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就博物馆数字资源而言,文物的平面或立体形象均可注册图形商标或三维标志商标。
从目的上看,此类商标申请能否对山寨兵马俑形象进行打击同样值得讨论。假设博物院以某企业制作的兵马俑形象侵犯商标权为由提出侵权诉讼,则相应的商标权可能会受到来自被告方的无效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因此,如果博物院试图以三维标志商标去保护同样的三维形象,则有可能因该条款而被无效成功。
专利权
专利权是一种专用权与排他权,即权利人有权允许或禁止他人实施该专利。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用于保护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关键在于设计本身的美感,而非技术上的创造性。因此,如果能正确选择保护方向和产品,能够较好地保护文物数字资源的衍生创意商品。
黄鹤楼雪糕案例能够为博物馆采用外观设计专利途径保护文物数字资源及其创意产品提供有价值的参考。2021年6月,武汉市黄鹤楼公园管理处(本节中以下简称权利人)获得了名为“雪糕(黄鹤楼)”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2130100915.0);同年7月,武汉市亿丰美园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本节中以下简称请求人)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审查期间,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做出了专利权评价报告,报告认为该专利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2022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及无效审查部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无效决定》),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本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说明了采用外观设计专利对博物馆文创商品进行保护的有效性,同时解答了社会上对此类专利申请的一些疑惑。
关于申请主体的问题,请求人认为权利人“属于事业单位,其职责主要在于提供景区旅游服务,传承和弘扬历史文化……不是为了申请文创雪糕的专利与民争利”。《无效决定》中认为,权利人的单位职责与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无任何联系。可见,博物馆同样作为事业单位,将文创商品的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以此维权是可行的。
关于新颖性的问题,请求人认为该专利“复制了黄鹤楼楼体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其外形直接复制黄鹤楼,属于现有设计,或者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无效决定》中认为,黄鹤楼的设计图“不能作为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在评价外观设计是否与对比设计构成实质相同时,用以对比的现有设计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且“相近种类是指用途相近”。由于建筑与雪糕属于不同的种类,因此不存在缺乏新颖性的问题。
综上,博物馆可按照自身数字化资源的类型和重要性,按需选择多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对具备商业性质的数字化资源实施全方位的立体保护。就保护路径而言,在对文物数字资源的原始数据进行直接保护之外,也可以采用商标权和专利权对文物资源的衍生权利做进一步保护。就保护策略而言,对于有重要商业价值的文创商品设计,应当及时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保护;此外,对于有代表性意义的二维或三维文物标志,也可以以商标权方式强化该形象与博物馆的关联关系。