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区征地拆迁中不稳定因素的主要特点
二、征地拆迁中不稳定因素的成因分析
6、少数被拆迁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少数群众在拆迁中遇到利益冲突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通过群体、越级上访,采取堵门、堵路等方法,阻挠机关正常办公,制造扩大影响,向政府施加压力。也有极少数人通过拆迁,漫天要价。
三、关于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对策建议
征地拆迁是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拆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执法为民,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推进征地拆迁工作逐步迈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深化依法治理,推进依法拆迁
1、修改完善拆迁政策法规。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市发展实际,应立即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为房屋拆迁工作提供更科学的依据,使拆迁管理各项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2、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房屋拆迁监管体系,划清拆迁政策的制定者、监管者以及拆迁人的职能,明确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则、公布市场信息、调解拆迁纠纷等。对可以通过市场调节、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解决以及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政府不再参与。严格依法行政,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的根本性转变,推进拆迁管理工作的法制化。
3、建立和完善拆迁补偿评估体系。按市场价值规律,依据市场估价的原则,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公开评定估算,将评估结果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的依据。
4、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的公正性。要公开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拆迁管理收费标准以及拆迁投诉渠道,对拆迁项目要规范管理,建立动态档案,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和监督。结合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求,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执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处理,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
5、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行政先要依法治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及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同时,要大力加强和完善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和政纪、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6、调整工作方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建设的思路、方式,城市房屋的供应方式、所有制结构等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社会化、商品化、市场化已经成为城镇住房供应的主导方式。城市建设已由追求建设速度和效率转向以环境、生态建设与速度并重的发展阶段;房屋拆迁已由拆除公有房产、单位房产为主转向拆除私有房产为主;拆迁补偿由实物补偿为主转向货币补偿为主,拆迁的补偿标准已由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转向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所有这些变化,都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切实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调整工作方法,以便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拆迁工作的要求。
7、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拆迁管理工作要在健全完善各项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管理,使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等都完全合法。
(二)坚持舆论先导,做好征地拆迁中的法制宣传工作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使群众知法懂法是做好拆迁工作的基础。因此,要通过各种手段加大拆迁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拆迁政策,既能支持城市建设,又能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施拆迁之前,要把政策规定向群众进行反复的宣传解释。努力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做上门、做到家、做到位,使被拆迁人主动地配合拆迁工作。在拆迁实施的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困难要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对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坚决予以维护,对合情、合理但不一定符合政策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给予妥善处理,尽可能地减少强拆。对拆迁中的困难户更要千方百计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通过扎实的思想政治工作,说服群众、教育群众,争取大多数群众的支持,使得干群之间、党群之间少一点误会、多一些理解;少一点隔阂、多一些融洽;少一点矛盾、多一些团结,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拆迁工作氛围。
组织拆迁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坚持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每年分期分批组织拆迁工人员学习拆迁政策,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工作难题,同时进行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教育,着力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思想素质,对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发给其《拆迁工作人员资格证书》,禁止无证者从事拆迁工作。
(三)发挥职能优势,为城市改造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3、为城市改造建设中的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个人担任专项事务法律顾问。对房屋产权人在拆迁和安置补偿中的谈判、协商、签约、履行的过程中的具体事务提供法律服务。[page]
4、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对拆迁中的公开办事的内容、房屋拆迁协议、安置房的平面图及安置补偿结果等内容进行公证,对产权有争议,有纠纷或一时不能确权的房屋以及强制执行拆迁的必须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依法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5、扩大法律援助面,维护弱势群体合法利益。在拆迁中开发商和被拆迁人地位是平等的,但事实上,动迁群众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扩大法律援助面,将处于弱势地位的动迁群众作为援助对象,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规范房产开发商和动拆迁公司的行为,建立正常的拆迁秩序。
(四)严格执行纠纷排查责任制,积极化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的各类矛盾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长期积累、沉淀的矛盾和问题遇有拆迁时,往往集中暴露出来,容易引发各种纠纷和上访,处理不当,必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因此,凡涉及房屋拆迁的纠纷问题,各级调解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拆迁纠纷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地区稳定。
1、认真排查、梳理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组织专门力量,对拆迁项目,包括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拆迁项目,正在进行和将要进行的拆迁项目,集中进行排查,对可能发生群体上访和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的拆迁项目,要重点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主动与拆迁主管部门及拆迁单位沟通情况,逐一分析原因,研究化解对策。
3、切实落实纠纷调处工作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调处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于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拆迁纠纷问题,有关单位的“一把手”要亲自负责、亲自到场、亲自协调、亲自处理、亲自督查。对于重大疑难纠纷,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加大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