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通用12篇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网络知识产权,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知识产权不能太脆弱也不能太强大

陶鑫良

“知识产权不能太脆弱,否则会压抑信息的产生;知识产权不能太强大,否则会阻遏信息的传播”。

因为,“准法定许可”模式,既符合法理事理,又符合实践规律,是实现利益平衡、利益协调、利益趋同的合理方向和优化方案,从根本上讲,形成和成形这一新的国际惯例,不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加速发展,而且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持续发展。以“准法定许可”模式作为网上传播一般作品适用的合理规范,应当是发展中国家在当前国际形势的“有限空间”内设计、制定本国著作权制度时的优先考量;也可能最终发展成为新的国际“交通规则”和“游戏规则”。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谁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王迁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一项新的“专有权利”。它原本是为了适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而产生的,但网络技术的复杂性却又使它在现实中的适用远较传统“专有权利”困难。

在过去的两年中,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正东、华纳和新力唱片公司对chinamp3.com网站提起的三讼做出的结果相同,但理由迥异的判决,最高法院对“新力唱片公司诉济宁之窗信息公司案”所做出的《批复》、北京海淀区法院对“步升音乐公司诉百度案”所做的一审判决,以及“步升音乐公司诉飞行网案”均在司法界和学界引起了巨大争议。

显然,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必须符合两个要件。首先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正如只要书店将书籍放上书架供消费者选购就构成“发行行为”,无论是否有消费者曾经购买,只要将作品“上传”至或放置在网络服务器中供下载或浏览就构成对作品的“提供”,无论是否有人实际下载或浏览。

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网络传播是以“服务器一客户端”架构为基础的。然而,近年来新出现的P2P(英文PeertoPeer,即“点对点”的简称)技术却使得信息传播摆脱了对专业服务器的依赖。

本人认为,主动将作品置于P2P软件划定的“共享目录”之中,这种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缺乏“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其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此种行为,都将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还应承担赔偿著作权人损失的责任。

必须看到,当网络系统中存有侵权材料,或被链接的材料侵权的事实已经像一面鲜亮色的红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前公然地飘扬,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仍采取“鸵鸟政策”,像一头鸵鸟那样将头深深地埋入沙子之中,装作看不见侵权事实,则同样能够认定至少“应当知晓”侵权材料的存在。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专家

对网络侵权司法管辖的几点看法

李志强沈维

众所周知,涉及网络侵权案件从最初的域名抢注,到现在的网上著作权侵权、网上诈骗、黑客恶意攻击等,互联网法律问题已涉及刑事、民事、知识产权等诸多法律领域。这种

我国传统的司法管辖理论是以地域、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的意志为基础的。

网络侵权这个新型侵权类型的产生,对于传统的司法管辖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这表现在:司法管辖区域界限的模糊化;侵权行为地的难以确定化;“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困难化。

综合互联网络的特点和中国目前自身的特色,笔者认为应该在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网络侵权行为的优先管辖地情况下,可以以侵权行为地和原告住所地加以辅助。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1、“原告就被告”原则,既有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权,又有利于法院传唤被告参加诉讼,有利于调查取证和判决的执行,故被各国普遍采用。

在侵权行为人身份确定的情况下,原告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在被告住所地提起侵权之诉。公民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法人以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2、由于网络全球性、开放性的特点,使得网络侵权常常表现为跨国的纠纷,为了保证各个国家的司法管辖权,维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将原告住所地作为辅助管辖的基础是合理可行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民事诉讼管辖原则的初衷来看。我国的一般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原则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在处理网络侵权的管辖上却不够完善。网络作为一种时展的产物,为侵权行为人提供了不同于以往的侵权手段,如果针对涉外或者难以确定被告的侵权案件,仍然以“原告就被告”原则为基础,会使得原告为了一个案件而疲于奔命,这有违管辖的初衷。

(2)从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来看。在管辖问题上,我们常常会考虑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对于确定合理的管辖法院是很有效果的。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原告与网络侵权联系是最为密切的,而且网络侵权的结果往往在原告的住所地表现得最为明显,所以以原告住所地作为辅助管辖有其合理性。

(3)从保证国家司法权角度来看。由于网络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导致了网络侵权往往涉及了国际性,跨国的纠纷十分繁多。为了保证国家司法管辖权,维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将原告住所地作为一个重要的管辖原则。这样对于实践中处理国际之间的网络侵权纠纷十分有效。

故以原告住所地作为辅助管辖地可以大大方便诉讼双方,避免寻找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技术难题,节约诉讼成本,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尽早实现。

【关键字】网络知识产权存在问题保护对策

一、网络知识产权概念与特点

网络知识产权特点表现为:

1、无形性,网络上的一切智力成果都表现为数字化的电子信号,我们可感知的只是计算机终端屏幕上的数据和影像;

2、专用性,网络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3、无国界性,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信息是公开、公共的,致使网络知识产权无国界之分;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三个问题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都是相当薄弱的。

(二)网络侵权不良影响的广泛性。

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和信息传输的快速性决定了网络侵权影响的范围之广速度之快。在网络环境下一条侵权言论可以在几秒钟之内就能传遍全世界每一个角落其不良影响也会随之遍布全世界。

(三)网络侵权责任的界定困难。

1、因为侵权行为是在网络上进行的,搜集证据也只能是在网络上进行,因此取证工作非常困难,因为不可能对于侵权行为做到时时监控,所以在没有达到事实性犯罪的情况下,我们这种监控行为也是违法的。而且对于目前的网络状态来说,做到这种实时监控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网络侵权行为取证十分困难。

2、网络上的信息不透明性。网络上很多的信息都是匿名的,使用者只是一个ID,真实信息等都无从考证,基于这一点,曾经有的城市出台了所有网店实名制的制度。对于其效果还有待观察。正因为网络上的信息不透明,致使发现了侵权行为却不知所人所为,无从追查侵权人。

3、网络侵权案件不仅涉及到网络内容的提供商而且还会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商如果载有侵权信息的网页被链接其责任涉及范围还要更加广泛其责任认定也将更为复杂。

三、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

(二)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对网络侵权行为严格打击和取缔;加强网络监管技术的研发工作,为防止网络侵权提供强力有效的技术支持,例如通过数据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防止网络信息的失密和篡改等。另外也要做好把关工作,及时制止侵权信息的传播。

关键词:网络侵权知识产权专利制度

一、网络发展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影晌和冲击

知识产权的一大特点是“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的,很难为权利人所控制。

知识产权的本意即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持有者在传播他们作品时的权利,在于阻止作品的自由流动,以创造一种机制来强化作品所有权,并对受侵害或处于受侵害危险中的知识攸提供一种救济的形式。而网络从诞生起,就致力于方便和促进思想的自由交流,并力图实现知识和信息的共享。显然,这一目标直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相对立。

知识产权的另一大特点足“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二者无疑又构成了一对矛盾。

网络的日益壮大发展,引出了知产权保护中最新的程序法问题:即在国际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中,管辖权与准据法的确定问题。过去,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诉讼地,并适用诉讼地(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砹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的侵权内容的汁算机终端等波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但是,在实践中,侵权复制品只要一上了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这种状况,主要是由网络的无国界性决定的。如果被侵权人不能直观地找出侵权行为地,必定要借助其他力量,这样就提高了被侵权人的诉讼成本,而且让行为人以其登陆的服务器位于某地的一个网站而受制于某地法院管辖难免有些牵强。所以,这一规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曾有人提议通过采取技术措施来限制网络传输的无国界性,以解决这些矛盾。但在实际操作中困难极大,同时也有碍网络的正常发展。于是更多的国家、学者,正通过JJu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通过刳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这些矛盾。网络上没有国界,从来没有一种传播方式像网络这样迫切地要求各国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二、网络上的著作权保护

由于网上复制作品的方便快捷,使网络无限的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给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是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震撼。“网络在允许研究者、教育者、艺术家、作者和出版者以一个前所未有的速度拓展他们的市场的同时,也能让任何匿名或者无形的著作权盗印行为将网络上展示的任何东西进行复制和传播。”

三、网络上的商标侵权纠纷

随着数字技术臼新月异的发展,网络上形形的商标侵权纠纷愈演愈烈,在商标权保护领域掀起层层巨浪。其中,尤以“链上的商标侵权之争及网上搜索引擎引起的“隐形商标侵权纠纷为最。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行为;法律救济

1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并针对现状提出保护措施

2我国网络技术安全立法现状

虽然我们认识到立法在维护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忽视了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产业的自主发展。如我国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各类法规和规章都不约而同纷纷只强调规范秩序、维护安全,而忽视了各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

2.2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有关我国目前具体的网络立法,一方面,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另一方面又相继颁布了一大批有关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甚至还有数量相当庞大的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的规范性文件。政府管理性法规数量远远大于人大立法,这种现象导致不同位阶的立法冲突、网络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2.3立法程序缺乏民主的参与

我国立法的滞后决定了司法要先行一步,对于目前所产生的网上知识产权纠纷又不能坐视不理。因此,许多业内人士都在为此问题来积极想办法,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但是我国法律对于网上行为的界定还非常模糊,这也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难。

目前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主要有:

