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文物安全管理制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消防安全;博物馆;问题;措施
一、博物馆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漏洞
1.缺乏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
我国博物馆自设计建设之初,就要求做好消防安全方面的措施,然而,由于政策执行不到位以及技术方面的缺陷,都导致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诸多问题,缺乏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从当前我国博物馆安全管理问题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博物馆工作人员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在思想上麻痹大意,总是认为不会出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第二,消防设备陈旧落后,很多博物馆内的消防设施都已经不能使用,没有进行及时的更新更换,一旦出现火灾必然导致重大损失。第三,电气设备安装没有严格按照博物馆消防安全标准执行,温度过高引燃易燃物品。可见,缺乏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是博物馆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2.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二、博物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2.增强工作人员安全防火意识
3.重视电气安装安全措施
在博物馆内进行电气安装时,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对线路进行敷设时应避开易燃物质,防止留下火灾隐患。在电线必须穿过木质等易燃物质时,应采用绝缘套管等绝缘材料进行处理。同时馆内应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使用碘钨灯等高热灯具。对一些电气的使用,应做好通风防火处理,及时进行散热。此外,所使用的电线直径、熔点等各个方面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安装完成之后应进行检测,确保达到安全要求。
4.及时更新消防设备
由于博物馆的特殊性,馆内藏品的珍贵性,博物馆应及时淘汰陈旧的消防设备,应用科技含量高、对藏品损害小的消防设施。例如,在一些博物馆内收藏着珍贵的纸质书画、纺织品等遇水即损藏品,这样的馆区应设置先进的气体灭火装置。
5.做好修缮安全工作
三、结语
总之,应认真对待博物馆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从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安全意识以及消防设备等多个方面入手,确保博物馆藏品及工作人员的安全,为观众提供一个安全的欣赏环境。(作者单位:廊坊博物馆)
参考文献:
[1]许丹.公众聚集场所防火[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版.
[2]简恩彬.浅议博物馆的火灾隐患及防火要求[J].中国防火安全信息.2008.01.
[3]张国俊,张米丁.浅谈博物馆火险隐患与防范措施[J].安防科技.2006.07.
[关键词]档案安全;信息安全;网络环境
1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2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档案安全意识淡薄
2.2档案安全管理制度缺乏
2.3安全措施不到位
当今社会各领域的建设都深受网络技术的影响,网络环境下的档案管理依托于网络技术、电脑硬件、管理系统等,常常因为硬件损坏、文件格式不匹配、系统安全漏洞过多或受到外界恶意攻击等原因,使得档案信息丢失、被剽窃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这些问题的很大部分原因在于安全措施的不到位。档案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管理复杂、保密性较高的项目,传统纸质保存容易受到酸化、粉尘、细菌、害虫、光线等多种因素作用而被腐蚀、损害,通过强化日常检查与处理可以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1],而网络环境下的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则不然,需要工作人员通过专业技术与工作经验来觉察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及时预防与处理。但是当前大部分单位都缺乏具备专业的网络技术人才,导致安全措施无法及时落实到位。
2.4档案信息内容被误操作和恶意攻击
作为档案信息系统重要的信息安全主体,在当前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在实现“存以致用”的档案保管终极目标的工作实践过程中必须非常谨慎,人为地输入错误指令或错误地删改数据等都容易损坏信息,为此,应对岗位人员进行能力评估,确保其能胜任档案管理工作。另外,由于部分档案信息涉及国家安全与企业市场竞争,档案系统遭受恶意攻击时常发生,也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3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安全管理的优化策略
在网络环境下,作为一项整体的、动态的系统工程,档案信息系统安全对技术的要求极高,不但需要管理手段来加以宏观调控,更需要技术手段、法律手段来给予引导和维护,多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档案信息系统的安全。
3.1强化安全意识
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档案信息安全体系的构建理念。针对当前档案信息安全管理意识薄弱的问题,必须建立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档案工作理念,要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树立科学正确的档案安全观念,促进档案信息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与执行。其次,要设立专门的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员。在单位内实行专人专岗,将直接负责人锁定为档案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并配备一名兼职安全管理员,积极组织以上人员进行学习与考试,使其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安全管理意识以及过硬的专业技术,从而更好地落实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3.2完善制度保障
3.3加大安全管理投入
为了更好地防止档案信息系统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多管齐下,采取各种管理手段来预防与处理档案信息安全问题。一方面要加大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投入,在单位内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宣传教育,转变传统管理理念。另一方面,应强化档案信息安全系统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在网络环境中,档案信息安全管理技术也需要及时进行更新与强化,不单单需要加密技术、数据备份等技术,更需要主机安全技术、防火墙技术、反病毒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新兴防御技术的加入,因此,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与实操能力迫在眉睫。
4小结
参考文献
[1]杨利广.博物馆纸质文物的保存现状及病害原因分析[J].丝绸之路,2016(24):65-66.
