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对我们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现也是各种媒体上频繁出现的字眼,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参于国际市场竞争后,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显得重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入世这些年来我国因知识产权保护而出现的各类问题层出不穷。可以说我国在这方面由于经济体制的原因,以前对知识产权工作的保护并不是很重视,导致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一些领域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致使我国在国际贸易及政治交往中吃了不少的亏,很多方面如电子产品、汽车、纺织等行业由于专利权的问题往往受制于人限制了自身的发展。更有甚者原为企业自身或首先研发出的技术成果,由于缺乏产权保护意识未进行专利申请及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被国外或别的竞争对手抢注而成为别人的知识产权的事件在我国是屡见不鲜的,在市场经济洪流的冲击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刻不容缓,特别是在中小企业中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
中小企业多是一些以生产各种各样产生活用品、备品备件、中小型机电设备、中小型构件等的生产单元,往往在这些产品的生产中凝聚着企业老板、技术人员以及员工的工作智慧,而这些智慧的结晶却又是企业里有形或无形的财产,在这些中小企业里这样的有形或无形的财产又是企业中最宝贵的,一但它们受到侵犯企业就有面临倒闭的危险,其实这就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中小企业怎样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呢?首先我们要认识一下什么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即权利人在享有对自己的智力成果的署名权、获得荣誉权等的同时,还可以因使用或转让智力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因为知识产权是脑力劳动的成果,创造出来非常困难,而使用起来又比较容易,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给予特殊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或垄断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侵犯和随意使用。
1知识产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1无形财产权。
1.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1.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1.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2专利申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历程;新体系;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的确立
原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构成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一是义务主体不定,二是保护程度不等,三是整体保护水平不高,四是保护机制不全。鉴于上述的一些缺点,世界各国普遍认为,过去遗留的和现存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已不能适应国际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体制。这是一个必要的改变。事实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早已认识到这些缺点和要进行必要的改变,并已开始着手对巴黎公约进行修改,对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协调。然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努力却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立场的对立而长期陷于僵局,阻碍其发展[1]。这使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意识到,要在原有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领导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下,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维护其在国际经济中的利益,在近期内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它们把目光转向了关贸总协定,希望打破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单独左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入国际性的贸易规则,在关贸总协定范围内以另一种方式重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
随着乌拉圭回合的结束和经谈判后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生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又迈向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即不放弃且继续发展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但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标准和实施重心转向《知识产权协议》。自1995年1月1日起,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存在了半个世界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正式运行,新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已经启动,世界贸易组织开始部分取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齐肩并进,共同促进和协调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已经确立。
三、新体系的特点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新体系的确立与实施,其有许多新特点也随之出现,例如,(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扩大、标准提高、程序更加完善。(2)知识产权保护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得到普遍承认、贯彻。(3)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确认并不断强化。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电子出版物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1.电子出版物的定义及其特征
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储在光、磁等介质上,并通过计算机或远程通信进行阅读的出版物。我国新闻出版署在1994年1048号文件中,曾将电子出版物定义为: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阅读使用,并可以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体。电子出版物的出现,标志着人类信息的载体正由纸张向数字化媒体过渡[1]。电子出版物与传统出版物不同之处在于以下5个特征:
(1)信息的载体是磁卡、集成电路卡、磁盘和光盘,提供的信息量大;
(2)检索功能多,查询速度快,具有良好的交互性,读者通过人机对话主动获取而不是被动接受信息;
(3)文字、图像、声音或其他表达思想情感的符号需转化成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或数字信号才能固定在信息载体上;
(4)人们不能直接而必须借助计算机等设备才能从信息载体上获得信息;
(5)除以文字和图象表现的信息外,还可以获得以声音和活动形象传播的信息。除市场发行的磁卡、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光盘等电子出版物外,通常把电子网络数码信息传输也称为电子出版,或电子网络出版。
2.电子出版物的知识产权问题
(1)发表权问题
(2)数字化复制权问题
在制作电子出版物时,必须对原始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即把所有信息都用数字技术进行加工处理、数字技术的应用、网络媒体的传播又引起了复制权问题。目前,理论界对作品数字化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是著作权中的复制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
(3)合理使用问题
3.加强电子出版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以及对策
随着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情报信息交流日益频繁,电子出版物侵权现象日趋严重。如,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复制、下载与打印他人用辛勤汗水换来的劳动成果,采用非法手段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增加修改计算机指令和密码,窃取信息资料,这些侵权行为使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到议事日程。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目前正通过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的进程,并以立法形式来解决电子出版物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应立足于本国国情,重视和加强电子出版物知识产权保护,修改和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新的立法工作,寻求一条与国际接轨的保护体系,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4]。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图书馆作为电子出版物的收藏者、信息资源拥有者,应树立强烈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正确处理电子出版物知识产权保护和著作权限制之间的关系,即在对文献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避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限制读者下载、复制的同时,又能充分利用著作权保护中的各种限制,为读者提供高质量的文献信息服务。作为著作权人也应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在将自己的作品在网上发表或向合作研究者提供科研数据时,应在网络传输过程中采有技术手段加以保护,防止文件在网络传输过程中被窃取与篡改。
