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R全景摄影,指的是利用摄影的记录功能,将现场的环境真实地记录下来,再通过计算机进行后期处理,最后呈现出三维的空间展示效果。与一般3D建模所实现的三维空间不同的是,VR全景摄影是通过实地拍摄,对真实场景进行虚拟再现的一种新兴技术,更能接近现场真实的环境,能够使人产生一种身临其境的视觉感受。
一项技术的兴起必然会牵涉到法律问题,因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主办的网站上传了其享有著作权的VR全景摄影作品,被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同创蓝天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没有做出侵犯原告权利的行为,且对于他人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不知情。涉案全景作品全部由用户免费注册和发布,同创蓝天公司均在用户协议中对遵守著作权法等进行了必要的提示。同创蓝天公司未对涉案作品进行任何编辑、整理和推荐,应当适用著作权法中的“避风港原则”。并且其从未从用户提供的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对涉案内容进行了强制关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作品)的表现形式也在不断丰富,网络化、多维化、载体多样化,但是作品的内涵却万变不离其宗。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因此,VR全景摄影作为一项成熟的技术,尽管表现形式与传统的照片、视频等有所不同,但是利用VR全景摄影技术所拍摄出的摄影作品依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