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某公司、游某、游某棋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条码设备解码库禁止令服务企业创新发展
【要旨】
在当前创新驱动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关键核心技术的竞争。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追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建议对缓刑人员适用禁止令、建立服务企业联系清单机制、推进追赃挽损等工作,护航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基本案情
新某陆自动识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陆公司)主要经营研究、开发、制造、销售条码设备、自动识别设备,研究、开发、销售高科技产品等业务。游某、游某棋原系新某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员工,二人分别于2005年、2011年离职,后创办了上海鹰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某公司),主要经营与新某陆公司类似的条码扫描设备的生产、销售等业务。游某系鹰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游某棋系鹰某公司股东、董事长。
2016年6月至2020年7月,游某、游某棋明知他人非法获取新某陆公司UIMG解码库,仍使用他人提供的UIMG解码库生产与新某陆公司类似的条码扫描设备产品,并销售至全国各地,造成新某陆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614万余元。经鉴定,新某陆公司的UIMG解码库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新某陆公司已对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属于新某陆公司的商业秘密。2021年1月6日,游某、游某棋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3月5日,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以游某、游某棋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3月12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有效解决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和同一性鉴定问题,完善证据链条,为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向新某陆公司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建议其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代表公司作为与鼓楼区检察院的固定联系人,以方便本案办理和后续提供知识产权检察服务。三是加强释法说理,促使游某赔偿新某陆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并取得谅解。四是依法追诉追漏,鉴于该案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决策由鹰某公司股东共同作出,违法所得进入公司账户,符合单位犯罪特征,依法追加鹰某公司为被告单位。同时,检察机关深挖上下游犯罪,成功追诉五名涉案人员。
2021年4月12日,鼓楼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单位鹰某公司和被告人游某、游某棋提起公诉,对游某棋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并建议适用禁止令。同年11月19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鹰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零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游某棋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游某棋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条码扫描设备、条码扫描芯片、条码解码库的生产、经营活动。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二)依法建议适用禁止令,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再次受损。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对于涉知识产权犯罪,通过依法有效运用从业禁止令,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再次受损,修复受损的社会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被告人游某棋系投案自首,年龄较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提出缓刑量刑建议的同时,一并建议适用禁止令,具有借鉴意义。
(三)建立服务企业联系清单,为权利人提供定制式知识产权服务。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落实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及时向新某陆公司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确保权利人深度参与诉讼活动,提升维权质效。检察机关不局限于就案办案,将权利人纳入服务企业联系清单,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为企业提供定制式法律服务,帮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内控机制,定期组织法律培训、讲座宣传等,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案例二
蔡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经营信息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
作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能够促进权利人的经营活动,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应予严格保护。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利用经营信息,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为营造创新发展良好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2021年4月26日,杨浦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蔡某提起公诉。2021年7月23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六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厘清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明确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认定方法。办理经营信息类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当首先认定涉案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本案中的库存信息、价格信息等是权利人在长期经营中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是经营者进行市场决策的依据,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予以保护。检察机关综合分析本案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形成过程、保密措施、非公知性、商业价值等方面证据,认定属于商业秘密。
案例三
国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许某、陶某侵犯著作权案
侵犯著作权罪计算机软件二进制代码抽样鉴定
在办理涉芯片类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重拳出击,形成震慑,激励科技创新,维护公平竞争。通过对芯片中固化二进制代码、GDS文件中固化二进制代码的鉴定比对,综合全案证据,依法认定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充分考虑企业保密诉求,创新完善对涉核心技术证据的取证、审查、质证方法。
权利单位沁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某公司)享有沁某微USB转串并口芯片CH340内置固件程序软件V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该计算机软件应用于沁某公司生产并对外销售的CH340芯片中。CH340芯片广泛应用于导航仪、扫码枪、3D打印机、教育机器人、POS机等领域。
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国某公司销售侵犯沁某公司著作权的GC9034芯片共计830余万个,销售金额人民币730余万元,上述收益均归单位所有。其中,陶某对外销售侵权芯片780余万个,销售金额人民币680余万元。
经抽样鉴定,国某公司的GC9034芯片中的固化二进制代码与沁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经编译转换生成的固化二进制代码相同,相似度100%。国某公司的GDS文件ROM层二进制代码与沁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经编译转换生成的固化二进制代码相同,相似度100%,与沁某公司的GDS文件ROM层二进制代码相同,相似度100%。
2020年1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以许某、陶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雨花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雨花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国某公司销售的侵权芯片并未使用沁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决定不批准逮捕许某、陶某。同时,雨花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CH340芯片中的固化二进制代码属于目标程序。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该案可能涉嫌侵犯权利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建议公安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为方向侦查取证。
