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涉数据权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侵权著作权纠纷案

9月25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一批涉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不正当竞争、著作权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探索数据权益保护规则、有效厘清市场主体行为边界,助推数据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司法实践。

此次共发布6个案例,涉及不同类型数据权益归属规则等数据权益保护核心问题及数据不当获取行为、数据不当使用行为、数据妨碍行为、数据污染行为等各类数据侵权形式。在天某公司诉锐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涉案软件“一键”爬取天猫及淘宝平台上发布的商品数据并上架至其他电商平台无货源商家开设的店铺且加以特别推荐的行为,窃取了合法运营主体就商品数据享有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作为全国首例认定大数据搬家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有利于进一步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在加某公司诉字某公司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采用RSS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和文本分类算法的网络平台运营商,应承担与其算法能力及平台内容管理模式相符的责任,体现了司法对数字经济下基于算法的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引导。在虎某公司诉陈某、寻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网店向用户提供虚假实名认证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首次判令提供虚假实名认证的网络服务平台商承担关闭被诉店铺的责任,该案作为网络直播领域首例涉虚假实名认证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网络直播健康生态体系的构建提供了重要司法样本。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涉数据权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典型案例

1

首例大数据搬家软件不正当竞争案

2

“公众号助手”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案

3

涉平台算法分发内容提供者著作权案

4

非法提供游戏币与游戏账户交易案

5

网店向用户提供虚假实名认证服务案

6

案例一

——公开数据权益归属及不正当数据利用行为的认定

【案号】

(2021)粤0192民初1692号/(2023)粤73民终995号[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诉广州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数据是电商平台提供服务的基本要素,天某公司、淘某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依法依约收集并处理商品数据,既有资金、技术、人力投入,也有防范、监测、维权支出,有权对平台内商品数据进行衍生利用和开发,有权对平台内商品数据主张权利。

锐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本案现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电商平台商品大数据不正当竞争案。本案从数据产生的合法性、数据运营的投入以及竞争利益三方面对涉案电商平台对其合法运营的商品数据享有权益予以认可。在认定被诉行为扰乱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被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予以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认定锐某公司被诉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裁判通过有效规范大数据不正当利用行为,有助于健全数据治理规则,发挥司法赋能数据产业发展的积极效能。

案例二

——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标准

(2021)粤73民终4453号[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珍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系互联网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经营者通过技术抓取其他经营者的海量用户账号、密码信息,危及用户数据安全利益的行为,更易造成对网络竞争秩序的冲击,构成即发式数据安全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裁判规则对于危害数据安全行为的规制进行了探索,有效维护用户数据安全利益,促进网络数据的合法获取和有效保护,有力规制互联网的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同类型案件具有示范性意义。

案例三

——算法模式下的平台运营商帮助侵权责任认定

(2021)粤73民终5651号[广州加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字某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悠某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本案涉及算法模式下平台运营商帮助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结合法律规定、算法工具、获利模式、公众利益四个维度,分析平台运营商的帮助侵权归责原则判定的算法基础和法律依据,厘清算法工具运用能否成为平台运营商的侵权免责事由问题,合理认定数据要素市场主体的使用及收益行为的正当性前提及必要技术措施义务,有助于促进平台经济在数字信息技术和算法工具基础上的健康发展,具有净化网络资讯市场的积极意义,是人民法院护航数字经济和互联网发展的有益探索。

案例四

——虚拟财产权益不正当竞争保护的认定

(2022)粤73民终3597号[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郑州市易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五

——虚假实名认证的不正当性认定

(2022)粤73民终2619号[广州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上海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州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某公司)系虎牙直播网站的运营方。因《虎牙用户服务协议》《虎牙平台主播开播协议》等对其账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以及主播实名身份认证作出要求,且《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亦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对主播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故虎某公司主张陈某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络好服务”网店,宣传销售“虎牙直播开通”商品为用户提供虚假实名认证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法院判决陈某、寻某公司关闭被诉网店并由陈某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等。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因被诉侵权链接已经下架且未有证据显示陈某就被诉行为存在其他宣传行为,关闭被诉网店理据不足,判定陈某向虎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并驳回虎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虎某公司提出上诉,请求改判陈某关闭拼多多平台“网络好服务”店铺,上海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某公司)注销该店铺账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一是被诉店铺不同商品链接均指向各个直播平台的虚假实名认证服务,被诉店铺主要以提供虚假实名认证服务为主。二是寻某公司虽多次对侵权销售链接采取禁售、禁止上架等措施,但二审证据显示被诉店铺仍在提供虚假实名认证服务,故现有措施仍不足以制止被诉行为。三是虚假实名认证服务系拼多多平台禁售商品,采取“清退商家”等措施并不违反寻某公司制定的拼多多平台治理规则。四是寻某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发生,依法应承担关闭店铺的民事责任。综上,鉴于虚假实名认证服务对直播商业模式和正常营运秩序的危害,以及对直播行业生态损害的严重性,同时考虑到陈某存在对虎牙直播以外的其他网络直播经营者提供虚假实名认证服务的行为,有必要预防、警示和遏制类似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现,对虎某公司上诉主张陈某及寻某公司关闭店铺的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系网络直播领域首例虚假实名认证服务不正当竞争案。本案对主播虚假实名认证的不正当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并首次判令提供虚假实名认证的网络服务平台商承担关闭被诉店铺的责任。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及其衍生的经济增长,因相应监管滞后导致直播乱象丛生等系列经济、法律等社会问题。网络直播的治理,若仅仅依靠政府监管,存在技术问题等监管难点,应当借助直播行业特别是直播平台实现行业自治和自律。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直播行为的平台提供者和直接管理者,在直播治理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既要加强直播平台的自治,也要落实平台治理的责任。本案作为首次判令网络服务平台商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案件,为网络直播健康生态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一个重要分析样本。

案例六

——数据妨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

(2021)粤73民终153号[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诉厦门联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登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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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5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同时也考虑到游戏玩家的利益,禁令期间不影响为被诉游戏玩家提供余额查询及退费等服务。本案充分彰显了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相关公众及业内人士也对本案禁令的颁发多持正面评价,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本案入选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http://www.ipfast.cn/newsinfo/394369.html
9.最高法院公布的知识产权案例(上)(6)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以下简称梦幻多媒体)是于1999年4月27日在山东省济南市登记成立的私人所有制企业。其实际使用“eastdays.com”域名开设了系争的“eastdays.com东方网”网站。梦幻多媒体所经营网站的“东方首页”等7个频道的网标、网站名称、频道名称及频道条的位置编排,结构布局、排列组合,以及http://www.110.com/falv/falvanli/zhishichanquananli/zlfal/2010/0724/176289_6.html
10.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网络知识产权呈现侵权行为连锁化趋势。通过实践案例可以看出,某一个侵权行为中可能包括若干种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例如对多媒体这种信息集合体的侵犯,则可能涉及到对多媒体所包含的若干个著作权、商标权的侵害。[1] 第四,网络环境中对于侵权行为的举证和追责的局限性。由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就具有无形性和信息性的https://www.lindapatent.com/cn/info/insights_others/2022/0120/13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