[关键词]免费开放博物馆双安全文物安全观众安全
根据、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于2008年1月23日联合下发《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实行免费开放。博物馆是建立核心文化价值体系的文化场所,是展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窗口,除传统的教育功能外,博物馆还兼具知识性、故事性和艺术性,能给人以文化的享受。博物馆免费开放后。面对的首要问题就是观众数量的激增。参观人数的激增对文物安全和观众安全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本文探讨的是博物馆在免费开放中的“双安全”问题――文物安全及观众安全的解决途径。
一、文物的安全
1.文物安全受威胁。一是人数激增威胁文物安全。参观人数增加会使博物馆内空气发生变化。有害物质含量增高,加大对文物和标本的损害。据国际空气质量专家朱迪斯分析:导致秦始皇兵马俑褪色、感染真菌的真正原因。是博物馆内现有的设备不能完全处理每年150万参观者呼出的二氧化碳气体和衣服上的氨类物质。这种物质对文物的慢噬不仅不易察觉,而且会对文物造成。致命伤害”。博物馆免费开放后。往往出现观众粗心大意撞压文物展柜、踢翻展览台架。随身携带的器具撞击文物、标本,违反规定随意使用闪光灯拍照,触摸文物、标本等行为,甚至出现不听指挥、无秩序参观的现象。致使馆内设备、设施受到损坏。二是文物展品及服务品质受影响。免费开放以后,博物馆经费源于政府财政。对政府依赖程度加深。这使博物馆的主要精力从观众转向了政府。博物馆征集、保护文物,开展文物科学研究。举办各种高质量的展览,致力于吸引各个层面的观众并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水平的兴趣逐渐降低。这样,文物展品和馆内人员创新意识和竞争动力不足,馆务人员情绪低落,展览品质和服务质量双双下降。
二、观众的安全
免费开放以后。由于众多观众需排队领取免费门票入场,容易出现拥挤场面,甚至出现暴力事件或者踩踏事件,威胁到观众的人身安全。因此。做好博物馆的公共安全工作以保障观众的安全十分必要。
3.招募志愿者。志愿者队伍早已被国外众多博物馆采用,我国也有很多成功的典范,例如国家博物馆、故宫博物院、上海博物馆等在这些方面都为其它博物馆做出了榜样。随着我国国民素质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投身于国家的公益事业之中。博物馆免费开放以后,作为国家社会公益机构。应该为广大愿意投身国家公益事业的志愿者搭建一座服务平台。让他们释放自己的服务热情,同时也可以补充博物馆的人力不足。实现社会资源的共享。志愿者可以来自教师、医生、警察、护士、学生等。主要从事服务性工作。比如博物馆服务台的咨询、行李寄存、讲解、参观引导等。博物馆既然实行了免费开放的制度。就应把观众接待工作做好,让普通大众真正地受益,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
三、构建博物馆安全防控体系
博物馆安全防控体系是一个综合系统。随着博物馆面向社会免费开放工作不断推进,这一体系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1.实现安保人员的社会职业化。目前,一些博物馆安全保卫人员中不少是兼职,或者是聘用的一些临时人员,大多数未受过职业培训,其防卫技能和应变能力低下。而受过专业训练的安保人员不仅身体健壮、年富力强,适合日常防范和突发事件的应对;而且由于职业的要求,其职业道德、工作责任感等相对较强;加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将是一支理想的安保力量。
一、整改内容和具体要求
(一)消防规划和整改方案的制定完善
*、*两个古村落消防专项规划年底前要完成修编审批,确保古村落的火灾隐患整改更具有科学性、计划性和可操作性。*、*、*古村落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计划20*年1月10日前制定完成,并尽快付诸实施。
(二)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建设
*镇在东方红水库引水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制定古村落内消防供水管网建设方案,20*年12月31日前制定完成,争取20*年6月底建成,引水工程贯通即可连接使用。在此期间,应保障高位水池的消防用水量。*、*、*古村落应在村落内和村边修建消防水池和蓄水堤坝,并各配1-2台消防手抬泵。水源的保护半径为150米为宜。
(三)室内电气线路改造
(四)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配置
在*村选择一栋古建筑,作为安装消防自动报警设施的试点,视情普遍推广。*、*和*古村落的文物保护建筑、旅游景点、商业网点,20*年底前按最低标准每栋建筑配置2具3-4公斤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和*古村落内其它古建筑分期配置,20*年底前争取配齐灭火器。
二、明确责任,强化职责
(一)进一步完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制