第二,利用网络搞不正当竞争。

(1)域名抢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特网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加速和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经营者在因特网上进行交易的前提是其必须注册拥有自己的因特网地址——域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域名的价值性体现得越来越明显。因此,将知名企业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企业的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抢先注册或进行使用,或者是待价而沽,进行转让、出租等行为越来越多。1998年10月12日,广东省科龙(荣声)集团有限公司在海淀区法院起诉吴永安抢注域名纠纷案拉开了抢注域名诉讼的序幕。由于域名的法律性质尚无明确的界定,对因域名抢注而产生的纠纷按商标侵权,还是按不正当竞争处理,至今没有一致性的意见。

关键词:网络环境知识产权保护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涵义

1、传统知识产权概述

2、网络知识产权概述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

较之传统的知识产权,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无形性加深: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无形产权,但其在传统环境和在网络环境下表现出来的无形性却是截然不同的。在传统环境下,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总与一定的物质载体相结合,能够通过具体的产品或是具体的文字说明表现出来。而在网络环境下,一切信息资源都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播,人们可以感知的只是计算机屏幕上虚拟的数据影像,导致知识产权在网络中的载体也是无形的,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进一步加深。

2、专有性弱化:对于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而言,专有性指的是只有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才享有对智力成果的权利,其他人未经许可都不得擅自行使其权利。但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再加上网络传播速度快、信息容量大、涉及领域广的特点,用户只需要登入互联网就可以轻松获取他们所需要的信息。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下载、上传信息,轻易就可以对数字资源进行复制和传播,这些必然会冲击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专有权,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3、地域性减弱: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然而,在网络环境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越来越淡化,网络的开放性实现了“无国界”的交流。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可以通过网络迅速地传播到全球范围内,并被不同国家的计算机用户接受和使用,这也使得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逐渐减弱。

三、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目前,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网络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笔者结合实际,就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

1、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立法保护

2、采用多种技术手段

采用技术手段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防患于未然”的一种预防措施。目前,相对成熟的安全技术主要包括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认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等等,利用这些技术手段来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被非法访问和盗取。此外,还可以通过入网控制、身份鉴别等技术,加强用户对信息访问的权限管理。

3、发挥道德规范的约束作用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单单依靠法律规定和技术手段是无法消除网络侵权行为的。这种情况下,构建网络道德体系,发挥道德规范的约束作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辅助手段。政府要加强对公众进行网络道德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思想觉悟,建立网络道德监督机制,增强道德规范,利用道德的力量来约束侵权行为。

4、增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网络环境下,想要切实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公众的思想认识是关键。政府应不遗余力的对公众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让公众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树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公众对自身智力成果的保护感,从根本上消除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任重道远。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多样,仅仅依靠法律和技术手段已经无法制止,还必须发挥道德的约束作用,树立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几方面结合,形成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从而使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参考文献

[1]唐艳.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13)

论文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最早是在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在其著作中提出,后由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Ll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新的表现形式,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内涵。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现状

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较而言,网络知识产权更突出的是知识产权的存在、使用环境为计算机网络环境。网络知识产权是曲于科技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其具有传统知识产权的特性,如无形性、专有性等,但是由于其产生的环境的特殊,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例如网络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更明显;网络知识产权的共享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关系更突出;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更淡薄等。

网络的发展速度让人惊叹,但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是触目惊心。从全球范围看,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SA)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04年全球个人计算机上使用的软件中有1/3以上为盗版,盗版软件给全球软件产业带来的损失比2003年增加了40亿美元。另有调查结果显示,从全球不同地区的盗版率来看,目前亚太地区的软件盗版率为53%,损失总额为75亿美元;东欧的盗版率为71%,损失21亿美元;而西欧的盗版率为36%,损失96亿美元;北美市场的盗版率为23%,损失72亿美元;拉美国家的盗版率为63%,损失13亿美元;而中东与非洲国家的盗版率为56%,损失10亿美元左右。从不同国家的盗版率来看,中国与越南的盗版最为猖獗,高达93%

根据2009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显示,视频网站侵权、网店侵权等涉及互联网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高发,仅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以视频网站经营者为被告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案件有200多起,可见,对网络知识产权加强保护显得尤其必要和紧迫。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二是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

(二)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

(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

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一)民事责任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主要可以采取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而损失的赔偿金额的计算,可以参照《著作权法》、《商标法》与《专利法》中对于侵权赔偿额的规定进行确定。根据《著作权法》与《商标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的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为: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依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的,法院依侵权行为情节判决50万元以下的赔偿:述赔偿数额中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专利法》中对于专利权侵权的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方式为:依权利人所受损失确定;依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刑事责任

我国自2000年起,先后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明确规定利用百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刑事责任以及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同时还增加了一个规定,就是违法所得达到三万元的,也要定罪,对单位犯罪定罪的数额标准由原来是个人犯罪标准的五倍降低为三倍。例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通过网络销售侵权复制品,根据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

