难问题,可通过对社会资本采取免征增值税等方式鼓励其向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或通过推行新型金融产品,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股权等进行质押贷款的方式,增加企业融资方式。
4.2实行向高科技人才倾斜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人才流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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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现状
三、加强税式支出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要点
四、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1.涉农金融机构的流转税负整体偏高。由于营业税的计税标准是应税务劳务而向业务人收取的全部款项,包括利息收入部分,而且其征收具有强制性,不会考虑企业或金融机构是否盈利。因此,营业税与所得税相比而言,会加重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从而使农村金融机构不得不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上。另外,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度较低,其单笔贷款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与城市金融机构相比要高出许多,加之其风险高、收益低,所以其流转税负整体偏高。2.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机构主体确定减免政策。目前,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主体为金融机构,即以机构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而不是将金融业务作为主体,这种主体定位的缺失,会致使部分农村信用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以后,难以再继续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削弱了整个农村金融的发展。3.缺乏健全的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由于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改制中变化的频率较高,如果长此下去,不仅不利于健全的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的形成,而且在政策变化的影响下,农村金融发展会面临着外部市场环境变化风险和政策风险,从而不利于促进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良性、有序和稳定的发展。
五、构建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的策略
作者:张春瑜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1]徐春培,尚勤.用财税政策引导金融定向惠农———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谭珩就延长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答记者问[J].中国农村金融,2015,(2).
[2]谌英.建立以税收优惠为主的促进农村金融发展财政政策探析[J].农业经济,2014,(2).
[3]张金茂.农村金融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J].纳税,2012,(1).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再就业优惠政策涉及税种不全面。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仅涉及一些地方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中,未能涉及增值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一些主体税种。对个体业户而言,减免的全是地方税收,而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经营时大都选择商业零售、加工、修理、修配等行业,从事旅店、饮食、理发等服务行业的相对较少。按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只定额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增值税,减免税范围较窄,而仅减免地方税种大多不能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每年8000元标准。
2、再就业优惠政策笼统而不具体。部分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后,租借再就业优惠证,按照优惠证上的名字办理新的营业执照,但实际经营者并未改变,经营者使用新的工商执照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由于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税务机关又不得不为其办理税收优惠,具体新办的标准未能明确。
4、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范围不广泛。在进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过程中,有不少的城镇无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未能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现场咨询,按照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这部分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就业和再就业就一个字之差,有的人能享受优惠政策,有的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就显有悖税收公平原则。而且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只明确规定了国有或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是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而对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则没纳入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这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之间的平等竞争,也挫伤了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积极性。
二、完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将税收优惠纳入立法程序。应尽快制定出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基本法律,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和范围,建立一套完整的税收优惠制度,对需要税收优惠的行业、企业、项目及产品,在税收法规中予以明确,并形成量化指标体系。
2、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尽快理顺现有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措施,建立简便、有效、规范化的税收优惠机制,对于一些重点企业,不但要保留原有的优惠政策,还应该给予更多的优惠,从而为下岗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使之充分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和鼓励再就业的效能。
3、统一税收优惠的条件和幅度。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差别,不仅表现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间,即使在企业之间,服务型企业较工业企业不论在优惠的条件上,还是优惠的广度和深度上,都优越许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没有必要制定区别对待的政策,对不同性质、类型,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给予平等的政策待遇,也就是说对企业不论新老、不论行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一定比例或数量就应该给予税收优惠,充分扩大再就业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