有关镇政府进一步制定完善古村落火灾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项目、内容、措施、期限、经费、制度、职责等及整改期间的火灾防范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镇长为直接责任人;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引水工程建设;电力公司负责电气线路改造施工;文物部门负责指导整改期间的文物保护工作;*消防部门负责做好督查、指导和服务工作。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巡视检查,做到严防死守,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各级政府、部门、责任人之间要签订《火灾隐患限期整改责任书》,进一步明确整改责任,将整改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员。
(二)加强消防宣传,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
有关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县政府办《关于转发*局实施消防宣传“4+1”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2004〕142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和灭火演练活动,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有关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旅游公司、文管局和建筑物管理使用者,应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成立防火安全领导组织,明确具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职责和应急处置预案,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防火检查活动,及时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建立健全单位防火档案。
(四)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整改经费的投入,推进整改进程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调查论证,进一步完善整改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尽快予以落实。电力、水利、*、文物、旅游、建设等部门要加大技术指导和服务力度,促进整改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三、加强督查,确保整改到位
为强化对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旅游、建设、*、安监、电力、水利、文物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及旅游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督办整改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领导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整改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完善整改措施,促进整改进度,保障整改质量。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工作协调指导,落实逐级整改责任。
【关键词】古建筑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
一、古建筑存在的主要火灾隐患:
1、耐火等级低。古建筑大多为砖木结构建筑群,木质构件多,耐火极限低,基本上毗连建造,密度大,防火间距严重不足,外观封闭,墙高院深,台阶重叠。
2、防火、灭火设施严重缺乏。古建筑普遍存在:无水(消防水源)、无路(消防道路)、无车(消防队站、车辆)、无设施(自动报警或自动灭火设施)等现象。
5、参观人数增多带来了外部火源。现在很多古文化遗产被开发为旅游胜地,逐步转化为经济优势,在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存在负面效应。参观游览人员带来了动态火灾隐患如烟头、香火、明火小吃等。
二、古建筑的火灾特点
1、火灾荷载大。古建筑多为木结构,其构件一般采用松杉、楠等含有油质木材制作,表面涂刷油漆,因终年受香火熏烤和长期自燃干燥,极易燃烧。悬挂的垂惟、幔帐一旦发生火灾,木质结构内析出的大量可燃气体会很快形成燃烧,再加上古建筑空间大、门窗多,空气形成对流,燃烧会更加迅猛,温度高。
2、具有良好的燃烧条件。古建筑中的各种木材构件,具有良好的燃烧和传播火焰的条件,古建筑一旦起火往往很难控制、直到烧完为止,这主要是因为
