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案
关于制定民办博物馆享受国有博物馆同等财政扶持资金政策的提案
吕建中
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下,我国民办博物馆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据统计,目前在各地文物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博物馆加上未注册的私人博物馆及私人的收藏室,全国民办博物馆总数1000余座。
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市场,服务于公众,门类丰富,特色鲜明,已成为我国博物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保护中华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力量。民办博物馆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注重文化普及,已渐渐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其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特色日益鲜明,为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2010年2月2日,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从“积极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为民办博物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全面提高民办博物馆的质量”等三个方面,为鼓励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了9条意见,明确提出了“民办博物馆与公立博物馆同等的法律地位”。
我们应该看到,民办博物馆在服务社会和公众这一点上,与国有博物馆具有相同的功能和作用。但是,民办博物馆不是由国家出资、不直接隶属于国家文物系统,没有明确的国家财政资金扶持渠道。加之建设、运营、维护资金不足、法律地位和监管体系不明确,在创办和运营过程中经常遇到政策法规瓶颈,严重制约着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目前,相当一批民办博物馆已经面临难以为继的困境,有些甚至已经悄无声息地退出。
为从法律政策层面制定可操作性的条款,把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享有同等地位的宏观政策落到实处。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适时修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或者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现行《文物保护法》的基础上出台司法解释,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应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切实体现国有和民办博物馆“一视同仁”的原则。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明确,国家鼓励社会组织、法人和公民根据有关规定,创立民办或私营的非国有博物馆,并享有与国有博物馆同样的权益与责任。
2、明确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以及非国有博物馆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包括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均受法律保护。从而为民办、私营博物馆的产权及其产生、变更与结束过程,提供法律依据。
3、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民办博物馆与公立博物馆都有权利通过文物征集、拍卖、购买、调拨、交换等方式合法取得藏品。
5、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民办博物馆与公立博物馆之间,可以合法的交流、交换、调拨藏品;民办博物馆之间也可以通过合法方式交流、交换、调拨藏品。
二、目前我国的国有博物馆已逐步免费向公众开放,国家财政下拨了充足的资金,用于支撑国有博物馆建设、维护、管理和免费开放。民办博物馆不仅独立投入了巨额建设资金,还要投入大量的后续运营资金,完全是面向市场,自负盈亏。这种差别体现了政策上不平等。国家财政作为公共财政,应该对所有的纳税人一视同仁,无论是国有博物馆还是民办博物馆,在为公众提供文化服务这层意义上具有相同的责任和义务,也应当享受同样的国家财政支持。
1、国家财政在对博物馆发展的资金支持方面,应改变过去按行政隶属关系投放的办法,把国有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同等对待,按同样的标准给予民办博物馆运营资金支持,使民办博物馆也逐步转为免费向公众开放。
3、国家有关部门应科学测算和核准民办博物馆的运营成本和费用,采取政府专项资金补助的方式,确保其正常运营和良性发展。
4、细化民办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政策。建议由政府人事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将民办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国家人事管理系统,以吸引更多专业技术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到民办博物馆工作。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建议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