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博物馆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4版主要区别:

补充了“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

2017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2024第二条:

文物受国家保护。本法所称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下列物质遗存:

(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

1,明确了文物的概念

2,文物认定的制度,直接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

3,原“(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修改为“(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类型不变,用语更加科学。

2017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2024第三条:

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1,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2,文物分级的说法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改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017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2024第四条:

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1,指导思想增加了“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内容。

2,仍然沿用原方针,但是增加了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2017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2024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2024第六条:

(一)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出土、出水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或者依法没收的文物;

(四)公民、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收藏、保管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家所有文物的范围增加了“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

2017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2024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

2024第十二条:

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等有关的文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1,明确了“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

2,补充了“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等有关的文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2017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202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1,“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修改为“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增加了“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

2017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2024第十六条:

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创新传播方式,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营造自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参观游览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对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作了细化要求

2024版增加: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全面掌握文物资源及保护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展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文物保护技术,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加强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鼓励开展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

国家加大考古、修缮、修复等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开展考古、修缮、修复、展览、科学研究、执法、司法等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文物保护的投诉、举报。

2017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2024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将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向文物保护事业捐赠的;

(五)在考古发掘、文物价值挖掘阐释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九)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志愿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

(十)在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1,“(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修改为“(五)在考古发掘、文物价值挖掘阐释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2,补充了“(九)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志愿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十)在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2017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2024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制度由“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修改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024版增加第二十四条:

2017第十四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24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有关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纳入有关规划”

2017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2024第二十六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公告施行。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1,明确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在并公告施行前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补充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2017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2024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关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有关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1,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修改为“有关规划”

2,“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修改为“事先由有关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

3,补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017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024第二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修改为“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017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2024第三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依照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限期治理”修改为“依照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017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2024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原址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必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门监督实施,对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1,补充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补充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3,补充了依照前款规定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门监督实施”。

2017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024第三十二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

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范安全风险,并督促指导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履行保护职责。

1,“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修改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

2,“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修改为“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3,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扩充为“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017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2024第三十三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修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2017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2024第三十五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

1,补充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

2017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024第三十六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扩充为“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