(1)、结构形式。我国的古建筑都是以单体建筑为基础,用柱子支持巨大的顶梁,顶又是由梁、枋、檀、椽、望板等大量的木构件组成,架于木柱的中、上部,等于架空的干柴。大型古建筑又以庭院为单元,组成庞大的古建筑群体。古建筑群体缺少必要的防火分隔和安全距离,如果其中一处着火得不到有效控制,毗连成片的建筑群体就很容易出现火烧连营的局面,特别是钟楼、鼓楼、门楼和座落在高山之巅的建筑,四面通风,起火后风助火势,很快就会付之一炬。
(2)、蔓延迅速。木材燃烧和蔓燃的速度同木料表面积与体积的比例有直接关系。表面积大的木材受热面积大容易分解氧化,火灾危险性大。而古建筑中经过加工的梁、枋,椽等构件,表面积则大得多。古建筑发生火灾时,出现轰燃和大面积燃烧,主要是借助构件的巨大表面积;木材着火时,虽然在表面燃烧,但由于热传导的作用,会引起木材内部深层分解,分解的产物通过木材的空隙不断形成炭层和裂缝,从而帮助燃烧的继续。木材的燃烧速度还同通风条件有关,取决于空气中氧的供应量多少。通风条件好,氧的供应充分,燃烧也就迅速、猛烈。
(3)、容易轰燃。古建筑屋顶严实紧密,在发生火灾时,屋顶内部的烟热不易失散,温度容易积聚,迅速导致“轰燃”。古建筑火灾容易发展到轰燃阶段是古建筑火灾难以扑救的原因之一。
(4)、先穿顶,墙柱后倒。古建筑火灾的倒塌规律是火势先穿顶。屋顶先塌,墙柱后倒。火灾发生时,火势先向上蔓延,因屋盖构件截面积小,而梁柱截面积较大,往往是屋顶最先坍塌,墙柱随后倒塌。
三、古建筑的防火措施
【关键词】博物馆;安全;管理
博物馆安全管理一般是指在博物馆环境条件下,以人为中心,对组织所拥有的资源进行有效的决策、计划、组织、领导、控制,以便达到安全目标的过程。随着随着社会发展,博物馆安全管理发展趋势也相应的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管理科学化,服务市场化,应急高效化,人才专业化。本文将结合山东博物馆近些年来安全管理的经验,结合当前博物馆发展情况,对博物馆安全管理的发展趋势做一简单探讨。
1科学的安全动态管理
随着博物馆的发展,博物馆的安全管理水平也在逐渐的提高,由最初的“人治”,即各项工作要求、规范方法口头领导要求,逐步到依靠规章制度来约束其事的“法治”。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存在诸如制度不健全,制度不实行,制度不合理等诸多情况,影响了安全管理的正常运行。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应该遵循制度决策―实施执行―监督反馈―完善改进动态循环模式,确保博物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落实,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山东博物馆安全动态管理模式主要包括三部分,科学合理的制度决策,现代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安全文化普及宣传。
1.1制度决策科学合理
科学合理的安全制度、决策,是进行动态安全管理的基础。山东博物馆在制定制度、决策的过程中,始终遵循安全制度、决策要有预见性、权威性、可操作性、针对性、以人为本、全面性的特点。如此才能保证制度、决策的科学合理,整个安全动态管理的正常实施。
1.2现代化的监督反馈管理机制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也就是说,任何一件事情,抓落实、见实效至关重要。博物馆系统、科学、标准的安全制度将博物馆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全部囊括,并予以规范,但整个安全制度管理体系的运转需要制度的落实执行,同时必须有为保证这种落实执行的监督检查与之配套,否则只会出现好制度“看的见,摸不着”,制度“休眠”现象。由于经费的不足、“亡羊补牢式”的问责制,以及政绩导向使一些博物馆领导对安全管理不重视,导致决策的失衡。安全工作难于出成绩,所以一些领导没有将博物馆安全工作作为决策重点,致使安全政策扶植不利,安保资金投入不足,执法力量不足,执法力度不够,影响了监管的效力,最终出现了制度落实的不给力。领导决策直接关系着博物馆的全局安全,是博物馆安全管理好坏的决定性因素。
1.3以点带面的安全文化系统普及
安全文化是针对博物馆安全而提出的一种新管理对策,博物馆安全文化建设的意义就在于它解决的是“人的本质安全性”问题。博物馆安全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是通过综合提升的全体员工的安全观念、意识、思想、态度、知识、技能,达到全员在工作中的高度自觉自律。通过解决这个问题,进而实现博物馆“物”的本质安全性和预防性对策的落实。山东博物馆在安全文化建设过程中,通过“时时、事事、人人”,有目标,有重点,连续性的安全文化普及,使得包括所有物业人员在内的全馆职工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利用法律法规,奖金激励等方法,从内到外进行安全文化的普及。通过大量安全文化知识的不断普及,使每个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逐步提高,以点带面,博物馆的安全无形中又构建了一层防护网。
2与市场接轨的接待服务
博物馆安全部门虽然以安全为工作目标,但又作为窗口部门,接待服务工作不能小觑。博物馆接待服务是其公共关系的重要环节,它的好还直接关系到博物馆的整体形象。随着国家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社会市场竞争的增强,国民对高品质服务消费的追求意识越来越强。参观博物馆的体验很容易拿来同各类场所的服务作对比。尤其是当今自媒体极其发达的时代,服务稍有不到位,观众参观不满意,作为公共服务机构的博物馆,便容易成为网络“口诛笔伐”的对象,极易造成博物馆社会形象的损坏。
