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陈列馆
第一条为推进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陈列馆建设,丰富博物馆馆藏文物的数量和种类,规范民间文物征集工作,科学解决文物征集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文物征集工作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间文物征集是指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方式,从合法收藏文物的非国有民间团体或个人合法取得符合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陈列馆所需文物的行为。
第三条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陈列馆征集保管部负责民间文物征集过程中有关文物信息的收集、筛选、整理、汇总、上报、组织文物鉴定和具体的文物征集实施工作。
第四条征集过程中的文物鉴定工作,由由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陈列馆文物征集小组成员、研究人员承担。
第五条民间文物征集的鉴定工作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文物征集小组成员、研究人员负责对文物的真伪、价值的鉴定。每次鉴定活动,参加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人。鉴定完成后,参加鉴定工作的人员填写鉴定意见,交文物征集管理部汇总。
2.文物征集管理部负责将文物征集小组成员、研究人员鉴定意见提交馆长,由馆长、研究人员、文物征集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是否征集。
第六条文物鉴定过程中,如文物征集小组成员、研究人员鉴定意见在文物真伪、价值等方面产生分歧意见,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文物征集管理部另请专家进行重新鉴定。涉及重大文物鉴定事项时,每一文物类别的鉴定人员不少于三名。
第七条文物征集涉及购买资金的,所需资金从文物征集专项补助经费中列支。在文物征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鉴定费、包装费、运输费、差旅费等费用,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征购文物确定后,由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陈列馆与文物出让单位或个人签订购买合同。合同一经生效,文物的所有权归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陈列馆。购买资金要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拨付文物出让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已确定购买的文物,在交接时,要按照文物入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陈列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