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条例(精选5篇)

[作者简介]李义凡,玉林市博物馆副馆长,馆员,广西玉林537000

现实生活中人们提到某事的依据时常说“法律明文规定”。所谓明文就是明确无误无歧义之文字。“明文”,就是明确的在法律用语的逻辑含义范围之内可以包容的行为。而那种模糊而有美感的文字一旦进入法律文本之中,内涵就不确定了,边界也不会清晰,它又如何起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呢所以,法律要求尽量使用边界清晰、不那么“美”的文字来构成法律条文,甚至要用不少定语来限定词义。但是,就算这样,也无法避免文字内涵的丰富性。所以,必须进行具体的司法解释。否则,就无法统一认识。法律是要让全体公民理解和遵守的,必须明确无误。如果文物部门内部对《文物法》都有不同的理解,又如何让社会各界理解、遵守和执行呢《文物法》恰恰在这方面欠缺相当多。

一、定义模糊,易生歧义,给文物管理工作带来困惑

什么是文物,如何认定,标准是什么就是这个最基本的问题,《文物法》未能给出一个明确答案。无论是1982年版的《文物法》,还是新近公布的文物法,都是采取列举法说明哪些文物受国家保护。对于文物认定标准和办法都说是由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但令人失望的是20多年了还是停留在起始阶段。

受国家保护或属国家所有的古墓葬如何定义对于没有明确墓主后代的清代以前的墓,毫无疑问是古墓了,社会各界对此应该是没有异议的。但对于有明确所属的清代以前的墓属不属于古墓、属不属于国家所有如果按照《文物法》的条文理解,那么各家各户的祖坟肯定也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国家所有了,私人就没有自主处分的权利了,哪会是什么样的局面

出土文物有没有年限规定、如何规定凡是出土的就是出土文物还是近期出土的才算出土文物或者说是文物法公布后出土的才纳入出土文物范围

什么样的情况才是“特殊情况”呢没有一个明确说法,那么现实需要的情况都可能是特殊情况了。

《文物法》只禁止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文物拍卖等活动,是不是意味着文物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受限制

文物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但五十五条又说“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这就有两个问题了。何谓“依法流通”和“商业经营”

文物法条文里面类似这样存在明显字义含糊的表达还有不少。就是因为这样的情况导致了文物界内部理解的差异,社会各界的理解就更是多种多样了。对于文物事业及文物执法带来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2.对依法交换和流通认识的不同,导致文物市场管理混乱。新《文物法》确认了民间收藏的合法地位,并提出可以依法流通,但又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如何理解这里的可以和禁止呢文物界本身都有不同理解,民间理解更不用说了。中国文物法专家李晓东就认为:“民间收藏的文物不能自由买卖。公民合法所有的

二、法律规定与行政管理脱节,职责不清,难以操作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价值权利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及其界定

我国民间文艺协会认为民间文学的特点是“集体创作,集体修改,口头流传,变异性大”。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够科学的,因为“口头流传”在实际上只划定了以语言形式表达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为民间文学作品,而那些纯粹的绘画、雕刻、技艺、建筑艺术、风格等艺术形式则被排除在外。事实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有许多精彩的方面,例如,我国2002年在驻南斯拉夫使馆举办的“中国京剧人物造型”展览就曾引起轰动。展出的“中国京剧人物造型”选自37个传统京剧剧目,都是舞台人物的立体微缩造型,平均高度约为60厘米,用多种材料制成,做工精良,表情生动,包括生、旦、净、丑等各行业的角色。[3]此外,还有像河北的杨柳青年画、湖北的大冶木雕、荆州皮影、陕西的剪纸、云南的傣族织锦、敦煌石窟造型等,它们都体现了一定区域的极富特色的创作艺术,其中手手相传是使之得以完整、延续保存的重要因素。如果仅以传播方法的不同去判别是否为民间文学艺术,必将对某些仅限于特别流传方式的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不公平待遇。

由此可以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文学艺术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等)、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戏剧等)以及用物资材料创作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集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一定区域内特定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新而完成。它基本上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的特殊的文学艺术形式;(2)长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的、不间断的积累、模仿、创新过程,即经历了较长的创作期;(3)变异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长期流传时为人们所模仿、继承,同时又为人们所改变、创新,从而在保持、稳定其核心特色要素的同时,又历经了世世代代改变,其内容具有较大的变异性;(4)继承性,民间文学作品是经过世代相颂而流传下来的,其内容和形式上有着一系列相对稳定的因素。尽管是不断变化、不断丰富,但其在主流和基调有着传承性。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抉择

其次,创新的要求不同。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独创性的内容大多已固定,很难变易。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不然,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如故事、歌谣的流行,不断创新和进步,因而它是流动的。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事实上,有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是排斥这些刻意创新行为的,因为某些不当的创新会破坏掉传统文化的真实性和原生环境,使得这些底蕴深厚的传统文化沦落为“假古董”、“伪民俗”,从而失去其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再次,主体不同。一般作品主体较易确定,其权利归属于某一个人,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为一个地区的广大群体世世代代所积累、创作,因此,这类权利主体往往是一个国家、地区的群体,是某一民族全体,不为某个个人。