当然,一个好的接待服务环境,可以增强博物馆的亲和力。架起一座人性化、沟通、交流的桥梁,可以带来更多的参观游客。公众游客是博物馆的服务对象,也是博物馆生命所在。满意的服务,优质的接待,可以使公众更加热爱、关心、支持博物馆事业,成为博物馆的积极宣传者、博物馆公共关系的联络员、博物馆义务工作者、博物馆资金的积极赞助者和文物标本的捐赠者。所以,一个优质的接待服务对博物馆来说至关重要,直接关系着市场竞争条件下博物馆的生存状况。
山东博物馆一直致力于打造一流的接待服务环境。一方面,用心提供安全、干净、舒适、体贴、周到的硬件设施;另一方面,着力提高接待服务人员的文明礼仪水平。为此,山东博物馆专门制定了详细的接待服务标准规范,从“硬件”和“软件”两个层面高标准、严要求,努力追求为提供观众最满意的参观环境。为此还设有馆领导为组长的监督巡查小组,不定期对各项接待服务工作检查监督,发现不合格、不到位的,严处负责人,责令及时改进。同时,设观众投诉箱,对投诉属实的问题,按规定处罚。
3高效的应急处置能力
博物馆作为真贵文物的收藏地和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安保任务极其复杂严肃。尤其是近年来各种公共场所发生的恐怖犯罪事件呈多发状态,严重影响着博物馆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博物馆的安全管理中应该有一套成熟完善的安全应急处置系统,这套系统不光理论水平科学、合理、严谨、全面,更应具有实践可操作性,能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真正发挥作用,“召之即来,来之即战”,高效的应对各类突发事故。
山东博物馆制定了详尽的安全处置应急预案,并设立了以馆长为组长,包括保卫部,机电设备部,宣教部,办公室成员在内的应急处置小组。针对突发性事件,能够形成自上而下,分工明确,信息通畅的处置机制,确保突发性事件能够及时、准备、合理处理。山东博物馆应急处理以“预防为主”,注意事件发生前后的信息搜集与整理,以杜绝事件发生为首要原则,注重事件影响评估,重视事后处置。
山东博物馆将应急处置分为,重大灾害性事件危机处置(如地震、火灾、恐怖袭击),设备设施故障引发的危机处置(如电梯断电,设施倒毁),节假日参观安全的危机处置(如参观人数超出博物馆承受能力),服务引发的危机处置(如观众与博物馆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对特殊人群的应急处置(如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发生突发性病理实践),群体性示威实践等。通过对各类应急预案的处理程序的详细、规范化,并定期的演练实习,确保真正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妥善、及时的解决,保障观众、文物的安全,维护博物馆的形象。
4专业的人才队伍
人材是安全管理的核心,博物馆安全管理理论、实践水平的提高,离不开专业人材在博物馆安保实践中的总结研究。但现阶段,与博物馆其它业务发展情况来看,博物馆安全管理人材相对匮乏,因此,博物馆应当重视安全管理人才的选拨、培养。
产生这种当前这种结果有多种原因。博物馆安全管理属于多种学科交叉的一门行业,它包含管理学、博物馆学、心理学、安防、消防、人力资源、犯罪学等多门学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全国大中专院校没有相应的学科课程,所以导致了博物馆缺少充足的博物馆安全管理人才人材资源;博物馆的安保部门,不属于业务部室,安保管理干部在职称评定、待遇增涨方面与其它业务人员存在一定差距。博物馆管理学应用性较强,属于较新行业,部分年轻人材看不到自我发展前途,再加上博物馆领导层也未能重视博物馆人才人材的培养。从而导致了博物馆安全人才的流失,造成了整体上博物馆人才的不足,进而影响了博物馆安全管理理论的研究,不利于博物馆安全管理――博物馆安防事业的建设发展。
以人为本,人材战略的成功与否是一个行业兴衰的关键。各博物馆应该加强博物馆安全管理人才的培养,发现人才,关爱人才,全面提高博物馆安防从业干部知识素质水平。通过强化行业内部交流,馆际交流,增强干部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扩大行业在博物馆范围内的影响力和认可度,增强博物馆安全从业干部的职业自豪感,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材,留住更多人材,发现更多人材。
5结语
博物馆事业的蓬勃发展必然影响着博物馆安全管理的改变进步。当前社会处于改革深水期,各种理论、科技不断出现并迅速传播;公众维权意识增强,对公共体验要求不断提高;各种暴力恐怖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对博物馆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巨大的考验;为了应对挑战,现代博物馆安全管理应该以提供博物馆安全为目标,接轨市场化服务水平,重视人材培养,施行科学、现代管理方法,不断实战演练中,具备应对各种复杂恐怖犯罪及突发事件的能力。以此来为博物馆事业繁荣蓬勃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谭双山.博物馆安全管理探索[J].经管视线,2013(18).