现实的网络侵权中常常会涉及到侵权人的行政责任,例如对销售盗版图书行为,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19条规定了网络侵权人的行政责任,例如第1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的不足

为适应数字技术下网络环境对知识产权的挑战,我国已先后出台了若干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包括2001年lO月2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正、国务院2002年1月1日修正后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l1月2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国务院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等等。

五、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加快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二)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三)提高公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道德意识和技术手段

法律是一种外在约束,要起到根本警示作用还要依靠道德。因此,除了要从形式上完善立法,实践中打击侵权行为之外,更要设法提高网络传媒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更要倡导和鼓励互联网商家和广大网民自觉维护网上基本秩序。例如对于提供网络服务商,在发现用户有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时能够主动采取相应措施,使用互联网的用户能自觉自发自动地维护网络秩序,抵制、举报、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在强调法治、德治的同时,还要积极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技术监督的力度。例如通过数据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防止网络信息的失密和篡改等。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行为;法律救济

一、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并针对现状提出保护措施

二、我国网络技术安全立法现状

虽然我们认识到立法在维护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忽视了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产业的自主发展。如我国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各类法规和规章都不约而同纷纷只强调规范秩序、维护安全,而忽视了各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

2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有关我国目前具体的网络立法,一方面,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另一方面又相继颁布了一大批有关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甚至还有数量相当庞大的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的规范性文件。政府管理性法规数量远远大于人大立法,这种现象导致不同位阶的立法冲突、网络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3立法程序缺乏民主的参与

我国立法的滞后决定了司法要先行一步,对于目前所产生的网上知识产权纠纷又不能坐视不理。因此,许多业内人士都在为此问题来积极想办法,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但是我国法律对于网上行为的界定还非常模糊,这也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难。

目前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主要有:

第二,利用网络搞不正当竞争。

因特网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加速和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经营者在因特网上进行交易的前提是其必须注册拥有自己的因特网地址——域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域名的价值性体现得越来越明显。因此,将知名企业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企业的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抢先注册或进行使用,或者是待价而沽,进行转让、出租等行为越来越多。1998年10月12日,广东省科龙(荣声)集团有限公司在海淀区法院吴永安抢注域名纠纷案拉开了抢注域名诉讼的序幕。由于域名的法律性质尚无明确的界定,对因域名抢注而产生的纠纷按商标侵权,还是按不正当竞争处理,至今没有一致性的意见。

(2)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特网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其方便、快捷、廉价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经营者通过网络对自身及经营活动进行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有不少的经营者并不是本着诚实、讲信誉的原因则利用因特网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宣传,而是进行虚假宣传来抬高自己,贬低其他同类经营者。

第三,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四、存在问题

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体,其功能之强大是其他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因此,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危害要比传统的侵权行为要大的多。首先,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和信息传输的快速性决定了网络侵权影响的范围之广,速度之快。在网络环境下,一条侵权言论可以在几秒钟之内就能传遍全世界每一个角落,其不良影响也会随之遍布全世界。其次,网络侵权责任的界定困难。最后,由于网站内容容易被更改和删除,因此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取证非常困难。

参考文献:

陶月娥.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J].辽宁警专学报,2005,(6):50.

田宏杰.论中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J].中国法学,2003,(2):147.

管瑞哲.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07,(4):31.

二、商标与其他标志

三、域名

尽管在互联网领域并不存在为整个网络负责的一般组织,或金融或运行管理机构,但是为确保互联网的正常运行,依互联网的层级规范体系,必须存在某种能够担负起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类型的管理部门。其中IP地址由四组数字组成,通过该组数字可确保计算机使用者发送并获取网络数据,同时反映其现实地理位置之所在。因为该种数字识记与使用的不便,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一种与IP地址相对应但便于识记的域名体系应运而生。

与商标注册要求注册者使用或意欲使用所注册商标不同,域名的注册奉行谁先来谁先接受服务的规则,域名注册人在注册域名时并无使用域名的要求。因为域名所担负的代表IP地址的功能,在同一顶级域名下,两个实体不能使用相同的域名,不过不同实体可以在不同的顶级域名下以相同字眼注册域名。三级或四级甚至某些情形下的次级域的字眼,都可能是注册者所选择的,当其所选择的字眼与他人的名称、商标或其他标识相同或相似,使商标持有人难以以其所持有商标注册域名或容易迷惑误导他人时,则往往引发争议。此外,不同领域或不同国家的相同标识或字眼的商标持有人,就其所持有商标或其他标识正当地注册域名时,也可能引发争议。