2024增加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

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

第三十九条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文物安全。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地下埋藏、水下遗存的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区域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涉及中国领海以外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划定并制定具体保护措施,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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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九届剪纸艺术节暨全国优秀剪纸作品征集启事文创设计本次征集设特级收藏作品1件,补贴20000元;一级收藏作品5件,每件作品补贴10000元;二级收藏作品10件,每件作品补贴5000元;三级收藏作品20件,每件作品补贴2000元;优秀作品50件。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洁电话: 邮箱:yxbwg3289@163.com 邮寄地址:河北省蔚县蔚州镇博物馆路路北蔚州博物馆 http://www.zjideas.com/zjds/gycp/wcsj/20114.html
5.波提切利的作品《维纳斯的诞生》现收藏于哪一座博物馆?2022年亮相虎年春晚的舞蹈诗剧《只此青绿》让观众大呼“美哭了”!该舞蹈以北宋画家王希孟的《千里江山图》为灵感创作,展现出“画中青峰叠翠,绿水隐现,舞者眉眼锋利,绛唇高髻,利落甩袖,隐于画中”的独特意象。在女子群舞“青绿”段落中,通过静待、、垂思、独步、险峰、卧石等一系列颇具禅意和丰富想象力的https://www.shuashuati.com/ti/116d2fc48c124bcc8a108b16f27d4538.html?fm=bdfa8fb822e69f0dd1ffe535bf8523fe09
6.毕业生作品同时被国家图书馆和中国民族博物馆永久收藏10月28日,由中国民族博物馆、国家图书馆中国记忆项目中心和北京电影学院联合主办的第三届民族志纪录片学术双年展颁奖典礼在国家图书馆举行。 由陕西科技大学设计与艺术学院编导教研室吉平副教授指导,2019届广播电视方向硕士研究生刘昭创作的毕业作品《豆腐厂的日与夜》获收藏奖,并入选国家图书馆中国记忆项目,被国家图书馆https://www.sust.edu.cn/info/1192/9706.htm
7.国家版权局涉及博物馆所收藏作品的版权问题法规库三、关于鲁迅生前所收藏他人作品的出版问题。对于鲁迅生前已进行了加工、整理并编辑成册而尚未出版的他人作品,应视为鲁迅的编辑作品,博物馆在征得鲁迅的合法继承人同意后,可以发表该作品,博物馆可与其继承人共同享有该书的版权。对于鲁迅生前收藏的未编辑整理的他人已丧失版权的作品,博物馆可进行编辑。无需鲁迅合法继承http://law.110.com/law_90450.html
8.华裔艺术史学家方闻:中国艺术即历史,眼见为实—新闻—科学网仔细阅读手中的《图录》,我发现这批珍品均是借自于外省博物馆,因为尽管杭州曾是南宋的都城,但今天的浙江省已没有宋朝代表性作品的真迹。它们藏身何处?恍惚中,我想起1973年美国纽约大都会博物馆收藏的一批中国宋朝和元朝的绘画。 中国书画传统源远流长。1129年,南宋高宗赵构(1107-1187)定都临安(今杭州),他酷爱https://news.sciencenet.cn/htmlnews/2023/5/501675.shtm
9.赵子龙作品《鹏程万里》被故宫博物馆收藏雷百寿作品《将进酒》被故宫博物馆收藏 故宫出版︱你离赵孟頫还差一套《赵孟頫书画全集》 台北故宫以外其他博物馆的汝窑收藏 [转载]台北故宫以外其他博物馆的汝窑收藏 珍贵无比!故宫博物馆收藏的精美翡翠作品 故宫博物馆收藏的精美翡翠作品欣赏更多类似文章 >> https://www.360doc.cn/article/83050823_1131027581.html
10.夏侯文作品收藏和获奖情况三、国务院中南海紫光阁收藏作品二件 1.双鱼洗 2.紫光垫 四、中国陶瓷馆收藏二件 1.哥窑龙纹盘 2.梅子青九寸双鱼洗 五、省级及地方博物馆收藏作品十余件 获奖情况 一、作品获奖 1.哥窑大众瓶,被评为1979年轻工部优秀产品,获1983年国家经委优秀新产品金龙奖; http://www.zhongguociwang.cn/show.aspx?id=5475&cid=112
11.广西摄协会员蒋建雄212幅作品获国家博物馆收藏行业动态集十多年心力完成的专题《尧告村》,在2012年首届凤凰国际摄影双年展特邀展览,被评为2015年中国摄影家协会举办的“首届乡土中国”影展收藏作品,2018年宁波国际影展中展出;2019年获第九届广西文艺创作铜鼓奖,入展2020民族博物馆举办的第三届民族影像志影展,并获金收藏奖。 https://www.gxwenlian.com/m/show/379/25675
12.《中国国家博物馆》收藏证书胡擎元其他综合材料《中国国家博物馆》收藏证书,是胡擎元于2012年创作的其他综合材料作品。雅昌艺术家网(artist.artron.net)现提供胡擎元作品推介、展示。https://artist.artron.net/artists8924/2-219809.html
13.广东石湾陶瓷博物馆广东石湾陶瓷博物馆受国家认证的事业单位,管内收藏大量的国际级陶瓷、石湾公仔和陶瓷公仔。全国 所有陶艺大师的陶瓷作品、民间收藏级陶瓷珍品及介绍尽在陶瓷博物馆内展示。https://www.swcm.org.cn/zh-CN/Display/Special
14.国家博物馆收藏著名画家杨麒昌作品麒昌先生的山水作品,题材始于自然,其生活之灵气跃然于画中,麒昌先生国画之山水笔画,传统并伴有美学之心得,业精于勤,麒昌先生攒四十余年之雄厚积淀,其作品享誉蜀中,并为多家美术馆及文博单位收藏。 杨麒昌国画作品 杨麒昌国画作品 杨麒昌国画作品 杨麒昌国画作品https://i.ifeng.com/c/80o4IpUaO36
15.柯文彬先生作品《岁月静好》被国家博物馆收藏南方+柯文彬(笔名 兰子),广东汕头人,文裕堂主人;自幼喜爱绘画,学艺数年,勤耕几十载,以山水为主,花鸟为辅。多年来遍访名师,结交各地著名书画家,潜心求教,逐渐形成自己的风格,画风独特。其作品先后多次入选全国书画大展并获奖,几十副作品被国家有关部委领导人、国家博物馆、省级慱物馆、优秀企业家以及外国政要收藏。 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307/13/c7892280.html
16.书画家苏林作品被中国国家博物馆纳入收藏苏林,1948年出生,陕西宝鸡市人。现住北京。北京书法家协会会员,国家一级书法师,国家一级美术师。 本次苏林被国家博物馆收藏的作品为《华夏五千年》,作品创作于2020年。…https://m.sohu.com/a/593013439_120072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