(2)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国际上通常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来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某些权利。我国也应尽快确认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这有利于调整和管理因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引发的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作品收藏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为著作权人得以实现其权利提供有力的保障。
(3)加强法制建设
首先,调整和修改现行著作权法。扩大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增加电子出版物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款,明确其权利归属、保护期、付酬方法等;其次,制定电子出版物保护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规范,为电子出版物的保存,开发和利用提供有力保障,约束各种侵权行为;第三,制定严格的网络信息技术人员行为规范和操作规程;第四,建立作品上网的逐级审核制度,落实作品上网的形式审查和保密审查的具体措施[5]。
(4)采用技术手段
4.结语
[1]潘菊英,王素清.关于电子出版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黑龙江农垦师专学报2001(3):116-119
[2]徐峰,王红霞.浅谈电子出版物.图书情报工作研究[J],1997:3461
[4]蒋学枝.网络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对策[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0(8):102-1031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保护
《中国大百科全书》也对软件做出了解释,认为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和有关文件。程序是计算机运行的命令和基础,基于程序的作用和性质,又可以将程序分为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所谓源程序是“指用诸如C、Java等编程语言,按照一定的逻辑运算规则编写成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它可以被受过训练的编程人员阅读和理解,又可以被计算机中的编码器自动无误地编译为以0或1表现的指令序列。”目标程序“则人类被无法辨识却可由计算机等具有数字逻辑信息处理功能的装置理解和执行。”由此,可以看出软件是由计算机语言编制成用来计算机运行的语言编码。从这个角度出发,使得软件和硬件相比有着自身的独特的特征。
从以上可以看出,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有着明显的区别,软件是一种智力成果而且对硬件材料的需要不高。这种情况就使得计算机软件在制作的过程中具有低成本和可复制性的特征。当然计算机软件的特征不仅仅这些,唐少文在其硕士论文《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中对计算机软件的特征做总结,认为计算机软件主要有这样四个特征:1)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和作品性;2)计算机软件思想与表达的不可分割性;3)计算机软件功能价值的多样性;4)计算机软件的易侵权性等。并认为计算机软件更新速度极快同时有着有着很高的经济价值,所以在计算机软件的生产制作中,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很容易出现侵权现象。而且“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特征是体现在程序的运行过程中而非运行的结果上,加上许多算法和设计方法又是软件人员熟知的,因而计算机软件的侵权具有相当的隐蔽性,要提供侵权的证据较为困难。”这就更增加了计算机软件中的侵权行为和现象。
随着信息化的深入开展,计算机软件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如何防止计算机软件的侵权现象,更好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就是一个我们必须要面临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很早就为人们重视的问题,可以说自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商品出现的同时,其侵权行为也随之出现的同时,关于如何防止此种行为,更好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就成为了人们讨论的话题。
在长期的实践中,关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有了一定方法和模式。在众多的方法中,利用专利制度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最为普通,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措施。专利制度是有着悠久历史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典型的制度。利用专利制度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有着如下的优势:
1)由于有着悠久的历史,专利制度本身比较完善,这样在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时候,就可以避免那些因为制度本身缺陷而造成的弊端。同时专利制度本身就是保护知识产权的,而这一特征正好符合计算机软件是知识成果的特征。
但是利用专利制度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缺陷。软件的本质是程序,这就意味着程序不同软件也就是不同的,但是其运行的结果却可能是一致的。这就使得在进行专利保护的时候,很难对软件是否侵犯了其它的专利做出判断。所以,仅仅利用专利制度是难以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保护的。
利用法律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是一种非常常见的保护措施。在具体的实践中,为了更好的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立法。由于计算机软件是由计算机语言编制成了运行程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本身也是一种著作。基于这种认识,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也是一种重要的措施。
计算机软件对于计算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至关重要。尽管我们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了很多有效的探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软件自身和开发的特殊性,使得目前仍然存在很多侵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现象。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单纯的从一个角度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从各个角度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是在对其保护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不能因此造成技术的闭塞,进而阻碍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开发与进步。
注释:
[1]赵婧,《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
[2]赵婧,《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
[3]唐少文,《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新疆大学硕士论文.
[4]唐少文,《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新疆大学硕士论文.
[5]唐少文,《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新疆大学硕士论文.
立法
造假
美国商会敦促中国政府修改现行的知识产权法规和《刑法》,加强政府和知识产权所有者所能运用的打假措施。应修改刑事责任的标准以利刑事诉讼,还应提高行政/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标准,使知识产权所有者能更多地收回其行使权利的成本。此外,如企业界同时采取民事和行政措施来打击假冒行为,效果会更好。
专利
在制药行业,中国承诺要实行专利行政保护,但有些美国大公司却未能享受这种行政保护的所有实惠(见本书第83页,《制药业》部分)。
执法
基层执法的困难包括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执法官员不愿或不能对侵权人处以具威慑力的处罚、以及刑事案件很少得到起诉。如中国能针对这些问题制订新的法规和政策,那么外商对中国的信心就将大大增强。
域名纠纷
互联网域名盗用是一个新的知识产权问题。行政当局和法庭需要制订更具体的标准来解决域名纠纷。解决纠纷的机制应明确规定盗用域名一经证实确属欺骗,就将被注销。
使用费的汇出
正版软件的进口
中国外贸官员常常将外国软件商的软件许可视为技术进口,同其他类型技术进口一样,要经过同样的登记和审批程序。然而,判定软件许可是否需外贸部审批的标准并不明确,而且软件许可的审批程序通常也不可行。
为了消除软件许可进口法规的不确定性,美国商会建议为软件许可的进口制订专门的标准,以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技术进口。另外一个办法是全部取消审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