为解决商标持有人与其他精心地出于恶意注册域名的域名抢注者之间的冲突,确立有效的争议解决程序。UDRP争端解决政策要求所有顶级域名的持有者,在向ICANN(域名和数字分配网络公司)申请注册域名时,都必须遵守UDRP争端解决程序,从而在某种意义上确立了域名争端解决的国际机制。UDRP仅仅是试图反映现存法律的一种政策,其本身并非法律,由此那种认为各国现行法除了在证明相应争议商标权或服务标识的有效性之外,便与争议解决并不相干的观点颇值商榷。由此,即使UDRP争端解决程序在国际范围内广为接受,诸如此类下述一些颇为棘手的问题,仍然困扰着域名争议的有效解决,即一国法院对涉及受某内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权的域名争议是否享有管辖权在国际国内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败诉的域名持有人,是否处于如同在其他通常商业争议解决程序中败诉一样的处境如果内国法院对某域名争议享有管辖权,是否即意味着该法院可就域名注册机构行使管辖权而发出撤销注册的命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对域名侵权案件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有何影响

四、专利

内容摘要:全球创新网络中企业开放程度提高,将导致知识产权管理更加复杂。本文通过分析全球创新网络中知识产权的特性,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的影响因素,结合博奥生物有限公司的全球创新网络管理实践,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策略建议。

关键词:全球创新网络知识产权战略

全球创新网络中知识产权的特性

从封闭式创新到全球创新网络,企业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对外界资源的利用更加高效,创新效率更高,但同时,对创新成果的控制力也越来越弱。创新成果中知识产权是创新效率的重要衡量指标,作为企业获取超额利润的独特竞争优势,是促使企业进一步进行创新的源动力。但全球创新网络从全球范围寻找有用技术,有合作研发、购买、交叉许可、技术标准联盟、免费开放平台等主要形式,通常无法独自拥有知识产权,并且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使得知识产权管理更加复杂。若知识产权管理不力,增加了企业搜寻和利用外部知识资源的交易成本,将极大影响企业建立全球创新网络的积极性。因而,全球创新网络中知识产权战略是全球创新网络能否顺利建立并运行的关键。

全球创新网络中知识产权管理的影响因素

全球创新网络中企业的开放性与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导致知识产权管理的核心问题就是降低创新外部性的负效应。全球创新网络中知识产权管理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全球创新环境。企业利用全球创新网络可以最大程度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但同时也增加了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国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熟、完备,企业采用各项措施防范知识产权侵犯的发生,例如建立专利联盟、跨国公司在全球申请专利等。我国企业常常由于在国外侵犯别家企业的知识产权而受到处罚。这种几乎处处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圈比国内更严密。

案例研究

2006年,博奥生物被德勤评为中国高科技、高成长50强第一名,其在中国生物科技领域的领先地位可见一斑。短短几年间取得如此巨大成就,与其坚持利用全球知识资源提高自身技术实力密不可分。

(一)构建全球创新网络

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合作伙伴。博奥生物自建立之初就与国外多家公司建立正式的技术合作或销售合作,2005年与美国昂飞(Affymetrix)公司合作,共同开发生物芯片个人扫描仪、专利共享和合作销售,涉及技术、市场等多个领域,也是博奥生物发展的关键一步(见表1)。

建立海外研发机构:创立初期,博奥生物以技术入股方式在美国设立生物科技公司―美国腾隆生物科技公司。

(二)知识产权管理战略

制定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国外生物制药行业长期的专利申请,已为中国生物科技企业筑起一道“专利墙”,博奥生物与外界合作时非常注重遵循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从未遇到专利纠纷。并且,积极申请自有专利才有资本与对方进行交叉许可,进入共享平台。所以,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专利工作流程,覆盖研发项目管理、成果评价与奖励、产业化与技术合作、科技资料管理等各方面(科技潮,2006)。

积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博奥生物不但积极申请专利,同时也积极推动和参与我国生物芯片技术的标准化工作。2009年12月30日,由博奥生物作为主要起草人所起草的四个行业标准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定通过,并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包括YY/T1151-2009《体外诊断用蛋白质微阵列芯片》、YY/T1152-2009《生物芯片用醛基基片》、YY/T1153-2009《体外诊断用DNA微阵列芯片》、YY/T1154-2009《激光共聚焦扫描仪》等技术标准。

“公司+中心”的运营模式。博奥生物作为我国第一家按照企业化运营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采用的是“公司+中心”的运营模式,将企业实体与研发实体融合,始终保持密切的校企合作。公司采用研究中心的运作方式,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培养人才;日常运营也遵循企业的运作模式,进行资本运营、市场推广等(刘冬梅、蒋朝晖,2004)。