当然,是否一定要用著作权法去保护值得探讨。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之立法思考

(一)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前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的界定,仅仅是对其内涵的抽象表述,具有很大的伸缩力和弹性度,因而需要严格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保护范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以下简称《示范法条》)第2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一)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二)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壁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毯、服装式样;2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科学观点等一般不属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将这些内容从上面《示范法条》第2条中去掉,余下的就可以作为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二)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最初的创作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移,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不断被人们加工、完善,逐渐成为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群体作品,创作者的个性特征已无法体现,而只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因此,从理论上讲,原生作品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或民族,他们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主体。任何组织包括(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都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若发生对其侵权,由谁主张该作品的权利。笔者认为,中国需建立一种以私权利或群体公权利为基础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9]具体说就是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以切实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族群)的集体利益。非政府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运作,代表民族民间文化发源地(族群)对非发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该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应许可行为或收取合理费用,代表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其收取的费用用于该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这种模式类似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见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实践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等已经大大促进了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影响,其运作方式可以为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益的借鉴。

(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注释:

[3]《人民日报》2005-05-12.

[4]郑成思《创新之“源”与“流”》,载《人大复印资料》第2002年第8期,第62页。

[5]韦之、凌桦《传统知识保护思路》,载《人大复印资料》第2002年第8期,第64页。

[6]唐广良《三大主题的关联性》,载《人大复印资料》第2002年第8期,第63页。

THE END
1.文物法规定哪个朝代禁止拍卖1问国家什么级别的文物要没收,我看有好多拍卖会,汝窑,还有那种碗盘子,这些难道不算文物吗 这是看什么朝代的吗。 一般情况下,唐朝以前的不允许,而且凡是国家一级文物的全部不能被允许买卖。 根据《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可知: 第十二条 下列文物不得作为文物拍卖标的: http://www.shoucangyaji.com/guwan/125935.html
2.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 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https://www.xiyang.gov.cn/zwgk/zfxxgkml/xzgzbm/13wlj/fdzdgknrrsj13/qzqdrsj1321/hzxkrsj23211/content_13244
3.地摊网店买卖文物是否构成倒卖文物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妨害文物管理解释》)第6条规定了,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https://www.chinaclzl.com/jtzx_1/552.html
4.买卖文物违法吗律师普法买卖文物违法吗 普法内容 不知情而购买出土文物的行为不违法。刑法只规定了倒卖文物罪,是指单位或者自然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没有规定购买文物是犯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https://www.110ask.com/tuwen/9186605570553999804.html
5.买别人的文物犯罪吗文物是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而我国对文物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文物的保护对保护我国历史文化是非常有意义的,而进行文物买卖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那么买别人的文物犯罪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买别人的文物是不是犯罪 进行正常的文物买卖活动是合法的,但文物保护法不允许买卖的文物是不受法律保护https://m.66law.cn/laws/603147.aspx
6.北京查处拍卖国家禁止买卖文物案案件涉及西周春秋青铜器近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与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公安局密切配合,对北京市某拍卖公司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案进行查处。 视频截图 经鉴定,两件涉案文物中,“西周晚期郑羌伯青铜鬲”为三级文物,“春秋早期伯荀父青铜鼎”为一般文物。该案被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列为联合督办案件。http://m.mnw.cn/news/shehui/2649804.html
7.国家严令禁止交易的古董艺术品名单?国家严令禁止交易的古董艺术品名单? 1、出土文物或者出水文物。 2、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3、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包括海关查获的。 4、有文物收藏许可的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文物。 https://life.yxlady.com/Art/202410/896383.shtml
8.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罪名,律图提供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认定、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立案标准、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量刑标准、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司法解释等法律知识https://www.64365.com/zm/229.aspx
9.文博工作者职业准则:不准收藏和买卖文物新闻据国家文物局网站消息,为加强文物、博物馆行业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中国文物学会,中国博物馆协会4日对《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进行修订。准则规定文博工作人员不准收藏和买卖文物,不违规占用文物及资料,不以文物、博物馆职业身份牟取私利。 1997年4月,国家文物局颁布了《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https://huadong.artron.net/20120705/n245830.html
10.被盗出土文物的所有权保护——评天水成纪博物馆购买文物案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中涉案文物购买人天水成纪博物馆购买了不可买卖的国有出土文物,不论其是否明知涉案文物为被盗掘的出土文物,文物行政部门都应当采取行动,确认并保护涉案文物的国家所有权。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及《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九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http://www.sanyamuseum.com/a/2/2022/0221/675.html
11.西安决策参考也就是说,未来除了这12个城市外,其他城市都有望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这不仅仅是三四五线城市,还包括了不少二线城市,如苏州、合肥、济南、长沙、厦门、宁波、福州、东莞、青岛、西安、大连、昆明、南昌、石家庄等城市,未来这些城市户籍人口有望快速增加。 http://www.xalib.org.cn/info/72438.j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