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规定的优惠
一、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二、免税收入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
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二条)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
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
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三条)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
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①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
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
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
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
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
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四条)
三、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
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
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
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
远洋捕捞。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六条)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
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
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
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
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