策略建议

(一)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全球创新网络主要是在全球范围内搜索资源,技术情况较国内更加复杂,合作方的选取对于创新网络的建立至关重要,必须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从大量的可用技术中选取最适宜的技术。同时,企业也必须明确自有知识产权的范围,在与外界合作时知道哪些技术是自己已经拥有的、哪些技术是亟需的、哪些技术是不必要的。并且,全球创新网络中除了使用或收购外部技术,更多的还是交叉许可或建立技术共享平台,这都需要企业明确自己的核心技术。因而,企业需要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不仅评估可用的外部资源,同时也对自有资源进行评估。

(二)积极与国外企业建立合作研发机构

全球创新网络中一种重要知识产权获得方式就是合作研发,这也是多数企业最常用方式。中国企业与跨国公司组建合资企业时,应重点考虑建立合作研发机构,并且在建立初期就明确研发成果的共同使用权。

(三)将获得知识产权作为海外并购的重点

获得全球资源的一种途径就是购买技术或收购企业,近年来我国企业也频繁进行海外并购,但并购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获益并不明显。国外企业的品牌价值、营销渠道、生产基地固然重要,但这些都是基于原有的高端技术,即技术研发机构及成果。因而海外并购必须将能否获得知识产权作为重点,否则可能陷入舍本逐末的困局。

(四)充分利用已有技术研发平台

开放式的技术研发平台中多个企业共享技术资源,共同进行研发。现在全球多个行业中都有由技术领先企业牵头建立的开放技术平台,我国企业可以积极参与其中,共享其中的开放技术。甚至有些技术领先企业,还可以利用自己的高新技术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

(五)充分利用国外中介服务机构

全球创新网络的技术状况复杂,完全依靠企业自身去辨识何种技术适宜、如何选择合作伙伴,往往力不从心,尤其对于中小企业更是如此。而国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掌握大量企业技术信息,也有与该国企业技术合作的经验,熟知当地法规,是建立全球创新网络初期的有力帮手。

以上建议主要是从企业战略角度考虑,政府也应为企业建立全球创新网络提供有力条件,例如构建国家技术平台、发展国内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推进产学研合作等。

结论

综上,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知识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配置和流动,全球创新网络帮助企业利用全球资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向全球产业链的高价值端推进。本文仅考虑领先企业在全球创新网络中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尚未研究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有待进一步完善。

1.杨武.基于开放式创新的知识产权管理理论研究[J].科学学研究,2006(2)

2.唐方成,仝允桓.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开放式创新与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软科学,2007(6)

3.胡承浩,金明浩.论开放式创新模式下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J].科技与法律,2008(2)

4.博奥生物公司网站,省略

5.博奥生物:在生物芯片领域持续创新[J].科技潮,2006(11)

6.刘冬梅,蒋朝晖.打造中国生物产业航母―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创业纪实[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4(4)

7.陈钰芬,陈劲.开放式创新:机理与模式[M].科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网络传播环境;开源软件;知识产权

Open-sourceSoftware&IntellectualPropertyunderNetworkCommunicationEnvironment

MaNing

(DaqingLongfengDistrictGovernmentAdministrativeManagementOffice,Daqing163711,China)

Abstract:Open-sourcesoftwarehasbeenfacingtheproblemofintellectualproperty,andalongwiththedevelopmentofopen-sourcesoftware,open-sourcesoftwareandintellectualpropertyconflictsbecomemoreintense.Spreadinthenetworkenvironment,thebestwaytoresolvethisconflictistodevelopandfollowthe"Opening"rule.

Keywords:Networkcommunicationenvironment;Open-sourcesoftware;Intellectualproperty

一、软件与开源知识产权

开源软件本身固有的一些法律问题给应用软件的使用造成了一定的风险,如何通过知识产权的研究将开源软件的风险降低到最小,从而更好地利用开源软件是我们当前临的重大课题,尤其是在网络传播环境下。

二、网络传播环境下开源软件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我国的著作权制度遵循伯尔尼条约的规定,软件作品一旦形成即刻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为了更加有利于著作权保护的实施,特别采取了自愿注册的原则。一言以蔽之,开源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之间,作品的保护享受国民待遇,因此我国的著作权法律适用于开源软件。

三、网络传播环境下开源知识产权解决之道:“开放下”的规则

目前,开源软件在中国的发展还处于比较低初级的水平,当我们实力并不很强大的时候,模仿与借鉴都是有必要的,所谓”师夷长技以制夷”就是这个道理,不过,学也要学得高明,当心画虎不成反类犬。在知识产权陷阱遍布的高技术领域,培养自己的高素质人才、切实提高自身创新能力,才是关键中的关键。有鉴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几条建议:

关键词:知识网络;知识管理;知识共享;知识获取

一、知识网络的内涵

从国内外有关知识网络的研究文献看,“知识网络”一词具有多种含义。

(一)数字信息网络。广义上指Internet网络,狭义上指依赖局域网或Internet网络这一传输工具进行信息传递、存储的有形网络,通过多个终端互联成为成员之间相互交流的手段,包括企业信息网络、图书信息网络等。其管理的对象是信息,注重内容管理,以IT网络为手段,注重对已有知识的利用。

(二)知识网络图。又称概念关系图或认知地图,是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由美国康奈尔大学的著名心理学家诺瓦克和高温在奥苏伯尔的概念同化理论基础之上首次提出的,是一种由节点和连线组成的知识之间关系的结构表征,是一种表征、检查、修正和进一步完善个体知识结构的认知工具结合形成的联系。

(三)还有一种知识网络,是指组织运作时,人们的知识和洞见的相互作用机制。其网络性有两方面:一方面知识本身因某种关联(如因果关系、逻辑关系)而相互影响形成的网络;另一方面知识载体之间的网络关系,如以企业信息为主体聚集的广义综合知识网。

二、企业知识网络的特征

知识网络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人们能够通过单一语义入口获取和管理全球分布的知识,而无须知道知识的具置,非常便利知识的检索。这是知识管理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三)人或虚拟角色能在一个单一语义空间映射、重构和抽象的基础上共享知识和享用推理服务,其中的相互理解没有任何障碍。知识网络还会使知识共享更加普适,知识共享是知识管理其他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

三、企业知识网络体系

知识在企业中的流动存在着一个由知识的获取、生成、转移、利用的动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种不同类型的知识通过不断地学习、融合、整合,创造出新知识,为企业创造新价值。知识的流动是需要载体的,而这些以知识载体作为节点,相互之间可以进行知识交流和知识共享的体系就构成了知识网络。

(二)企业知识网络流动分析。由于参与知识活动的主体有个体、团队(部门)和组织,根据参与创新活动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知识流动分为3种类型:个体之间的知识流动、团队之间的知识流动和组织之间的知识流动。其中,个体之间的知识流动和团队之间的知识流动都属于组织内部的知识流动或可成为内向型流动。组织之间的知识流动,包括处于平等地位的不同法人组织之间的知识流动和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母子公司之间的知识流动或称为外向型流动。

内向型流动和外向型流动特点不同,它们区别于以下主要方面:

1、参与主体不同。组织内部知识流动的参与者是组织内个人或团队,团队既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

2、冲突的解决方式不同。组织内部不同个体之间、不同团队之间如果发生冲突,既可以相互协商解决,又可以由组织的管理者进行仲裁,并可以采用行政手段激励知识共享的实现。组织之间如果发生冲突,除相互协商解决外,只有通过法律或仲裁来解决,无法采用行政手段来激励知识共享的实现。

3、知识流动的难度不同。知识(特别是隐性知识)在组织之间的流动难于知识在组织内部的流动,即外向型流动比内向型流动更加困难。知识流动的实质是促进知识资源的有效组合。创新是组织之间知识流动过程中相互作用的结果。知识流动实现了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只有能够提供创新所需的新生产要素,并对实现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做出独特贡献的组织,才能参与知识流动。

四、知识网络对企业知识管理过程的支持

知识网络是企业开展知识活动的基本形态,而知识流动机制具体表现为两种形态:单个网络层次的知识学习机制和网络层次间的知识转化机制。企业知识管理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获取知识、共享知识、应用知识和创新知识的循环过程。企业正是通过这个过程,不断提升其知识存量和创新能力。

五、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1]盛小平.基于知识网络的知识管理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04.6.

【关键词】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知识产权;保护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又可以称之为智力成果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学等各个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所创造、享有的一种个人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权限,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目前知识产权主要依靠知识产权法来维持权益关系之间的平等、特有性质。

2.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矛盾

3.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3.1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中法律法规的作用严把网络共享关: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加强知识产权,可以采取严把网络共享关,发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可以将知识产权的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的转换,以防止网络使用者侵犯知识产权发明人的合法所有权。数字转换就是指将档案的文字、数值、图像、声音等信息通过进一步的加工、存储和传送转换为二进制编码的固定形式的另一种载体上。使用这种方式可以将档案信息中设计到知识产权者个人的合法利益良好的维护起来。也就是说通过此种二进制编码的数字形式,将数字化信息直接与计算机网络进行搭载,形成一种新型的档案信息化建设技术。建立一种新的下载模式,凡是未经过所有权人许可的,不可在互联网上下载器档案信息,不论发表或者为发表的知识产权,均不可以私自在网上下载转传,以此保证知识产权的“排他性”。