2021年4月26日,雨花台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单位国某公司、被告人许某、陶某提起公诉。2021年7月14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国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0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加强芯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科技自立自强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检察机关应当强化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动力。本案被告公司和被告人通过复制他人芯片中的计算机软件,大量生产、销售侵权芯片,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初以侵犯商标权案件侦查报捕,检察机关严格审查认定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同时,根据案件情况,建议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最终全案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例四
韦某升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冬奥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打击
依法打击涉冬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涉冬奥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体现我国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也体现我国积极履行国际公约、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各项义务的坚定决心。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及时惩治侵犯冬奥吉祥物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彰显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服务保障冬奥的责任担当。
2021年11月至12月间,韦某升、韦某泽、韦某飞在浙江省义乌市等地,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权利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注册商标的奥运吉祥物玩偶、钥匙链等商品。其中,韦某升、韦某泽、韦某飞共同销售侵权商品玩偶,销售金额人民币9万余元;韦某升、韦某泽共同销售侵权商品钥匙链,销售金额人民币2万余元。公安机关查获待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偶369个,货值人民币1.4万余元;查获待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钥匙链60个,货值人民币700余元。
2021年11月,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开幕在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石景山区检察院)作为北京冬奥组委住所地的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某网络平台上存在销售涉冬奥侵权产品的违法线索,及时向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移送该线索。公安机关立案后,石景山区检察院适时介入侦查,列明详细侦查取证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赴上海、浙江等地开展取证,完善证据链条。2022年1月11日,石景山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韦某升、韦某泽、韦某飞批准逮捕。
2022年1月14日,石景山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韦某升、韦某泽、韦某飞提起公诉,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同年1月2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韦某升、韦某泽、韦某飞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生产、销售侵权奥运商品的上游人员顾某军、顾某旗被另案判处刑罚。
案例五
上海赤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姚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假冒注册商标罪服务商标同一种服务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服务商标纳入刑事保护范围,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刑法要求,严厉打击假冒服务商标犯罪,以“物理载体呈现+服务内容固定”认定“同一种服务”及商标使用行为,为依法打击假冒服务商标犯罪提供参考借鉴。
“
”“
”“乐高教育”等商标系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高公司)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教育、培训、娱乐竞赛等。上海赤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某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实际经营者为姚某。
2017年7月起,赤某公司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商场内租赁店铺经营“LC乐高机器人中心”,从事教育科技领域服务。2021年3月至6月,姚某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
2021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经权利人举报发现侵犯服务商标犯罪线索并立案侦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市检三分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经检察机关研判,涉案公司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数额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且情节严重,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提出侦查取证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
2021年9月30日,上海市检三分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单位赤某公司、被告人姚某提起公诉。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赤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深化权利人权益保障,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向商标权利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听取意见建议,为权利人调阅卷宗提供便利。建议法院通知权利人出席法庭,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实现对中外权利人的平等保护。在向被告人充分释法说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对认罪认罚具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约束检察机关履职行为,充分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真实性。
案例六
中某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某余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假冒注册商标罪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不起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积极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与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深度协作,做好合规建设前的衔接协调、合规建设中的监督配合、合规建设后的评估审查等工作,确保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促进行业规范,服务创新发展。
2021年6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以刘某余、骆某、罗某、王某、杨某等五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9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岳麓区检察院)办理。
岳麓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中某公司涉嫌单位犯罪。中某公司属于中小微企业,专注于起重机零部件生产,产品有较高质量和技术含量,具有“专精特新”的特点,为当地50余人创造了就业机会。涉案企业和人员短期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犯罪行为,且均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取得权利人谅解,中某公司能够继续生产经营,承诺建立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的基本条件,遂启动企业合规建设。
2021年9月3日,岳麓区检察院通过充分调研,向中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指出中某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合规整改目标,同时商请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从知识产权、税务会计、工程机械等领域选出六名专家组成第三方监管组织,对中某公司进行考察。期间,检察机关多次赴涉案企业考察调研,就评估人员选配、考察模式等方面与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交换意见,细化考察流程。检察机关通过不定期走访企业,跟踪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以实地检验的方式确保第三方监管组织履职的真实性、有效性。同年10月30日,中某公司整改完毕,第三方监管组织评估认为中某公司的合规整改合格。
2021年12月28日,岳麓区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中某公司整改效果较好,建议对企业从宽处理。同年12月31日,岳麓区检察院对中某公司及刘某余、骆某、罗某、王某、杨某等五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针对本案反映出的工程机械行业企业合规问题,延伸检察职能,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用好座谈会商、公开听证、进企宣传等方式,提高工程机械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以个案合规促行业合规,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
