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主要通讯及互联网公司在中国及全球申请专利的情况1
排名
公司名称
中国申请量(件)
全球申请量(件)
1
三星集团(Samsung)
54991
573091
2
华为
53586
113019
3
中兴
42875
74162
4
鸿海精密(富士康)
36329
108834
5
索尼公司(Sony)
29879
396870
6
IBM
13310
253093
7
联想集团
11816
19302
8
高通公司(Qualcomm)
10876
159731
9
TCL
10712
18329
10
腾讯
9540
17139
11
诺基亚(Nokia)
8891
106861
12
微软公司(Microsoft)
7151
104105
13
百度
4440
4720
14
奇虎360
4009
4426
15
小米
3210
3929
16
阿里巴巴
2458
6540
17
乐视
1513
1593
18
谷歌(Google)
1320
26153
19
亚马逊公司(Amazon)
316
4652
20
优酷
236
246
就全球的专利数量而言,中国企业普遍处于劣势。在互联网领域,腾讯公司在海外的专利申请量为7599件,超越亚马逊公司。阿里巴巴因为在美国上市而在海外积累了4082件专利,百度公司的国际申请量为280件。其余中国互联网
公司在海外申请专利不多。
表2主要通讯及互联网公司在全球申请专利的情况
公司简称
全球申请量
(件)
欧盟
美国
韩国
日本
中国
三星
41164
110859
249171
43485
索尼
37926
44492
15969
186063
25517
87491
6123
27666
高通
15954
22416
12907
14556
15600
11076
1024
1721
鸿海精密
429
26194
128
2251
诺基亚
20028
17219
3611
4876
微软
12651
37322
4562
6069
6623
3525
565
941
谷歌
3576
9423
1034
934
联想
1099
2584
156
699
2747
42
463
1830
202
191
491
622
25
340
39
50
31
亚马逊
604
1575
90
0
84
133
158
123
29
2、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通讯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领域比较
互联网技术涉及的专利主要集中于IPC分类号为G06F(电数字数据处理)与H04L(数字信息的传输)的领域,其中几乎所有的互联网公司在G06F17/30(信息检索;及其数据库结构)类专利数量都是占有率最高的,而通讯领域企业的主要专利则分布在H04L29/06(以协议为特征的),H04L12/56(分组交换系统),H04L12/24(用于维护或管理的装置),H04L29/08(传输控制规程,例如数据链级控制规程)。其中,华为公司在G06F17/30(信息检索;及其数据库结构)积累了数量较多的专利,微软公司在中国的专利也主要以G06F17/30(信息检索;及其数据库结构)为主。从数据表现来看,在G06F17/30(信息检索;及其数据库结构)领域大量积累专利的公司,在互联网技术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地位。而H04L12涉及互联网基础技术,各互联网公司都有一定申请,但传统的通讯公司如华为、中兴等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地位。
二、未来互联网企业专利纠纷预测
而互联网企业及新兴企业则一方面补充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一方面通过专利侵权诉讼与通讯公司相抗衡。2000年后Apple、Microsoft以及Google三家通讯技术基础较弱的公司开始智能手机的系统研发,其代表产品分别是Apple的iPhone手机、Google的Android系统与Microsoft的WindowsMobile系统。相比于通信产业,因这三家公司都不是任何通讯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因此也不存在与传统通讯公司之间的交叉许可协议。三家公司分别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弥补在通讯领域技术标准中的专利“短板”。Google通过收购的方式,在2011年宣布收购MotorolaMobility以储备其标准必要专利。而当时Microsoft拥有美国专利约18000件,其中仅有1件属于ETSI的SEP;Apple拥有美国专利约4500件,其中仅有23件属于ETSI的SEP3。Apple的策略主要是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通过禁令及高额赔偿费的威胁与通讯公司达成有利于其的和解条件,从而获得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例如Apple以其拥有的“圆角(roundedcorner)”外观专利与“滑动解锁(swipetounlock)”外观设计专利诉Motorola、Samsung以及HTC专利侵权,并申请禁令救济。尽管Apple所诉的被侵权专利只有6件,但其要求智能手机价格的10%作为专利许可费赔偿4。
由上文分析及国外先例来看,互联网企业及新兴企业的发展历史有如下特点:首先,随着技术及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增加,互联网企业及新兴企业会面临来自传统通讯企业“专利灌丛”的阻碍,特别是以技术标准为载体的标准必要专利;其次,因互联网企业及新兴企业具有较强的资金基础,其通常会通过获得专利许可、购买专利以及收并购公司的形式为技术及产品的发展排除专利纠纷的风险;再次,随着互联网企业及新兴企业的专利数量的积累以及专利纠纷的增多,这些企业也有可能成为专利侵权纠纷的原告,通过诉讼获取专利交叉许可,或者通过禁令巩固其在市场中的地位。
2、来自于NPEs的专利纠纷
NPEs并不进行生产制造或产品销售,而是针对市场行情,选择竞争活跃的技术领域,从其他公司或个人手上购买专利,或者看好“猎物”之后有针对性委托研究获得专利,然后通过诉讼索要高额专利赔偿以牟利。近年来,NPE选择通讯或者互联网公司为主要诉讼目标。据统计,2015年NPEs在美国发起专利侵权诉讼3621件,占全部专利诉讼(5219件)的69.3%7,其中被诉较多的企业多为国际互联网企业及新兴企业,主要集中于智能制造、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消费者产品以及船舶工业领域。排名前十的被告及被诉次数如下图所示:
图1:2015年美国专利侵权案件中被NPEs诉的前十被告
实际上NPEs所发起的专利诉讼多为软件专利和商业方法专利,这些专利技术也是互联网及新兴产业所涉及的。据研究显示,NPE提起的软件专利诉讼相当于化学专利诉讼的5倍,而商业方法专利被诉的可能性相当于化学专利的近14倍8。软件专利通常涉及计算与通讯技术,一方面这些技术本身所具有的兼容性较大,适用范围较广,由此带来的专利保护范围就有较高的延展性;另一方面,软件专利本身所不能避免的功能性描述语言也使得软件专利具有了同样的延展性。商业方法专利与软件专利在保护范围的延展性上同样具有模糊且弹性较大的特点,保护范围的模糊性与较高的延展性则是这类专利受到NPE偏爱的重要原因。
在美国有关NPE与互联网企业最新的专利案件中,典型的案件如SimpleAir诉Google专利侵权案件。该公司自2011年起起诉苹果公司、微软公司以及谷歌公司侵犯其第7,035,914号专利,该专利描述的是一种在互联网及无线网络之间传输数据的方法。2014年德州东区地方法院对Google和SimpleAir两家公司之间的诉讼进行了宣判,判定Google公司在Android智能手机和平板设备中使用的推送通知服务侵犯了隶属于SimpleAir公司的第7,035,914号专利,这些服务包括GoogleCloudMessaging(GCM)和AndroidCloudtoDeviceMessaging(C2DM)中处理/发送Facebook、Twitter和Gmail应用的即时通知的服务,并判Google公司赔偿8500万美元。然而在2016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德州东区法院的判决,认为原法院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存在错误,Google的行为实际上并未落入SimpleAir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3、来自于开源社区的专利纠纷
开源软件越来越多地和商业软件结合,生长出上百种不同条件的许可证。今天,互联网公司提供开放平台,大家都利用底层代码的开放资源,而在接口和上层应用程序中依然允许部署专利,并且有不同条件的许可证发布,这就导致后来者在编程接口、组合产品中无法厘清众多复杂的许可证关系,使其掉进“许可证丛林”。“专利权和许可证在法律结构上层层叠叠互相覆盖。弄清两者对开源软件的作用就像是穿越雷区”9。如果说商业软件是专利权和著作权许可、收费的一种显性竞争,那么,基于开放创新技术的法律风险则是隐性的许可证冲突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混交在一起的法律大战。
从表面上看,GPL2.0到GPL3.0的升级之困只不过是对协议修订过程中某一条款的改变,实际上是GPL3.0对于创新者开放的要求更为严格,其对于软件创新者来说,主要在如下方面增加了其义务:
表面看来GLP3.0的发布尽管只是一些条文的改变,实际上是通过合同的行使对于软件的开发者给予了更严格的责任,因此尽管只是发布了GLP3.0的草案,却已经引起了较多的争议,而这种争议很可能会影响开发者与用户对于开源的积极性,实际上开源社区通过协议扩大其垄断力量的行为或许已经远离了开源创始者的初衷。尽管开源社区对于中国地区互联网企业的管理尚处于观望的阶段,但随着互联网企业国际化进程的发展,相比进入专利灌丛的封闭软件,开源软件的成本较低。但实际上开源软件基于合同所具有的约束力某种程度上将比专利权许可带来的约束力更强,因此未来以软件为核心技术的互联网企业,在面临开源社区与封闭软件时,都将面临专利侵权纠纷的风险。
三、互联网企业专利侵权的责任认定
作为ISP提供交易平台的企业常牵涉进帮助侵权的问题中。在中国现有的案例中,腾讯公司曾经的拍拍网站与阿里巴巴的淘宝网站都出现了专利侵权纠纷,主要原因在于互联网平台集成的功能越多,其涉及侵权风险越大,而互联网公司的专利申请的速度都难以跟上市场功能拓展的速度。这类纠纷的解决更加需要法律明确互联网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的责任范围。
但是,如果不是由于第三方销售专利产品导致的互联网平台责任,而是第三方或者用户使用软件或者通讯协议而引起的专利侵权,互联网公司的责任就会很复杂,在这种情况下通知-删除原则就会失灵。
四、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立体应用
综上,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及技术创新的发展,中国互联网企业及新兴企业将会面临一系列来自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NPEs以及开源软件专利权人的专利纠纷,同时在网站上提供产品的互联网企业也会面临间接侵犯专利权的纠纷。从现在互联网企业及新兴企业专利积累的情况来看,他们在面对上述纠纷的时候还无法具备较强的抵御能力。除此之外,比专利积累更加重要的是互联网企业及新兴企业应当将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应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具有商业价值及法律保障的知识产权立体应用模式。
本报告由北京大学张平教授主持研究并撰写,主要执笔人为黄菁茹、崔亚冰、马玉松、李伟、彭晓明、焦文娟,校订工作由王一帆、王梦蝶完成。
附件:本报告的数据支持
1、百度公司(baidu)
技术发展概述
百度公司成立于2000年,发展初期专利申请数量较少。2009年是其专利申
请量的第一个转折点,百度推出了全新的框计算技术概念,并基于此理念推出百度开放平台。自2010年开始,百度专利数量迅速上升。
2012年9月,百度面向开发者全面开放包括云存储、大数据智能和云计算在内的核心云能力。此后专利数量逐年上涨,在2012-2013年度增长速度稍有停滞后,于2014年突破1000件专利年申请量,达到1567件。
2009年以后,G06F17/30(信息检索及其数据库结构)小组下的专利数量明显增加,2013年到2014年间,增幅再次提升。H04L29/08(传输控制规程,例如数据链级控制规程)、H04L29/06(以协议为特征的)等小组下的专利数量则从2011年开始有所上升,2013年以后数量基本持平,证明百度公司在这两个技术方向也有一定量的发展。其他小类下的专利申请量仍然较少。可以预见近年内,百度在信息检索机器数据库结构技术方向仍会有较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