[2]陆建松.论博物馆接待服务中的公共关系[J].中国博物馆,1995(0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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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校消防工作的预案
第二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公安、工商、海关、城建、规划、园林、土地、环保、旅游、宗教事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措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将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门票收入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应将其门票收入的一定比例专款用于文物的维护和修缮。
鼓励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以捐助等各种形式支持*文物保护事业。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经市、县(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确定的文物保护点,视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并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第五条文物保护点公布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三年内组织完成其保护价值的鉴定工作,根据鉴定结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撤销。
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产权所有单位和使用单位应负责文物的保养、修缮及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建立安全保卫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所有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改变的,产权所有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
第七条对新发现的文物古迹,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要求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尽快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对经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同意拆除但部分构件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拆除。
第八条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内进行建设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认定和公布,按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因建设工程特别重要,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必须按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对批准迁移或拆除的文物保护单位,拆迁单位应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字记录、测绘、照片、录像等资料工作后,方可拆迁作业。迁移、拆除及测绘等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拆除的原建筑材料由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文物保护单位内使用单位和住户的搬迁安置,参照有关房屋拆迁的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在本市已公布的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地下文物丰富的区域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因国家建设工程特殊需要而必须在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地下文物丰富的区域进行建设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征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做好考古调查或勘探工作后,方可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在工程建设时发现文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并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和发掘。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均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考古勘探、发掘和采集标本。
市、区、县(市)承担的考古发掘项目,应在发掘结束后三年内完成室内整理,出土文物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收藏方案,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博物馆、纪念馆、文化(文物)馆、图书馆、文管会(所)、考古所、高等院校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以下简称文物收藏单位)应有文物藏品专用库房及专职库房保管人员,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技防设施。
对达不到保管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指定其他具备文物收藏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为收藏。
第十四条本市文物经营单位收购的文物,必须列具清单,报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凡符合国家规定收藏标准的,必须提供给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征购。
文物运出本市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对被征集、收购的本市稀少的珍贵文物,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本市文物收藏单位征购。
文物收藏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和他人征集、收购流散文物。第十五条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检察院依法查缴、没收的文物,应妥善保管,并在处理终结后三个月内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经营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文物(或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内经营。
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业务。
第十七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销售的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并委托具有文物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八条文物拓印的管理范围如下:
(一)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和天文、水文、地理等科学资料的石刻的拓印,须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属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拓印,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除石刻的珍贵拓片的拓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对上述文物进行拓印,不得翻刻副版。
第十九条本市国家所有的珍贵文物藏品,未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境)外提供未发表的文物资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拍摄照片和录像。文物藏品,一律不得提供作为拍摄电影、电视的服装和道具使用。
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必须按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严格按照批准的拍摄计划和拍摄要求进行,保证文物安全。
第二十条对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文物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拒绝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责任书》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并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按照《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对已改变文物原状,情节较轻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文物损毁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文物考古发掘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和一切文物资料,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非法征集的文物,可指定文物收藏单位征购。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擅自销售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体要求
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做到“四个结合”,即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专项行动与落实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专项行动与有关部门已部署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为此,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全面部署,明确职责和分工。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扎实工作,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深入排查隐患和问题,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二、主要目标
通过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各项隐患治理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推进本市“隐患治理年”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城市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为奥运会顺利举行营造良好环境。
三、督查内容和责任部门
按照办公厅《通知》和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的要求,本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督查内容和责任部门如下:
(一)综合督查内容
(二)专项督查内容及责任部门
市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对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内容包括综合督查内容和以下专项督查内容。
1.道路交通运输
督查内容:整治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轨道交通的安全监管的情况;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等安全监管的情况。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警)、市交通局、市市政局。
2.人员聚集场所与消防安全