案例七
马某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假冒注册商标罪种业保护诉源治理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检察机关从国家种业安全和粮食安全大局出发,加大对种业领域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为提起民事诉讼提供法律指引,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实。结合办案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促进诉源治理。
2019年3月,李某向马某、黄某发购买假冒的“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49万余元。
2019年9月27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以马某、黄某发、陈某霞、李某、杨某祝、战某生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泉岭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9日,宝泉岭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马某等六人提起公诉。2021年3月22日,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黄某发、陈某霞、杨某祝、战某生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十五万元不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为依法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大对侵权人的追责力度,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实,黑龙江省检察院农垦分院告知垦丰种业公司有提起民事惩罚性赔偿之诉的权利,并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提供指引。2021年2月19日,垦丰种业公司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起民事惩罚性赔偿之诉,同年10月15日,法院一审认定垦丰种业公司损失人民币159万余元,并以此为基数,判决六名被告承担人民币3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六名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筑牢国家粮食安全基石。近年来,我国种业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但套牌侵权、假冒伪劣种子坑农害农现象仍屡禁不止,给国家农业生产、粮食安全带来隐患,损害了权利人合法权利,严重影响种业创新环境。黑龙江是农业大省,承担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的重任。农垦检察机关聚焦国家种业安全和粮食安全大局,对种业领域套牌侵权突出问题重拳出击,充分发挥刑事追诉和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力震慑作用,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全面提升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民族种业发展、维护粮食安全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积极开展诉源治理,促进行业监管和企业风险防范。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应当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源头端口前移,贯彻“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工作要求。对种子市场的治理,需要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共同努力、联动履职,保障市场经营规范有序。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监管,推动源头治理。同时,针对种子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问题,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出预防侵权法律建议,建立与种子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促进企业提升保护种业知识产权能力。
案例八
彭某雪、王某恒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侵犯商标权犯罪跨区域协作全链条打击
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湖北劲牌有限公司分别系“江小白”“小郎酒”“劲酒”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彭某雪从四川省成都市购买大量假冒“江小白”“小郎酒”“劲酒”注册商标的白酒,并以低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40余万元。2019年9月起,彭某雪从成都市购买大量废弃“小郎酒”等品牌酒瓶,从山东省某包装公司订购含有“小郎酒”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瓶盖和包装纸等材料。彭某雪还向袁某求购假冒“小郎酒”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瓶盖,袁某将从王某恒处购得的假冒“小郎酒”商标标识瓶盖3万余个转卖给彭某雪。随后,彭某雪邀约李某勇共同出资扩建位于四川省雅安市的厂房,并雇请刘某洪等人在该厂房内生产、灌装假冒“小郎酒”等品牌白酒,向他人低价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50万余元。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卫某波从彭某雪处购买假冒“江小白”“小郎酒”“劲酒”注册商标的白酒,加价销往重庆市和四川省等多地,销售金额人民币26万余元。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胡某兵从卫某波处购买假冒“小郎酒”“江小白”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给重庆市云阳县多个乡镇副食店,销售金额人民币5万余元。
2021年4月8日,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以彭某雪、李某勇等五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云阳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重庆市公安机关移送的线索,成都市公安机关,成都市公安机关抓获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瓶盖的王某恒、袁某。云阳县检察院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府新区检察院)加强协作,就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关键证据共通共享,协查取证,确定涉案瓶盖与上下游买卖关系的对应性,就侵权产品数量、犯罪金额等问题统一事实认定;就上下游犯罪人员的地位作用、量刑情节等问题加强沟通,确保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协调一致,实现对侵权假冒产品生产源头和销售终端全链条打击。
2021年8月27日,云阳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某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李某勇、刘某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卫某波、胡某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21年12月9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勇、刘某洪、卫某波、胡某兵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万元不等,部分人员适用缓刑。五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2021年9月18日,天府新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被告人王某恒、袁某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5日,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恒、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五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加强跨区域检察协作,协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跨区域、链条化、产业化的特点,为更好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庆、四川检察机签署多份协作意见,重点推进完善跨区域知识产权快速协作保护机制。本案中,重庆、四川检察机关依托上述机制,强化两地检察办案协作,就案件协查取证、信息资源和证据共享方面积极衔接,引导侦查机关深挖制假链条,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确保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协调一致,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合力。
案例九
广州指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迅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抗诉案
侵害商标权商标权无效溯及力恶意注册
恶意取得商标注册并利用注册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受法律保护。检察机关在监督中应当注重对关联案件和类案的检索,尤其应注重对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检索,提升监督质效。
广州指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某公司)、广州中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享有第10619071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2014年1月,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发现迅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某公司)及其深圳花园城商业中心店(以下简称花园城店)将“