3.2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知识产权的局域网络管理:对档案进行信息化建设是为了促进公众合理提高智力成果创造的优越条件,因此如何处理档案知识产权保护和档案信息共享之间的关系,是目前我国信息化建设的突出问题之一。二者由于一辆汽车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正确良好的处理档案信息共享中的知识产权权益问题,尤为重要。在采取二进制编码限制互联网下载的同时,要对内部局域网加强管理。首先,必须使用严格的加密技术,对知识产权进行特定编码方式存储和传递信息,编码后信息看上去就由于乱码,而这些乱码只有在特定解码后才可以恢复使用;其次,对知识产权在内部局域网的传送过程中严把加密管,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存在任何一个位置,在任何网络上进行传送都必须保持加密的手段。以此维护知识产权发明者的个人利益。

结束语:综上所述,档案信息资源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包括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内。然而随着我国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档案信息资源的大幅度提高,势必给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我国档案部门在档案信息现代化建设中,应该大力发展档案共享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在保护知识产权发明者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建立更为理想化的档案信息共享模式。

[1]于淑琴.档案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J].兰台世界,2000,(04)

[2]洪源清,孔祥云.网络环境下利用科研档案如何保护知识产权[J].科技档案,2006,(03).

[3]吴坚.数字时代档案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J].作家,2007,(14)

THE END
1.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有哪些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有哪些 导读:保护的方法有:1、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著作权的管理规范;2、从责任制度上着手,即在无从追究真正的侵权人的情况下,追究网站、网络在线服务商的共同侵权责任。3、通过技术手段,对上传的网络作品的信息进行数字水印,其复制,下载等过程全程跟踪等技术保护,可以有效的打击盗版等侵权行为。https://www.64365.com/zs/712217.aspx
2.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人们对网络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但是,由于人们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模糊认识,网络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侵权行为。那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下面由华律网小编来为大家解答。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遵循国https://www.66law.cn/laws/447208.aspx
3.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是指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著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而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1]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https://baike.sogou.com/m/fullLemma?adapted=1&icfa=1309103&lid=74465670
4.网络知识产权是什么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著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https://china.findlaw.cn/zs_1315277.html
5.网络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知产百科网络知识产权包括哪些? 网络知识产权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著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https://www.1633.com/article/30516.html
6.网络知识产权保护6篇(全文)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而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 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在网络上经常接触的电子https://www.99xueshu.com/w/ikeyevbn8joz.html
7.网络知识产权的特点其一,网络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更加明显。其一,网络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更加明显。其三,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日趋减弱。其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受到影响。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5年7月23日发布的第36次全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48.8%,网民总数已达6.68亿人。其中,手机网民规模https://www.10xiang.net/news/25101.html
8.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是指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 著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 而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 http://www.027yaju.cn/zhishichanquan/431918.html
9.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论文(通用6篇)目前社会上,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事件频频发生此类案件迅速增加,方式也变化多样,此类案件的侵权责任也难以追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述了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首先从概念了解起网络知识产权;第二个部分主要讲述了网络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受侵害的表现及案例分析,主要列举了网络音乐作品侵权、网络影视作品侵权、https://www.360wenmi.com/f/file8fweb1s5.html
10.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介绍领先的一站式今天,乐知网 律师 给大家分享: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介绍 。 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网络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新分支,不仅继承了传统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特征,还展现出了一系列独特的新特征。 1、专有性弱化: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数字化载体使得传播变得极为便捷,但也为未经授权的复制、下载、传播提http://www.lzpat.com/zlsq/39681.htm
11.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被扩大化的网络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权性,使得知识产权侵权更加便利。在互联网环境中,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无形性在互联网环境下被表现的更加明显,知识产权的客体都被表现为数字化的电子信号,被感知的也只是互联网终端屏幕上的数据成像。也就是说,传统的均为有体物,但是网络环境下传输的文字、声音、图像等都是将这些https://www.lindapatent.com/cn/info/insights_others/2022/0120/1336.html
12.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正当时“十四五”期间,我国将大踏步地由知识产权大国、著作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和著作权强国迈进。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更需监管部门通过完善与区块链存证相适配的规则,协同推动司法、执法机关升级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责任,才能更好、更快、推进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https://m.yunnan.cn/system/2021/04/26/031417574.shtml
13.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思考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思考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及互联网用户的急剧增加,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以应对新的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 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72145
14.人民邮电报:打造价值网络实现知识共享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尤其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备,网络盗版现象屡禁不止,导致大量具有创意性的精品信息被免费使用,而创作者却得不到任何收益。这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积极性,进而也破坏了整个知识产业传播的商业模式。数据表明,2005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假冒商品和非法经营罪案件3567件https://www.west.cn/www/info/639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