督查内容: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的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的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的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的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场所的安全布局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情况;消防产品使用领域质量的情况。
责任部门:市消防局、市民防办、市旅游委、市教委、市卫生局。
3.生产安全
督查内容:冶金、有色、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和标准化建设的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反“三违”的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的情况;防硫化氢中毒、防火、防爆、防泄漏、防自然灾害易引发事故的措施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的执行情况;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特种作业审批制度落实及现场管理的情况;加油(气)站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设置,卸油、加油、检修等环节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反“三违”情况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等情况。
责任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消防局、市水务局。
4.建筑施工
督查内容: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的措施;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轨道交通施工涌水等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责任部门:市建设交通委、市市政局、市水务局。
5.水上交通运输
督查内容:“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的情况;老旧客运船舶的安全及运行的状况;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的情况;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的情况;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及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的情况。
责任部门:*海事局、市港口局。
6.特种设备运行
督查内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的情况;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的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的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的情况。重点检查奥运承办场馆、人员密集场所、主要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轨道交通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情况;重点行业(领域)压力容器、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情况。
责任部门:市质量技监局。
7.铁路航空运输
督查内容: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和站车防火防爆制度的落实情况;铁路行车关键设备质量及维修的情况;道口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立”推进的情况;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情况;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等的设置、管理情况。空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机组飞行准备质量;飞机故障处理的情况;整顿机坪秩序的情况;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情况;空管和油料安全保障的情况;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责任部门:*铁路局、民航华东管理局。
8.电力安全运行
督查内容:保证奥运期间电力供应的准备情况;预防台风等自然灾害,保证迎峰度夏电力安全的情况;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机械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的情况;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情况。
责任部门:华东电监局。
9.燃气安全
督查内容:预防煤气中毒、管道泄漏等各类事故情况;打击非法运输、储存、安装、销售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对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使用等环节安全条件的审查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等。
责任部门:市市政局。
10.渔业农机作业
督查内容:渔业船舶持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的情况;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和运行的情况;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的情况;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情况;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配备、持证上岗和胜任的情况;渔业船舶遵守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的情况。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的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情况;查处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情况。
责任部门:市农委。
11.环境保护
督查内容:沿江、沿河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和放射性物质应用单位,以及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威胁的危险废物堆放和处置场所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等情况。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此外,其它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实施方案。要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的企业为重点,组织督促检查,强化隐患单位的自查自改,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四、具体安排
本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由市安委办综合指导、协调,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的形式。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
(一)准备阶段(*月*日前)
各区县政府,市安全监管、公安(消防、交警)、建设、交通、市政、水务、铁路、民航、农业、质量技监、海事、港口、旅游、教育、卫生、国资、电力、环保、民防等部门按照办公厅《通知》和安委办《意见》以及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领域的重点,制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于*月*日前,将工作方案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报送市安委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月底前)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改,认真治理事故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实施整改和治理;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和防范措施,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6月5日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将自查自改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报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月-*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一、民宿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指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可申报民宿的具体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思明、湖里区可申报民宿的具体区域应严格控制。
二、民宿的条件
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符合以下条件:
㈠民宿的建筑设施
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凡涉及违法的建筑物不得用于经营民宿。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㈡民宿的消防安全
本市各镇(村)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的民宿以及岛外其他区域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参照建村〔2017〕50号文执行。
㈢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7.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要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管道燃气的民宿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
8.民宿经营业者应当对民宿安全负责,应当安装民宿治安管理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民宿的申办
㈡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开设民宿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商事主体登记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合法雇佣外籍人员的,应同时提供外籍人员务工证明;
4.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明(或住宅合法建造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㈢建立联合核验工作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本辖区民宿开设申请材料,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区卫计、公安(治安、消防)、规划、环保、建设、农业、市场监督、安监、旅游、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的民宿进行核验,并在联合核验表中出具书面意见。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出具不符合开设条件告知书,民宿经营者在整改后可重新申请;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出具核验证明。
《厦门市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制订并下发,各区参照印制。
㈣民宿经营者应当凭核验证明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经营场所备案,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安装和开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四、其他
对民宿集中区域,各区政府应设立社区(村)加强的一类微型消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