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的量化管理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是指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综合监管机构”)依法认定的当事人各种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第四条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遵循客观公正、便捷高效,以及分级管理、谁记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综合监管机构负责本地本级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同时,还应负责以下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的协助与配合等工作。
第二章量化记分与记录
第六条综合监管机构根据以下信息中认定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按照本办法《量化标准》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量化记分和记录:
在量化周期内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用于量化记分和记分累计,量化周期期满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不再用于量化记分和记分累计,转入量化系统保存。
本办法所称量化周期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用于量化记分的期限。每个量化周期为认定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以上文书出具之日起一年,其中当事人受到暂停或取消资质(资格)、限制从业的处罚期长于一年的,量化周期从上述文书中载明的处罚期。
第八条当事人被量化记分时,每个“一般不良行为”记1分、每个“较重不良行为”记4分、每个“严重不良行为”记12分。同一当事人因同一事实和同一不良行为被多个部门分别处罚(处理)的,对该当事人的该不良行为只作一个量化记分,不重复量化记分。
第九条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进行量化记分;当事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后进行量化记分。
综合监管机构可以对当事人在进场交易过程中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进行量化记分。
第十条同一当事人在一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累计形成该当事人的当次量化记分。
第十一条不同当事人因同一事实中的同样不良行为被量化记分时,对各当事人分别进行量化记分。
第十三条量化记分自综合监管机构取得书面认定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当事人发出《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通知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量化记分通知书》)。《量化记分通知书》须加盖综合监管机构印章。
市(州)、县(市、区)综合监管机构应将《量化记分通知书》原件连同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有关认定材料的彩色扫描图片,于作出量化记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量化系统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变更(撤销)量化记分由原量化记分的综合监管机构在取得变更(撤销)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有效文书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当事人发出《变更或撤销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通知书》(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变更(撤销)量化记分通知书》)。《变更(撤销)量化记分通知书》须加盖综合监管机构印章。
市(州)、县(市、区)综合监管机构应将《变更(撤销)量化记分通知书》原件连同变更(撤销)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有效文件的彩色扫描图片,于作出变更(撤销)量化记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量化系统中存档备查。
第三章量化记录的查询
第十五条当事人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及其量化记分汇总形成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录(以下简称“量化记录”)。量化系统中量化记录的可查询期限为自量化记录查询正式受理之日起至前3年内。
(一)申请人通过量化系统在网上填报《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电子系统注册申请表》(见附件四,以下简称《量化系统注册申请表》),并在量化系统中上传所提交证照原件的彩色扫描图片。
(二)申请人将填报的《量化系统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申请人为单位的,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印章;申请人为个人的,由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
(三)申请人将盖章或签名的《量化系统注册申请表》,连同带有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送至所在地综合监管机构,由综合监管机构对网上填报信息和证照原件内容的一致性进行校对,通过注册信息校对的申请人即完成在量化系统注册。
(一)申请人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第(三)款的规定,完成在量化系统注册。
(二)申请人须通过量化系统在网上填写《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录单位查询申请表》(见附件四,以下简称《单位查询申请表》),将《单位查询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本单位印章,连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工作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送至所在地综合监管机构。
(三)《单位查询申请表》中须载明查询事由、查询时段及查询对象的单位全称、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其中,未获得社会信用代码的查询对象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理。
(一)投标人资格预审、投标人资格审查需要;
(二)评标、定标工作需要;
(三)处理质疑、投诉需要。
第二十二条综合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综合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量化记录查询的内部审核制度,在完成内部审核手续后方可在量化系统中查询,内部审核手续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综合监管机构、量化系统将保存查询记录,保存期为三年。
第二十五条本省统一的“湖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成以后,“量化系统”将与其对接,单位和个人也可以通过“湖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量化记录的查询,查询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量化记录异议投诉与处理
(一)《量化记分通知书》或《变更(撤销)量化记分通知书》存在瑕疵,需要核查予以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
(三)量化系统中录入的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需要更正或者补充的;
(四)其他异议的情形。
提出异议时,须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对综合监管机构的异议复核与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综合监管机构重新复核,上一级综合监管机构的重新复核为最终复核。省公共资源局受理的异议复核为本省的最终复核。
第三十条异议投诉处理期间,不影响量化记分及量化结果应用;异议投诉处理结束,需要变更(撤销)量化记分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五章量化结果及量化记录的应用
第三十一条累计当事人在量化周期内的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形成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结果(以下简称量化结果),根据当事人的量化结果,量化系统将自动筛查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警示名单”。“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警示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当事人的量化结果达12分以上(含12分)时,该当事人将被列入“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警示名单”;当事人的量化结果低于12分以下(不含12分)时,该当事人将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警示名单”撤出。
第三十二条鼓励并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交易和其他交易决策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量化记录等信用信息进行应用。
(一)处于被取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资格执行期的当事人,应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对其设置相应否决性条款;
(二)处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警示名单”公示期的当事人,以及正在“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严重失信行为企业,可在投标资格条件中对其设置相应否决性或限制性条款。
(三)对未被市场禁入、未被取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资格的其他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当事人,以及正在“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较重失信行为企业,可在资格评审办法或评标办法中对其设置相应惩罚性条款,涉及评分时给予适当惩罚性减分。
(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用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企业较重失信行为信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处于被取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资格执行期的当事人,应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中对其设置相应否决性条款;
(二)处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警示名单”公示期的当事人,以及正在“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严重失信行为企业,可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中设置否决性或限制性条款;
(三)对未被市场禁入、未被取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资格的其他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当事人,以及正在“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较重失信行为企业,可在资格评审办法或评标(比选)办法中对其设置相应惩罚性条款,涉及评分时给予适当惩罚性减分;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与专家库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中评审专家成员的量化记录作为评标专家和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根据有关管理规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应当清退出专家库的及时予以清退。评标专家被认定有本办法《量化标准》所列严重不良行为的,省公共资源局还将取消其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并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清退。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因本办法所列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良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司法判决(裁定),致其暂时或永久不能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按照行政处罚(处理)和司法判决(裁定)的决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正在“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的其他失信行为(本办法所列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之外)当事人,对该当事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联合惩戒按照《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的量化记录将作为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我省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我省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的实施办法、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章失信惩戒
第四十条对有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当事人,以及“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的失信企业,综合监管机构应按照《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失信企业)分别采取:列入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对当事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诚信诫勉谈话;鼓励和指导市场主体依法对当事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予以限制;列入“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警示名单”直至取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资格等措施。
(一)一年内记有“严重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达1次的;
(二)一年内记有“较重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达3次的。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监管机构除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外,不影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执行。
第七章其他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省公共资源局将根据国家发布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适时对本办法及《量化标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一:《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
附件二:《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通知书》
附件三:《湖北省变更(撤销)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通知书》
附件四:《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电子系统注册申请表》
附件五:《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录单位查询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