注册商标易造成混淆误认,构成对指某公司、中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为由,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迅某公司及花园城店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迅某公司、花园城店停止侵害,赔偿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迅某公司、花园城店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迅某公司、花园城店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现无证据证明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已将注册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并因被控侵权行为造成经济利益上的减损,改判迅某公司及花园城店除停止侵害外,向指某公司、中某公司支付维权开支人民币13999元。
迅某公司、花园城店不服再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迅某公司、花园城店不服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东省检察院)申请复查。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注册商标在被宣告无效前的权利保护。中某公司、指某公司超出经营范围,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无合理或正当理由申请注册并囤积大量商标,在网上公开出售包括涉案注册商标在内的商标牟利。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在向迅某公司提出高价转让涉案注册商标未果后,在全国范围内以基本相同的事实提起大量诉讼,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中某公司、指某公司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应当获得保护。
2020年4月13日,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2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指某公司和中某公司不仅存在此前三年未实际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事实,且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涉案注册商标无效之前已经作出判令迅某公司、花园城店连带赔偿维权合理开支损失的再审判决,且已经执行完毕。但如将该维权合理开支损失判定由迅某公司和花园城店承担,既损害迅某公司和花园城店合法权益,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又有违人民法院维护诚实信用民法原则、反对不正当注册和使用商标行为的司法态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广东省检察院同时启动抗诉程序的另外两件案件,也同期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该系列案件得到整体改判。
(一)恶意取得商标注册并利用注册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该规定明确了上述“不具有追溯力”原则的例外情形。因此,恶意取得商标注册并利用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也是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检察机关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应注意审查注册商标权利人是否存在恶意注册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本案对遏制利用恶意注册商标进行恶意诉讼的行为发挥了积极的导向作用。
案例十
陈某与佛山市亮某厨卫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依职权启动监督再审检察建议
一、案件事实
佛山市荣某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某公司)股东梁某是ZL201030263816.6“水槽(5)”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2013年2月,梁某将涉案专利排他许可陈某实施,并约定陈某有权作为诉讼主体对侵权人进行起诉。2015年4月,陈某从佛山市亮某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某公司)处购买涉案水槽产品。后陈某以亮某公司侵害专利权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亮某公司未经陈某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侵害了陈某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在诉讼中,法院向亮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邮寄送达未能成功后,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缺席审判。至2018年7月,亮某公司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才获悉判决结果。2018年8月,亮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认为亮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裁定驳回亮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之后,亮某公司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6日将该案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广铁检察分院)审查,广铁检察分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主动依职权启动监督。亮某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当时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检察机关考虑本案判决存在确有错误的可能,且法院在向亮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邮寄送达未能成功后,未再通过陈某提交证据材料中亮某公司的联系方式进行送达,导致亮某公司无法参加诉讼并进行答辩。基于上述原因,依据保护民营经济的司法政策,检察机关主动依职权启动对该案的监督。
二是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亮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直接向荣某公司购买涉案产品后再转售给陈某。但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广铁检察分院调查核实了2014年至2018年间亮某公司与荣某公司之间交易往来的情况,同时对本案关键证人即涉案产品专利权人梁某及荣某公司客户联系人姜某英等进行询问,并补充调查了亮某公司成立至今的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等情况。姜某英关于亮某公司与荣某公司的购销关系、双方的交易习惯等陈述,与亮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内容相互印证。同时姜某英还确认了亮某公司与荣某公司签订的涉案《水槽订购合同书》、订购单等证据的真实性。上述调查核实工作为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供了充分依据。
广铁检察分院认为本案有新的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系亮某公司直接向荣某公司购买后再转售给陈某,依据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亮某公司从正规合法渠道以正常合理价格直接向荣某公司采购涉案产品,再销售给陈某,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019年9月10日,广铁检察分院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判决,认定亮某公司的涉案行为未侵害陈某的专利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十一
王某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篁园支行侵害著作权纠纷抗诉案
著作权侵权民间艺术作品独创性
涉及民间艺术作品独创性的判断,要全面分析在案证据,依法保护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当事人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过程及公开发表证明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作为判断著作权权利人的证据。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有独创性。篁园支行举证证明在王某涉案剪纸作品登记之前,他人已于2007年将“狗的剪纸图片”上传到网络,该图案与涉案作品同为剪纸图案,在整体构图、线条与表达等方面高度一致。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在“狗的剪纸图片”上传前,其已将涉案作品“剪纸-《大福狗》”公开发表。涉案作品相比于在先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之后,王某向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华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二是全面搜索查找关联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浙江裁判文书检索系统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除本案外,王某就涉案作品向多家法院起诉银行。其中一案法院虽已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但在第243号判决作出后,法院又认为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已启动再审程序。
2021年5月19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6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21年12月10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某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篁园支行使用的侵权产品与王某享有著作权的“剪纸-《大福狗》”作品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篁园支行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